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子有贷款,离婚怎么过户
离婚贷款房子过户办理的方式通常有以下几种:
1、可以选择交清全部欠款;
2、可以通过正常流程过户,重新缴纳契税、评估担保费用;
3、办理房产公证,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
我国离婚房产过户,需要准备法律规定的材料,包括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个人身份证明和房产登记申请书,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需要注意的是,离婚房产过户,除法院判决离婚确定房产执行的,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双方共同申请或到场签字。
离婚房产如何过户,主要参照如下流程:
1、准备离婚房产过户材料。离婚房产过户材料包含:离婚判决书、离婚协议、离婚证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产登记申请书;委托人办理过户,除了以上资料还应该携带委托书及个人身份证明;
2、办理过户手续。申请人准备好申请材料之后,到房管部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手续,流程如下:
(1)在公证处办理产权公证,如果有离婚判决书则无需办理,同时交付产权公证费;
(2)房产交易中心转绘办理;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析产登记手续办理并缴登记费;
(5)取证。
3、过户手续费缴纳。通常包含契税、印花税、登记费、交易手续费、工本费。
在办理离婚房产过户过程中有如下注意事项:
1、如果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房产过户,可以先到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并及时处理房产过户事宜;
2、离婚时,可以签订离婚协议文件,但必须到民政局盖公章,或者申请由法院直接判决。如果私下协商签订离婚协议书,那么在交易时双方务必都得到场签字;
3、离婚房产转移过户需要由双方共同申请,若一方申请登记,除了要携带上文提到的资料,还应该提交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的,需要提交生效的法院判决书以及复印件,需要注意判决书是否明确房产归属可由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
除了以上问题,在离婚房产过户过程中还要注意双方的沟通,任何问题都要经过协商,在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后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诉讼解决。具体的流程细节需要在当地房地产部门获知。
2.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过户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的过运迹液户方法是,双方携带离婚协议书或者是判决书、离婚证、身份证等证件到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然后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变更手续。一、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过户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的过户方法:3. 离婚后房产有贷款能否过户手续
离婚房屋有贷款一般是不能过户,但是离婚后房产有贷款可以通过转按揭或付清全部银行贷款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可以将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或者携带银行已还清贷款的证明持产权证原件、他项权证原件至房管交易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注销后到房产交易办理房产证更名过户手续。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的过户所需证件:
(1)凭生效后《离婚协议》(需公证)或法院《仲裁(判决)》中有关房产归属的条款;
(2)《离婚证》;
(3)双方《身份证》;
(4)原房屋所有权或抵押权相关证明,即原按结贷款相关手续。
2.到房管部门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3.到按揭银行办理按揭权利(义务)人变更手续。
离婚一般是指,夫妻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协议离婚,也称登记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时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夫妻一方坚持不离或虽同意离婚,但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达不成协议的,只有通过法院诉讼离婚。离婚诉讼通常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向法院提出与另一方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15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因依法处分抵押房地产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的,抵押当事人应当自处分行为生效之日起30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贷款通则》第五十三条
贷款人对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的借款人,应当要求其在产权转让或解散前必须落实贷款债务的清偿。
4. 离婚了房子贷款怎么过户
房子有悄绝盯贷款 ,离婚想要过户应先提前还清贷款或者变更贷款人,此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根据《 不动产登记 暂行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宏世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 登记申请书 ;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授权委托书 ;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启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