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果房子过完了户,买方却不结清尾款,这时候房子算谁的
按照法律上来说,既然卖家已经履行了房子过户的重要合同协议,那么该房屋的产权已经属于买家了。但买家还有尾款没有支付,卖家也因此很大可能要面临着法律风险。
最后还要提醒大家,现实中存在不确定因素有很多,例如付款方式、时间等重要问题,必须落实到合同上,不可全权委托中介或不熟悉的人办理。同时作为房产中介,不能为了促进交易获取中介费,向双方隐瞒一些可能影响交易的重要信息。
总而言之,小心驶得万年船!
B. 我是卖方,房子已经过户,未拿到尾款怎么办
房子已经过户,未拿到尾款可以向法院起诉,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如果对方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履行义务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
1、第二百一十四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2、第二百一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债务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债务人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房产证过户给买房贷款尾款未给扩展阅读
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 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人民法院撤销的,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拒不返还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四十条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第二百四十九条 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 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