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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履行合同强制过户贷款

发布时间:2024-10-08 04:18:47

㈠ 二手房买卖,卖方违约不卖了,买方想实现过户!起诉法院继续履行合同,卖方不配合,法院会强制过户吗

二手房买卖,卖方违约不卖了,买方想实现过户!起诉法院继续履行合同,卖方不配合,法院会强制过户。
买方申请强制执行后,卖方仍然不配合,法院会下达一份执行裁定书,要求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过户手续。不动产登记部门收到裁定书后,直接办理过户手续。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 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㈡ 可以申请强制过户吗 哪些情况下房产不能强制过户

1、卖方违约,买方可以要求强制过户吗?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不 难看出,根据合同法的上述规定,乙方违约的,守约方可以要求继续履行、补救或者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即要求强制过户)是守约方维护自身权益的合理诉求。但是并非所有的强制过户诉求都会得到法律支持,有些情况下不适宜判决强制过户,那么守约方也只能选择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2、什么情况下买方要求强制过户会被驳回?
具体而言阻却强制过户的情况主要有下面几种:
(1)一房二卖中,其中一方的强制过户势必会被驳回。
一房二卖或者一房数卖的情况下,数个购买者都主张要求强制过户,而房屋只有一套,不管过户给谁都会造成其他购买人无法通过强制过户取得房屋的情况,那么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优先将房屋过户给哪一方取决于下面一个或者几个因素:
A、先占房屋;
B、先网签;
C、先签约;
D、付款最多。
这几个因素不难看出一房二卖情况下合同的履行情况对于房屋归属至关重要,一般说来先交房时最重要的享有优先过户权的因素,除此之外先办妥交易备案登记的一方也享有一定的优先权,这主要是为了保护物权的公示公信力,除此之外谁的合同履行最多可以强制过户的几率就会更大些,当然这里面也有人民法院的一个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2)购房人除非贷款否则无力支付剩余房款。
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下家一定要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那么一旦出现上家违约拒绝配合办理贷款或者过户的情况下,购房人很难获得贷款审批,即便获得贷款审批通过强制过户的方式也贷款抵押合同也很难履行,因为人民法院一般判决强制过户的前提是购房人支付完毕全款,而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剩余房款需要过户后才会支付,这与人民法院的强制过户判决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所以如果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3)房屋上附着抵押登记,购房人无力涤除的。
房屋买卖过户的前提是上家必须解除附着在房屋上的抵押登记,附带抵押登记的房屋是不能完成过户手续的,如果购房人有能力代替出售人归还欠款涤除抵押,那么可以消除过户障碍,否则人民法院无法判决强制过户。
(4)房屋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
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不仅没有办法过户也没有办法进行网签登记,所以购买被查封的房屋一定要非常小心,应该确保过户前查封被依法解除,如果系争房屋因为未了案件而被人民法院查封的,人民法院是不会判决购房人强制过户的。
(5)房屋上有违章搭建被记载到交易中心的。
《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二)属违法建筑、临时建筑或者附有违法建筑的”;由此可见一旦房屋上附有违法建筑并且被市政管理部门认定为违章搭建且拒不拆除的,相关部门有权将其通知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会将上述情况登记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自记载之日起该房屋不得进行转让登记和抵押登记,当然也就无法进行强制过户。
(6)特殊地段房屋未经政审。
特殊地段的房屋除了要满足正常房屋买卖的流程外还需要额外的政审,政审的过程需要双方自愿配合且需要填写诸多表格,如果一方拒绝配合办理政审的话,要向强制过户则必须强制政审,这存在很大的难度,所以未经政审的房屋买卖一般无法强制过户。

㈢ 本人买房,首付款已交,银行贷款已经审批完毕,卖方以种种理由不过户,怎么办

购房人面对卖房业主毁约该怎么办?

三步。

1、给律师打电话来律所面谈

2、尽快起诉保全房子

3、打赢官司,强制过户

一切的谈判,都是以100%的胜利为前提的,双方无非是互相退让寻求利益最大化,成本最小化。所以,购房人切忌,在对方准备充分的时候还指望靠谈判来解决问题。先起诉,再谈判。可能你这里还谈着呢,那头人家已经把房卖给别人了,或者抵押了。

业主想要毁约的时候,通常购房人还蒙在鼓里。所以业主比购房人先找律师,所以绝大多数购房人遇到业主毁约的时候,业主已经行动了一回合了。打了一个先手。如果双方都对法律充分了解,业主是有很大机会毁约的。

可能购房人还会问,能赔钱吗?违约金约定了20%能赔到么?

这个方向错了,说明你就不懂法,没经验。违约金再高,基于合同法,法院未必能完全支持。即便完全支持,也未必能填平房价的上涨。加上执行难的问题,房款被拿在业主手里,导致购房人错过了购房时机。

广大购房人一般不了解,除了要求定金罚则“赔双倍”,合同约定违约金以外,合同法还规定了一种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通过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购房人可以打赢官司,让法院把房子“判给购房人”。用法言法语说是判决业主履行配合过户的义务。如果不执行法院判决,就可以强制执行,单方过户。



㈣ 二手房业主违约怎么办 四大案例告诉购房者维权方法

我们大家都知道随着现在房价政策的改革,即使政府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房价的过度攀升,但是房价也只是将涨价的速度放缓了一些,并不会有下降的趋势,所以很多人就会希望尽快购房,而房主看见房屋一夜之间房价上涨的情况,会违约的不在少数,所以也会导致二手楼交易纠纷案件的增加,那么今天我们就来教大家一些方法,以便大家在交易时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一:业主坐地起价30万被判决强制过户

吴小姐与胡先生于2014年11月27日,通过深圳市某地产中介公司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吴小姐购买吴先生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深南路某小区的房产,合同总价款200余万元。依据合同的约定,吴小姐于2014年11月支付定金600000元人民币,胡先生于2014年12月将涉案房产交付给吴小姐占有使用。后吴小姐在过年期间又支付部分房款,2015年3月,双方在建设银行办理建设银行办理了70余万元的资金监管。后吴小姐取得70余万元的银行贷款承诺书,并代为支付担保赎楼费用将房产赎出。

然而,2015年3月吴小姐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但胡先生却以房屋价格上涨为由,要求吴小姐多支付购房款30万元,否则拒绝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吴小姐在同意适当增加的基础上,胡先生仍然拒绝。

2015年4月吴小姐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胡先生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并将涉案的房产过户至吴小姐名下。

经过审理,一审法院认为:吴小姐已经履行了合同的付款义务,涉案的房产也已经赎出红本在手,房产也已经交付给其实际占有使用,胡先生提出的加价理由不成立,应该完整的履行合同义务。吴小姐已经履行了主合同义务的情况下,胡先生并无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故对于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二:卖家反价被判赔成交价20%违约金

买卖双方于2015年3月14日签订买卖合同,卖方同意将深圳某套住宅出售给买方,房屋建筑面积为88平方米。约定的成交价格为220万元。合同成交当日买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并在3月30日办理资金监管,监管金额为49万元。2015年4月20日银行出具贷款承诺书。然而,3月30日房地产新政调整,深圳房价暴涨。卖方于4月22日发出解约通知书,理由是“涉案房产存在口头租约,租客不同意提前搬迁,并主张优先购买权”。

2015年5月5日买方起诉卖方。经过审理,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卖方要保证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并保证交楼前解除租赁合同,卖方现在又以承租人拒绝解除合同等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已经构成违约。

由于该房产存在其他纠纷,继续履行合约强制过户的条件已不存在。因而一审法院判决按照成交价的20%来承担违约责任,卖方返还10万元定金、赔偿违约金44万元。同时4600元受理费以及3220元保全费也均由卖方承担。

案例三:卖家违约想赔定金了事法院判决继续履行合同

2015年3月8日,买方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卖方将罗湖区某小区园住宅转让给买方,交易价格为215方。买方在当天支付了5万元现金。2015年的4月3日,双方签署了《二手楼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买方将首期款人民币57万元存入银行的监管账号中。

但是到2015年5月3日,卖方却忽然反价,并通知银行终止资金监管。但在此时,银行已经出具了贷款承诺书。卖方在决定违约后也提出按照违约条款双倍返还定金、即10万元来解决纠纷。但买方没有同意,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同时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人民币20万元。

经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判决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强性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已经履行了支付定金、首期款、提出贷款申请等义务,且被告也承认银行已经发贷款承诺函,承诺货款150万元。这足以表明原告已经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被告却明确表示不予继续履行合同,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原告没有提供相应损失凭证,再加上被告在拒绝履行卖房义务之后,主动要银行解除资金监管,并积极寻求和解,已经尽到止损的义务,因而法院没有支持原告提出的赔偿请求。

案例四:法院调解继续履行合同

2015年1月17日某居间公司居间,巫某向被告杨某购买龙岗区吉华路某花园房产,成交价255万元。巫某当天签约支付定金2万元,3日内支付定金3万元。4月15日前监管首期款,并申请银行按揭贷款。杨某在签约当日将房产证交居间公司。同时双方签订了《合同主体变更确认书》。杨某同意将买方姓名变更为巫某,由巫某继续履行合同的相关义务。

合同签订后,居间公司保证人向杨某支付定金5万元,买卖双方也按约在银行监管首期款82万元。后银行要求追加监管首期款24万元。

然而,当巫某按要求将该款打入银行监管账号后,杨某却想反价拒绝配合签字。

经过多次催促和商量之后,杨某依然坚持不签字。随后,巫某将其告上法院。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并要求其承担延迟履行违约金。

在法院主持调节之后,经过协商,双方达成和解,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

在上文中,我们为大家介绍了四个有个卖方违约的案例及相关的处理办法,我们知道卖家之所以会违约,还是因为一天一个价的房价,一夜之间卖家发现自己的房屋价格又攀升了几十万,就自然而然被利益冲昏了头,即使违约也要多赚一点钱,所以我们希望大家在阅读完这些案例之后,能够尽可能地了解如果自己遭遇到了这种情况应该怎样面对和处理,希望大家都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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