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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工作10年未买公积金贷款多少钱

发布时间:2024-04-17 17:48:32

㈠ 我在成都工作,未交满一年的住房公积金,但是我想买房了,请问一下我最多能贷款多少呢注明一下我是农...

借款人已累计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
已交付所购住房全部价款30%以上的首付款;
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符合 以上条件方可贷款。
成都公积金贷款最高好像不超过40万。

㈡ 单位未缴公积金该如何维权买二手房可以贷款多少买房贷款年限是多久

单位未缴公积金该如何维权?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违背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备案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开设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申请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多万元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自己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乘于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七条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逐渐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自己当月薪水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加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自己当月薪水乘于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十八条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收入的5%;有必要的大城市,可以稍微提升缴存比例。实际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制订,经区级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州、市辖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九条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以其薪水中代收代缴。

单位理应于每月派发职工薪水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交社保的住房公积金扣缴到住房公积金资金内,由受委托金融机构记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二十条单位理应准时、全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可贷款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会或是公会探讨根据,并且经过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能够降低缴存比例或是缓交;待单位经济收益转好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是补交缓交。

买二手房可以贷款多少?买房贷款年限是多久?

二手房能够贷款是多少?

1、二手房的商业服务贷款与房产的具体成交价格、修建时代及其工资收入情况相关。一般是能够贷款评估价值的70%,假如房子建造时代不是很久得话,一般可以贷款具体成交价格的60%上下,倘若成交价格是50万余元得话,能够贷款30万元左右(没有附加的税金)。

2、与此同时贷款的额度也需要遭受贷款期限和工资收入的牵制。金融机构规定贷款的月还贷不能超过收入的50%,换句话说,假如你开具的个人收入证明证明你的月收益为3500元,那样月还贷那就需要保持在1750元/月之内。并依据这个标准明确你贷款期限及其贷款信用额度。

3、假如你的年龄不是很大,收入稳定得话,依照你所说的标准该是可以正常贷款的、50万余元的房产假如贷款25万余元贷款20年的情况下,月还贷大约就在那1750元/月上下。

购房贷款期限是多久?

1、住房贷款长期限为30年、本人商业用房贷款长期限为10年、男性年纪不得超过60岁、60-你的年龄为男性长贷款期限、女性年纪不得超过55岁;55-你的年龄为女性长贷款期限二手房的商业服务贷款与房产的具体成交价格、房子修建的年代以及个人收入情况相关。

2、房子市场公司估值越大、可以取得的二手房能贷款信用额度也就越高。一般情况下、二手房能贷款信用额度为市场估值的6成前后。

3、自然、二手房的市场估值和很多因素有关、比如二手房地理位置、楼龄、服务设施这些二手房过度陈旧、楼龄超出20年就比较难获得贷款了、仅有一部分组织给予下款、可是可贷的金额并不大次之、二手房能贷款是多少还和申请者自身条件相关。

上边这些就是给大家了解到的二手房能够贷款是多少,购房贷款期限是多久,大家在办理贷款之前一定要掌握房子是否满足贷款的规定,以及自己是不是满足条件,在办理二手房贷款时,备好有关的有效证件可以让我们在办理环节中更为省时省力。

㈢ 我在国企工作,有稳定的收入,想贷款买房,但是不使用公积金,能用工资证明贷款吗首付是多少

可以,有稳定收入,提供银行流水,工资越高银行给你的贷款额越高,现在商业贷款首套房最低为房价的30%。对拥有一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购二套房,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40%。

商业贷款需要条件和贷款流程:

个人住房贷款是指银行用信贷资金向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各类型住房的自然人发放的贷款。
基本规定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建造、大修住房。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自然人及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
3.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建造、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
4.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
5.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6.还款方式:委托扣款、柜面还款方式。
7.还款方法: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到期本息一次性清偿的还款方法;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可采用等额本息、等额本金还款法等。
8.贷款担保:抵押、质押、保证、抵押加阶段性保证等担保方式,可采用一种或同时采用几种贷款担保方式。
9.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
(2)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材料;
(3)合法有效的购(建造、大修)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4)首付款证明材料;
(5)贷款担保材料;
(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办理流程
1.贷款申请:客户填写并提交银行规定的申请表和申请材料。
2.贷前调查及面谈:银行与借款人面谈,进行贷前调查等。
3.贷款审批:银行进行贷款审批。
4.签订合同:客户的贷款审批通过后,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5.贷款发放:符合条件后银行发放贷款。
6.客户还款:客户按约定按时还款。
7.贷款结清。

㈣ 我在公司干了八年了,一直未缴纳公积金,最少要给我补交几年的

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上班之日起就应该给你缴纳公积金,这种情况,你可以申诉到当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这个有广东的案例,住房公积金中心和法院会支持你的公积金的
王瑛姑系广东正大光明公司员工,在职期间,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
王瑛姑于2014年10月23日写了一份《投诉信》给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具体内容为:
投诉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人姓名王瑛姑,身份证号码xxx,于1997年2月入职在正大光明广东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离职(住房公积金账号为:****8888),在本人在职期间,该单位未为本人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本人确认上述劳动期间的真实性,不存在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等方面的相关仲裁或诉讼。现本人请求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为本人追讨1997年2月至2012年11月单位欠缴部分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4年11月17日发出《核查通知书》,具体内容为:
核查通知书
正大光明(广东)工业有限公司:
现有职工王瑛姑反映你单位逾期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一事,请你单位核实以下情况:
一、该职工与你单位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起始时间。
二、你单位是否为该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时间。
三、职工相关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若你单位对职工所反映的事实有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意见并附上有关加盖单位公章的证明资料。逾期不提出意见的,我中心将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正大光明(广东)工业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4日发出《关于王瑛姑相关情况的回复》,具体内容为:
关于王瑛姑相关情况的回复
贵单位关于王瑛姑反映我公司逾期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而发出的《核查通知书》已收悉,现就我司已离职员工王瑛姑相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1.王瑛姑,女性,生于xx年xx月xx日,于1997年2月14日入职我司,在职期间工作岗位为生产一线工人,时至2010年l2月28日已达到女工人年满50周岁之法定退休年龄条件,劳动合同法定终止,即:王瑛姑于1997年2月14日至2010年12月28日期间与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2.鉴于我司属玩具生产制造企业的行业特点,王瑛姑在职期间基本月薪均为韶关市同期企业月最低工资标准,整体收入不高,且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均未有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任何相关事宜,王瑛姑本人在职期间也未就缴存住房公积金提出任何异议,故我司未安排王瑛姑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
3.鉴于目前王瑛姑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依法不再是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适主体,而且也远远超出法律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故公司应不需承担其补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责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5年7月30日发出《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具体内容为:
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
正大光明(广东)工业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未按规定为王瑛姑缴存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现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为你单位王瑛姑补缴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合计6750元。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本决定的,本中心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公司于2015年9月7日发出《函》,具体内容为: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贵单位给予的限缴通知书,就要求补缴王瑛姑的住房公积金一事,我公司决定走法律程序解决。特此函告!
公司对决定不服,向韶关市政府申请复议,韶关市政府于2016年4月1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做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
公司不服,向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级法院:没缴纳住房公积金,当然得补缴,公司起诉无理,不予支持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规定,公司请求撤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理由不充分。所查明的事实清楚,处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维持。
公司请求撤销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理由不充分。复议决定所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公司上诉:入城务工的农民不属必须缴纳的对象,且已超过2年时效,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是行政机关,无权作出决定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高院提出上诉称:
一、《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补充文件建金管(2005)5号文对条例作了补充,该文件许可对进城务工人员可缴纳住房公积金,王瑛姑不属于必须缴纳的对象。因此,对于王瑛姑这样的入城务工的农民,不属于必须缴纳的对象。
二、住房公积金的属性确定了该笔资金最终归属是个人所得,是王瑛姑的个人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属于民事债务,应当受到民法的时效限制,应适用两年时效。王瑛姑对单位和其个人没有缴纳住房公积金这个事实是明知的,她未及时主张权利,远远超过两年,应承担逾期主张的不利后果。而且她已终止合同,不属于在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有关系。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事业单位,不是政府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是超越权限,没有法律依据。
高级法院:缴纳住房公积金属强制义务,无户籍限制,也无时效限制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与社会保障监督及行政复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的《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及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四十六条:“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依据上述规定,为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本案中,公司未依法为其职工王瑛姑缴存1999年4月至2010年12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符合上述规定,韶关市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上述《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并无不妥,原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正确,本院依法应予以维持。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三十八条的规定,王瑛姑属于条例规定的缴纳职工对象,公司应及时为王瑛姑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于职工的户籍性质没有例外的规定,也没有规定两年的时效限制,因此,公司上诉认为王瑛姑是进城务工人员,不属于必须缴纳的对象,本案已过二年的诉讼时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明确授权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公司上诉主张韶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出涉案《责令限期办理补缴决定书》属于超越职权,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广东高院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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