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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

发布时间:2024-11-09 20:10:21

① 央行: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增长稳市场主体决策部署,针对当前疫情冲击影响部分行业企业困难增多,以及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近日,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制约金融机构放贷的因素入手,按照市场化原则,进一步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长效机制,着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助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创业、稳经济增长。

《通知》指出,要健全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增强敢贷的信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推动尽职免责制度落地。加快构建全流程风控管理体系,提升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识别、预警、处置能力。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监管要求,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积极开展政银保担业务合作,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简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

《通知》强调,要强化正向激励和评估考核,激发愿贷的动力。各金融机构要牢固树立服务小微经营理念,在经营战略、发展目标、机制体制等方面做出专门安排,提升金融供给与小微企业需求的适配性。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提高精细化定价水平,推动普惠小微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进一步改进完善差异化绩效考核,加强政策效果评估运用,持续优化地方融资环境。

《通知》要求,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夯实能贷的基础。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用好降准、再贷款再贴现、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科学制定年度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确保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全国性银行要向中西部地区、信贷增长缓慢地区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倾斜。加大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发行力度,积极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拓宽多元化信贷资金来源渠道。继续完善普惠金融专营机制,探索形成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的小微金融服务模式。加强部门联动,常态化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提高融资对接效率,降低获客成本。

《通知》明确,要推动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提升会贷的水平。健全分层分类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强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合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拓宽小微客户覆盖面。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丰富特色化金融产品,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供应链票据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便利小微企业融资。发挥普惠性支持措施和针对性支持措施合力,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近年来,人民银行深入开展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能力提升工程,持续优化金融政策体系,加强传导落实,督促引导金融机构优化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加大对小微企业金融支持。2022年4月末,普惠小微贷款余额20.7万亿元,同比增长23.4%,连续36个月保持20%以上的增速,普惠小微授信户数5132万户,同比增长41.5%,是2019年末的1.9倍;4月新发放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利率5.24%,处于历史较低水平。

下一步,人民银行将加强组织实施和政策宣传解读,加快落实稳经济一揽子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金融机构认真抓好《通知》落实落细,努力打通长效机制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切实提升小微金融服务质效,支持小微企业纾困发展,助力通过稳市场主体来稳增长保就业保基本民生。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推动建立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敢贷愿贷能贷会贷长效机制(以下简称长效机制),着力提升金融机构服务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愿、能力和可持续性,助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创业、稳经济增长,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刻认识建立长效机制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小微企业是发展的生力军、就业的主渠道、创新的重要载体。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小微企业发展,要求金融系统加大对实体经济特别是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普惠小微贷款明显增长、信用贷款和首贷户比重继续提升。近年来,金融系统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觉提高政治站位,服务小微企业取得积极成效,但金融机构内生动力不足、外部激励约束作用发挥不充分,“惧贷”“惜贷”问题仍然存在。加强和改进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关键要全面提高政治性、人民性,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从制约金融机构放贷的因素入手,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建立长效机制,平衡好增加信贷投放、优化信贷结构和防控信贷风险的关系,促进小微企业融资增量、扩面、降价,支持小微企业纾困发展,稳定宏观经济大盘,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健全容错安排和风险缓释机制,增强敢贷信心

(一)优化完善尽职免责制度。各金融机构要通过建立正面清单和负面清单、搭建申诉平台、加强公示等,探索简便易行、客观可量化的尽职免责内部认定标准和流程,引导相关岗位人员勤勉尽职,适当提高免责和减责比例。在有效防范道德风险的前提下,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符合监管规定的分支机构,可免除或减轻相关人员内部考核扣分、行政处分、经济处罚等责任。贷款风险发生后需启动问责程序的,要先启动尽职免责认定程序、开展尽职免责调查与评议并进行责任认定。要通过案例引导、经验交流等方式,推动尽职免责制度落地,营造尽职免责的信贷文化氛围。

(二)加快构建全流程风控管理体系。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小微企业信贷风险管理和内控机制建设,强化贷前客户准入和信用评价、贷中授信评级和放款支用、贷后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抽查,提升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识别、预警、处置能力。积极打造智能化贷后管理系统,通过大数据分析、多维度监测等手段,及时掌握可疑贷款主体、资金异常流动等企业风险点和信贷资产质量情况,有效识别管控业务风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督促金融机构加强对小微企业贷款资金用途管理和异常情况的监测,严禁虚构贷款用途套利。

(三)改进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方式。各金融机构要落实好普惠小微贷款不良容忍度监管要求,对不超出容忍度标准的分支机构,计提效益工资总额时,可不考虑或部分考虑不良贷款造成的利润损失。优先安排小微企业不良贷款核销计划,确保应核尽核。用好批量转让、资产证券化、重组转化等处置手段,提高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处置质效。对长账龄不良贷款,争取实现应处置尽处置。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各项评估中,可对普惠小微贷款增速、增量进行不良贷款核销还原,鼓励金融机构加快普惠小微不良贷款处置。

(四)积极开展银政保担业务合作。各金融机构要积极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见贷即担”“见担即贷”批量担保业务合作,减少重复尽职调查,优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深化“银行+保险”合作,优化保单质押、贷款保证保险等合作业务流程,助力小微企业融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会同相关部门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合理提高担保放大倍数,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扩大对小微企业的覆盖面,降低或取消盈利性考核要求,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适度提高代偿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为小微信贷业务提供风险缓释。

三、强化正向激励和评估考核,激发愿贷动力

(五)牢固树立服务小微经营理念。各金融机构要切实增强服务小微企业的自觉性,在经营战略、发展目标、机制体制等方面做出专门安排,对照小微企业需求持续改进金融服务,提升金融供给与小微企业需求的适配性。进一步优化信贷结构,逐步转变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国有企业等的传统偏好,扭转“垒大户”倾向,减少超过合理融资需求的多头授信、过度授信,腾挪更多信贷资源支持小微企业发展。

(六)优化提升贷款精细化定价水平。各金融机构要继续完善成本分摊和收益分享机制,加大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幅度,调整优化经济资本占用计量系数,加大对小微业务的倾斜支持力度。将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内嵌到内部定价和传导相关环节,统筹考虑小微市场主体资质、经营状况、担保方式、贷款期限等情况,提高精细化定价水平,推动综合融资成本稳中有降。适当下放贷款定价权限,提高分支机构金融服务效率。对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严重行业和地区的小微企业,鼓励阶段性实行更优惠的利率和服务收费,减免罚息,减轻困难企业负担。

(七)改进完善差异化绩效考核机制。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强化绩效考核引导,优化评价指标体系,降低或取消对小微业务条线存款、利润、中间业务等考核要求,适当提高信用贷款、首贷户等指标权重。将金融服务小微企业情况与分支机构考核挂钩,作为薪酬激励、评优评先的主要依据。合理增加专项激励工资、营销费用补贴、业务创新奖励等配套供给,鼓励开展小微客户拓展和产品创新。做好考核目标分解落实,确保各项保障激励政策及时兑现,充分调动分支机构和一线从业人员积极性。

(八)加强政策效果评估运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开展小微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推动金融机构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其分支机构的综合绩效考核。加强财政金融政策协同,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将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情况与财政奖补等挂钩。继续开展区域融资环境评价,完善评价体系,加强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地方融资环境持续优化。

四、做好资金保障和渠道建设,夯实能贷基础

(九)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运用降准释放的长期资金、再贷款再贴现等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提供的资金,将新增信贷资源优先投向小微企业。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运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推动金融机构持续增加普惠小微贷款投放,更多发放信用贷款。继续做好延期贷款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质量监测,密切关注延期贷款到期情况和信贷资产质量变化。

(十)持续增加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各金融机构要围绕普惠小微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的目标,结合各项贷款投放安排,科学制定年度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鼓励有条件的金融机构单列信用贷、首贷计划,加强监测管理,确保贷款专项专用。全国性银行分解专项信贷计划,要向中西部地区、信贷增长缓慢地区和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和行业倾斜。地方法人银行新增可贷资金要更多用于发放涉农和小微企业贷款,确保涉农和普惠小微贷款持续稳定增长。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调研了解辖区内金融机构普惠小微专项信贷计划制定和落实情况,并加强督促指导。

(十一)拓宽多元化信贷资金来源渠道。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等方式,盘活存量信贷资源。通过加大利润留存、适当控制风险资产增速等,增加内生资本补充。继续支持中小银行发行永续债、二级资本债,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地方政府用好新增专项债额度合理补充中小银行资本,鼓励资质相对较好的银行通过权益市场融资,加大外源资本补充力度。金融债券余额管理试点银行要在年度批复额度内,合理安排小微企业金融债券发行规模,严格规范募集资金使用管理。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及时摸排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资本补充债券需求,做好辅导沟通,提高发行效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地方法人银行发行小微企业金融债券进行奖补。

(十二)增强小微金融专业化服务能力。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增加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有效金融供给,结合区域差异化金融需求,继续完善普惠金融专营机制,加强渠道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探索形成批量化、规模化、标准化、智能化的小微金融服务模式。持续推动普惠金融服务网点建设,有序拓展小微业务营销和贷后管理职能,适当下放授信审批权限。加强跨条线联动,做好小微企业账户、结算、咨询等服务工作,促进多元化融资。

(十三)常态化开展多层次融资对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合作,通过线下主动走访、线上服务平台推送、行业主管部门推送等,畅通银企对接渠道,提高融资对接效率,降低获客成本。积极与各类产业园区、创业服务中心、企业孵化基地、协会商会等开展业务合作,搭建分主体、分产品的特定对接场景,为不同类型小微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持续开展小微企业融资跟踪监测,动态优化政策措施,快速、精准响应小微企业融资需求。

五、推动科技赋能和产品创新,提升会贷水平

(十四)健全分层分类的小微金融服务体系。开发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要加强对转贷款资金的规范管理,确保用于小微企业信贷供给,并围绕核心企业创新供应链金融模式,探索为其上下游小微企业提供直贷业务。全国性银行要发挥“头雁”作用,充分运用网点、人才和科技优势,切实满足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需求,提高融资可得性和便利性。地方法人银行要强化支农支小定位,将增加小微信贷投放与改革化险相结合,充分发挥贴近基层优势,形成特色化产品和服务模式,重点支持县域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

(十五)强化金融科技手段运用。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实施《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银发〔2021〕335号文印发),加大金融科技投入,加强组织人员保障,有序推进数字化转型。充分发挥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作用,合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创新风险评估方式,提高贷款审批效率,拓宽小微客户覆盖面。聚焦行业、区域资源搭建数字化获客渠道,拓展小微金融服务生态场景,提升批量获客能力和业务集约运营水平。优化企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微信小程序等功能及业务流程,为小微企业提供在线测额、快速申贷、线上放款等服务,提升客户融资便利性。科技实力较弱的中小银行可通过与大型银行、科技公司合作等方式提升数字化水平,增强服务小微企业能力。

(十六)加快推进涉企信用信息共享应用。各金融机构要深度挖掘自身金融数据和外部信息数据资源,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对小微企业进行精准画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依托地方征信平台建设,按照数据“可用不可见”的原则,在保障原始数据不出域的前提下,进一步推动地方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涉企信息向金融机构、征信机构等开放共享。指导市场化征信机构运用新技术,完善信用评价模型,创新征信产品和服务,加强征信供给。加快推广应用“长三角征信链”“珠三角征信链”“京津冀征信链”,推动跨领域、跨地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十七)丰富特色化金融产品。各金融机构要针对小微企业生命周期、所属行业、交易场景和融资需求等特点,持续推进信贷产品创新,合理设置贷款期限,优化贷款流程,继续推广主动授信、随借随还贷款模式,满足小微企业灵活用款需求。运用续贷、年审制等方式,丰富中长期贷款产品供给。依托核心企业,优化对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的融资、结算等金融服务,积极开展应收账款、预付款、存货、仓单等权利和动产质押融资业务。发挥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供应链票据平台、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作用,拓宽抵质押物范围,便利小微企业融资。

(十八)加大对重点领域和困难行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各金融机构要持续增加对科技创新、绿色发展、制造业等领域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支持培育更多“专精特新”企业。深入研究个体工商户经营特点和融资需求,加大创业担保贷款、信用贷款投放力度,为个体工商户发展提供更多金融服务。鼓励为符合授信条件但未办理登记注册的个体经营者提供融资支持,激发创业动能。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提高对新市民在创业、就业、教育等领域的金融服务质效。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做好疫情防控下的金融服务和困难行业支持工作,加强与商务、文旅、交通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发挥普惠性支持措施和针对性支持措施合力,帮助企业纾困,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

六、加强组织实施,推动长效机制建设取得实效

(十九)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解读,丰富宣传形式、提高宣传频率、扩大宣传范围。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金融机构营业网点以及线上线下融资服务平台等,主动将金融支持政策、金融产品和服务推送至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官方网站、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渠道,开展经验交流,宣传典型事例,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二十)强化工作落实。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明确分管负责同志、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税、交通、商务、文旅、市场监管、银保监等部门协调联动,强化对辖区内金融机构长效机制建设情况的监测督导。各金融机构要履行好主体责任,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认真梳理总结长效机制建设情况、遇到的困难和典型经验,打通长效机制落实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全国性银行于2022年6月底前将实施细则、牵头部门及其负责人、联系人、联系方式报送人民银行。

② 为鼓励大学生创业,浙江推出创业担保贷款,你对此怎么看

创业已经日渐成为大学生毕业之后的一大出路,众多大学生选择自主创业,成为自己的老板。

所以我认为这项政策为大学生创业提供资金的可能支持之外,更重要的是赋予了大学生更重大的社会责任,国家和政府尽可能地为其提供了政策上的扶持,大学生在创业中也更应该付出更多的努力和拼搏,而不是将其作为冤大头,将创业项目作为玩玩的游戏。

③ 河南南阳小额担保贷款 扶你走好创业路

河南南阳小额担保贷款 扶你走好创业路

市政府近日下发文件,进一步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以促进全民创业。新政的实施,使得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门槛更低、额度更高、受益人群更大,此次小额贷款新政给予创业人员的扶持力度可以说是前所未有。这也意味着,今后,在南阳创业的小老板,也可利用小额担保贷款拓宽融资渠道。

贷款对象再扩大

以往,我市的小额担保贷款主要是面对下岗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这次新政对贷款对象大大扩容,增加了小额担保贷款这一优惠政策的受益面。

今后,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以内、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城乡自主创业人员和吸纳以上人员达到规定比例的经济实体或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等,都可以申请贷款。

贷款额度大幅提高

与以往的政策相比,新政进一步提高对创业人员的贷款额度。“在当前各大银行紧缩银根、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艰难时期,小额担保贷款进一步加大贷款力度,这无疑是政府为企业送来了‘及时雨’。”市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有关负责人表示。

对于从事个体经营的创业人员,原来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仅为5万元,新政则把个人贷款最高额度提高至8万元;合伙或组织起来创业的,人均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万元,财政全额贴息。

对于吸纳失业人员达到规定人数的劳动密集型企业,贷款额度由原来的最高200万元提高到400万元。其中200万元以内的部分由财政部门按照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超过200万元的部分不贴息。

反担保门槛降低

以前,创业人员想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必须由公务员提供反担保,导致一些创业者因找不到担保人而无法享受到小额担保贷款的优惠。这次新政降低了小额担保贷款门槛,创业者想贷款更方便容易了。

以后,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提供反担保外,创业者还可以采取四种形式提供反担保:①经小额贷款担保机构评估认可的企业及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员工均可提供反担保;②房产抵押担保;③银行定期储蓄存单等有价证券质押担保;④诚信户之间五户联保。

担保基金投入加大

为切实保障贷款需求,市、县各自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同级财政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使用。

“担保基金的多少直接关系到发放贷款的多少,不投入就无法贷款。”今后市本级及各县财政要不断加大对担保基金的投入,确保市级担保基金规模达到4000万元以上,各县担保基金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小额贷款基金投入加大后,各经办银行可根据实际情况,对信誉好、回收率高的担保机构适当扩大担保基金放贷倍率,进一步扩大放贷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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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共青团中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内容

共青团中央与农业银行联合发布指导意见,旨在全面推动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


一、小额贷款发放流程


1. 县级团委和农业银行负责本地项目,筛选推荐阶段,团组织负责调查农村青年创业情况,评估信用状况并建立档案。通过公开评议推荐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2. 农业银行接收推荐后,对申请人进行实地调查,审查家庭背景、信用记录等,符合条件者进入审查审批环节。


3. 审查审批中,银行决定贷款额度、期限等,并由有权审批人批准。团组织需协助完善资料以加快审批。


4. 贷后管理中,团银合作监控贷款使用,提供帮扶并及时反馈信息。


5. 贷款到期,团组织协助还款提醒,强化借款人诚信意识,必要时采取法律措施控制风险。


二、担保方式创新


鼓励多元担保方式,如自然人担保、联合担保等,探索农用资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贷款,以及与保险公司合作的保证保险贷款。


三、贴息政策落实


积极执行相关贴息政策,通过地方支持为符合条件的创业青年办理担保和贴息贷款。


四、金融知识培训


团组织与农业银行合作,为农村创业青年和基层团干部提供小额贷款和创业项目培训,增强金融知识普及。


五、信用示范户建设


通过诚信教育和信用评定,建立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体系,作为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重要依据。


(4)推进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扩展阅读

2009年5月,共青团中央、中国农业银行签署《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协议》,按照“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原则,从8月份开始在全国10个省(区、市)的55个县(市、区)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试点。目前,试点工作取得扎实成效,已经探索形成适合农村青年小额信贷的工作流程和工作模式。为进一步扩大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覆盖面、加大对农村青年创业就业的扶持力度,共青团中央、中国农业银行决定按照《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合作协议》,在全国开展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

⑤ 创业担保贷款2021年政策

一、 新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怎么确定?贷款利息个人承担部分与财政贴息部分怎么分担?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_2020_21号)精神,我省“贷免扶补”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上浮一定幅度,具体标准为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下同)上浮不超过250BP(即2.5个百分点),我省其他地区上浮不超过150BP(即1.5个百分点)。

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贷免扶补”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和小微企业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什么是LPR和BP?

_ LPR即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基础利率)。

_ BP即基点,一个基点等于0.01%。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个人支付利息及财政贴息怎么计算?

举个例子:小李经营了一家服装店,并以个人身份申请了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已知现行1年期LPR为3.85%。则:

小李贷款利息为:(3.85%+150*0.01%)*20万元=10700元

其中:个人承担:(3.85%-150*0.01%)*20万元=4700元

财政贴息:10700元-4700元=6000元

二、 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是多少?期限是多久?怎样还款?

贷款额度:1.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贷免扶补”贷款额度为最高20万元。2.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根据合伙人数按每人20万元标准核定、上限110万元。3.小微企业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企业经营状况、还贷能力和担保情况,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贷款期限:1.“贷免扶补”贷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申请人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法定退休年限)。2.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还款方式:1.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清。2.“贷免扶补”贷款分3次还清(贷款合同签订日起第12个月还10%,第24个月还20%,第36个月还70%)。3.小微企业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清。4.借款人与承贷银行协商一致后,可按贷款合同约定还款。

三、 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有哪些?

“贷免扶补”和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基本一致。主要指以下10类人员:①城镇登记失业人员;②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③复员转业退役军人;④刑满释放人员;⑤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留学回国学生);⑥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⑦返乡创业农民工;⑧网络商户;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⑩农村自主创业农民。依托平台就业购置生产经营必须工具的就业人员纳入扶持对象。在我省创业不受户口区域、行业限制。

四、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有什么前提条件?

1. 申请人在嵩明行政区域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含网络商户),生产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规定;

2. 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未在贷款经营实体以外的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就业或办理退休手续(大学生村官、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除外);

3. 申请人在提交贷款申请时,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本人及其配偶应无其他贷款。

4. 申请人无不良征信记录,且获得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次数累计不超过3次。

五、 创业者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注销了营业执照的,怎样处理?

营业执照是创业者从事生产经营和创业活动的重要凭证,也是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鉴别创业者是否真正从事创业活动重要依据。创业者在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一般不得注销营业执照。特殊情况需要注销营业执照的,须提前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报告,征得同意后方可申请注销。私自注销营业执照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创业项目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的,由贷款承办单位向其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借款人在1个月内重新登记注册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按时整改的可不收回贷款,继续给予贴息;整改通知发出后1个月内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全额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2. 创业项目已停止经营,领取营业执照到注销营业执照不满12个月的或经查证属于套取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贷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创业项目已停止经营,领取营业执照到注销营业执照超过12个月以上的且经查证不属于套取骗取贷款及贴息资金的,暂不收回贷款本金,从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从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起中止财政贴息,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起已经拨付的贴息资金收回,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3. 创业项目已停止同时又经营新的创业项目的,属于经营项目转向,创业者在经营转向后3个月内主动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报告,补办新项目的营业执照和补齐有关经营转向的资料,可不收回贷款,继续给予贴息;超过3个月未主动报告、未办理营业执照、补齐有关资料的,收回贷款本金,其注销营业执照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六、 创业者在享受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被用人单位招用实现单位就业的,怎样处理?

劳动者通过单位招用实现就业的,称为单位就业;劳动者通过创业实现就业的,称为创业就业。已单位就业的人员不属于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不得享受创业扶持政策。

已创业就业在享受“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扶持期间,又被单位招用实现单位就业的,借款人必须及时向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报告,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应加强对此类创业贷款的跟踪管理,并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 借款人被机关事业单位招用的(含编内人员、编外人员)以及被公益性岗位安置的,收回贷款本金,被招用(安置)的当月至收回贷款本金期间的贷款贴息,由借款人承担。收回的贴息资金原渠道返还财政部门。

2. 获得贷款后被各类企业招用的,可不收回贷款本金,处于创业状态的继续贴息,但承办单位和经办银行要加强贷款监控管理,防止贷款风险和骗取财政贴息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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