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离婚有房贷的房子可以转给小孩吗
离婚有房贷的房子可以转给小孩。可以毁凯宏通过下面的方式过户给孩子:
1、在正式离婚前就办理好过户手续。不过前提是需要先把要过户更名的房产所欠贷款还清在到房屋所在区的房产交易大厅做更名手续这样就不需要缴纳各种税费;
2、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但由于转按揭手续麻烦目前多数银行已经停办此项业务其一即通过正常买卖流程过户重新缴纳契税评估担保费用;
3、纤册到按揭房所在的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后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
4、若离婚协议上明确了按揭房房产归属和单方办理手续时可以凭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以及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单方办理归并手续;
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以及按孙蠢揭房产权处复印房证存根才可办理单方按揭房归并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Ⅱ 夫妻离婚怎样将按揭的房产给子女
法律分析:离婚后按揭贷款的房子是能够过户给孩子的,你可以通过下面五种方式过户给孩子。在正式离婚前就办理好过户手续。不过前提是需要先把要过户更名的房产所欠贷款还清在到房屋所在区的房产交易大厅做更名手续这样就不需要缴纳各种税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Ⅲ 离婚有贷款的房子可以留给孩吗
可以,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内约定房产归孩子所有,贷款由双方或者一方承担。
需要注意的是,离婚协议经民政局备案之后,就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均应当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子给孩子的,一般是不能撤销的,除非双方协商一致。
首先,离婚协议具有强烈的身份关系属性。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因此,解决夫妻财产争议原则上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
其次,根据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的规定,离婚后,一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向法院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经审理若未发现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即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则该协议合法有效,不得随意撤销,而房产赠与条款与整个离婚协议属于同一个整体,自然也不能随意撤销。
最后,男、女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给子女与解除婚姻关系、其他共同财产的分割、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互为前提、互为结果,构成了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因此,在离婚后一方想行使任意撤销权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四条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Ⅳ 离婚贷款房怎么过户给孩子
法律分析:想要过户贷款房,必须还清贷款,才能办理过户。夫妻离婚房子过户给孩子首先需要签订转让或赠与合同,共有房产需要父母双方签字;提交申请材料后,到房产局填写表格和存量合同;房产局给予回执单,缴纳税费;交易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申请共有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向全体共有人合并发放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可以为共有人分别发放不动产权属证书。共有不动产权属证书应当注明共有情况,并列明全体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