『壹』 江苏公积金贷款额度
9月25日,江苏省无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及调整,主要涉及10个方面。
认房又认贷。《意见》将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认定标准由“认贷不认房”调整为“认房又认贷”。“房”是指职工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名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包括江阴、宜兴)登记的住房;“贷”是指住房公积金贷款。
降低贷款额度,个人最高额度由50万降至30万,家庭最高额度由80万降至60万。
在此之前,无锡执行的公积金政策为2018年6月公布的,当时的文件规定,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借款人最高贷款额度为50万元;借款誉戚人及配偶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调整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在无锡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第二套,首付比例不低于40%;在江阴、宜兴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
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将缴存年限分为未满24个月、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三个档次,对应的贷款额度分别为缴存余额的5倍、7倍、10倍。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时,按时、足额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方可累计计算,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枝伏缴存年限计算范围,但计算缴存余额时可一并纳入计算。
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挂钩。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月均还款额不超过借款人及配偶月收入的60%,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月收入的界定则是,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
《意见》同时完善了救济性条款,
(1)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受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的限制。
(2)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额度可不与其公积金缴存余额挂钩。缴存年限同样分为未满24个月、满24个月未满36个月、满36个月三个档次,对应的贷款额度为最高贷款额度的50%、70%、100%。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确定应同时符合四项规定,并取限额标准的最低值
(1)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2)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
(3)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4)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相关文件要求,重点支持职工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防范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保证住房公积金制度长期健康运行,参照北京、上海、广州、南京、成都等全国主要城市的普遍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对现行住房公积金政策及执行标准进行规范及调整。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和提取政策
1.个别职工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公积金缴存单位应与其社会保险缴存单位一致,公积金缴存基数应与其社会保庆搭陵险(养老金)缴费基数基本一致,存在明显差异的,职工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职工在无锡市行政区域(包括江阴、宜兴)以外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非产权人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户籍地或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不得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及还贷提取。
本意见所称“直系亲属”包括产权人父母、子女及其子女的配偶。
3.同一套住房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后12个月内,如再次发生交易行为的,不得再次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
4.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仅限其中一方产权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办理公积金购房提取业务。
二、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的认定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和第二套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本意见所称“首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名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的情况下所购买的自住住房。
本意见所称“第二套自住住房”指职工家庭在下列三种情形下购买的自住住房:
(1)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无住房;
(2)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套住房,且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
(3)职工家庭名下仅有一笔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且在本市仅有一套住房,该笔贷款购买的自住住房与本市仅有的一套住房为同一套住房。
本意见所称“职工家庭”包括借款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规定
职工家庭在无锡市行政区域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购买第二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40%;在江阴、宜兴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房屋总价的20%。
四、调整现行公积金贷款额度规定
1.调整现行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本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0万元。
2.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挂钩
(1)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未满24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5倍计算;
(2)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24个月但未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7倍计算;
(3)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按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
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余额乘以各自缴存公积金年限对应的倍数之和。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贷款额度放宽至前述借款申请人贷款额度的2倍计算。
3.实行贷款额度与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挂钩
加强对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的审查,在保证职工家庭基本生活费用的前提下,根据贷款额度、年限计算得出的每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法计算的本金和利息)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月收入的60%。月收入按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前最近一个月的公积金缴存基数推算。
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其配偶为现役军人的,月收入可放宽至借款申请人缴存基数的2倍计算。
4.公积金贷款额度应同时符合以下规定,并取以下限额标准的最低值:
(1)扣除规定比例首付款资金后剩余的房屋总价款;
(2)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限额;
(3)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年限、缴存余额确定的贷款限额;
(4)按照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
5.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贷款额度,不受上述第4点第
(3)款的限制,但仍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限额标准。
6.职工家庭购买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首套自住住房且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年限满足下列条件的,贷款额度可不与其公积金缴存余额关联,但仍应符合其他贷款额度限额标准。
(1)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未满24个月的,贷款额度可按最高贷款额度的50%计算;
(2)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24个月但未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可按最高贷款额度的70%计算;
(3)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累计满36个月的,贷款额度可按最高贷款额度计算。
借款申请人配偶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并共同申请贷款的,贷款额度为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乘以各自公积金缴存年限对应的比例之和。
五、本意见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意见施行之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通知》(锡房金〔2017〕35号)废止。原缴存、提取、贷款相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贰』 苏州公积金贷款能贷多少
苏州公积金贷款每个人根据条件不同,贷款额度也不相同。
苏州市公积金贷款执行按个人账户余额10倍计算贷款额度,还要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按职工还款能力计算贷款额度的公式为:
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12(月)×贷款年限。
(2)苏州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倍数扩展阅读
苏州市新房公积金贷款办理条件:
1、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连续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且申请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
2、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首次或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
4、购买苏州市范围内的新建普通住房,所购住房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已按规定办理楼盘备案手续;
5、购买住房的首付款不低于规定比例;
6、能够落实贷款担保。
『叁』 公积金贷款是余额的多少倍
20倍“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一般是账户余额的20倍,具体的规定如下: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不最高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拓展资料:
一、公积金贷款额度的计算,要根据还贷能力、公积金贷款房价成数、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和贷款最高限额四个条件来确定,四个条件算出的最小值就是借款人最高可贷数额。计算方法如下:
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使用配偶额度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
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的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
3、按照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计算的贷款额度,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职工申请贷款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的按2万计算;
4、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的贷款额度,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法律依据: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应要求借款人以书面形式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要求借款人提供能够证明其符合贷款条件的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肆』 苏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一、苏州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提供以下两种计算方法,由借款申请人选择:
(一)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二)按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渗灶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另外,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还有一定的要求,即不能超过规定的上限或基数比例,具体有下面三种情况:
(一)不超过贷款最高限额。
1、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2、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含)以内的普通住房,且住房裤枯总价不超过110万元的,贷款最高限额为住房总价的败贺80%。
3、不超过住房总价(包括在购房合同(协议)中载明并计入住房总价的精装修金额、阁楼等价款)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4、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察纯派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不超过住房总价与已支付首付款的差额。
(三)选择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贷额度的,月还款额(按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计算的本金和利息),应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拦脊金缴存基数之和的50%。
二、苏州公积金贷款期限
公积金贷款期限以年为单位,贷款期限加借款申请人申请贷款时的年龄之和不得超出其法定退休年龄。
同时,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新建住房的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2、存量成套住房、建造住房、翻建住房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且存量成套住房的贷款期限不得超出所购住房的剩余使用年限。
三、苏州公积金首付款比例:
1、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20%;
2、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住房总价的50%。
苏州公积金贷款利率:
1、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为5年以下的,利率为2.6%;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利率为3.1%。
2、二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贷款期限5年以下的,利率为3.025%;贷款期限为5年以上的,利率为3.575%。
『伍』 在苏州买房如何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
根据我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对于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来说,在购买或者建造等自住住房时可以向相关部门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额度该如态裂橘何计算公积金贷款额度主要有四种计算方式:1、按照还贷能力计算的贷款额度个人贷款:[(借款人月工资总额+借款人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借款人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的:[(夫妻双方月工资总额+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源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夫妻双方现有贷款月应还款总额]×贷款期限(月)。其中还贷能力系数为40%月工资总额=公积金月缴额÷(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2、按照房屋价格计算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房屋价格×贷款成数其中贷款成数根据购建修房屋的不同类型和房贷套数来确定。根据现行规定:贷款购买首套住房(包括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定向销售经济适用帆团住房或私产住房),贷款额度不高于所购住房价款的80%;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及其他符合购房条件的公有现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价格的70%。职工家庭贷款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暂停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3、按照贷款最高限额计算贷款额度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单身40万,夫妻70万。4、按照账户余额计算贷款额度个人贷款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夫妻双方共同贷款的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缴存时间系数是按照公积金缴费年限计算的,据相关资料,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时间系数为1;异地贷款缴存时间系数统一为0.5。按照公式:贷款额度=借款人公积金缴存余额×20倍×缴存时间系数法律规定:《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
『陆』 苏州公积金贷款额度
4月22日,从江苏省苏州市12329公积金热线获悉,苏州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所调整(不包括工业园区),自4月21日起,个人贷款额度上限由45万元提高到60万元,家庭由70万元提高到90万元。
据苏州12329公积金热线工作人员介绍,昨日接到通知,员工公积金缴存在苏州大市范围内的,在苏州购房用公积金贷款,目前额度方面有上浮,以职工家庭为单位首次公积金贷款,一个人贷款最高额度不能超过其余额的10倍,封顶60万元;如果双职工共同贷款不能超过余额相加以后的10倍,封顶90万元,具体由大厅综合计算。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政策不变,贷款限额按照账户余额的6倍计算,个人最高30万元,家庭最高50万元。
按照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此前执行的政策,首次办理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7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45万元。
对于第二次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申请人中有两人(含)以上共同参与计算可誉笑仔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50万元;仅借款申请人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贷款最高限额为30万元。
在此之前,澎湃新闻从江苏省苏州市房地产市场和交易管理中心获悉,自4月11日起,苏州市限售放松,二手房限售由5年改3年,新房转让年限不变,自取得不动产证起3年内不得转让。同时,苏州升姿市限购政策有所调整,非户籍居民家庭在苏州市庆汪区、昆山市、太仓市范围内申请购买第1套住房时,社保年限要求从原来的3年内连续缴纳2年社保调整至累计2年社保。
『柒』 苏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怎么算
法律分析:连续缴满6个月以上,并有购房需求的苏州市民就可以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那苏州公积金贷款额度是多少呢?怎么计算呢?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提供两种计算方法,一是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二是按还款能力计算。
(一)按个人账户余额的倍数计算。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个人账户余额之和×10(倍)。
个人账户余额之和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其可贷额度可上浮最多不超过3万元。
(二)按还款能力计算。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申请人(含参与计算可贷额度的共同借款申请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之和×35%(规定比例)×12(月)×贷款期限(年)。
法律依据:《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四条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公积金管委会)是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苏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是直属苏州市人民政府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监督检查住房公积金的帐户设立、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
前款公积金中心包括在县级市、区设立的分中心、管理部。
第五条 苏州市人民政府将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民政、工商、税务、统计、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公积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信息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