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贷款余额什么意思
贷款余额指至某一节点日期为止,借款人尚未归还放款人的贷款总额。亦指到会计期末尚未偿还的贷款,尚未偿还的贷款余额等于贷款总额扣除已偿还的贷款。贷款总额是指截止到某一日以前金融机构已经发放的贷款总和,是企业在会计期末其贷方发生额的合计数,它表示企业向金融机构举债或融资的总额。
拓展资料:
贷款余额是指借款人向放贷人所借的款项的剩余金额,即借款人未归还的余额,就是贷款余额。通常贷款余额计算为贷款人的贷款总金额减去贷款人已经偿还的金额,即贷款人未偿还的金额叫做贷款余额。通常贷款余额是指本金未还的余额,与利息金额无关。
利息应属于贷款附属的费用,为签订贷款合同时双方的协商事项,并非贷款额度,并且利息会随着贷款时间的增加而增加,难以确切的计算准确的利息的金额,所以贷款产生的利息通常不会被包含在贷款余额内。只有极少数平台会将其包含在内。
利息是指借款人为取得资金使用权而向贷款人支付的报酬,它是资本(即贷出的本金)在一定期间内的使用价格。贷款利息可以通过贷款利息计算器详细的计算出来。在民法中,利息是本金的法定孳息。
贷款,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 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融资者衡量融资成本,投资者计算投资收益,以及管理层对宏观经济的调控。
客观上都要求有一个普遍公认的基准利率水平作参考。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核心。说简单点,就是你平时往银行里存钱,他给你利息。基准利率越大,利息越多;基准利率越小,利息越小。
B. 贷款余额是什么意思
贷款余额是指客户在征信数据获取日期时还没有偿还的银行贷款,也就是指客户没有还的贷款数额。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得到的个人征信报告中有一项数据就是贷款余额。而贷款余额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还清,否则将要承担一定的后果。
拓展资料:
贷款,意思是银行、信用合作社等机构借钱给用钱的单位或个人,一般规定利息、偿还日期。
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贷款风险的产生,往往在贷款审查阶段就开始了,综合司法实践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看出,在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环节。
审查内容遗漏银行审贷人员挂一漏万,造成信贷风险。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调查人员就贷款主体的资格、资质、信用、财产状况进行系统的考察和调查。
在实践中,有些商业银行没有尽职调查,而有关审贷人员,往往只重视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的调查,这样,很难识别贷款中的欺诈,很容易造成信贷风险。
许多错误的判断是因为银行没有对有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或由专业人员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导致的。审贷过程中,不仅仅要查明事实,更应当就有关事实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进行专业的判断。而在实践中,大多数的审贷过程并非十分严谨和到位。
基准利率是金融市场上具有普遍参照作用的利率,其他利率水平或金融资产价格均可根据这一基准利率水平来确定。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的重要前提之一,在利率市场化条件下,融资者衡量融资成本,投资者计算投资收益,以及管理层对宏观经济的调控。
客观上都要求有一个普遍公认的基准利率水平作参考。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讲,基准利率是利率市场化机制形成的核心。说简单点,就是你平时往银行里存钱,他给你利息。基准利率越大,利息越多;基准利率越小,利息越小。
C.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有哪些条件
不同行业的标准不同,税收中的小微企业按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税收指标划分。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第二条、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税收中的小型微利企业的概念和与小微企业略有不同,主要包括三个标准:
一是资产总额,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二是从业人数,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三是税收指标,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符合这三个标准的才是税收上说的小型微利企业。
(3)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包括贴现吗扩展阅读:
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政策
中小微企业迎来了两件大事:第一,6月2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措施;第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对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作相应调整。
小微企业融资再获政策加码。今年以来,为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我国已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为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6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了五项具体措施:
一是增加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再贷款、再贴现额度,下调支小再贷款利率。完善考核机制,实现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同比增速高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户数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二是从今年9月1日至2020年底,将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贷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单户授信额度上限,由10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小微企业融资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支持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贷款及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
三是禁止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减少融资附加费用。
四是支持银行开拓小微企业市场,运用定向降准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小微信贷供给能力,加快已签约债转股项目落地。鼓励未设立普惠金融事业部的银行增设社区、小微支行。
五是将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纳入中期借贷便利合格抵押品范围。
D. 如何加大放贷力度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措施
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截至7月末,我行各项贷款余额44.46亿元(含贴现7.77亿元),比年初增加4.41亿元,增长11.02%,市场份额保持在全市金融机构前三位。
——一般贷款投放创新高。截至7月末,我行累计发放一般贷款1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4.5亿元;一般贷款余额36.7亿元,比年初增加5亿元,完成央行合意贷款增量全年计划指标额度的99%,较计划进度多投放1.02亿元。
——加大票据融资力度。截至7月末,累计签发银行承兑汇票34.8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4.7亿元,累计贴现33.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加13.4亿元;承兑汇票余额31.8亿元,比年初增加13.8亿元,票据业务保持全市金融机构市场份额第一;同时,为支持区域内实体经济,严格执行央行信贷调控政策,我行不断加大票据的转出力度,腾出信贷规模,累计转贴现卖出22.3亿元。
——调整信贷期限结构,满足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主动调整短期、中长期贷款比例,增加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满足中小企业生产经营需求。截至7月末,我行短期贷款余额25.55亿元,占比57.47%,比年初增加6.38亿元,中长期贷款11.14亿元,占比25.06%,比年初减少1.43亿元。
——积极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围绕“两化互动”和“五个自贡建设”,力促地方经济发展。不断加大对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富顺晨光工业园区、荣县郝家坝工业园区、沿滩工业园区、自流井工业集中区、贡井工业集中区、大安工业集中区的基础设施项目和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截至7月末,累计向省、市重点项目授信6.22亿元,涉及机械、化工、商贸、城市基础设施、园区基础设施、卫生、教育、旅游等18个项目,向园区企业累计发放贷款近25亿元。
——着力支持中小企业和“三农”发展。截至7月末,我行新增90户小微型企业贷款客户,小微企业授信户数(含个人经营性贷款)1621户,较年初增加278户,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含贴现)246844.36万元,占全部贷款的55.52%,较年初增加63841.26万元,增长34.89%,增速高于全部贷款增速23.87个百分点,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含贴现)增速不低于全部各项贷款增速。截至7月末,涉农贷款余额110770.5万元,占全部贷款总额的24.91%。其中:农林牧渔业贷款余额11570万元,农村中小企业贷款余额95015.5万元,涉农不良贷款余额220.5万元,不良率0.2%。近年来我行涉农贷款逐年递增,执行力强,效果良好。
E. 存贷比例是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其中各项贷款余额包含贴现,这句话对吗
应该是对的,贴现其实就是银行的票据抵押贷款,属于短期贷款,是银行的资产业务。
F. 普惠贷款去除贴现
上海证券报记者报道银保监会办公厅近期下发《2021年进一步推动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信贷为抓手,确保稳定高效的增量金融供给。预计《通知》很快将会在银保监会官网挂出。
从2021年起,在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两增”监管考核口径中,剔除票据贴现和转贴现业务相关数据,即单户授信1000万元以下(含)的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和户数,均不含票据贴现及转贴现业务数据。
其实这一要求早在2021年1104业务制度更新中已有体现,增加了“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不含票据融资合计”统计项目。
原因其实大家都清楚,部分银行为了完成普惠金融两增的目标,会采取票据融资的方式来增加贷款余额和户数,而票据贴现的利率也明显低于普通贷款利率,实际对单户授信1000万元(含)以下不含票据融资合计余额造成较大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S71报表本身并不含买断式转贴现,常规套利做法是将票据倒手给票据中介公司,票据中介公司会在考核节点将背书转让的票据以每家公司1000万元在银行贴现。一个票据中介假如控制了20家小微企业,则会多增20户,2亿元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因为不同银行之间并不去重,票据中介如果同时向20家银行贴现,则会增加400户,40亿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
继续将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作为投放重点,2021年努力实现此类贷款较年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年初水平的“两增”目标。5家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全年增长30%以上。
近年来,国有大行已是普惠小微贷款的“领头羊”。银保监会数据显示,2020年末,全国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余额15.3万亿元,增速超过30%,其中5家大型银行增长54.8%。
在考核细则中,银保监会要求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努力完成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两增”目标。
大型银行(除邮储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加大对单户授信1000万至3000万元(含)的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邮储银行则要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通知》提出,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要努力实现2021年新增小微企业“首贷户”数量高于2020年,大型银行要将小型微型企业“首贷户”占比全部纳入内部绩效指标。
强调“首贷户”考核,是2020年银保监会推动商业银行支持小微企业的新动向。但对于提高“首贷户”数量,银行有畏贷、慎贷现象。据记者了解,过去业内对“首贷户”定义没有统一标准,例如,有些银行将未在本行贷款的客户,也统计为“首贷户”。
此次,银保监会对“首贷户”有了明确定义。根据《通知》的补充文件,首贷户是指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客户。银行向客户首次发放贷款前,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该客户没有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体系贷款的征信记录。
“首贷户”这个词可以拆分成“首”(第一次)“贷”(获得贷款/贷款金额)“户”(客户)三个词的组合。那么维度至少可以分为四个维度:客户层面、借据层面、渠道层面、贷款层面。不同的维度统计的信息有所不同。
例如,1104报表中[6.1当年首次贷款的首贷户数]与人行金数的[3.3.2客户信息]皆为客户层面的信息统计;而[6.2当年首贷户首次贷款金额]与[3.2.2.1存量单位贷款信息]、[3.2.2.2单位贷款发生额信息]、[3.2.2.3存量个人贷款信息]、[3.2.2.4个人贷款发生额信息]则都属于借据层面的信息统计。
(一)客户层面
在1104的S64《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中仅统计企业客户,排除了个人贷款、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体工商户贷款及小微企业主贷款;相对而言省去了很多麻烦。
S4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统计的首次贷款户数则同时包含法人和自然人,口径虽有所扩大,但统计的金融机构局限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影响不大。
而人行金数在客户层面的统计口径与S47一致,不仅包括法人客户,也包括自然人客户。对于[3.3.2客户信息]中要求报送“首次建立信贷关系日期”,如金融机构对该客户发放过贷款或者做过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时,则本项必填。判断首次建立信贷关系日期时应以法人客户为单位。
在客户层面,普遍会面临一个问题,如果存在共同借款人,主借款人已有贷款自然不属于“首贷户”,如果附属借款人再次贷款是否属于“首贷户”?还有,农户贷款按户统计,假设丈夫已在A银行贷款,当妻子又在B银行贷款时,是否属于B银行的首贷户?
(二)借据层面
1104统计的是流量数据,其中S64统计的是当年首次贷款的首贷户数和当年首贷户首次贷款金额。
S47统计的是成立以来的贷款金额、贷款笔数和贷款户数。
而人行金数则对流量数据和存量数据都要求统计,即存量单位/个人贷款信息以及单位/个人贷款发生额信息。
在首贷是以授信合同还是借据为判断依据这个问题上,1104和金数是一致的,即应当以借据作为首贷户的判断依据。同一合同项下发生多笔借据,只认第一笔借据作为首贷,且只将第一笔借据金额计入首贷金额。
人行金数对[3.2.2.1存量单位贷款信息]、[3.2.2.2单位贷款发生额信息]、[3.2.2.3存量个人贷款信息]、[3.2.2.4个人贷款发生额信息]都要求统计“是否首次贷款”,若该笔贷款是借款人首次从报送机构获得贷款填报“1”,若该笔贷款不是借款人首次从报送机构获得贷款填报“0”。
(三)融资渠道层面
S64的填报说明中指出,首贷是指客户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贷款。S47与之一致:首次贷款是指未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过贷款。
是否在其他金融机构有贷款以人行征信记录为准。不过,征信数据未查到的情况下,是否属于首贷户?从实际情况看,征信由各银行上报,人行采集信息后发布,尽管二代征信可以做到T+1,但发布还有时间间隔,不排除客户在本行从获取客户征信报告时,另一家银行抢了“首贷”。
人行金数采集规范中则明确,是否首次贷款的依据是借款人是否首次与报送机构(法人)发生信贷关系。换句话说是本行的新贷款客户。
需要注意是以法人为基准,如客户虽然是本行的首贷户,其中一家支行放过贷款,另一家支行再发放贷款就不能再次作为首贷户。
(四)贷款口径层面
1104与金数统计的贷款都排除了表外业务,这点是明确的。那么表内各项贷款是是否都纳入首贷户的统计呢?
银保监会2020年1104培训课件上提出“首贷户”中贷款口径同G01中的各项贷款,由于不可能设置表间校验关系,不能通过这一点确定;另一种观点认为仅纯贷款、贸易融资以及垫款纳入统计。
按照人行的口径,在判定首贷户的时候,信用卡业务和票据贴现业务不作为首贷的贷款,不过因银票、保函、信用证垫款形成的贷款算作“首贷”。
当贷款口径涵盖法人和自然人时较为复杂。例如,某企业客户持有已激活但未使用的信用卡,在无其他贷款的情况下,获得一笔新的贷款可否纳入首贷户?这其中涉及到两种可能。一是信用卡贷款是否纳入首贷户中对贷款的统计,目前看不算贷过款。二是假如信用卡透支也视为首贷的贷款,已激活但未使用的信用卡额度属于表外信用风险资产,此时新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可纳入首贷统计。
好在,S64《大中小微型企业贷款分行业情况表》的附注中[6.首贷户情况]其中项[6.1当年首次贷款的首贷户数]和[6.2当年首贷户首次贷款金额]只需要填报【A.大型企业】、【B.中型企业】、【C.小型企业】、【D.微型企业】4列,即仅针对企业客户,未包括个人、个人经营性贷款、个体工商户或小微企业主。因此,无需考虑是否要覆盖消费类贷款。
S64包括了贴现与买断式转贴现,对于首次贴现的客户是否视为"首贷”,填报说明并未明确(人行金数不算),如果算,理论上也可以,依然是查征信。但笔者认为买断式转贴现一定不可以算,因为在直贴行已经算过一次了。
此外,S47《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指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亦有对首放贷款的统计,包括[8.6.成立以来累计首放贷款金额(万元)]、[8.7.成立以来累计首放贷款笔数(笔)]、[8.8.成立以来累计首放贷款户数(户)],该表中“首放贷款”都是指未从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过贷款(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贷款口径的增加导致统计的难度增加,尤其是部分村镇银行成立已达十多年。
利率方面,《通知》提出,商业银行要疏通内部利率传导机制,根据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走势,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确保2021年新发放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在2020年基础上保持平稳态势。
去年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利率都在4.5%以下。工商银行2020年新发放普惠贷款平均利率4.13%,比上年下降39个基点。
对于普惠金融利率成本的监测,也以有地方监管部门通过特色数据统计表加以监测。比如设置了当年普惠贷款利润率指标,通过实际收入减去当年平均FTP支出、经济资本成本、运营成本、风险成本和税金成本得出当年平均普惠贷款利润率,即当年普惠贷款利润/当年普惠贷款日均余额。
在贷款资金用途方面,《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做实贷款“三查”,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严禁虚构小微企业贷款用途“套利”,防止资金变相流入资本市场和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调控领域。
不久前,三部委《关于防止经营用途贷款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对企业成立时间或受让企业股权时间短于1年,以及持有被抵押房产时间低于1年的借款人,要进一步加强借款主体资质审核;对工商注册、企业经营、纳税情况等各类信息进行交叉验证,不得以企业证明材料代替实质性审核。
此类生产经营性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注册企业时间较短,符合小微型企业划型,信贷资金不但被挪作他用,违规流入了房地产领域,而且因符合S71报表填报要求,满足“单户授信总额1000万元以下(含)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的两增要求。
《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落实不良容忍度和授信尽职免责规定,切实保护基层积极性。要将授信尽职免责与不良容忍度有机结合,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际不良率在容忍度以内的分支机构,对分支机构负责人、小微业务部门和从业人员,无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范制度行为的,可免予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