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怎么对待PPP项目:需满足20多项条件才给贷款
针对PPP的不同模式,比如BOT、BOO、TOT等,银行有不同的贷款要求。一个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项目想要顺利获得银行贷款,需要满足包括所处区域、还款来源、资产负债率、实收资本以及现金流等在内的20多项条件。
以现金流为例,贷款意见书要求,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项目需要经营性现金流稳定,项目使用者付费及政府付费获得的收入,要能全额覆盖贷款本息。而且,涉及使用付费者为公众,如果项目未通过价格听证机制,应追加有效抵押担保方式;若项目在完工后无法通过价格听证的,应立即停止放款,同时要求客户立即偿还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
由于银监会尚未对PPP贷款有明确的定义和要求,意见书认为,这些贷款条件只是对PPP项目的最基本原则性要求。不过在一些PPP专家看来,这些条件过于苛刻,实际上代表的是商业银行对PPP项目融资的观望态度。
2. 银行受理房地产开发贷款时,竟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房地产开发贷款是指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用于住房、商业用房和其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中长期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的对象是注册的有房地产开发、经营权的国有、集体、外资和股份制企业。 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含三年)。 贷款原则上应采取抵押担保或借款人有处分权的国债、存单及备付信用证质押担保方式,担保能力不足部分可采取保证担保方式。
除一般贷款所要求的条件外,申请房地产开发贷款的借款人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已取得贷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且土地使用权终止时间长于贷款终止时间。
3、已取得贷款项目规划投资许可证、建设许可证、开工许可证,外销房屋许可证,并完成各项立项手续,且全部立项文件完整、真实、有效。
4、贷款项目申报用途与其功能相符,并能够有效地满足当地城市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的需求。
5、贷款项目工程预算、施工计划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工程预算投资总额能满足项目完工前由于通货膨胀及不可预见等因素追加预算的需要。
6、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资金(一般应达到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30%),并能够在银行贷款之前投入项目建设。
7、在银行开立帐户保持正常业务往来。
8、开发商须对建设的房地产进行保险,且第一受益人为贷款银行。
申请资料
1.基本材料
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
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法定代表人证明、签字样本(原件及影印件);
贷款(卡)(原件及影印件);
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前三个年度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建企业免提交;成立不足三年的企业,提交自成立以来的年度和近期报表;
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
利税清算表;
公司合同(原件及影印件);
公司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企业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若客户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资合作企业或承包经营企业,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的决议或文件(原件);
贷款由被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2.贷款项目材料
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及影印件);
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实施和开发的文件和计划(原件及影印件)。
3.担保材料
按保证、抵押或质押的不同要求提供材料。
4.已经作过客户评价并在有效期内的客户,如无变更的,可不需提供客户基本材料,只需提供贷款项目材料和担保材料。
5.授信客户只需提供贷款项目材料、担保材料和《贷款证(卡)》。
6.要求客户提供的材料在《中国银行信贷业务申请材料清单》相关栏内标示"ü"。
3. 银行授信需要什么资料
一、借款人(担保人同):
1.营业执照
2.机构代码证、
3.法人代表资格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5.企业五期报表
6.验资报告
7.公司章程、合作协议
8.贷款卡复印件、贷款卡信息
9.借款申请书(含董事会决议)
4. 我想了解一下中国银行对公授信额度的办理材料
授信额度的办理资料:
1、关于授信额度报批的请示报告(原件);
2、已在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的营业执照;
3、贷款证;
4、近3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5、如授信额度担保采用保证方式,须有银行与经银行认可的有经济实力的法人签订的不可撤销的授信额度保证合同,或上述保证人出具的无条件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的承诺函;
6、如授信额度担保采用抵押(质押)方式,须有银行与抵押(质押)人签订的抵押(质押)合同,或抵押(质押)人出具的无条件按照银行要求的格式与银行签订抵押(质押)合同的承诺函;
7、保证人的营业执照、近3年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8、抵押(质押)物的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9、如您为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须出具含相关内容的董事会决议(有法定人数董事会成员签名)和授权书;
10、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材料。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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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金融相关。请问,中小微企业向银行贷款,需要准备哪些资料拜托各位了…尽量详细点
小微企业申请贷款的条件(资料)
1.企业自身经营规模、财务状况分析及趋势预测;
2.产品情况、市场情况、企业发展规模情况、同行业所处水平;
3.合作需求、计划及建议。
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已年检)、企业法人资格认定书、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基本户开户行的开户许可证御旅源、法人身份证(以上均为正本复印件)、法人简历;
5.企业连续三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均需加盖财务印鉴);
6.企业贷款卡(复印件);
7.企业在各商业银行的业务合作及企业内镇纤部融资状况;
8.公司章程、企业董事会人员名单;
9.企业章程、法人和被授权人签字及授权书;
10.企业概况、有关背景资料等基础信息资料。
方法/步骤
>01
步骤一:提出申请(一)基本资料 (二)辅助资料(三)业务操作必须资料1.授信申请、企业董事会决议(如公司章程要求);2.企业具体贷款用途及资金使用方向(用款计划、用款总额度);3.还款来源分析(计划和措施),并且就还款的资金安排做出每月的现金流量分析;4.抵押情况、其他相关法律性文件、函电等。
>02
步骤二:进行审批1.立项2.信用评估3.可行性分析 4.综合判断 5.贷前审查
>03
步骤三:签署合同如果银行对贷款申请审查后,认为其全部符合规定,并同意放贷,则应该与贷款人签署《借贷合同》。
>04
步骤四:贷款发放合同签署后,双方按照合同规定核实贷款。融资方即可根据合同办理提款手续:提款时由融资方填写银行统一制定的提款凭证,然后到银行办理提款手续。
注意事项
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
(1)企业要讲究信誉。企业在与银行的交往中,要使银行对贷款的安全性绝对放心。如何使银行对企业放心呢?
首先,企业要注意抓好资金的日常管理。因为银行在对企业进行考察时往往是从企业资金的使用、周转和财务核算等方面入手。
其次,企业应经常主动地向银行汇报公司的经营情况,使银行在与企业经常性的沟通中,加强对企业的信任度。
最后,企业还应苦练内功,真正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用实际行动建立良好的信誉。
(2)企业要有耐心。在争取贷款时要有耐心,充分理解和体谅银行的难处,避免一时冲动伤和气,以致得不偿失。
(3)要主动、热情地配合银行开展各项工作。如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各种调查,认真填写和报送企业财务报表;贷款到期主动按时履行还款或展期手续,以取得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任等。
写好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争取项目贷款的规模大小,以及银行贷款的优先支持,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中小企业在撰写报告时,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1)报告的项目要符合国家的有关政策,重点论证在技术上的先进性、经济上的合理性以及实际上的镇态可行性等问题。(2)要把重大问题讲清楚,对有关问题做出有力的论证。如在论证产品销路时,必须对市场对该产品的需求、当前社会的生产能力及将来的趋势等做出分析和论证。(3)把经济效益作为可行性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突出项目的特点
不同的项目都有各自内在的特性,根据这些特性,银行贷款也有相应的要求。
选择合适的贷款时机要注意既有利于保证中小企业所需要资金及时到位,又便于银行调剂安排信贷资金调度信贷规模。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如要申请较大金额的贷款,不宜安排在年末和每季季末。
争取中小企业担保
机构的支持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资金少,经营规模小,很难提供银行需要的抵押、质押物,同时也难以取得第三方的信用担保,因而要取得银行的贷款非常困难。投融资专家张雪奎老师认为,这些固然是不利条件,但如果能和各方面搞好关系,融资工作提前做到位,得到中小企业担保机构这些专门机构的支持,向商业银行贷款就有容易得多。
6. 贷款需要什么资料和要求
个人贷款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清单大致分三个类别:
一、个人消费型贷款申请需准备以下材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身份证明核实备案);
2、借款人婚姻证明材料复印件(家庭背景情况调查);
3、借款人收入证明(银行对贷款人偿还能力的参考);
4、借款人工作证明材料及学历、职称证明材料(银行对贷款人偿还能力的参考);
5、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个人结算户证明材料(建立好便捷的取款和还贷通道);
6、借款人个人信用报告(申请人历史信用记录的审查,通常银行会有专人审核这一项)。
二、个人生产经营贷款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从事生产经营的相关资料;
2、共同经营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经营纳税证明。
三、个人汽车贷款和助学借贷款按《个人借款申请材料清单》提供资料
另外,不同地区,各家银行对贷款发放条件的要求会有所不同,以上条件仅供参考,具体以所办贷款银行要求为标准。
7. 企业抵押贷款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法律分析:一、申请企业抵押贷款需满足的基本条件:
1、有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代码证等。2、有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卡,无不良信用记录。3、公司注册与营运1年以上,最近一年年营业额是贷款额的3倍以上。4、申请企业抵押贷款需提供的材料:
二、企业基本资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 公司章程 验资报告 贷款卡(正反面复印)。2、董事会(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3、企业经营资格/资质证书(没有不需提供)。
三、企业财务资料:
1、纳税证明。2、企业财务报表。
四、企业经营资料:
1、近半年银行对账单。2、企业近半年中的几张主要发票。
五、抵押资料:
1、抵押保证:房地产权证 个人需要:户口本,结婚证。2、原来的银行抵押借款合同(没有的不需提供,有按揭的安排垫资解押)。3、信用查询授权书。4、以及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十四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8. 贷款授信是怎样办理的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商业银行审慎经营,进一步完善授信工作机制,规范授信管理,明确授信工作尽职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授信按期限分为短期授信和中长期授信。短期授信指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授信,中长期授信指一年以上的授信。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授信工作、授信工作人员、授信工作尽职和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是指:
(一)授信工作指商业银行从事客户调查、业务受理、分析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与问题授信管理等各项授信业务活动。
(二)授信工作人员指商业银行参与授信工作的相关人员。
(三)授信工作尽职指商业银行授信工作人员按照本指引规定履行了最基本的尽职要求。
(四)授信工作尽职调查指商业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对授信工作人员的尽职情况进行独立地验证、评价和报告。
第四条 授信工作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客户授信业务,应申请回避。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授信风险垂直管理体制,对授信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整的授信政策、决策机制、管理信息系统和统一的授信业务操作程序,明确尽职要求,定期或在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及时对授信业务规章制度进行评审和修订。
第七条 商业银行应创造良好的授信工作环境,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和途径,使授信工作人员明确授信风险控制要求,熟悉授信工作职责和尽职要求,不断提高授信工作能力,并确保授信工作人员独立履行职责。
第八条 商业银行应加强授信文档管理,对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各种形式的往来及违约纠正措施记录并存档。
第九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授信工作尽职问责制,明确规定各个授信部门、岗位的职责,对违法、违规造成的授信风险进行责任认定,并按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十条 本指引的《附录》列举了有关风险提示,商业银行应结合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工作要求。
第二章 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尽职要求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行确定的业务发展规划及风险战略,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包括已建立业务关系的客户和潜在客户。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确定目标客户时应明确所期望的客户特征,并确定可受理客户的基本要求。商业银行受理的所有客户原则上必须满足或高于这些要求。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客户调查应根据授信种类搜集客户基本资料,建立客户档案。资料清单提示参见《附录》中的“客户基本资料清单提示”。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关注和搜集集团客户及关联客户的有关信息,有效识别授信集中风险及关联客户授信风险。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授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真核实,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客户调查和客户资料的验证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必要时,可通过外部征信机构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酌情、主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中介机构索取相关资料,以验证客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作备案。
第十八条 客户资料如有变动,商业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供书面报告,进一步核实后在档案中重新记载。
第十九条 对客户资料补充或变更时,授信工作人员之间应主动进行沟通,确保各方均能够及时得到相关信息。
授信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和授信管理部门授信工作人员任何一方需对客户资料进行补充时,须通知另外一方,但原则上须由业务部门授信工作人员办理。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了解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督促客户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益,保证授信安全。
第二十一条 当客户发生突发事件时,商业银行应立即派员实地调查,并依法及时做出是否更改原授信资料的意见。必要时,授信管理部门应及时会同授信业务部门派员实地调查。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督促授信管理部门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就客户调查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建立相互沟通机制。对从其他商业银行获得的授信信息,授信工作人员应注意保密,不得用于不正当业务竞争。
第三章 分析与评价尽职要求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认真评估客户的财务报表,对影响客户财务状况的各项因素进行分析评价,预测客户未来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必要时应进行利率、汇率等的敏感度分析。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非财务因素进行分析评价,对客户公司治理、管理层素质、履约记录、生产装备和技术能力、产品和市场、行业特点以及宏观经济环境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识别,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并予以记载。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的、资质和信誉较高的外部评级机构完成。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本行信贷制度,对授信项目的技术、市场、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进行评审,并以书面形式予以记载。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对第二还款来源进行分析评价,确认保证人的保证主体资格和代偿能力,以及抵押、质押的合法性、充分性和可实现性。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各环节授信分析评价的结果,形成书面的分析评价报告。
分析评价报告应详细注明客户的经营、管理、财务、行业和环境等状况,内容应真实、简洁、明晰。分析评价报告报出后,不得在原稿上作原则性更改;如需作原则性更改,应另附说明。
第三十条 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对发生变动或信用等级已失效的客户评价报告,应随时进行审查,及时做出相应的评审意见。
第四章 授信决策与实施尽职要求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在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权限进行授信。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应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不得违反程序或减少程序进行授信。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在授信决策过程中,应严格要求授信工作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独立发表决策意见,不受任何外部因素的干扰。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不得对以下用途的业务进行授信:
(一)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二)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第三十六条 客户未按国家规定取得以下有效批准文件之一的,或虽然取得,但属于化整为零、越权或变相越权和超授权批准的,商业银行不得提供授信: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环保批准文件;
(三)土地批准文件;
(四)其他按国家规定需具备的批准文件。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授信决策做出后,授信条件发生变更的,商业银行应依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应的合同条款重新决策或变更授信。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实施有条件授信时应遵循“先落实条件,后实施授信”的原则,授信条件未落实或条件发生变更未重新决策的,不得实施授信。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拟实施的授信应制作相应的法律文件并审核法律文件的合法合规性,法律文件的主要条款提示参见《附录》中的“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时,应关注借款合同的合法性。被授权签署借款合同的授信工作人员在签字前应对借款合同进行逐项审查,并对客户确切的法律名称、被授权代表客户签名者的授权证明文件、签名者身份以及所签署的授信法律文件合法性等进行确认。
第五章 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处理尽职要求
第四十一条 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第四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对已实施授信进行准确分类,并建立客户情况变化报告制度。
第四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四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偿还能力和现金流量,对客户授信进行调整,包括展期,增加或缩减授信,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并决定是否将该笔授信列入观察名单或划入问题授信。
第四十五条 商业银行对列入观察名单的授信应设立明确的指标,进一步观察判断是否将该笔授信从观察名单中删去或降级;对划入问题授信的,应指定专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对问题授信应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认实际授信余额;
(二)重新审核所有授信文件,征求法律、审计和问题授信管理等方面专家的意见;
(三)对于没有实施的授信额度,依照约定条件和规定予以终止。依法难以终止或因终止将造成客户经营困难的,应对未实施的授信额度专户管理,未经有权部门批准,不得使用;
(四)书面通知所有可能受到影响的分支机构并要求承诺落实必要的措施;
(五)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追加担保或行使担保权;
(六)向所在地司法部门申请冻结问题授信客户的存款账户以减少损失;
(七)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六章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要求
第四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设立独立的授信工作尽职调查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要求。
从事授信尽职调查的人员应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等知识,接受相关培训,并依诚信和公正原则开展工作。
第四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支持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独立行使尽职调查职能,调查可采取现场或非现场的方式进行。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特定的授信尽职调查工作。
第四十九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业务流程的各项活动都须进行尽职调查,评价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勤勉尽责,确定授信工作人员是否免责。被调查人员应积极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应及时报告尽职调查结果。
第五十条 商业银行对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发现的问题,经过确认的程序,应责成相关授信工作人员及时进行纠正。
第五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授信工作尽职调查人员的调查结果,对具有以下情节的授信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疏漏的;
(二)未对客户资料进行认真和全面核实的;
(三)授信决策过程中超越权限、违反程序审批的;
(四)未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对授信和担保物进行授信后检查的;
(五)授信客户发生重大变化和突发事件时,未及时实地调查的;
(六)未根据预警信号及时采取必要保全措施的;
(七)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
(八)不配合授信尽职调查人员工作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其他。
第五十二条 对于严格按照授信业务流程及有关法规,在客户调查和业务受理、授信分析与评价、授信决策与实施、授信后管理和问题授信管理等环节都勤勉尽职地履行职责的授信工作人员,授信一旦出现问题,可视情况免除相关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根据本指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备案。
第五十五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据本指引加强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监管。
第五十六条 本指引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 录
一、主要授信种类的风险提示
(一)票据承兑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进行核实;是否取得或核实税收证明等相关文件;是否严格按要求履行了票据承兑的相关程序。
(二)贴现票据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形式和实质要件;是否对真实贸易背景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核实;是否对贴现票据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是否对客户有无背书及付款人的承兑予以查实。
(三)开立信用证是否对信用证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之间的贸易关系予以核实;申请人是否按照信用证开立要求填写有关书面材料;受理因申请人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汇票时,是否按照票据法和监管部门要求对汇票本身的形式和实质要件进行审核。
(四)公司贷款是否严格审查客户的资产负债状况,认真独立计算客户的现金流量,并将有关情况存入档案,提示全部问题。
(五)项目融资除评估授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未来现金流量预测情况外,是否对质押权、抵押权以及保证或保险等严格调查,防止关联客户无交叉互保。
(六)关联企业授信是否了解统一授信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认真实施统一授信,及时调整额度并紧密跟踪。
(七)担保授信是否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违反国家规定担当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押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是否就开设担保扣款账户的余额控制及银行授权主动划账办法达成书面协议;是否对抵(质)押权的行使和过户制定可操作的办法。
二、客户基本信息提示
(一)营业执照(副本及影印件)和年检证明。
(二)法人代码证书(副本及影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必要的个人信息。
(四)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主权益变动表以及销量情况。成立不足三年的客户,提交自成立以来年度的报表。
(五)本年度及最近月份存借款及对外担保情况。
(六)税务部门年检合格的税务登记证明和近二年税务部门纳税证明资料复印件。
(七)合同或章程(原件及影印件)。
(八)董事会成员和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名单和签字样本等。
(九)若为有限责任客户、股份有限客户、合资合作客户或承包经营客户,要求提供董事会或发包人同意申请授信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件或证明。
(十)股东大会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
(十一)现金流量预测及营运计划。
(十二)授信业务由授权委托人办理的,需提供客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三)其他必要的资料(如海关等部门出具的相关文件等)。
对于中长期授信,还须有各类合格、有效的相关批准文件,预计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预计的资产负债情况、损益情况、项目建设进度及营运计划。
三、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一)流动性短期资金需求应关注:
1. 融资需求的时间性(常年性还是季节性);
2. 对存货融资,要充分考虑当实际销售已经小于或将小于所预期的销售量时的风险和对策,以及存货本身的风险,如过时或变质;
3. 应收账款的质量与坏账准备情况;
4. 存货的周期。
(二)设备采购和更新融资需求应关注:
1. 时机选择,宏观经济情况和行业展望;
2. 未实现的生产能力;
3. 其他提供资金的途径:长期授信、资本注入、出售资产;
4. 其他因素可能对资金的影响。
(三)项目融资需求应关注:
1. 项目可行性;
2. 项目批准;
3. 项目完工时限。
(四)中长期授信需求应关注:
1. 客户当前的现金流量;
2. 利率风险;
3. 客户的劳资情况;
4. 法规和政策变动可能给客户带来的影响;
5. 客户的投资或负债率过大,影响其还款能力;
6. 原材料短缺或变质;
7. 第二还款来源情况恶化;
8. 市场变化;
9. 竞争能力及其变化;
10. 高管层组成及变化;
11. 产品质量可能导致产品销售的下降;
12. 汇率波动对进出口原辅料及产成品带来的影响;
13. 经营不善导致的盈利下降。
(五)对现有债务的再融资需求。
(六)贸易融资需求应关注:
1. 汇率风险;
2. 国家风险;
3. 法律风险;
4. 付款方式。
四、非财务因素分析风险提示
(一)客户管理者:
重点考核客户管理者的人品、诚信度、授信动机、赢利能力以及其道德水准。
对客户的管理者风险应关注:
1. 历史经营记录及其经验;
2. 经营者相对于所有者的独立性;
3. 品德与诚信度;
4. 影响其决策的相关人员的情况;
5. 决策过程;
6. 所有者关系、组织结构和法律结构;
7. 领导后备力量和中层主管人员的素质;
8. 管理的政策、计划、实施和控制。
(二)识别客户的产品风险应关注:
1. 产品定位、分散度与集中度、产品研发;
2. 产品实际销售,潜在销售和库存变化;
3. 核心产品和非核心产品,对市场变化的应变能力。
(三)识别客户生产过程的风险应关注:
1. 原材料来源,对供应商的依赖度;
2. 劳动密集型还是资本密集型;
3. 设备状况;
4. 技术状况。
(四)对客户的行业风险应关注:
1. 行业定位;
2. 竞争力和结构;
3. 行业特征;
4. 行业管制;
5. 行业成功的关键因素。
(五)对宏观经济环境的风险应关注:
1. 通货膨胀;
2. 社会购买力;
3. 汇率;
4. 货币供应量;
5. 税收;
6. 政府财政支出;
7. 价格控制;
8. 工资调整;
9. 贸易平衡;
10. 失业;
11. GDP增长;
12. 外汇来源;
13. 外汇管制规定;
14. 利率;
15. 政府的其他管制。
五、格式合同文本主要条款提示
(一)客户必须提供的年度财务报告。
(二)客户必须持续保持银行要求的各项财务指标。
(三)未经银行允许,合同期内客户不得因主观原因关闭。
(四)未经银行允许,客户分红不得超过税后净收入的一定比例。
(五)客户的资本支出不得超过银行要求的一定数额。
(六)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出售特定资产(主要指固定资产)。
(七)未经银行同意,客户不得向其他授信人申请授信。
(八)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更改与其他授信人的债务条款。
(九)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提前清偿其他长期债务。
(十)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进行兼并收购等活动。
(十一)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为第三方提供额外债务担保。
(十二)未经银行允许,客户不得向其他债权人或授信人抵押资产。
六、预警信号风险提示
(一)与客户品质有关的信号:
1. 企业负责人失踪或无法联系;
2. 客户不愿意提供与信用审核有关的文件;
3. 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撤回或延迟提供与财务、业务、税收或抵押担保有关的信息或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
4. 资产或抵押品高估;
5. 客户不愿意提供过去的所得税纳税单;
6. 客户的竞争者、供货商或其他客户对授信客户产生负面评价;
7. 改变主要授信银行,向许多银行借款或不断在这些银行中间借新还旧;
8. 客户频繁更换会计人员或主要管理人员;
9. 作为被告卷入法律纠纷;
10. 有破产经历;
11. 有些债务未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或列示;
12. 客户内部或客户的审计机构使用的会计政策不够审慎。
(二)客户在银行账户变化的信号:
1. 客户在银行的头寸不断减少;
2. 对授信的长期占用;
3. 缺乏财务计划,如总是突然向银行提出借款需求;
4. 短期授信和长期授信错配;
5. 在银行存款变化出现异常;
6. 经常接到供货商查询核实头寸情况的电话;
7. 突然出现大额资金向新交易商转移;
8. 对授信的需求增长异常。
(三)客户管理层变化的信号:
1. 管理层行为异常;
2. 财务计划和报告质量下降;
3. 业务战略频繁变化;
4. 对竞争变化或其他外部条件变化缺少对策;
5. 核心盈利业务削弱和偏离;
6. 管理层主要成员家庭出现问题;
7. 与以往合作的伙伴不再进行合作;
8. 不遵守授信的承诺;
9. 管理层能力不足或构成缺乏代表性;
10. 缺乏技术工人或有劳资争议。
(四)业务运营环境变化的信号:
1. 库存水平的异常变化;
2. 工厂维护或设备管理落后;
3. 核心业务发生变动;
4. 缺乏操作控制、程序、质量控制等;
5. 主要产品线上的供货商或客户流失。
(五)财务状况变化信号:
1. 付息或还本拖延,不断申请延期支付或申请实施新的授信或不断透支;
2. 申请实施授信支付其他银行的债务,不交割抵押品,授信抵押品情况恶化;
3. 违反合同规定;
4. 支票收益人要求核实客户支票账户的余额;
5. 定期存款账户余额减少;
6. 授信需求增加,短期债务超常增加;
7. 客户自身的配套资金不到位或不充足;
8. 杠杆率过高,经常用短期债务支付长期债务;
9. 现金流不足以支付利息;
10. 其他银行提高对同一客户的利率;
11. 客户申请无抵押授信产品或申请特殊还款方式;
12. 交易和文件过于复杂;
13. 银行无法控制抵押品和质押权。
(六)其他预警信号:
1. 业务领域收缩;
2. 无核心业务并过分追求多样化;
3. 业务增长过快;
4. 市场份额下降。
七、客户履约能力风险提示
(一)成本和费用失控。
(二)客户现金流出现问题。
(三)客户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下降。
(四)还款记录不正常。
(五)欺诈,如在对方付款后故意不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
(六)弄虚作假(如伪造或涂改各种批准文件或相关业务凭证)。
(七)对传统财务分析的某些趋势,例如市场份额的快速下降未作解释。
(八)客户战略、业务或环境的重大变动。
(九)某些欺诈信号,如无法证明财务记录的合法性。
(十)财务报表披露延迟。
(十一)未按合同还款。
(十二)未作客户破产的应急预案。
(十三)对于信息的反应迟缓。
9. 中小企业资金过桥贷款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企业资金过桥贷款需提供资料清单:
1、企业及法人基本资料(企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或股东)的身份证、公司章程等);
2、相关信用资料(包括企业贷款卡信息、企业基本信用报告、企业及法人(股东)征信报告等);
3、有关财务方面的资料(近两年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近三个月银行对帐单等);
4、抵押房产或其他抵押物等资料;
5、相关银行资料(与该单业务有关的银行批复、银行借款合同、授信合同、保证合同等);
6、其它(与该单业务项目审批有关的资料)。
过桥贷款流程可简化为以下几步:
1、借款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提交资料(借款人申请房地产开发过桥贷款必须具备4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开工证》。);
2、出借金融机构受理申请,审核资料(审查调查部门提供的数据、资料是否完整。审查贷款投向是否符合规定。审查项目的评估情况。审查贷款是否合法、合理,借款人是否可靠。);
3、资料审核通过,出借金融机构与借款金融机构签订借款协议;
4、发放贷款。
过桥贷款流程一般是递交申请→受理审查→项目评估→核查审批→发放贷款→资料归档→贷后管理→收贷撤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