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银行工作人员骗贷怎么处罚
法律分析:贷款诈骗罪的犯罪主体虽然是一般主体,但是如果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冒用他人名义或者虚构假名骗取贷款的,则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实践中,冒名贷款主要有“顶名贷款”、“搭名贷款”、“盗名贷款”和“假名贷款”几种。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采用了上述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并将贷款非法占有或者挪作他用,则应当分别根据刑法关于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② 银行员工利用职务之便盗取我的贷款,导致银行起诉我还钱,我该怎么办
银行贷款都是通过银行账户办理的,他转走你的款肯定有证据,直接报警处理。
③ 为什么银行工作人员能利用工作之便,利用客户个人的信息贷款
一般银行是不会这么做的,砸自己的招牌。不过有的员工可能为了私利,泄露客户的信息也是有的,这个是极少数的情况,如果银行招的人素质低品德差,可能会出现。
这不是一个人能够完全阻止的。关键的漏洞是银行的内部控制有问题。
贷款有许多过程。从贷款人提交申请到银行工作人员的调查、审批有一个相对完整的过程。在此过程中,贷款人需要面谈,贷款人需要提首衡洞交各种证明文件。第一个漏洞是银行调查人员不履行职责,走过场,或者只是内外勾结,伪造各种材料,然后审查拦液人员没有检查到位,没有看到内部漏洞,或者只是内外勾结,审批程序基本上是签字。
可以说,利用客户信用进行贷款的最大可能性是内外勾结。对一个银行职员来说,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
如果你想知道漏洞在哪里,谁能者枯说得清楚?
但是,只要你确定不是你自己处理的。您可以直接向银监会或总行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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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银行客户经理借用客户贷款违法吗
法律分析:银行客户经理借用客户贷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中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属于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二条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
(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户的资金;
(三)违反规定徇私向亲属、朋友发放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四)在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⑤ 公职人员违规借贷的八种情形
我国《刑法》中规定了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服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及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及上述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构成,其他任何单位包括外资金融机构(含外资、中外合资、外资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等)和个人都不能成为违法发放贷款罪主体。认定违法发放贷款罪要注意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表现在:
1、行为人是否违反规定而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既未玩忽职守,也未滥用职权,而是符合有关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造成贷款人损失的,因行为人对损失的发生既无故意,也无过失,当然不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
2、造成损失大小。如果未造成重大损失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公职人员违规借贷的界定一般是公职人员是否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实施借贷行为,是否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是否侵犯了职务行为廉洁性。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无息、低息向别人借款,可认定为违规借贷。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别人出借资金,如果年利率超过借贷时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类贷款利率,可认定为违规借贷。公职人员与管理服务对象、下属进行资金借贷或要求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犯公职人员职务廉洁性,可认定为违规借贷。为别人的借款提供有偿担保,其本质上与向别人筹资再出借较为类似。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别人提供有偿担保的,可认定为违规参与借贷。公职人员长期多次为多人提供有偿担保,可视为从事担保经营,属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
法律依据:
根据《关于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参与违规借贷活动的规定》规定:严禁国家公职人员与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关系获取利益;严禁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在民间借贷活动中谋取利益;严禁国家公职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公职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对象发生借贷关系获取大额回报。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