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企业贷款向银行提交的购销合同及会计报表内容不真实,该企业该承担什么责任
企业以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如果仅仅是对资料的包装,而且有能力归还,被银行发现后,银行有权随时追回贷款。
假定企业使用虚假会计资料骗取银行借款数额较大,而且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的,企业、银行两单位的相关人员都可能会承担刑事责任。企业相关责任人可能涉嫌诈骗犯罪,而银行相关人员则可能涉嫌诈骗罪共犯,渎职等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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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用假资料贷款有什么后果
贷款收入证明造假后果:
办理贷款使用假的证明后果非常严重,首先如果被银行发现,贷款将无法通过审核,严重的还将承担法律风险。更严重的是可能涉嫌骗取贷款罪,会根据数额大小被判处不等的有期徒刑。所以后果还是很严重的。
【拓展资料】
贷款简单通俗的理解,就是需要利息的借钱。
贷款是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一定利率和必须归还等条件出借货币资金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广义的贷款指贷款、贴现、透支等出贷资金的总称。银行通过贷款的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可以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对补充资金的需要,促进经济的发展,同时,银行也可以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自身的积累。
商业银行制定贷款政策的目的,首先是为了保证其业务经营活动的协调一致。贷款政策是指导每一项贷款决策的总原则。理想的贷款政策可以支持银行作出正确的贷款决策,对银行的经营作出贡献;其次,是为了保证银行贷款的质量。正确的信贷政策能够使银行的信贷管理保持理想的水平,避免风险过大,并能够恰当地选择业务机会。
贷款方式是银行对企业发放贷款的闭羡方式。按照贷款保证的不同方式,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指仅凭借贷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而发放的贷款,可视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质押贷款。目前中国信贷资金的供应方式可分为三种,即直接贷放,间接贷放以及买,卖方贷款。
银行通过贷款方式将所集中的货币和货币资金投放出去,满足社会扩大再生产的补充资金需要,促进经济发展;同时也可由此取得贷款利息收入,增加银行本身的积累。在中国,还运用贷款的有偿使用原则,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并且把银行信贷作为分配资金的重要方式,也作为调节和管理经济的重要经济杠杆。
会构成骗取贷款罪。
1法律条文
骗取贷款罪是《刑法修正案(六)》新设罪名。刑法第175条规定的多种犯罪之一,“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罪名分析
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客体是破坏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客观方面是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
拓展资料:
一、立法背景
在市漏纳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不应当把从银行获取贷款后还不上的,都作为贷款诈骗罪处理。考虑到实践中以欺骗手段获取银行和金融机构的贷款,客观上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刑法修正案(六)》将其入罪。认定骗取贷款罪的关键有两点,一是对欺骗手段的认定,二是对“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应注意收集证据,在主观方面证明被告人具有骗取银行贷款的犯罪故意。同时,要注意查找充分证据,证明犯罪的实际后果非常严重,符合骗取贷款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求。
二、本罪与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相似罪名的区分:
骗取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在客观方面都表现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贷款,区别点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对行为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目的,或者证明其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的,只能认定为骗取贷款罪。
法律分析:办理假收入证明的后果是十分严重的,首先,对于借款人来说,如果因为开虚假收入证明被银行识破,将无法通过贷款审核,情况严重还将承担法律风险。即便审核通过,面对后期的还款压力无法支付月供,房子还将面临被银行收回的可能。
而更严重的后果是,借款人伪收入证明骗取银行贷款,还涉嫌骗取贷款罪。刑法中的规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轿搜拍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 虚假材料贷款谁的责任
某个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如果依法不因此导致提供的整个材料无效的,不认为是提供了虚假材料。如果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并因此导致整个材料也是虚假无效的,那么这个材料就是虚假的,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当然,如果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是伪造、变造的,肯定是虚假材料。如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是他人代签,但加盖的单位公章是真实的,那么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就是真实有效的,不是虚假材料。因为签字并不是决定以单位名义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是否有效的条件,签字不符不导致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但是如果所加盖的单位公章是虚假的,则整个授权委托书或者代理书无效就是“虚假材料”。(3)企业提供不实资料贷款扩展阅读在涉及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案件处理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确保投标材料真实有效是供应商应尽的法定义务,违反这一义务要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法》第三条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条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2、正确认定“虚假材料”。某个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如果依法不因此导致提供的整个材料无效的,不认为是提供了虚假材料。如果投标材料的某一部分虚假并因此导致整个材料也是虚假无效的,那么这个材料就是虚假的,应按“提供虚假材料”处理。当然,如果提供的材料本身就是伪造、变造的,肯定是虚假材料。3、以谋取中标、成交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才是违法行为。《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是“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或成交的”,也就是说,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使自己能符合采购要求或者增加自己的竞争力或者在评审中增加分值等,最终是能在项目采购中中标或成交。如果供应商提供的虚假材料客观上无法影响采购项目的中标或成交,就无法达到谋取中标或成交的目的。
D. 公司和银行人员联合搞假贷款,应该如何举报,是违规还是违法
如果公司和银行人员联合搞假贷款,可以收集证据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地方进行举报。
这种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的则可定义为犯罪行为。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企业提供不实资料贷款扩展阅读
贷款诈骗罪法程度定位
1、一般处罚
自然人犯本罪的,没收财产。
2、情节严重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较大的;
(2)挥霍贷款,或者用贷款进行违法活动,致使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的;
(3)隐匿贷款去向,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4)提供虚假的担保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5)假冒他人名义申请贷款,贷款期限届满后,拒不偿还的。
3、情节特别严重
(1)为骗取贷款,向银行或者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巨大的;
(2)携带贷款逃跑的;
(3)使用贷款进行犯罪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