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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7-05 02:37:01

『壹』 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的通知

一、房地产抵押的原则
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即贷款银行),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房地产抵押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二、设定房地产抵押的条件
1.抵押房地产必须具备相应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尚未核发的应由发证机关出具相应的证明。
2.申请房地产抵押的当事人必须是法人或具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抵押人以共有房地产抵押贷款时,须经共有人书面同意。
3.以部分房地产设定抵押权的,应明确抵押范围。
房屋期权,即买卖合同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房屋所有权或以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约定将来某一时间取得建成房屋的权利可以用于抵押贷款。
4.申请抵押的房地产应在抵押期内办理保险手续。
5.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司法保全措施的,以及法律规定禁止产权转移的房地产,不得设定抵押权。三、房地产抵押贷款的办理程序
1.申请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应持下列资料向抵押权人提出房地产抵押申请:
(1)房地产抵押贷款的申请书;
(2)抵押房地产的权属证明;
(3)抵押当事人身份证明或法人资格的证明;
(4)抵押房地产在抵押期内的保险证明;
(5)其他有关资料。
2.签订抵押贷款合同。银行全面审查抵押人(包括借款人)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3.办理抵押登记。抵押人应在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合同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七日内对抵押房地产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记,并核发《房屋他项权利证》。《房屋他项权利证》由银行持有,经注记的《房屋所有权证》退还抵押人。
当事人认为对抵押的房地产需要评估时,抵押人应先到具有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申请评估,然后按上款要求,办理《房屋他项权利证》。
4.发放贷款。银行凭《房屋他项权证》及贷款合同向抵押人发放贷款。
5.抵押权的注销。借款人按抵押贷款合同规定归还借款本息后,向银行领回《房屋他项权利证》,并在一个月内持《房屋他项权利证》和注记过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注销手续。房地产部门应在三日内予以办理。四、抵押房地产的处分
当法律或抵押贷款合同所规定的银行可以处分抵押物的情形出现时,银行有权依照下列程序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一)估价。银行将抵押的房地产交由具有估价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进行评估。
(二)变卖。银行将抵押的房地产委托房地产交易机构或拍卖机构进行拍卖或变卖。如抵押双方已有约定的,也可以按约定的处理。
(三)清偿。处分房地产所得款项,应按下列程序和原则清偿:
1.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2.如处分的房地产系划拨土地使用权,应补交土地出让金;
3.偿还借款人所欠抵押权人借款的本息及违约金;
4.剩余款项交还抵押人。
同一房地产设立数个抵押权的,按照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款项不足清偿所欠债务的本息及违约金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向借款人追索不足部分。
(四)变更登记。房地产受让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以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五、其他规定
1.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应按省物价局规定的标准收费,需要评估的,按抵押房地产评估价0.5%内收取,对不需要评估的,应降低收取标准,按件定额收费。具体标准由当地房地产部门、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共同确定,各地不得擅自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2.本通知下发前未办理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贷款,确认抵押关系成立,但抵押人应在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前到房地产管理部门补办手续。
3.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抵押登记制度和办事程序。
4.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和银行要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共同做好房地产抵押贷款管理工作。
5.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贰』 重磅!三部门联合发文打击违规使用经营贷

3月26日晚,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从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加强信贷需求审核、加强贷款期限管理、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加强贷中贷后管理、加强银行内部管理等方面,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审慎合规经营,严防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同时要求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管理,建立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通知》的发布和实施,是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重要举措。下一步,银保监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及人民银行将密切沟通协作,联合做好《通知》贯彻落实工作,坚决打击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
全文如下: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
近年来,个人经营性贷款、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等经营用途贷款在满足企业临时性周转性资金需求、提升企业持续运行能力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为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提供了有力支持。但近期一些企业和个人违规将经营用途贷款投向房地产领域问题突出,影响房地产调控政策效果,挤占支持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发展的信贷资源。为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借款人资质核查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强经营用途贷款“三查”,落实好各项授信审批要求,不得向无实际经营的空壳企业发放经营用途贷款。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二、加强信贷需求审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对经营用途贷款需求进行穿透式、实质性审核,要根据借款人实际经营需求合理确定授信总额,与企业年度经营收入、资金流水等实际经营情况相匹配。密切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不得因抵押充足而放松对真实贷款需求的审查。坚持线上线下相结合,对贷款金额较大的,要通过多种形式全方面了解企业情况,进一步加强审核。对通过互联网渠道发放的经营用途贷款,应满足互联网贷款管理相关规定。不得向资金流水与经营情况明显不匹配的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
三、加强贷款期限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好经营用途贷款期限管理,根据借款人实际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期限超过3年的经营用途贷款,要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建立专门统计台账,逐笔登记并定期进行核查,确保贷款期限与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资金收支规律相匹配,真正用于企业经营。
四、加强贷款抵押物管理
对使用房产抵押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抵押物估值管理,合理把握贷款抵押成数。重点审查房产交易完成后短期内申请经营用途贷款的融资需求合理性,对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审慎确定贷款抵押成数。抵押人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3年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核查贷款使用情况并保存核查记录。
五、加强贷中贷后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严格贷中贷后管理,落实资金受托支付要求,防范企业通过关联方规避受托支付要求。加强贷后资金流向监测和预警,不得以已开展受托支付为由弱化贷后资金管控。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书面向借款人提示违规将信贷资金用于购房的法律风险和相关影响,在和借款人签订贷款协议时应同时签订资金用途承诺函,明确一旦发现贷款被挪用于房地产领域的将立刻收回贷款,压降授信额度,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通过网站公示、营业网点张贴公告等方式加强宣传教育。
六、加强银行内部管理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落实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和审慎经营理念,认真梳理经营用途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扎紧制度笼子,切实强化内部问责。要加强对分支机构经营用途贷款的监测分析。要加强员工异常行为监控,严防内外勾结,对相关违法违规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七、加强中介机构管理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制定各类中介机构准入标准,建立合作机构“白名单”。对存在协助借款人套取经营用途贷款行为的中介机构,一律不得进行合作,并将相关机构名单报送地方有关管理部门,对存在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要加强对合作类业务的监测统计,对与单家中介机构合作业务快速增长的情况要重点加强分析核查。
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和服务,不得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在提供新房、二手房买卖经纪服务时,应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各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建立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人员违规行为“黑名单”,加大处罚问责力度并定期披露。
八、继续支持好实体经济发展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效能,持续加大对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保持小微企业信贷支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发挥经营用途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积极作用。
九、强化协同监督检查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大对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的监督检查力度,畅通违规问题投诉举报方式,及时共享并联合排查违规线索;要将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等相关问题作为各类检查的重要内容,依法严格问责,加强联合惩戒,将企业和个人违规挪用经营用途贷款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及时纳入征信系统。
各银保监局、地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联合开展一次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问题专项排查,于2021年5月31日前完成排查工作,并加大对违规问题督促整改和处罚力度。

『叁』 什么是贷后管理及其主要内容

贷后管理是银行、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展信贷业务的重要环节,对于确保银行 贷款 安全和案件防控有着重要的作用,然而长期以来我国银行对贷后管理的重视程度普遍不高。但随着《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的出台,银行授信后管理的重要性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各大银行在授信业务中应予以强调和规范。本文中笔者就来和大家聊一聊贷后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贷后管理是什么意思

贷后管理也叫授信后管理,具体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自贷款发放后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至本金利息收回或信用结束的全程信用管理。贷后管理是银行信贷业务的最终环节,也是重要环节,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贷后管理主要内容

一般来说银行贷款管理工作主要有日常管理、清户撤押以及档案管理3方面内容,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1.日常管理,是对发放的贷款进行跟踪管理、查询分析,具体包括贷款台账、贷款日常通知以及质(抵)押物保管、贷后检查(主要是资金用途)直至贷款本息结清。

2.清户撤押,在借款人如期还清贷款本息后,信贷部门应销记“抵押物及权证登记簿”,并出具书面材料通过会计部门和保管部门,这两个部门验证无误后办理清户撤押手续。

3.档案管理,信贷经办人员在办理每笔贷款后,应定期对收集齐全的材料进行整理,合同正副本应分别交由档案管理员、信贷部门专人保管,在收回贷款本息后,将档案全部归档交由档案管理员保管。

『肆』 支行贷后管理制度

支行贷后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大家逐渐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整理的支行贷后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岗位职责

1、根据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总、上级行信贷政策、行业信贷指导意见和贷后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全行信贷资产质量真实性、信贷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公司客户贷后管理执行情况以及贷后管理各项规定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贷后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防范风险和加强贷后管理的措施和建议,及时向行长、主管副行长及信贷管理部经理汇报;

2、严格执行上级行贷后管理的规章制度。配合上级行贷后监测部门对本行、处的贷后监测管理,按上级行的贷后监测管理指令完成本行的贷后监测管理工作;

3、对于二级分行通过监测检查发现的问题,负责及时进行检查并进行整改,同时将检查分析报告及整改情况上报二级分行;

4、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分析制度,定期(按季)对本行贷后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和评价,并将分析和评价情况上报上级行;

5、建立重大问题报告制度,通过贷后检查发现贷款客户情况异变和存在重大问题,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研究分析,查明原因,并将处理结果和处理意见书面报支行行长,并上报二级分行;

6、负责全面检查贷后检查落实情况,定期检查各类贷后管理资料完成(完备)情况。按照贷后检查间隔期规定,检查核实《贷后检查表》的完成时间、次数,以及《贷款到期催收通知书》、《欠息催收通知书》、《贷款到期提示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发送和回执;发现问题真实反映、专题汇报;

7、负责贷后管理的督促检查工作(含住房贷款、消费贷款),按考核办法对各项考核目标进行考核登记;

8、协助档案管理员做好上级行审查审批的信贷业务及日常信贷管理的档案整理工作,对档案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初审,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二级分行贷后监督检查中心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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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 贷后管理有什么内容

现在很多人都是有申请贷裂码款来使用的,不过想要申请贷款的前提条件就是个人征信良好。并且,现在基本上所有的贷款都是会查询征信,并且进行贷后管理。那么,庆蔽下面看下贷后管理查询征信是什么意思?
其实,贷后管理查询征信是指银行或金融机构在核发信用卡或放贷后,对用户的一种征信管理,隔段时间查看用户的征信报告,以确保个人财务状况或还款能力正常,没有出现新的不良信用行为。通常情况下,征信上的贷后管理不会给个人征信报告带来不良影响,影响个人征信报告的是逾期、套现等不良信用肆差哪行为或者高负债。
其中,贷后管理主要包含日常管理、清户撤押、档案管理三部分的内容,具体内容如下:日常管理:对所发入个人住房贷款进行跟踪管理、查询分析、具体包括贷款台帐、贷款日常通知、逾期催收、贷后检查、查询统计、抵/质押物日常保管,直至贷款结清。清户撤押:当借款人按期还清全部借款本息后,信贷部门应销记“抵/质押物及权证登记簿”同时填制“银行抵押物、质押物转出通知书”通知会计部门和抵/质押物保管部门。会计部门、保管部门、保管部门审核无误后据此办理清户撤押手续。档案管理:信贷经办人员办妥每笔贷款后,定期将收集齐全的有关资料整理后,将合同正本交档案专管员,并办理有关移交手续。合同副本留信贷部门专人保管以备日常管理。贷款本息结清后信贷部门应通知档案专管员将档案正式归档。

『陆』 财政部关于颁发《世界银行贷款项目财会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会管理工作,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世界银行贷款业务的特点及其管理的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实施世界银行贷款的项目单位。项目单位是指与管理和使用世界银行贷款资金有关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包括:
1.管理并实施财政部直接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委、财政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等。
2.管理并直接实施地方财政部门转贷的,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3.各级财政部门授权管理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实施办公室。第三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由财政部统一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管理本地区所属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
中央各有关部委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和同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依据业务分工具体管理本部门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会计工作。第四条中央各有关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在符合本规定统一要求的原则下,可根据本部门、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法,并报财政部备案。第五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报告,应当按项目根据相应新的行业会计制度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逐级汇总编报,单独反映项目实施期间或项目已经结束、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之前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第六条项目单位财务管理部门的基本任务是:参与项目评估,做好概(预)算审查工作,具体负责签定和执行项目协定和转贷协议中有关财务条款,参加招标、评标和采购合同的谈判,及时办理世界银行贷款的提取和支付工作,按时还本付息付费、及时、正确地反映和分析世界银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做好项目后评价和移交工作。第七条项目单位应配备合格的专职财会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性。财会人员发生变动时,应事先办理财务交接手续。第二章资金筹集与管理第八条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资金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外赠款和国内配套资金。第九条世界银行贷款是指通过财政部门转贷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国际开发协会信贷、技术合作信贷和联合融资等。世界银行贷款必须按照《贷款(或信贷)协定》中规定的费用类别和比例进行提款报帐。贷款(信贷)协定生效以后,在发生了符合世界银行规定的合格费用后,项目单位可以凭有关证明文件,按照世界银行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向世界银行提取贷款。第十条项目单位在每次按照世界银行规定的程序提款后,应根据世界银行付款通知单及时与贷款(信贷)帐户核对美元和特别提款权的金额以及支付的类别。第十一条国外赠款是指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机构或部门等捐赠的款项。第十二条国内配套资金包括有偿配套资金和无偿配套资金。
有偿配套资金是指国内银行、财政等部门提供的有偿资金及其他债务。
无偿配套资金是指各级政府拨款、项目单位自有资金和劳务集资以及国内有关部门捐赠的款项等。第十三条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和章程的规定以及评估报告的内容,及时筹集配套资金。各出资部门应按照合同、协议、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和权利。第十四条各种捐赠款包括现金捐赠和实物捐赠。现金捐赠,按照受赠的金额计价。实物捐赠,对于附有发票帐单的,按照发票帐单所列金额计价;无发票帐单的,参照同类实物的国内或者国际市场价格计价。第十五条项目单位的负债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
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债务,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国内有偿使用的配套资金以及长期应付款项等。
流动负债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等。第十六条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的利息支出,在项目尚未交付使用或者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项目工程成本。第三章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七条项目单位的流动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专用帐户存款、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款项、其他应收款、应收利费以及存货等。第十八条专用帐户存款是世界银行预先拨付给项目单位的周转金存款。该帐户的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单独建帐进行核算。项目单位可以从该帐户中预先支付符合世界银行要求的零星支出,并采用报帐提款的方式通过偿还申请的程序从世界银行提取补充。

『柒』 贷前贷中贷后风险管理

1、贷前调查:调查整理贷款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调查申请人是否符合贷款要求,公司经营财务情况如何,有无不良信誉记录;

2、贷中审查:审查贷款申请人的主体是否合规合法,公司财务是否有还款能力,申请材料是否有误;

3、贷后检查:贷后要做好贷款管理档案,对贷款申请人的公司经营财务情况定期检查,做好贷后管理。

如何做好贷后管理

1、日常管理:用户对借款人进行跟踪管理,查询贷款的实际通途,分析贷款资金的去向,做好还款日期的通知还有逾期催收工作,直到贷款偿清;

2、清户撤押:在借款人偿清贷款后,信贷部门可以销记抵押物,转到抵押物保管部门,在会计部门和保管部门审核通过后,为借款人办理清户撤押相关手续;

3、档案管理:信贷办理人员应该定期整理收集相关资料,做好档案管理,在贷款偿清后正式归档。

『捌』 严防经营贷流入楼市,监管部门再出手!

北京银保监局针对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再次出手!

北京银保监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2月10日发布《关于加强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 防范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强调,监管部门将结合监管大数据进一步加强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力度,对因信贷管理不审慎导致的个人经营性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情况,将从严从重查处。

来源:北京银保监局网站

这是近段时间北京银保监局第二次发文严查个人信贷资金违规流向房地产领域。

1月30日,北京银保监局发文要求各行对2020年下半年以来新发放的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性贷款合规性开展全面自查,重点排查是否存在由于授信审批不审慎、受托支付管理不到位、贷后管理不尽职等情形导致消费贷、经营贷资金被违规用于支付购房款等问题。

提出五方面要求

为防范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房地产市场,《通知》提出了五方面要求。

一是严格实施贷前调查。加强客户资质和信用状况审核,关注客户获得经营性贷款借款人资格的时间,审慎发放仅以企业实际控制人身份申请的个人经营性贷款。关注借款人第一还款来源,必要时要求借款人提供纳税信息,不得简单以抵押物价值评估代替借款人收入审查。审慎向近期申请过个人住房按揭贷款或购买住房的客户发放个人经营性贷款。科学合理设定授信期限、额度及还款方式。

二是切实加强支付管理。严格执行受托支付制度,对借款人受托支付对象的资质和背景情况予以关注,防止信贷资金转入与借款人经营活动无关的账户。

三是尽职落实贷后管理。采取有效措施跟踪贷款资金使用情况,及时关注借款人经营及变化情况。出现借款人退出公司经营,或以转让股权等方式失去对公司实际控制权等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贷款资金安全。

四是完善合同约束机制。签订个人经营性贷款合同时,应设定针对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等各类不诚信行为的约束性或惩罚性条款,并充分提示借款人。

五是审慎开展第三方合作。加强对第三方机构合作贷款业务的合规管理力度,如审核发现为借款人违规获得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过桥”资金、以“空壳公司”包装借款人资质等行为的中介机构,应立刻终止业务合作,并将相关线索上报监管部门。

多地重拳出击

记者了解到,在多项中小微企业优惠贷款政策出台后,经营贷款利率与按揭贷款利率出现明显“倒挂”,用经营贷置换按揭贷的套利空间随之产生,相关中介公司甚至对购买壳公司等服务明码标价。

对此现象,近期各地监管部门重拳出击,严查此类行为。

广东银保监局2月9日表示,该局多措并举严肃查处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行为。一是快速开展自查。二是专门下发通知组织全面风险排查。在全面摸排情况的基础上,下发《关于组织辖内银行机构开展经营性贷款、个人消费贷款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辖内银行机构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围绕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后管理、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等各个环节开展全方位风险排查,针对此次排查发现的问题立查立改、严肃问责,并举一反三,深入剖析问题成因,及时完善制度流程,确保信贷业务各个流程环节均严格遵循内控制度要求,把风险防控各项制度落实到位。三是迅速组织现场调查。

上海银保监局1月29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住房信贷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加强信贷资金用途管理,强化用途警示。防止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等信贷资金违规挪用于房地产领域。完善信贷资金用途监测与拦截机制。严格房产中介机构业务合作管理。实施业务合作准入和名单制管理,建立贷后质量监测及中介退出机制。对发现存在为购房者提供首付款支持、联合“包装公司”协助伪造贷款资质和收入证明等违规行为的房地产中介,立即终止合作,并将其列入黑名单,报送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

事实上,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一直是监管部门紧盯的重点,今年以来,已有多家银行因这一案由领罚。例如,银保监会网站今年1月披露的罚单显示,厦门银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流向房地产领域被厦门银保监局罚款20万元;西安银行因个人经营性贷款用途管控不严,资金流入房地产领域被陕西银保监局罚款32万元;浙江稠州银行嘉兴分行因信贷管理不审慎,个人经营性贷款资金被挪用于购房被嘉兴银保监分局罚款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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