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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

发布时间:2024-01-19 13:08:15

『壹』 鼓励并购出险房企优质项目盘活资产,房地产“精准拆弹”

盘活出险房企资产,优质房企优势有望进一步扩大。

近日,第一财经记者获悉,央行、银保监会联合对金融机构发出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并购出现经营风险的房地产企业优质项目。

通知内容主要涉及六个方面,即稳妥有序开展并购贷款业务、加大债券融资支持力度、积极提供并购融资顾问服务、提高并购服务效率、做好风险管理、建立报告制度和宣传机制。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监管此举意在缓解出险房企流动性压力,未来随着政策多维度发力,优质房企优势有望进一步扩大。受此消息影响,20日早盘,地产股开盘表现强势。板块指数涨0.95%,位列行业涨幅榜第二位。

盘活出险房企资产

一直以来,并购方式都是盘活出险房企资产的重要手段。但值得注意的是,与此前几轮房地产行业并购重组交易标的多以股权为主有所不同,通知此次明确,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出险和困难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而非企业本身。

通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稳妥有序开展房地产项目并购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优质房地产企业兼并收购流动性困难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

“过去,房地产企业也会出现一些经营困难,国内每年都有大量的中小房企倒闭,但这些房企的退出并不会对市场产生影响,其中一个重要的风险化解手段就是并购,由别的大型企业收购或者把项目买去。目前,一些相对比较大的房地产企业出现了风险事件,做好相关风险化解工作,并购也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第一财经从接近监管人士处了解到,此次《通知》兼并收购的主体要自身条件较好,否则也会拖累参与并购的房地产企业本身。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认为,并购的目的是为了化解困难房企的项目,包括有可能会出现烂尾的住房项目等,与收购企业股权等没有关系,是经营的范畴。“预计并购方面的银行贷款、并购的相关债券等会明显发力,以给此类并购业务提供更优质的金融服务。”

平安证券研报指出,《通知》意在加快协助出险房企完成项目转让,缓解出险房企流动性压力。从收购对象及收购主体来看,《通知》强调收购对象是出现风险和经营困难的大型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收购主体自身条件要好。

在当下的房地产行业,并购也许是速效药,是激活企业和盘活资产的重要途径。20日,据市场消息,融创中国近日成功出售上海虹桥商务区写字楼、杭州核心地段酒店及写字楼等三个项目,预计交易总价在26.8亿元。近两个月来,融创通过项目处置、资本运作等方式,回笼资金规模超过200亿元。

12月8日,招商蛇口在交易商协会注册并购票据,募集资金用于房地产项目的兼并收购。

在风险把控方面,《通知》也进一步明确,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穿透原则评估项目的合规性。不能只看项目的表面,还要穿透到底层,查看该项目是否合规,同时要严格遵守房地产开发贷款的监管要求,加强并购贷款的风险控制和贷后管理,做好资金用途的监控。

根据《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规定,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

行业格局有望重塑

2021年9月以来,房企信用事件时有发生,销售下行叠加融资困境让多家大型房企陷入流动性危机。这也让房企并购融资陷入了“死循环“,比如一些房企担心对经营困难的房企承债式收并购,可能会影响收并购方自身的负债指标;同时,银行受限于监管指标管理,在放贷方面也存在一定限制。

融资环境改善是房企开展项目并购的直接动力源。四季度以来,金融部门多次发声“满足合理的住房信贷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

与此同时,金融管理部门多场重要会议相继召开,推进维护房地产行业良性循环。据悉,近日,央行、国资委召开房地产企业座谈会,参会机构主要为优质的大型民营房地产企业以及国有房地产企业,鼓励优质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并购出现风险的大型房地产企业的优质项目。

此外,央行、银保监会也于近期召集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座谈,希望银行业金融机构能够积极推进并提供并购贷款,对出现风险的大型房地产企业不要盲目抽贷断贷。

平安证券认为,随着相关政策落地,除盘活出险房企流动性外,优质民企、央国企有望借助政策东风扩大优势。同时,政策在项目选择、融资支持、风险管理等方面的支持,亦有望帮助受让房企控制并购风险。

根据Wind资讯统计,截至12月19日,2021年第四季房地产行业并购金额2678.4亿元,环同比分别增长103%、71.5%。

平安证券预计,从美日经验来看,阵痛期后行业均迎来并购整合高峰,本次政策出台有望加速行业洗牌,“劣币”出清后行业格局有望重塑,优质房企优势有望进一步扩大。随着更多支持政策落地,行业收并购有望进一步放量。

『贰』 并购贷款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

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并购贷款中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叁』 并购贷款的管理办法有哪些

以下为并购贷款的管理办法全文。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经营行为,提高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能力,加强商业银行对经济结构调整和资源优化配置的支持力度,促进银行业公平竞争,维护银行业合法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并购可由并购方通过其专门设立的无其他业务经营活动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下称子公司)进行。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第五条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健全的风险管理和有效的内控机制;(二)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三)其他各项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四)有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前,应当制定并购贷款业务流程和内控制度,并向监管机构报告。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后,如发生不能持续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情况,应当停止办理新的并购贷款业务。第六条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制定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充分考虑国家产业、土地、环保等相关政策,明确发展并购贷款业务的目标、客户范围、风险承受限额及其主要风险特征,合理满足企业兼并重组融资需求。第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管理强度高于其他贷款种类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并购贷款管理制度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业务流程、内控制度以及管理信息系统能够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并购贷款统计制度,做好并购贷款的统计、汇总、分析等工作。第九条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商业银行并购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发现商业银行不符合业务开办条件或违反本指引有关规定,不能有效控制并购贷款风险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采取责令商业银行暂停并购贷款业务等监管措施。第二章风险评估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战略风险、法律与合规风险、整合风险、经营风险以及财务风险等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评估并购贷款的风险。商业银行并购贷款涉及跨境交易的,还应分析国别风险、汇率风险和资金过境风险等。第十一条商业银行评估战略风险,应从并购双方行业前景、市场结构、经营战略、管理团队、企业文化和股东支持等方面进行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并购双方的产业相关度和战略相关性,以及可能形成的协同效应;(二)并购双方从战略、管理、技术和市场整合等方面取得额外回报的机会;(三)并购后的预期战略成效及企业价值增长的动力来源;(四)并购后新的管理团队实现新战略目标的可能性;(五)并购的投机性及相应风险控制对策;(六)协同效应未能实现时,并购方可能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或退出策略。第十二条商业银行评估法律与合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一)并购交易各方是否具备并购交易主体资格;(二)并购交易是否按有关规定已经或即将获得批准,并履行必要的登记、公告等手续;(三)法律法规对并购交易的资金来源是否有限制性规定;(四)担保的法律结构是否合法有效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定程序;(五)借款人对还款现金流的控制是否合法合规;(六)贷款人权利能否获得有效的法律保障;(七)与并购、并购融资法律结构有关的其他方面的合规性。第十三条商业银行评估整合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并购双方是否有能力通过以下方面的整合实现协同效应:(一)发展战略整合;(二)组织整合;(三)资产整合;(四)业务整合;(五)人力资源及文化整合。第十四条商业银行评估经营及财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分析以下内容:(一)并购后企业经营的主要风险,如行业发展和市场份额是否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公司治理是否有效,管理团队是否稳定并且具有足够能力,技术是否成熟并能提高企业竞争力,财务管理是否有效等;(二)并购双方的未来现金流及其稳定程度;(三)并购股权(或资产)定价高于目标企业股权(或资产)合理估值的风险;(四)并购双方的分红策略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五)并购中使用的债务融资工具及其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六)汇率和利率等因素变动对并购贷款还款来源造成的影响。商业银行应当综合考虑上述风险因素,根据并购双方经营和财务状况、并购融资方式和金额等情况,合理测算并购贷款还款来源,审慎确定并购贷款所支持的并购项目的财务杠杆率,确保并购的资金来源中含有合理比例的权益性资金,防范高杠杆并购融资带来的风险。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分析与并购有关的各项风险的基础上,建立审慎的财务模型,测算并购双方未来财务数据,以及对并购贷款风险有重要影响的关键财务杠杆和偿债能力指标。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在财务模型测算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种不利情形对并购贷款风险的影响。不利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一)并购双方的经营业绩(包括现金流)在还款期内未能保持稳定或增长趋势;(二)并购双方的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团队不稳定或不能胜任;(三)并购后并购方与目标企业未能产生协同效应;(四)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情形。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在全面评估并购贷款风险的基础上,确认并购交易的真实性,综合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资金来源是否充足,还款来源与还款计划是否匹配,借款人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和本金等,并提出并购贷款质量下滑时可采取的应对措施或退出策略,形成贷款评审报告。第三章风险管理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0%。第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按照本行并购贷款业务发展策略,分别按单一借款人、集团客户、行业类别、国家或地区对并购贷款集中度建立相应的限额控制体系,并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第二十一条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60%。第二十二条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具有与本行并购贷款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熟悉并购相关法律、财务、行业等知识的专业人员。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内部组织并购贷款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的专业团队,对本指引第十一条到第十七条的内容进行调查、分析和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前款所称专业团队的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并购从业经验,成员可包括但不限于并购专家、信贷专家、行业专家、法律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在并购贷款业务受理、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合同签订、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主要业务环节以及内部控制体系中加强专业化的管理与控制。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受理的并购贷款申请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并购方依法合规经营,信用状况良好,没有信贷违约、逃废银行债务等不良记录;(二)并购交易合法合规,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反垄断、国有资产转让等事项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取得有关方面的批准和履行相关手续;(三)并购方与目标企业之间具有较高的产业相关度或战略相关性,并购方通过并购能够获得目标企业的研发能力、关键技术与工艺、商标、特许权、供应或分销网络等战略性资源以提高其核心竞争能力。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可根据并购交易的复杂性、专业性和技术性,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有关调查并在风险评估时使用该中介机构的调查报告。有前款所述情形的,商业银行应建立相应的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并通过书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当加强贷前调查,了解和掌握并购交易的经济动机、并购双方整合的可行性、协同效应的可能性等相关情况,核实并购交易的真实性以及并购交易价格的合理性,防范关联企业之间利用虚假并购交易套取银行信贷资金的行为。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原则上应要求借款人提供充足的能够覆盖并购贷款风险的担保,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抵押、股权质押、第三方保证,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形式的担保。以目标企业股权质押时,商业银行应采用更为审慎的方法评估其股权价值和确定质押率。第三十条商业银行应根据并购贷款风险评估结果,审慎确定借款合同中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分期还款计划、担保方式等基本条款的内容。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保护贷款人利益的关键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重要财务指标的约束性条款;(二)对借款人特定情形下获得的额外现金流用于提前还款的强制性条款;(三)对借款人或并购后企业的主要或专用账户的监控条款;(四)确保贷款人对重大事项知情权或认可权的借款人承诺条款。第三十二条商业银行应通过本指引第三十一条所述的关键条款约定在并购双方出现以下情形时可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一)重要股东的变化;(二)经营战略的重大变化;(三)重大投资项目变化;(四)营运成本的异常变化;(五)品牌、客户、市场渠道等的重大不利变化;(六)产生新的重大债务或对外担保;(七)重大资产出售;(八)分红策略的重大变化;(九)担保人的担保能力或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化;(十)影响企业持续经营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三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提款条件以及与贷款支付使用相关的条款,提款条件应至少包括并购方自筹资金已足额到位和并购合规性条件已满足等内容。商业银行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加强对贷款资金的提款和支付管理,做好资金流向监控,防范关联企业借助虚假并购交易套取贷款资金,确保贷款资金不被挪用。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有义务在贷款存续期间定期报送并购双方、担保人的财务报表以及贷款人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加强贷后检查,及时跟踪并购实施情况,定期评估并购双方未来现金流的可预测性和稳定性,定期评估借款人的还款计划与还款来源是否匹配,对并购交易或者并购双方出现异常情况的,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贷款安全。并购方与目标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商业银行应加大贷后管理力度,特别是应确认并购交易得到实际执行以及并购方对目标企业真正实施整合。第三十六条商业银行在贷款存续期间,应密切关注借款合同中关键条款的履行情况。第三十七条商业银行应按照不低于其他贷款种类的频率和标准对并购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和计提拨备。第三十八条并购贷款出现不良时,商业银行应及时采取贷款清收、保全,以及处置抵质押物、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等风险控制措施。第三十九条商业银行应明确并购贷款业务内部报告的内容、路线和频率,并应至少每年对并购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资产价值变化进行内部检查和独立的内部审计,对其风险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当出现并购贷款集中度趋高、贷款风险分类趋降等情形时,商业银行应提高内部报告、检查和评估的频率。第四十条商业银行在并购贷款的不良贷款额或不良率上升时应加强对以下内容的报告、检查和评估:(一)并购贷款担保的方式、构成和覆盖贷款本息的情况;(二)针对不良贷款所采取的清收和保全措施;(三)处置质押股权的情况;(四)依法接管企业经营权的情况;(五)并购贷款的呆账核销情况。第四章附则第四十一条商业银行贷款支持已获得目标企业控制权的并购方企业,为维持对目标企业的控制权而受让或者认购目标企业股权的,适用本指引。第四十二条政策性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开办并购贷款业务的,参照本指引执行。第四十三条本指引所称并购双方是指并购方与目标企业。第四十四条本指引由中国银监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五条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8〕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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