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宁波的公积金要是辞职了,如何才可提取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或者其他证明;
(二)购买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土地等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三)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规划行政等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四)退休的,提供退休证明;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六)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未就业证明;
(七)出境定居的,提供出境定居证明;
(八)户口迁出本省行政区域的,提供迁移证明;
(九)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提供购房贷款合同;
(十)支付房租的,提供工资收入证明和住房租赁合同;
(十一)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提供户口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
(十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规定提取的其他情形。
(1)宁波工作离职后提取公积金贷款扩展阅读: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
使用本人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50万元;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且申请贷款时本人或其配偶正常缴存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贷款最高限额70万元。
⑵ 宁波公积金是不是辞职之后不管什么时候都可以取
宁波的住房公积金在辞职后是不可以立即领取的,只有符合提取条件的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五)出国、出境定居的;
(六)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七)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的储存余额。
(2)宁波工作离职后提取公积金贷款扩展阅读: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在其每月工资收入中代扣。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中心缴存。管理中心应当于收到住房公积金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也可以采取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归集。单位逾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中心按每逾期一日加收应缴存金额千分之一的滞纳金。单位应当对住房公积金单独建帐,及时登录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情况。
⑶ 宁波的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啊,我现在离职了,处于封存状态,可以拿的话要哪些证明啊
一、申请条件
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
二、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3、借记卡
4、街道社区开具的家庭生活困难证明
5、委托代理人办理提取的,提供代理人身份证明及委托书
三、办理流程
提取人提供相关资料到中心办事大厅或服务网点提出申请,工作人员审核资料,符合规定,当场办结;不符合规定的,管理中心不予办理;需要核实的,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予提取的决定,并答复提取人。
法定依据
1、《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储存余额:
2、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十、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未再就业,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办事者权利和义务
1、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申请人申请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