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假资料骗贷罪立案标准
关于 贷款诈骗罪 的 立案 标准 为【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 、 拘役 量刑格】贷款诈骗1万元以上不满1.4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1.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6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贷款诈骗4万元以上不足5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有“其他严重情节”。贷款诈骗4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刑期增加六个月: ⑴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行贿 ,数额较大的; ⑵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② 中介用虚假信息帮助贷款人骗取贷款,怎么处罚
中介用虚假信息帮助贷款人骗取贷款,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本文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请同我一起来阅读下面的文章。③ 中介帮客户做假资料贷款
法律分析:贷款中介勾结银行人员帮客户做假资料是很明显的骗贷行为,如果没有及时还款造成损失的,中介和银行人员都是要付相关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 中介提供假的收入证明骗贷可以报警么
中粗巧介提供假的收入证明骗贷可以报警。根据查询相关资料信息显猜凳物示,要求追究中介的责任,对方穗液的行为属于骗取贷款,其中的责任可能包括刑事责任、治安责任、民事赔偿责任。
⑤ 中介帮我做假流水我要不要承担责任
贷款时中介做假流水,本人不一定需要承担责任,是否需要承担责任,与公民是否明知中介为自己提供的,是虚假流水有关,对于明知自己流水是假的,依旧带着虚假材料向银行提出借款请求,就涉嫌犯了贷款诈骗罪,一旦罪名成立,将会受到以下的处罚:
1.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⑥ 中介为了帮我贷款伪造信息
如果没有虚构信猜答息,隐瞒真相,骗取信贷款,则不构成诈骗,属于贷款合同纠纷,但对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偿还本金及利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察碧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穗没慧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和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与“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