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西部计划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中央部属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或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达到3年及以上的,可以获得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每人每年不超过8000元,分三年补偿或代偿完毕。地方高校应届毕业生可向所在院校咨询相关政策, 简单说就是你通过劳动还助学贷款。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Ⅱ 新疆大学生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和申请方式流程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发放、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享受国家财政风险补偿和贴息政策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迄今已走过十年,每年帮助三百多万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解决上学难题。
本专科生贷款
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
随着生源地助学贷款体制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受理工作的电子化、规范化,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可在“家门口”方便地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每年秋季开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可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申请贷款(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本专科生、预科生贷款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贷款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后,父母不用再担心交不起学费,解除了后顾之忧,学生也能安心学习。
学生在读期间
不用支付利息
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读期间不用支付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入)共同负担,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
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学生在读及毕业后3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结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工作已启动
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已经启动,如有疑问,可拨打国家开发银行热线95593咨询。
同时,教育部于7月23日至9月12日早晨8点至晚间8点,开通两部高校学生资助热线电话:010-66097980、010-6609659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中央部属高校和部分地方高校也同时开通热线电话,受理学生咨询和求助。
;Ⅲ 西部计划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
法律依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