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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做好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9-19 06:30:59

① 小额担保贷款实务指南的图书目录

第一部分 贷款操作实务
第一章 小额担保贷款基础知识
一、小额担保贷款的概念和特征
二、小额担保贷款扶持的对象范围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及还款方式
四、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
五、小额贷款担保基金
六、小额担保贷款贴息
七、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和反担保
八、小额担保贷款业务流程
九、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十、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机构职责
十一、小额担保贷款风险管理
十二、小额担保贷款统计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受理
一、接受咨询
二、业务受理
三、初审
四、注意事项
第三章 贷前调查
一、贷前调查的概念和基本要求
二、贷前调查的内容和方法
三、个人和小企业贷款贷前调查的要点
四、综合分析和出具调查报告
五、贷前调查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四章 担保与反担保
一、担保业务流程
二、担保申请的受理与核查
三、担保项目初审和实地调查
四、落实反担保措施
五、实地核查
六、担保建议
七、担保项目评审与决策
八、担保机构承诺担保
九、担保与反担保工作要点及注意事项
第五章 贷款发放
一、贷款审批
二、签订保证合同及借款合同
三、贷款发放
四、贷款发放后管理
五、贷款发放注意事项
第六章 贷后管理
一、贷后跟踪管理
二、到期贷款的回收管理
三、逾期贷款的管理
四、呆坏账的认定、核销
五、贷后管理注意事项
第七章 财政贴息资金管理
一、财政贴息资金的使用
二、财政贴息比例和额度
三、贴息资金的预算管理
四、贴息贷款的申请和审核
五、贴息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六、奖补资金的审核和拨付
七、统计报告制度
八、监督管理和责任
九、财政贴息资金管理注意事项
第八章 信用社区
一、信用社区的创建标准
二、信用社区创建的程序
三、信用社区工作职责分工
四、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
五、信用社区信用调查
六、信用社区的考核和奖励
七、信用社区的撤销
八、信用社区的贷后管理
第九章 贷款档案管理
一、贷款档案的概念
二、贷款档案管理的原则
三、贷款档案的归档
四、贷款档案的基本内容
五、贷款档案的日常管理
六、贷款档案管理注意事项
第十章 制度建设
一、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平台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制度
二、担保机构工作制度
三、目标考核和绩效激励制度
第二部分 政策文件
国家政策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银发[2003]13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2004]51号)
财政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报送百家社区就业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4]96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劳社厅函[2005]474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
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小企业授信工作尽职指引(试行)》(银监发[2006]69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发[2007]53号)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重点联系城市小额担保贷款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劳社培就司函[2007]17号)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
财政部《关于积极发挥财政贴息资金支持作用切实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77号)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小额担保贷款微利项目贴息比例的通知》(财金[2009]41号)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关于完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 推动妇女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财金[2009]72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调度的通知》(人社厅函[2009]271号)
地方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财政厅、金融办《关于进一步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内劳社办字[2009]113号)
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推动创业带动就业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长银发[2009]93号)(215)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完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沪人社就发[2009]14号)(221)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合银发[2008]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南银发[2008]212号)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 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通知(济银发[2008]205号)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河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郑银发[2008]230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湖南省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等9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34号)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宁银发[2009]64号)
重庆市就业再就业领导办公室 《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办法》(渝再就业办字[2008]16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宁政发[2008]92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办法 推动创业促进就业的通知》(云劳社办[2008]322号)
第三部分 业务文本样例
江西省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标准化操作范本
濮阳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书
第四部分 地方经验
吉林省小额担保贷款“5×3”工作模式
河南省建立机制 完善政策 促进小额担保贷款良性循环
江西省完善五大体系 发挥小额贷款扶持创业带动就业作用

② 跪求—银监办(2009)24号《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

兄弟,我苦苦找了半天,通过各种方式,还是没能得到您所需要的“银监办(2009)24号《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但得到了一篇对该批复非常有意义、非常有深度的文章,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哥就这个力量了!

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应该说,上述《批复》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但鉴于该《批复》的效力等级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尝试运用这一新型资产处置方式时,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必须按照上述《批复》要求办理并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一,严格控制可转让债权的范围。从字面理解,《批复》所指贷款债权的范围不限于不良贷款债权概念,即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既包括正常的贷款债权也应包括不良贷款债权。因此,在现有的贷款风险分类项下,商业银行允许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贷款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项。考虑到该种处置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可转让债权仅限于不良贷款范围内。此外,还应注意银监会《批复》只明确了贷款债权可以转让,对于银行卡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另外,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2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对于上述债权转让牵涉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妥善起见,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第二,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文件的规定,对不能作为债权受让人的特殊规定必须明确。2005年7月4日,国家财政部专门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根据此规定精神,我们认为,银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必须排除上述规定所列人员。

第三,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特定的担保问题。根据《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对于未经特定化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必须先行特定化。对于此种情况,应当在转让前向相关债务人、担保人等发出宣布提前到期、最高额抵押合同决算期届至的通知并取得通知送达的证明等手续,以使最高额抵押担保的不特定债权特定化。

第四,在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有禁止在再转让条款。不论是机构受让人还是自然人受让人,银行必须对转让债权的受让人进行严格考察,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排除,防止因债权转让对社会稳定造成影响。考察的重点包括受让人购买债权的目的,追索债务的方式等,要防止购买者炒作债权,通过对债权再度转让获取商业利润。

第五,鉴于债权转让在商业银行的营业范围内并没有具体规定,在具体业务中必须与当地工商部门具体联系,积极沟通,防止出现超出经营范围的违反行政法规行为。对于转让债权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税赋问题,必须向相关税务管理部门咨询,防止出现漏税等违法行为。

第六,转让贷款债权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贷款债权转让应该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批复》未规定是是事先报告还是事后报告,以及具体的报告内容和要求。因此,在当前的具体业务中必须事先向监管机构报告,积极沟通联系。

第七,必须明确债权转让相关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银监会在《批复》中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因此,在办理贷款债权转让业务之前,银行相关业务部门应积极研究拟定具体可行的规章制度,以保障贷款债权转让流程合法合规,上述制度规章应当向银监局备案。
第八,在债权转让的整个流程过程中必须重视贷款信息以及借款人信息的保密问题。银行可与受让人约定,对银行提供的信息和贷款材料,受让人不得用于所涉贷款转让之外的其他目的。对于借款人信息保密问题,除要按照银行与借款人的约定处理外,还应注意有关法律法规对此方面的规定。由于债权转让过程中要经过公开拍卖等流程,也容易导致借款人信息的泄漏,因此,在这过程中必须严格设计流程,选择合格中介机构并做好保密责任约定工作,坚决杜绝中介机构泄漏客户信息,造成银行信誉受损情况的发生。

第九,债权转让协议中必须约定银行的免责条款。银行贷款债权转移后,受让人对贷款出让行不能行使任何形式的追索权。银行转让债权相关的贷款协议及文件、材料经双方确认后,银行不再对上述资料的合法有效性、可执行性承担任何责任。受让人确认贷款转让协议生效后,银行不承担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贷款受让人因受让贷款遭受损失的,其无权要求贷款出让行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债权转让后必须履行通知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通知一般应当由转让方发出。关于通知的方式,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要求。但在债权转让过程中如果债务人已经通过其他方式明确表明同意债权转让的,银行通知义务可以免除。如果借款人不予配合,必要时采取公告、公正送达等通知方式。

第十一,债权转让价格必须通过拍卖等公开形式形成公允价格。对于贷款债权转让定价,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人民银行及银监会也没有文件涉及此问题。在目前没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的情况下,拍卖等公开方式可以形成一种价格决定机制,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内幕交易等问题的发生。在拍卖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有关拍卖的法律法规,严格监督拍卖过程,防止合谋压价、串通舞弊、排斥竞争等行为发生。

第十二,明确债权转让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承担问题。首先是相关诉讼费及律师费等费用承担。对于在转让前银行已经通过诉讼方式进行催收的债权,会产生相关的诉讼费用和律师代理费用。其次在转让过程中会产生登记费用,拍卖费用以及各种税赋。商业银行在转让贷款债权时,应当与受让人就上述相关税费的分担问题进行协商,并在转让协议中予以明确。

③ 妇女创业贷款需要什么条件和办理流程

不同地方,不同银行,有不同的流程和规则。以厦门为例。
扶持对象及条件:
1、持有厦门市户籍证明和身份证;
2、创业女性(营业执照法人);
3、年龄在55周岁以下(岛外纯农业可适当放宽至60周岁);
4、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扶持项目范围:
1、所有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合法经营活动,且创办的实体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及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
2、优先支持科技种植业、养殖业,以及“农家乐”“渔家乐”“家庭农场”,或以女性为主体的专业合作组织、农村电子商务平台等各种适合妇女创业的项目。
扶持方式:
1、贷款最高额度为20万元,每年分三批次申请。
2、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每人最多可享受2次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
申请流程:
1、由申请人向所在村(居)妇联提出申请:(1)填写厦门市妇女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2)身份证复印件;(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创办的企业或项目相关证件的复印件。
2、村居、镇街妇联走访了解情况。
3、区妇联抽查、汇总、审核。
4、市妇联审批、提供公示名单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符合扶持条件的人员在申请人所在村(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妇联出具贷款办理通知。
5、申请人凭通知单在20个工作日内自行前往经办金融机构办理。

④ 诚求厦门担保人因上班要厦门本地户口担保

保险小编帮您解答,更多疑问可在线答疑。

厦门市民曾美女最近生意周转急需资金,可是,她之前都没有办理过,并不知道小额私借要如何办理,那么,下面就由小编来为大家介绍下,需要短期资金周转,申请厦门小额私借的方法有哪些?
方法一:小额免抵押信用贷款
十五万以内贷款额度相对较低,正因为是凭个人信用来申请的免抵押贷款,需要借款人每月收入达2000以上,稳定半年,且信用记录良好。
方法二:凭家住厦门地区
额度1-10万以内,凭个人身份证,户口本,住房证明(购房合同或家用缴费单据一张即可)此业务对个人信用记录是否良好,有无打卡工资皆无要求,只需在厦门地区有固定住房即可!
方法三,厦门抵押贷款
如果在厦门有房子或者车子的话,也可用房子车子做抵押贷款。不过,因为额度不高,正因如此这种方法不是小刘特别推荐的。不过,在借款人条件不符合信用贷款获得十万元额度的情况下,也可经过这种方法获得。
抵押贷款的贷款额度主要由抵押物的评估价值决定。正因如此,抵押物的评估价值的百分之八十在十万元以上的话,一般办理获得十万元额度并不困难。需要注意了,抵押贷款办理的前提是你需要有抵押物做抵押
方法四,厦门担保贷款
条件不是特别好没那么容易获得钱的话,也可找个厦门本地户口的担保人或者担保机构获得十万元的贷款。找担保机构向来需要支付一定的担保费,在计算贷款费用的时候,借款人要将这笔费用算到其中。
此外,需要提醒借款人的是,不同的贷款方法适合不同的借款人,在申请厦门贷款前,借款人还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来选择适合自己的贷款方法。

⑤ 请问厦门市对毕业大学生创业有什么优惠政策比如贷款、个税等

福建出台政策鼓励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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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时间:2009-02-24 来源:

福建省日前针对该省高校毕业生总量继续攀升,用人单位吸纳毕业生能力下降等严峻的就业形势,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福建省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制定了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落实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等扶持政策;对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对于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3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5万元,由财政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给予全额贴息。同时依托团省委,设立大学生自主创业担保基金,为需要担保的异地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担保服务。

福建省还将实施大学生“十百千万”创业助力计划。在全省建立1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基地,扶持100个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为1000名有创业意向的高校毕业生提供系统的创业辅导,组织1万名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建设完善一批大学生创业园和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据福建省人事厅有关负责人介绍,2009年,这个省的大中专毕业生总量将超过20万人,比去年增长15%左右。福建省通过加大鼓励和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力度,力争实现高校毕业生就业率与去年基本持平。

两会:代表委员谈创业 大学生自主创业需各方扶持

2008年03月13日 来源:中国教育信息网

人大代表、南通大学校长顾晓松: 设立国家大学生创业基金

人大代表顾晓松

“大学生创业体现的是对国家建设的一种责任感,并非单纯为了规避就业压力,国家也应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政策、资金和平台的支持。”全国人大代表、南通大学校长顾晓松今天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建议,构建国家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鼓励大学毕业生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为其创办中小型企业提供指导和服务。

顾晓松代表说,大学生创业在世界范围内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国际职业教育大会提出,21世纪将有50%的大学生要走自主创业之路,而目前这个比例在我国还相当低。而从世界经济增长模式看,20世纪80年代以后,美国超过90%的财富都是大变革中的中小企业创造的,新兴中小企业越来越多的成为工作岗位的提供者、财富的创造者和创新的发起者。

“大学生创业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政府、高校、社会和千万个家庭,而成功创业则需要资金、人才、管理技术等多方面的储备和支撑。”顾晓松代表建议,国家设立大学生创业基金,地方政府、高校给予匹配,企业与个人自愿出资,设立银行商业贷款和小额信贷,资助创业项目;国家与地方政府共同建设大学生创业平台,建设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孵化器创业园等基础设施,综合利用已建成的大学科技园、经济开发区研发中心等;高校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教师和技术支持,高校院所的重点实验室、工程中心、重点学科可为大学生创业与研发服务;政府提供系列配套政策,在人事劳动、工商管理、金融信贷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在高校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教育、培养与训练,加强专业建设,根据社会需求设置专业结构。

“大学生不仅是求职者,还应是工作岗位的创造者,大学生创业精神培养应该成为高等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顾晓松代表呼吁,从多方着手,努力形成政府、社会、高校相结合,良性互动的国家大学生创业支持体系。

⑥ 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的银发〔2008〕238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008]5号)精神,进一步改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以下简称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特点的小额担保贷款管理新模式。各经办金融机构在保证小额担保贷款安全的前提下,要尽量简化贷款手续,缩短贷款审批时间,为失业人员提供更便捷、更高效的金融服务。对信用记录好、贷款按期归还、贷款使用效益好的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提供信贷支持,并在资信审查、贷款利率、贷款额度和期限等方面予以适当优惠。

⑦ 货币政策知识问答

银行信贷基础知识
银行信贷概述
银行信贷
是指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按约定的条件向借款人贷出货币资金,到期收回本息的信用行为.
要点
以银行为中介进行的.不同于国家信用,商业信用,民间信用.
专指货币借贷,而不是实物借贷.
以偿还计息为条件 .
银行信贷的内容
※ 公开挂牌,具备经营条件.---银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
※ 接受公众的货币存入,成为公众的债务人.
※ 为缺钱者提供融资——贷款.
※ 为公众提供存贷款服务之外的其他服务,如转账结算.
要点:
银行既作为债权人,又作为债务人.
银行先吸收资金,筹集资金,然后运用资金,进行放贷.银行借与贷,都是信用的范畴,统一构成银行信贷.
信贷资金运动不同于以往的邮储资金运用
银行信贷资金运动过程
吸收存款
发放贷款
收回贷款
偿还存款人本息
银行信贷资金运动的要求
贯彻商业信贷原则.
---银行必须重视资金的安全性,效益性,流动性.
----偿还计息,且贷款利率高于存款利率.
与国民经济运行相结合.
银行信贷的起源与发展看趋势
银行贷款的起源
银行贷款的发展:
★资产管理阶段
---真实票据理论
---资产可转换理论
---预期收入理论
★负债管理阶段
★资产负债管理理论阶段
银行贷款新趋势---资产证券化阶段
贷款政策与原则
贷款政策:是商业银行在进行贷款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国家政策和方针.
贷款政策的内容
贷款总量政策
贷款投向政策
贷款利率政策
贷款总量政策
-----它是中央银行按照一定时期国民经济发展的各项计划和各商业银行组织,筹措,融通资金的可能,对商业银行核定一个年度(或季度)贷款的最高限额.
贷款总量管理;
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及风险管理;
控制货币供应量;
新闻联接
信贷控制是理性的政策选择
时间:2008-3-19 15:20:02 来源:中国证券报
关键词语:信贷控制 政策信贷控制 政策
摘要:央行在2007年末的窗口指导中实质上引入了信贷限额控制.由此招致了一些舆论的批评,甚至被一些权威学院派人士斥之为"计划体制的回潮"和"市场化改革的倒退".
在2008年的货币政策中,最受非议的是央行在去年末"窗口指导"中实际引入的信贷限额管理.然而,从考察调控目标与政策手段是否匹配的角度,当前央行所采取的"货币,信贷双稳定"的政策取向是很有针对性的.当然,还应该考虑如何对既定额度进行有效分配,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效果.
评价:
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在从紧货币政策形势下
进一步做好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
贷款利率政策
罚息政策及其规定比例: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对客户的逾期贷款和挤占挪用贷款实行罚息,按罚息利率记收利息,计息幅度,范围和条件,必须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法定贷款利率:经国务院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各种贷款利率.
浮动利率:金融结构在人民银行总行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贷款利率为基础自行确定的贷款利率.它高于或低于法定贷款利率.
利率上浮或下浮的幅度和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规定.
优惠利率:指发放贷款时所收取的比一般同类贷款利率较低的利率.
贷款政策
服务居民
服务三农
服务中小企业
"各级邮政储蓄机构办理小额贷款业务必须严格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什么要掌握贷款政策
据《郑州晚报》报道:
11月10日,郑州18家中小企业与市商业银行举行"见面会",中小企业负责人纷纷"毛遂自荐",积极向银行介绍项目.银行人员也主动"接招",耐心讲解服务及信贷政策,现场达成贷款意向近3亿元.
【点评】

贷款原则:是在贷款发放和收回过程中必须遵循的
准则.它是信贷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在商业银行审
核,发放,收回贷款全过程中具有强有力的约束作用.
银行贷款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依法贷款的原则
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公平竞争,密切协作的原则
第四条 小额贷款产品设计实行"小额速贷,整贷零还,有偿使用,持续发展"的原则,
以"小额,流动,分散"为基本信贷原则,
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商业银行贷款"三原则"解读
----安全性原则
概念
贷款的安全性原则,就是指贷款的分配和使用保证贷款本息不受损失.
"安全性"在这里包涵着两重意义:
一:指作为受信的借款方,要保证贷款在使用过程中不致于产生贷款本息的漏损;
二:银行要保证贷款的发放或分配,不致于引起存款提取时受到损失的威胁或影响;
商业银行贷款"三原则"解读
----流动性原则
概念
贷款的流动性原则,是指银行在以最小的损失或者是无损失的状态下,把贷款资产转换为现金的能力.
其一:是在全部的资产负债中,商业银行应经常性地保持对负债的及时支付能力,根据情况建立第二准备金制度;
其二:是要求借款企业在整个资产营运的过程中,能够保持变现的能力以确保及时归还银行贷款的程度.
商业银行贷款"三原则"解读
----效益性原则
概念
贷款的效益性原则,是指贷款的分配和使用都必须以最小的贷款投入或费用,取得最大的收益或效用.
银行信贷首先是考虑银行自身的经济效益,同时也要考虑企业客户效益和社会效益 .
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相互关系
商业银行在贷款业务经营中,必须坚持贷款的管理原则,做到"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三者的最优组合,实现"三性"的统一.
通常情况下,"三性"之间又表现出相互对立和制约的关系.

安全性是前提
流动性是条件
效益性是目标
加强银行信贷安全性的措施
强化资金安全观念
防止贷款决策失误
采取相应的资金安全措施
---及时检查
---准确测算贷款资产的风险
---根据风险,确定不同利率水平.
尽一切可能挽回资金损失
----收回有问题的贷款.
贯彻贷款流动性原则的措施
科学决策贷款
---分散贷款对象
---选择好贷款对象
---合理确定借款的数量和期限
---加强对贷款使用情况的检查
---提高信贷资金的运用率
科学经营银行
---科学地配置银行的资产与负债
---积极加强负债的流动性管理
贯彻贷款效益性原则的措施
正确的贷款决策
---在保证贷款安全性和适度流动性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扩大贷款规模,提高利差收益能力
加强贷款使用过程的管理
----提高贷款的运用系数,加速信贷资金的周转.
重视贷款经济效益的考核
----企业要尽可能地节约资金使用,减少资金占用,提高贷款的产出水平
----在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指导下,合理投放贷款,"扶优限劣",提高贷款的盈利能力,提高贷款增加国民收入的能力.
贷款政策与贷款原则的关系
银行信贷基础知识
银行信贷概述
贷款政策与原则
贷款的基本要素
贷款的程序
贷款管理制度
贷款的基本要素
贷款的种类
贷款的期限
贷款的利率
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按照贷款人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
1,自营贷款
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风险由贷款
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
2,委托贷款
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银行提供资金,并指明贷
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而由银行代为发放的贷款.
特点:1,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发放和管理贷款
2,贷款的收益归委托人,银行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自负.
贷款的种类
按照期限划分
1 短期贷款
期限在1年以内的贷款(含1年).我国目前有3个月,6个月,1年
短期贷款.
短期贷款的特点:比较灵活,期限短,流动性强,周转快,需要量大.
2 中期贷款
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 长期贷款
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
中长期贷款的特点是:数量大,周期长,需要分期还款.
按照贷款的保障程度分
信用贷款---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信用贷款的特点:手续简便,不需要提供任何担保;适用于银企关系密切者;风险较大.
担保贷款——用人和物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保证贷款:以第三人的资产和信誉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如果到期债务人不能还款,则保证人负有还款的责任.(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保证.)
抵押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如果客户到期不能还款,将以抵押物处分后的价款抵补贷款本息.
质押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和权力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票据贴现
按照风险度对贷款质量的划分
正常类贷款
关注类贷款
次级类贷款
可疑类贷款
损失类贷款
按照贷款的特点不同划分
普通贷款
特别贷款
商业贷款
特别贷款
其他信贷形式
透支
贷款承诺
出口信贷
福费廷
消费信贷
住房贷款
银团贷款
BOT
分期偿还贷款
信用证
一次偿还信贷
贷款的基本要素
贷款的种类
贷款的期限
贷款的利率
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__ 贷款的期限
一 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银行将贷款贷给借款人到贷款收回的时间.包括贷款宽限期和贷款偿还期.
贷款期限要在银行与借款人签订的贷款合同中注明.
国际通行贷款期限的认定.
二 贷款展期
何为展期 谁决定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
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贷款的基本要素
贷款的种类
贷款的期限
贷款的利率
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贷款利率
目前我国利率尚未市场化,所以,贷款利率决定权仍有人行掌握,但人行规定了各金融机构的贷款浮动权.
贷款利率要在贷款合同中载明.
"小额贷款利率实行风险定价原则,总行综合考虑资金成本,央行基准利率,通货膨胀率,经营成本,贷款损失风险,管理成本及金融市场行情等因素制定全国的贷款产品利率和浮动范围.各一级分行信贷业务部根据自身实际经营情况和当地信贷竞争程度,在总行制定的贷款产品利率浮动范围内确定各自的利率浮动区间及相应的利率优惠政策,并向总行报备."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在贷款利率上,应在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综合考虑借款人信用等级,贷款金额,贷款期限,风险水平,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在浮动区间内自主确定贷款利率." ------中国银监会《意见》
①人民币贷款利率一般是按照总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②贷款期间的利率变动根据总行规定执行;
③如果 贷款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档次的,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
④逾期贷款利率按总行规定的利率执行;
⑤挤占,挪用贷款按总行规定的利率进行罚息;
⑥费率按总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具体确定利率与费率时,还应根据国家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客户的具体情况,还款的风险,同业竞争,与客户的关系,银行的资金筹集成本等进行.
银行信贷业务利率执行的一些基本政策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
1,正常贷款期限内的按贷款合同规定的利率计息.
2,贷款展期的则应把原贷款期限加上展期期限后,达到哪个档次期限则按哪个档次计息.
3,贷款逾期计收罚息.
贷款逾期之后对逾期本息计收罚息,逾期罚息采取按日计息的方式;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50%
4,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需要按照罚息利率加收罚息 .
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贷款执行利率基础上加收100%.若贷款既逾期又违约,罚息利率择其重者.
5,贷款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如国家助学贷款.
6,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各商业银行无权决定这些项目,必须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具体办理.这是对贷款银行的保护和约束.
贷款的基本要素
贷款的种类
贷款的期限
贷款的利率
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信贷业务的一般规定
贷款对象
申请借款应具备的条件
借款人应当符合的要求
借款人的权利
借款人的义务
对借款人的限制
贷款人的资格
贷款人的权利
贷款人的义务
对贷款人的限制
贷款对象:
是指银行对哪些部门,企业,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其实质是选择贷款投向,确定贷款范围和结构.
农户小额贷款业务:对象主要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具备劳动生产经营能力,能恪守信用的农户或农村个体经营户 ;
微小企业主贷款对象:主要为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产品有销路,经营有效益,经营者素质好,能恪守信用的各类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和城镇个体经营者等.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贷款对象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贷款通则》
商业银行贷款对象的确定:
一要反映信贷资金运动的本质要求
二要符合商业银行贷款原则的要求
三要体现货款投向政策的要求
1.经营的合法性
2.经营的独立性
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
4.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
5.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申请借款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贷款对象
基本条件
+
=
贷款资格
借款人(自然人)应当符合的要求
借款人除具备贷款的资格,具有基本条件外,在贷款时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和资产,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4,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法人)应当符合的要求
借款人除具备贷款的资格,具有基本条件外,在贷款时还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法人,并且已经连续办理了年检手续;
2,有合法稳定的收入或收入来源,具备按期还本付息能力;
3, 已开立基本账户,一般存款账户;
4,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应持有贷款卡;
5,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借款人的权利
1,可以自主向主办行或某一银行的营业机构申请贷款.主办行指基本账户所在银行.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银行强令企业在账户上保留资金会加大借款人的成本.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附加条件.
4,有权向贷款银行的上级和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借款人的义务
1,如实提供银行要求的资料.开户行,账号,存贷款余额,企业情况.
2,接受银行对企业使用贷款,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
3,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5,将债务转让给他人的应取得银行的同意.债务人的变更直接影响银行贷款能否收回.
6,有危机贷款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对借款人的限制
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报表.
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性投资.
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不得从事房地产投机.
不得套取贷款用于非法贷款,获取收益.
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不得采取欺诈手段获取银行贷款.
贷款人的资格
贷款人必须是:
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
持有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
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中国银监会日前发布《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大力发展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重点在以下几方面对农村小额贷款业务相关制度作了调整和完善:
在贷款主体上,将发放农村小额贷款的机构拓展到所有银行业金融机构.
贷款人的权利
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根据借款人的情况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期限长短,利率高低等.
跟踪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财务活动.
可以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上划收贷款.
借款人违反合同规定,银行有权停止贷款发放.
在贷款即将遭受损失或已经遭受损失时可以采取紧急补救措施.
贷款人的义务
公布贷款的种类,期限利率等.增强透明性,便于借
款人自主选择.
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对借款申请应给予及时答复.
应当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生产经营情况保密.
对贷款人的限制
贷款发放必须执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 .
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
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银行信贷基础知识
贷款的程序
贷款程序的含义
贷款程序是指贷款的贷与不贷,贷多贷少,采取何种方式放贷
以及贷后跟踪检查保证贷款回收的这样一个决策过程.
贷款的程序
贷款流程
LO
1.市场调查
2.申请
3.现场调查
4.贷款分析
5.信贷部门
6.放款
7.监控
8.保全
客户(借款人)需要贷款,应以书面形式向邮政储蓄的信贷相关部门提出贷款业务申请.
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客 户 申 请
信贷相关人员负责接收贷款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从而决定是否受理客户申请.
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信贷部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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