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更进一步规范、完善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工作,管好用好小额信贷扶贫资金,不断提高小额信贷扶贫效果,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云南省分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小额信贷扶贫工作的实际,重新(修订)完善《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是银行、财政、社会力量向贫困农户提供小额有偿有息的信贷资金,实行“有偿使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小组联保、滚动发展”的原则,并指导帮助支持贫困农户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一种全新的扶贫方式。同时并将贯穿于解决相对贫困问题的全过程。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以贫困村为重点,以贫困户为对象,是一项行之有效的综合性扶贫措施,金融系统,扶贫、财政以及妇联、共青团等部门应密切合作,各司其职,推动我省小额信贷健康、有序、快速发展。第四条省、地州市、县在同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内设立小额信贷扶贫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省、地州市、县各级农行相应设立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确保机构协调上的联系配合。第五条省小额信贷办公室设在扶贫办内,负责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代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制定全省小额信贷扶贫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以及拟定小额信贷扶贫的有关规定及管理办法等;
2.统筹计划,确定规模,调配资金,监测审计,组织对小额信贷扶贫进行政策调研,总结交流经验,加强人员培训;
3.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小额信贷的方针、政策,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和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第六条地、州、市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全区小额信贷工作规划、年度计划,按照省小额信贷办公室有关规定拟定全区小额信贷扶贫的具体贯彻实施意见;
2.指导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工作;
3.培训县、乡小额信贷的业务人员,搞好统计监测,组织好小额信贷政策调研;
4.加强与农行的联系合作,确保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及时、足额到位;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县、乡小额信贷扶贫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工作。第七条县级小额信贷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代县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编制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年度计划;
2.审查、检查小额信贷扶贫项目,搞好统计监测;
3.加强与农行的联系与合作,确保农行信贷资金安全、及时、足额发放到群众手中;
4.管理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工作,抓好培训,组织好配套服务;
5.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乡(镇)小额信贷资金的抽查、审计工作。第八条乡(镇)小额信贷工作站主要职责是:
1.代本乡(镇)人民政府编制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2.选定扶贫对象,搞好建档立卡工作,组建管理各中心和联保小组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站站长、会计、出纳、信贷员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中心主任、小组长工作职责和岗位责任;
3.帮助贫困户选好项目,并围绕项目提供产前、产中、产后各项服务;
4.坚持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确保中心会议制度化、正常化,协助农行做好放贷工作,并认真负责地按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委托代收代管协议》做好信贷资金管理、收回及再贷工作。第九条中心主任职责是:
1.组织小组成员选择开发项目,申请扶贫资金;
2.每月召开一次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
3.协助信贷员做好放款、收款及回收再贷工作。第十条小组长职责是:
1.监督组员参加中心会议,监督组员执行规章制度;
2.组织组员讨论、选择、实施好生产项目,确定贷款数额,合理使用贷款,落实联保责任;
3.团结互助,督促组员按期还款付息和缴纳小组基金;
4.协助工作站人员开展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参与社区发展规划的制定。第十一条省农业银行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筹安排下,下达年度小额信贷扶贫贷款计划;
2.负责农行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业务工作;
3.按照农总行有关规定,拟定管理小额信贷扶贫贷款的有关管理实施细则、办法,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承担全省各地、州、市、县扶贫信贷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5.定期检查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帐务,配合省级有关部门对各地、州、市、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资金进行审计和监察。
②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管理工作,确保到本世纪末如期完成《陕西省五七扶贫攻坚计划》确定的工作任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坚持扶贫到村到户的方针,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是指通过扶贫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扶贫社”),采用小额短期、整贷零还、五户联保、妇女为主、不抵押担保的办法,向贫困农户提供有偿扶贫资金支持的一种扶贫方式。第三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以贫困乡村为重点,以贫困农户为对象,通过连续有效扶持,使贫困户尽快解决温饱问题。第四条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实行“三线管理”的运行体制,即:党政一条线,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扶贫社一条线,负责扶持对象及项目的选择,扶贫资金的承贷、投放和回收;农行一条线,负责扶贫贷款的审批、发放、监督、管理、回收,帮助扶贫社建立健全帐表和管理制度,监督资金运行。第五条扶贫社是以为贫困农户服务为宗旨的非盈利性的事业单位,经费由财政分级负担全额拨款。第六条省上设扶贫经济合作总社(简称“扶贫总社”),其职责是: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全省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指导基层扶贫社的工作,负责地、县扶贫社的业务培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到户资金的检查、审计和监察。第七条地(市)设扶贫经济合作联社(简称“扶贫联社”),其职责是:在地(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地(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的有关政策;协调解决基层扶贫社运作中的问题;监督、检查、落实扶贫开发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开展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对县、乡扶贫社进行业务培训;总结推广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经验,指导县、乡扶贫社的工作。第八条县(市)设扶贫社,其职责是:在县(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领导下,负责编制县(市)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制定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的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承贷承还扶贫到户资金;安排调度扶贫到户资金;培训乡镇扶贫分社工作人员;审查落实扶贫开发项目;负责稽核扶贫分社财务;配合有关部门搞好扶贫资金的审计和监察。第九条乡镇设扶贫经济合作分社(简称“扶贫分社”),其职责是:在乡(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受县(市)扶贫社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负责编报乡(镇)小额信贷扶贫到户工作年度计划;组建扶贫中心和联保小组;确定扶贫对象,帮助贫困户选择生产项目;负责小额信贷资金的投放和回收;组织召开中心会议,开展技术培训,提供项目配套服务。第十条按行政村组建1个或几个扶贫中心,每个扶贫中心由4-6个社员联保小组组成。中心设主任1名,由社员大会选举产生。扶贫中心要有固定的活动场所。中心主任职责是:组织社员选择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按时召集主持中心会议,交流生产经验,传递市场信息,开展技术培训,办理扶贫资金的投放和还款手续,落实联保责任,宣传扶贫政策。第十一条在村民小组范围内,按照居住就近、自愿、平等、民主、信任、互助、联保的原则,组建若干个社员联保小组。小组一般由5户组成,设组长1名,由小组成员民主选举产生。小组组长职责是:帮助成员落实生产项目,申请扶贫资金,落实联保责任,督促小组成员按时参加中心会议,按时还款。第十二条扶贫社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扶贫社接受当地党委、政府和扶贫办的领导,同时接受上级扶贫社的业务管理。第十三条各级人事部门必须按照扶贫社业务所需调配干部。县以上扶贫社的财务人员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分社财务人员须具备初级技术职称,选配的其他工作人员也应熟悉金融财会、农村经济和农村工作,热心扶贫事业。第十四条扶贫社干部可从党政机关中调配,也可从事业单位中选调,还可从大专院校毕业生中录用。扶贫社新选配的干部,必须经过业务培训,方可上岗。第十五条坚持管事与管人相结合的原则。扶贫社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主任、副主任的任免,由扶贫办与组织、人事部门联合考察,联合审批。扶贫社干部调入,由扶贫办考察考核提出意见后,人事部门办理调动手续;扶贫社干部调出扶贫社,必须征得扶贫办的同意方可办理调动手续;对于不胜任扶贫社工作的干部,人事部门应根据扶贫办的意见,及时办理调出手续,并按编制及时补员;乡镇扶贫分社干部,由县(市)扶贫办统一考核、统一管理;非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可以统一调配使用。
③ 四部门联合:小额扶贫信贷借款人年龄上限放宽至65岁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主要包括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办理续贷和展期、应对还款高峰期、风险补偿机制、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强化组织保障等七个方面内容。
其中,在政策要点上,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 利率 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对象应包含已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借款人年龄上限可放宽到65周岁。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扶贫小额信贷用途方面,要充分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的扶贫小额信贷资金需求。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非生产性支出,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政府融资平台或其他组织使用。
以下为通知原文:
中国银保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
银保监发〔2019〕24号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办(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
近年来,在各地区、有关部门和银行业保险业的共同努力下,扶贫小额信贷扎实推进、蓬勃发展,在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增强贫困户内生动力、推动贫困地区金融市场发育、改善乡村治理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
当前,脱贫攻坚战已经进入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进一步发展扶贫小额信贷必须坚持两手抓、两促进,即一手抓精准投放,能贷尽贷,助力建档立卡贫困户积极发展生产脱贫致富;
一手抓规范完善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不片面强调扶贫小额信贷获贷率,避免贫困户过度负债。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切实解决有关政策措施不具体、风险补偿机制不完善、集中还款压力较大等问题,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助力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一)进一步明确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要继续坚持“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基准利率放贷、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政策要点。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
(二)进一步明确支持保障对象。扶贫小额信贷主要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的贫困户)。脱贫攻坚期内,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为贫困户办理 贷款 续贷或展期;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银行机构可向贫困户多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
(三)进一步明确贷款用途。扶贫小额信贷要坚持户借、户用、户还,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结婚、建房、 理财 、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集中用于政府融资平台、生产经营企业等。
(四)进一步明确贷款条件。新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的贫困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市场前景;借款人年龄原则上应在18周岁(含)—65周岁(含)之间。银行机构应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风险补偿机制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二、切实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信贷资金需求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且有贷款意愿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要落实分片包干责任,以县或乡镇为单位,确定当地有网点的机构为主责任银行,实行名单制管理,确保能贷尽贷。要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金融扶贫服务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准确评级授信,优化贷前调查流程,及时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发放到位。
(二)在贫困户自愿和参与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发展方式,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并按要求规范贷款管理,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
(三)鼓励有大额信贷资金需求、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特别是已脱贫户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农户贷款等。引导银行机构通过大数据、云计算等金融科技手段,探索开发既能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多元化信贷需求、又能实现商业可持续的信贷产品。
三、稳妥办理续贷和展期
(一)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贷款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一定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经办银行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办理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二)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经办银行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三)对办理续贷和展期的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续贷和展期条件的,经办银行不得办理续贷和展期。
四、妥善应对还款高峰期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强化诚信教育,形成银行贷款应按时偿还的广泛认知和自觉认同。
(二)加强贷后管理。建立贷款台账,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
(三)做款到期提醒。贷款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贷款到期日30天前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
(四)稳妥处置逾期贷款。加强银行机构与地方政府的协同配合,充分发挥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和帮扶责任人的作用,督促借款人归还贷款,帮助其制定还款计划。对贷款逾期率明显高于平均水平的乡村,应及时调查、摸清情况、找出原因、认真整改。对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银行机构可予以追加贷款支持,但单户扶贫小额信贷总额不得超过5万元。
(五)采取司法手段。对恶意拖欠银行贷款、存在逃废债行为的,纳入 失信 债务人名单,并依法组织清收。
五、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
(一)有条件的县级政府可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规模,明确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及程序等。风险补偿金要存放在共管账户,专款专存、专账管理、封闭运行,不得将风险补偿金混同为担保金使用。
(二)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贷款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追索期内的应付利息,一并纳入风险补偿范围,按规定比例进行分担。
(三)使用风险补偿金对贷款本息进行补偿后,县级政府和银行机构按损失分担比例共同享有对借款人的债权,应继续开展贷款本息追索工作,追索回的贷款本息按损失承担比例,分别退还银行机构和风险补偿金账户。
(四)积极探索风险分担形式,鼓励引入政府性担保机构分担风险,支持保险机构开发推广特色农产品保险、人身意外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发放扶贫小额信贷时,不得强制搭售保险、强行参保(担保)等。
六、分类处置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小额信贷
(一)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贫困户发展产业,继续禁止将新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转贷、指标交换等方式交由企业或其他组织使用。
(二)对已发放的、未直接用于贫困户发展生产的类扶贫小额信贷,要建立台账,加强监管,分类处置。要重点挂牌跟踪监测贷款量大、涉及户数较多的实际用款企业或其他组织。
对于有一定产业基础、有良好社会责任担当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实际使用的扶贫小额信贷,经办银行要切实加强贷后管理,密切跟踪,科学评估,到期收回贷款或转为产业扶贫贷款。
对于贫困户不知情、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优惠政策或贫困户只享受利息、分红而不参与生产劳动的情况,地方政府和经办银行要切实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对于已出现风险或经营管理不善的企业,经办银行要及时收回贷款,防止风险向贫困户转移,扶贫部门、银行保险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予以支持协助。
七、强化组织保障
(一)提高认识,明确分工。
各级银行保险监管部门要督促银行机构精准合规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加强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积极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
进一步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对扶贫小额信贷不良率高出银行机构自身各项贷款不良率年度目标3个百分点以内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评价和银行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要加快完善扶贫小额信贷尽职免责制度。
各级扶贫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政策宣传等工作,将贫困户使用扶贫小额信贷情况与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建设相结合,加强跟踪指导和技能培训。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灵活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大扶贫再贷款支持力度,加强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政策倾斜。
地方财政和扶贫部门要共同落实好财政贴息政策,已设立风险补偿金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风险补偿机制,规范风险补偿启动条件和流程。
(二)开展通报约谈,推进政策落实。将扶贫小额信贷质量、逾期贷款处置等情况纳入地方党委、政府脱贫攻坚年度考核内容,定期通报扶贫小额信贷工作开展情况,对问题较多、违规情节较重地区的党政领导和主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约谈提醒,限期整改。
(三)加大宣传力度,总结推广经验。加强扶贫小额信贷政策培训,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强宣传。及时总结各地规范健康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加大交流推广力度。
④ 山东省政府印发省农业银行、财政厅关于沂蒙山区贫困县库区及部分贫困县扶贫贴息贷款发放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省政府确定的原则,为支持沂蒙山区贫困县(区)库区及临沭等五个贫困县的农民发展商品生产,尽快脱贫致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项贴息贷款由省农业银行于一九八七年一次性安排二千万元,周转使用四年,一九九0年底以前全部收清。第三条本项贷款利息,由省财政厅按年息7.92%补贴,每年安排贴息资金一百六十万元,连续安排四年,并按农业银行分配的贷款指标,计算安排到县。县财政要专户存储,不准挪作他用,以保证贴息资金兑现。第四条本项贴息贷款使用范围为:沂源、蒙阴、沂水、沂南、平邑、费县、泗水、临朐、山亭九县(区)库区贫困的乡、村和临沭、鄄城、梁山、单县、商河五县(见附表)的贫困乡、村。各县区具体使用范围由县、区政府确定。第五条本项贴息贷款是有偿有息资金,必须严格区别于财政性赈济。要按照国务院《银行管理暂行条例》和《借款合同条例》,加强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信贷方针、政策、原则及农业银行关于贷款的有关规定。第六条使用本项贴息贷款的对象,必须是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政策、法令,有发展商品生产能力,恪守信用,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农户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除贷款在一千元以下的农户外,其余贷款对象必须有20%的自有资金。第七条本项贴息贷款,以贷给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为主,对投资少,周期短,效益好,辐射面大,能带动贫困户发展商品生产、增加收入的乡、村企业也可给予支持。不准用于投资大,周期长,见效慢,与脱贫致富无关的项目。资金投放要贯彻因地因户制宜的原则,既要有利于充分利用当地资源,又有助于尽快脱贫致富。第八条本项贴息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按生产(经营)项目的周期及贷户综合还款能力确定,但无论哪一年发放的贷款,最长期限不能超过一九九0年底。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后归还的贷款利息逾期及违反规定贷款的加罚利息,由贷户自负。第九条本项贴息贷款实行项目管理。贷款由省农业银行纳入一九八七年信贷计划,一次安排到县,作为选择项目的依据。一九八八年至一九九0年按每年收回的数额,由各县农行安排发放额。各县(区)支行不能平均分配,要坚持有项目、符合条件的就贷,无项目、不符合条件的不贷。临沭、鄄城、梁山、单县、商河五县的贷款项目意向,由市、地农业银行审查核批,其余九县由省农业银行统一核批。第十条核批确定的项目,从贷款发放到收回,必须严格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需要贷款的对象,要向当地农业银行提出贷款申请,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情况,填写“贷款申请书”。
(二)农业银行依据“贷款申请书”派员进行考察、评估,提出贷款意见。
(三)各级农业银行要按照规定的贷款权限进行审批,签订贷款合同。农户贷款以“贷款折”代用。
(四)农业银行及时派员检查用款情况,发现违反合同规定,随意挪用的,要及时追回贷款,并加罚利息50%。
(五)贷款到期前七至十天内,当地农业银行要发出“催收借款通知单”,督促贷户按时归还贷款。
(六)贷款到期,贷户应主动归还贷款,逾期又未经农业银行批准延期的,加收20%的利息。第十一条县、区贫困地区开发建设办公室和县级财政部门要配合农业银行,加强对库区扶贫贴息贷款的管理监督。农业银行要将贷款项目的安排意向,贷款对象的落实结果,及时报告当地财政部门,作为财政部门贴息的依据。第十二条本项贴息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在“4801省库区扶贫贴息贷款”科目核算。贷款放出时,借款契约各联加盖“省库区扶贫贴息贷款”戳记。乡、村企业贷款按月结息;农户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利息随本清,一年以上的按年结息,结息日固定为十二月二十日。结息凭证以原“社队贷款结息凭证(帐表编号108号)代用,并在借款契约第三联上批注结息起止日期及利息金额。
农业银行项目电报设附报,单独统计本项贴息贷款的发放、收回余额情况。第十三条农业银行向贷户按月息6.6‰计收利息,贷户持农业银行的贷款利息凭证,向当地财政部门领取贴息资金。第十四条农业银行享有对本项贴息贷款管理和发放的自主权。贷与不贷,贷多贷少,由农业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原则、制度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农业银行发放贷款或阻挠收回贷款。凡违背这一原则,造成贷款损失者,对直接责任人追究行政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⑤ 听说困难户可以贷款,想了解一下,扶贫贷款怎么代什么时候可以代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国家扶贫资金的管理,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尽快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决定》(中发〔1996〕12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国发〔1994〕3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扶贫资金是指中央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资金,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扶贫专项贷款。
第三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扶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
第四条 国家各项扶贫资金必须全部用于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并以这些县中的贫困乡、村、户作为资金投放、项目实施和受益的对象。非贫困县中零星分散的贫困乡、村、户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贫困县,由有关地方各级政府自行筹措安排资金进行扶持。
第五条 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牧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扫除文盲,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
“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的管理使用,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三西”农业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农字〔1995〕10号)执行。
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公路(不含省道、国道)和为扶贫开发项目配套的道路,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修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等。
扶贫专项贷款,重点支持有助于直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中效益好、有还贷能力的项目。
第六条地方各级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自治区、直辖市向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投入的扶贫资金,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应当达到占国家扶贫资金总量的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五十。其中: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内蒙古、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广西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四十;黑龙江、吉林、河北、河南、山西、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海南10个省的地方配套资金比例应当达到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
地方配套资金达不到前款规定比例的,中央将按比例调减下一年度向该省、自治区、直辖市投入的国家扶贫资金数额;调减下来的国家扶贫资金,将安排给达到规定比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七条 国家扶贫资金分配的基本依据是:省、自治区、直辖市本年度贫困人口数量和贫困程度、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比例。下一年度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分别提出初步意见,经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的分配方案,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并于年底一次通知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根据统一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照程序及时下达具体计划,拨付资金。
第八条 年度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的具体计划,由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以工代赈资金的具体计划,由国家计委、财政部在当年3月底前下达,6月底前将资金全部拨付到省、自治区、直辖市。
年度扶贫专项贷款的具体计划,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在当年初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3月底前将计划全部落实到项目,并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资金。
第九条 国家下达的各项扶贫资金,全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由同级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规划和实施项目,并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国家重点扶持的贫困县,应当及早做好扶贫开发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不得让资金等项目。
第十条 实施扶贫项目应当以贫困户为对象,以解决温饱为目标,以有助于直接提高贫困户收入的产业为主要内容,按照集中连片的贫困区域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应当经有关银行事前审查论证。
县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按照当年扶贫贷款计划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提出下一年度扶贫贷款意向项目计划,提前为择优选项作好准备。
第十一条 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严格的扶贫贷款使用责任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每年统一安排下达盘活扶贫贷款存量计划,并将计划完成情况与新增扶贫贷款的分配挂钩。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应当积极支持、协助有关银行完成核定的催收贷款最高比例和到期贷款回收率的指标,努力盘活贷款存量。盘活的扶贫贷款存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扶贫开发工作协调领导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统一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扶贫资金的检查、监督制度。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尤其是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应当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扶贫资金不能按时到位,配套资金达不到规定比例,投向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及时纠正。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
第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门审计,并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日常工作,形成制度。凡转移、挪用、拖欠、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事机构和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对扶贫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有关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确定的原则,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⑥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管好用好扶贫资金,提高扶贫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贵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扶贫资金包括:国家每年下达的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渴望工程资金、扶贫贷款(含新增扶贫贷款和收回再贷扶贫贷款)、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以及地方配套扶贫资金和国内外捐赠的扶贫资金。第三条国家投入和地方配套的各项扶贫资金,应当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国发〔1994〕30号)和《贵州省扶贫攻坚计划》(黔府发〔1994〕33号)所规定的任务、目标和要求,统筹安排,配套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第四条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坚持扶贫到户。扶贫资金重点投放到贫困县的贫困乡、村和贫困户,85%的扶贫资金用于解决群众温饱,85%的扶贫贷款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积极推广小额信贷扶贫方式,优先支持贫困户发展生产。经济实体承办的种植、养殖业项目必须做到项目、资金扶持到户,农副产品加工业和其它工业项目必须吸纳贫困户劳动力就业和承担相应的扶贫责任。第二章扶贫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和新增财政扶贫资金,重点用于改善贫困地区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多种经营,修建乡、村道路,普及义务教育和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扫除文盲和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防治地方病等。第六条以工代赈资金,重点用于修建县、乡、村道路、基本农田、农田水利、人畜饮水工程,以及农村通电、电讯和生态综合治理等。第七条渴望工程资金,主要用于修建小水窖、小水池、小山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修建引水、提水设施,解放农村人畜饮水困难。第八条扶贫贷款是专项用于扶贫,需要在一定期限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信贷资金。扶贫贷款包括扶贫贴息贷款和一般扶贫贷款。扶贫贴息贷款全部实行小额信贷,用于贫困户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效益高,有助于直接解决温饱的种植业、养殖业项目;一般扶贫贷款除主要用于种植业、养殖业小额信贷到户项目和以当地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外,可适量用于有利于改善生产条件、经济社会效益显著的产业和项目,主要包括:荒山、荒坡、荒水的开发利用,适度规模的农林牧渔商品生产基地及支柱产业;能充分发挥贫困地区资源优势、大力安排农村贫困户劳动力就业的资源开发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乡镇企业,县、乡、村输变电线路、小水电建设和有还款来源的基础设施建设;极少数生存和发展条件特别困难的村、寨和农户,开展劳务输出,实行异地开发或移民。
收回再贷扶贫贷款要与新增扶贫贷款配套使用,原则上70%用于种植业、养殖业项目,30%用于农副产品加工业和一般工业项目的续建、超概算、流动资金和新建。第九条中国西南世界银行扶贫项目贷款,用于该贷款扶持县的教育、卫生、基础设施、劳务输出、农业、二三产业、项目监测和机构建设。第十条地方配套资金中,省级配套资金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扶贫贷款扶持的项目配套;地、县两级配套资金,重点用于贫困会扶贫贷款扶持的项目配套,也可用于非贫困县贫困乡、村的扶贫开发项目。第十一条国内外捐赠的扶贫资金,除捐赠方有明确要求外,全部用于国定贫困县改善贫困户的生产生活条件,发展与解决温饱直接相关的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第三章扶贫资金管理第十二条扶贫资金实行计划管理。省接到中央扶贫资金分配方案后,省扶贫开发办根据各贫困县贫困人口数量、贫困程序、扶贫资金使用效益和配套资金落实比例、到逾期贷款回收情况,于15个工作日内商省计委、省财政厅、农业银行省分行及有关部门提出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除扶贫贷款计划外,一次下达到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省计委、省财政厅根据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分配方案,分别按程序下达具体计划指标。农业银行省分行根据中国农业银行下达的扶贫贷款计划和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定的分配方案,将扶贫贷款计划及时下达到农行各二级分行,并抄送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地、州、市在接到省下达计划指标后,依据省下达计划的原则和要求,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指标分解下达到各贫困县,并将分配方案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⑦ 2021年振兴乡村个人贷款
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相关配套文件和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中国还成立了乡村振兴局等专业机构进行专项管理,确保乡村振兴战略能够不折不扣地实施。同时也能保证乡村振兴战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有计划、有原则地实施,真正解决农民的综合问题,真正让农民受益,把农村建设和城市建设有机衔接起来,从而实现全面小康。
扶贫贷款是指由国内金融机构承办的一项特殊政策性贷款业务。它是中国扶贫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帮助贫困人口脱贫的重要举措。事实上,扶贫贷款是金融扶贫的重要创新贷款模式,是各地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手段,也是扶贫的主要抓手。对于穷人来说,融资很难还贷,银行担心借了之后拿不回来,贷款人又怕贷不起。所以扶贫贷款可以解决贫困户贷后还不起利息的问题,而银行不用担心贫困户还不起的问题,从而更好的解决贷款和还款的问题,从而解决贫困户想发展没钱借的问题。
扶贫贷款有三种形式,一种是对贫困户的直接贷款,一种是对龙头企业的贷款,由龙头企业管理运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另一种是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扶贫贷款。一般扶贫贷款都是财政支持,贷款户补贴。
按照目前银行职能的划分,一般情况下,扶贫贷款基本由农村信用社承担。农村信用社具有省内网点多、从业人员多、服务面广、深入村镇等特点。因此,它们也成为扶贫贷款等农村贷款的主要银行机构。
根据乡村振兴局发布的银监会、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对贷款额度和各项条件提出具体要求。如果符合条件,可以贷款,还可以享受贴息政策。
1.贷款对象
此次发放的贷款对象包括两类人群,一类是以户为单位建档立卡脱贫的人口,另一类是边缘贫困家庭。
2.贷款金额
原则上5万元以内,5万元以内可以享受贴息和风险补偿。折扣标准可由各地区根据自身财力情况自行制定。
对有还款能力且已完成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小额信贷的,可追加贷款,最高额度不超过10万元,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享受贴息,也不纳入风险补偿范围。
3.贷款期限
3年以内,也就是说贷款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贷款期限。如果他只需要信如派短期周转,可以选择1年或2年,但最长不超过3年。
4.贷款利息
贷款银行可根据市场利率发放贷款,贷款利息可根据贷款人的信用等级、还款能力、还款成本等因素适当降低。一年以内的利息不得超过市场利息,一至三年的贷款利息不得超过五年以上的利息。贷款利息保持固定利率。
5.贷款担保措施
这种扶贫贷款是以无抵押无担保贷款的形式进行的。
6.贷款目的
只能用于发展生产和经营。所以这个贷款就是说可以用贷款买生产资料,有贷款支持做生意创业。
根据《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规定,滑贺贷款“不能用于结婚、建房、理财、购橡雀买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也不能交给企业或其他组织
贷款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具有一定的生产技能和还款能力,贷款不能用于非法项目,只能用于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好项目。
8.贷款发放时间
2025年12月31日前
1.做好整个贷款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银行贷款流程管理贷款。贷款前,做好贷款人的调查工作,对贷款人的信用问题和还款能力进行综合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安排贷款,不符合的,发放贷款。同时,调整完成后,要严格审查贷款办理,凡不符合贷款条件的,一律不予发放贷款。加强贷后管理,保证贷款人的贷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避免贷款人将钱用在其他方面,甚至禁止贷款人将钱用在其他违法乱纪的地方。
2.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
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要做好规范管理,引导贫困群众用好贷款,防范大风险。同时,考虑到贫困户的特殊情况,也要做好贷后的贷款风险控制,允许贷款不良率适当提高。
按照《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贫困人口不良贷款率高于银行机构不良贷款率目标3个百分点的,不作为监管部门监管考核和银行机构内部考核评价的扣分因素”。因此,要做好贷款风险控制和风险防范工作。
3.加强贷款监管。
对没有贷款用途的个人,不予贷款,坚决防止“搭便车”、“户对企贷”等不规范行为。对于借出去的钱,要做好监督管理。对于不再符合贷款条件的用户,银行应及时收回贷款。贷款人逾期不还的,要及时转为普通农户贷款。对于不能按时还款的,要列入失信名单。
贫困户贷款从政策层面来说是好事。通过一定额度的贷款,帮助一部分有想法有技术想发财的人脱贫致富,真正帮助那些能发财的人。政策好,也受大家欢迎。因此,我们欢迎这项政策的出台。但是,也要防止那些没有想法的人。
只想要贷款消费的人,因为贷款后没有用于生产和经营,那他是没有还款能力的,也属于恶意贷款,要坚决予以制止。
三农贷款就是面向三农的贷款,即农村、农业、农户的贷款。主要发放机构为农村信用社、农合行、农商行,邮政储蓄或者农业银行也有少部分三农贷款发放。
三农贷款申请流程:
1、受理借款申请
借款人按照贷款规定的要求,向所在地开户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附有关资料。如有担保人的,包括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2、贷款审查
开户银行受理贷款申请后,对借款进行可行性全面审查,包括填列借款户基本情况登记簿,或个人贷款基本情况登记簿和借款户财务统计分析表等所列项目。
3、贷款审批
对经过审查评估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按照贷款审批权限规定进行贷款决策,并办理贷款审批手续。
4、签订借款合同
对经审查批准的贷款,借款双方按照《借款合同条例》和有关规定签订书面借款合同。
5、贷款发放
根据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生产经营、建设的合理资金需要,办理借贷手续。
6、建立贷款登记簿
7、建立贷款档案
按借款人分别设立,档案上要记载借款人的基本情况、生产经营情况、贷款发放、信用制裁、贷款检查及经济活动分析等情况。
8、贷款监督检查
贷款放出后,对借款人在贷款政策和借款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策和违约行为要及时纠正处理。
9、按期收回贷款
要坚持按照借款双方商定的贷款期限收回贷款。贷款到期前,书面通知借款人准备归还借款本息的资金。
借款人因正当理由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可以在到期前申请延期归还,经银行审查同意后,按约定的期限收回。
10、非正常占用贷款的处理
进行监测考核,又要采取相应有效措施,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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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农,即“农村、农业、农民”,我国是农业大国,有一半以上的人口是农村户口。“三农”问题关系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的和谐稳定和国民的安居乐业。近年来,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非常重视,先后出台了很多惠民政策,“重农固本是安民之基、治国之要”。而三农贷款,即农村、农业、农户的贷款,就是惠民的一项重要政策。
一、承担三农贷款的主要金融机构
主要发放机构为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或者农业银行也有少部分三农贷款发放。一般的贷款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首先向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由贷款机构实地调查,通过审查审批,则与贷款人签订贷款合同,银行按约定放款,最后由贷款人按照约定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利率与市场利率的区别
党和国家对三农贷款实行优惠利率政策,具体优惠幅度由县(市、区)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利率政策及有关规定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经营项目超出其所属农民展业合作社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的,不享受规定的优惠利率。
三、贷款条件和要求
首先肯定一点,三农贷款必须是专款专用,用于满足其农业种植、养殖或者其他与农村经济发展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资金需求。农户贷款一般没有信用形式的,需要以保证、抵押、质押、农户联保等方式申请。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得抵押。担保自然人一般要求是当地农户代表或者教师等。
“2019年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的关键之年,做好“三农”工作对有效应对各种风险挑战、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具有重大意义”。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如此重视,以后农村的发展大有可为,相对的惠农政策也将越来越多!
欢迎关注我,共同关注“三农”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