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政府信用领域授信政策中,资金用途结构优化导向包括哪些
首先,在信贷规模管控与资本、存贷比自我约束的条件下,全行应将宝贵的信贷资源用好,主动布局增量业务,逐步优化存量业务,降低房地产贷款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等业务板块的集中度,防范过度集中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加强资本管理,总行在经济资本考核中进一步体现了差异化的偏好政策,引导全行将资源配臵到鼓励的领域。
第二,要主动防范产能过剩、淘汰落后产能重点控制行业的风险,控制行业总体投放比例。
第三,要努力拓展新的优质客户,在维系存量优质客户的同时,确保年度一定比例的新增户,并筛选淘汰一定比例的劣质客户;继续发展中小企业客户并优化提升客户的质量。第四,以价补量,提升定价能力,提高业务综合收益,持续提升盈利能力。
(一)期限结构
支持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控制中长期贷款发放,加强资产流动性管理。全口径中长期贷款比例控制在60%以内,公司人民币贷款余期一年以上比例原则上控制在50%以下。
贷款期限应与实际用途相匹配。项目贷款应根据项目类别、规模、现金流、行业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应改变集中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在必要宽限期后应至少每半年还本一次,实现风险的准确暴露和稳步缓释。
预计利率步入升息周期,我行应采取对本行有利的收益计价方式,对中长期贷款要合理约定利率浮动频率。
(二)集中度结构
严格遵守单一客户集中度不超过10%和单一集团集中度不超过15%的授信集中度指标。前十大客户占比确保控制在50%以内。原则上新增单一客户贷款不超过10亿元,新增单一集团授信原则上不超过15亿元。超过以上限额的贷款,应通过组建银团贷款的方式提供融资。强化存量集团客户的风险管控,重点关注国家和地方重点企业以外的集团客户,进一步梳理排摸,排查风险隐患。
(三)担保结构
继续鼓励房地产抵押、存单质押、国债质押、备用信用证、全额保证金担保等优质担保。新增公司授信业务抵质押比例原则上应达到40%。信用评级在B级以下(不含)的小企业,原则上应提供房产抵押、政策性担保公司以及经总行认可的优质商业性担保公司提供保证。
从严控制民营关联互保。控制信用贷款的发放比例,仅支持特别优质的企业,且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一年。从严控制信用评级低于AA级(不含)的大中型企业的信用授信、低于A级(不含)的小企业信用授信。不对异地企业发放信用授信。
关注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后续走向,动态调整存量抵押物价值并审慎评价风险抵补能力的变化情况。
(四)客户结构
聚焦所在地区,重点支持本地具有股东优势、竞争优势、垄断优势、资源优势、资信优势和行业优势的客户群,包括引领市场的大型国有企业集团、龙头企业;具备技术、品牌、市场等核心竞争优势、经营效益良好的中型企业,以及在某一细分市场为具备以上优势的大型企业供应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中小企业。
加大对小企业授信业务(小企业定义详见《关于修订<上海银行推进小企业信贷业务实施意见>部分条款的通知》(上海银行公金„2008‟14号))的支持力度。小企业信贷投放继续保持“两个不低于”,即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信贷投放量不低于上年。重点支持满足我行基础类信贷产品要求以及各类批量业务平台项下的业务;重点支持具有较高科技含量和市场潜力的科技型小企业;重点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以及在细分市场中居于领先地位的小企业;支持为大型企业、重大项目配套的制造型小企业;支持具有良好资金流、物流管控措施的贸易融资业务。
资金运用战略:
⑴资金运用战略的概念
是决定企业资金投放方向、投放规模,以提高资金运用效果的战略。资金运用是指投入财力以期在未来的时期内获得收益的行为。
⑵长期投资战略(固定资产投资和长期对外投资)
⑶短期投资战略(现金投资、短期对外投资、存货投资和应收账款投资)
⑷投资组合战略(长短期投资结构)
投资组合战略的影响因素:盈利与风险、经营规模、产业性质。
资金运用是指企业通过各种资金渠道及具体筹资方式获得必要的生产经营资金后,将其转化为相应的资产,分布于生产经营的全过程,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等。
它关注的焦点是各类资产的合理配合,即资产结构问题。 同样,由于投放的手段和用途不一样,这些投资给公司带来的投资回报率及其他权益也不一样。因此,公司理财中对资金运用管理的目标也就是寻找、比较和选择能够给公司带来最大投资回报率的资金用途。
为了在既定的筹资成本下达到投资回报的最大化,或在既定的投资回报下实现筹资成本的最小化,公司理财必须借助于一整套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管理手段对公司资金来源和资金运用进行有效的管理,包括预测、计划、控制、分析和核算。
❷ 一些贷款公司跟我签订的合同里说提供的银行卡里必须保证有一部分资金银行才会放款是真的吗
这个不一定 一般需要提供近半年的银行卡流水记录就可以 并不需要卡里有多少余额
❸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决定(2010)
一、第二条修改为:“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商业银行等。”二、第四条修改为:“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但不限于:贷款、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保理、担保、贷款承诺、开立信用证等表内外业务。”三、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商业银行持有的集团客户成员企业发行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等债券资产以及通过衍生产品等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信用风险暴露应纳入集团客户授信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四、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制定的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制度应当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五、第十二条修改为:“一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包括第四条第二款所列各类信用风险暴露)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资本净额的15%,否则将视为超过其风险承受能力。”
“当一个集团客户授信需求超过一家银行风险的承受能力时,商业银行应当采取组织银团贷款、联合贷款和贷款转让等措施分散风险。
“计算授信余额时,可扣除客户提供的保证金存款及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金额。
“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银行业监管机构可以调低单个商业银行单一集团客户授信余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六、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在对集团客户授信时,应当要求集团客户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集团客户各成员的名称、相互之间的关联关系、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及证件、实际控制人及证件、注册地、注册资本、主营业务、股权结构、高级管理人员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资产项目、担保情况和重大诉讼情况以及在其他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等。”七、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商业银行给集团客户贷款时,应在贷款合同中约定,贷款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有权单方决定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并依法采取其他措施:八、第十八条增加一款:“(七)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重大违约行为。”九、第三十条修改为:“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外国银行分行等对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参照本指引执行。”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后,重新公布。
❹ 银保监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严禁用于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
9月16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通知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以下为全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行为、防范化解风险,促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业务经营,提高服务能力
(一)改善金融服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农民、城镇低收入人群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二)坚守放贷主业。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股东借款等业务。
(三)适度对外融资。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四)坚持小额分散。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五)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六)注重服务当地。小额贷款公司原则上应当在公司住所所属县级行政区域内开展业务。对于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放宽经营区域限制,但不得超出公司住所所属省级行政区域。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合理确定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八)严守行为底线。小额贷款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二、改善经营管理,促进健康发展
(九)强化资金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并按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十)完善经营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经营制度,包含贷款“三查”、审贷分离、贷款风险分类制度等。贷款风险分类应当划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贷款。
(十一)规范债务催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使用暴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侵犯人身自由,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违规散布他人隐私等非法手段进行债务催收。
(十二)加强信息披露。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充分履行告知义务,使借款人明确了解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
(十三)保管客户信息。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不得未经授权或者同意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十四)积极配合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经营报告、财务报告等资料;配合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如实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
三、加强监督管理,整顿行业秩序
(十五)明确监管责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对辖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和风险处置,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落实。除设立、终止等重大事项外,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地级、县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十六)完善准入管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严格标准、规范流程,加强与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严把小额贷款公司准入关,对股东资信水平、入股资金来源、风险管控能力等加强审查,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同时,寓监管于服务、提高审核效率,为市场主体减负。
(十七)实施非现场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依法收集小额贷款公司财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审计报告等数据信息,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监管数据信息;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活动及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分析和评估。
(十八)开展现场检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现场检查,采取进入小额贷款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询问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等措施,深入了解公司运营状况,查清违法违规行为。
(十九)加大监管力度。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按照现有规定,暂停新增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及其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业务。对依照《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整治办函〔2019〕83号)转型的机构,要严格审查资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二十)建设监管队伍。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管队伍建设,提高监管专业化水平,按照监管要求和职责配备专职监管员,专职监管员的人数、能力应当与监管对象数量、业务规模相匹配。
(二十一)实施分类监管。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对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监管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大处罚力度。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二十三)净化行业环境。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二十四)开展风险处置。针对信用风险高企、资本及拨备严重不足、经营持续恶化等存在重大经营风险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开展风险处置。
(二十五)依法市场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督。针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小额贷款公司,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取消其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资格,并协调市场监管部门变更其名称、业务范围或者注销。
四、加大支持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二十六)加强政策扶持。鼓励各地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二十七)银行合作支持。银行可以与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开展合作,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融资。
(二十八)加强行业自律。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等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大行业宣传力度,维护行业合法权益,促进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本通知印发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❺ 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如何填
详情请参照1104报表的填报说明
全文如下:
G14《授信集中情况表》填报说明
第一部分:引言 本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 、 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旨在收集商业 、 银行大额授信数据,用以反映各行对客户的授信集中及质量情况。 第二部分:一般说明 1.报表名称:授信集中情况表 2.报表编码:银监统 0010 号 3.填报机构: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外资法人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企业 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不报第 II 部分) 。 4.报送口径、频度及时间:法人汇总数据(季报)为季后 18 日内;合并报表数据(半 年报)为半年后 40 日内。 5.报送方式:以电子报表形式报送银监会。 6.数据单位:万元、百分比。 7.四舍五入要求:金额保留两位小数,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8.填报币种:本表要求以本外币合计人民币填报。银行业金融机构将外币折算为人民 币时,应按照报告期末最后一天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人民币兑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的 基准汇价进行折算。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币等四种主要货币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折 算汇率, 以报告期末最后一天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与同一天上午 9 时国际外汇市场其他 货币兑美元汇率套算确定。 第三部分:具体说明 本表从非金融机构和金融机构两个方面反映授信集中及质量情况, 分为三个部分: 第Ⅰ 部分为 《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 第Ⅱ部分为 , 《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授信情况表》 , 第Ⅲ部分为《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 。 贷款五级分类主要依照《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 (银发[2001]416 号文件) ,以及《关 于推进和完善贷款风险分类工作的通知》 (银监发[2003]22 号文件)要求。 [F 正常类]:指正常类贷款即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 时足额偿还的贷款。 [G 关注类]:指关注类贷款即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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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还产生不利影响因素的贷款。 [H 次级类]:指次级类贷款即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依靠其正常营业收 入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可能会造成一定损失的贷款。 [I 可疑类]:指可疑类贷款即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也肯定要 造成较大损失的贷款。 [J 损失类]:指损失类贷款即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 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的贷款。 拆放同业的五级分类方法参照贷款五级分类的方法。 第Ⅰ部分 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情况表 本部分统计的授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资金, 或者对客户在 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 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 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 等表外业务。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填报该部分报表时按单一客户填报。 本部分统计填报机构对最大十家 集团客户授信情况,第[11]行“合计”填报最大十家集团客户授信的合计情况。 根据《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定义,集团客户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 商业银行的企事业法人授信对象: ①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控制 的; ②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控制的; ③主要投资者个人、 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 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控制或间接控制的; ④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可能不按公允价格原则转移资产和利润, 商业银行认为应视同集 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的。 各银行可根据前面所述集团客户的四个特征结合本行授信业务风险管理的实际需要确 定单一集团客户的范围。 本表统计的授信包括对单一集团客户及其关联关系企业的授信, 也包括对非集团的单一 客户的授信。 [排序]:填报机构报告期末,根据每一家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即 N 列, 包括各项贷款、其他表内授信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按从大至小顺序排列,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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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位的集团的授信情况。 [合计]:填报授信余额最大十家集团授信合计的情况。 [A 客户名称]:客户为法人机构,则名称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客户全称,与 客户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客户是境内企业法人的, 名称应是经国家企业注册登记部 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名称全称。 客户是境外企业法人的, 根据其注册地法律正式登记注册 的公司名称的全称填列。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英文名称填报。 客户为自然人时,应与其有效证件姓名相一致。 填报机构授信的多个企业存在关联关系但未成立集团的, 以多个关联企业中各项贷款余 额最大的企业法人正式登记注册的名称填列。 [B 客户代码]:境内法人机构客户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 码编制规则》 (GB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客户、机关 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 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填报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 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填写。产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 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 8 位,第九位校验码填“B”。 境外法人机构可填报由填报机构自行编写的代码或不填列。 自然人客户填报其有效证件号码。 [C 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 填报机构在报告期内对本表所列最大十家集团客户的表内外 授信余额最高的一天的余额。 填报机构因管理信息系统暂不支持、 信贷集中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暂时无法按日统 计本项目的,可以暂时建立适合本机构的统计频次,如在报告期内确定几个统计时点数据, 在报告期末取出最高值。同时各填报机构应尽快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统计频次,尽 早解决上述问题。 填报机构若放宽了本项目的统计频度,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监管当局。 [D]至[K]报告期末表内授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 垫款等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的授信业务。 [D 贷款余额]:报告期末对每一家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合计的各项贷款余额。 各项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 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同时, 本表要反映最大十家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各项贷款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结 果。 [K 其他表内授信]:除各项贷款以外的其他表内授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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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至[M]报告期末表外授信: 指已经发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 不列入资 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 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对客户在有关 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L 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不可撤销的承诺是指填报机构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 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货币资金的许诺,包括贷款承诺、循环授信额度等。或有负 债是指填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 包括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 保函、 债券发行担保、 融资担保等; 或有负债还包括信用风险仍在填报机构的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和有追索权的买入资产、回购协议和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贷款。 [M 其他表外项目]: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表外授信中除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以外 的其他表外业务。 [N 授信余额]:指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对每一家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表内外授信合计 的余额。 [O 占资本净额比例]: 填报机构报告期末的集团客户及其关联企业的表内外授信合计余 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资本净额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资 本充足率所要求的资本。 [P 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指报告期末贷款客户存放在填报机构的保证金以及用于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计算表内外授信余额时不扣除此栏数据。 第Ⅱ部分 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同业授信情况表 本部分统计的同业授信是指填报机构向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资金, 或者对金融机构客 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包括拆放同业、买入返售证券、 存放同业等表内业务,以及担保、信用风险仍在填报机构的销售与购买协议、衍生工具合约 等表外业务。 本部分统计填报机构对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关联金融机构授信情况,第 [11]行“合计”填报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金融机构授信的合计情况。 本表统计的授信包括对单一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金融机构的授信。 [排序]: 填报机构报告期末, 根据每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和关联金融机构的授信 余额(即 N 列,包括拆放同业、其他表内同业授信和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按从大 至小顺序排列,名列前十位的金融机构的授信情况。 [合计]:填报授信余额最大十家金融机构授信合计的情况。 [A 金融机构名称]: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是填写金融许可证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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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名称。 境外金融机构 (没有在中国设立分行) 的名称填写其根据注册地法律正式登记注册的名 称。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英文名称填报。 [B 金融机构代码]: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外国银行分行)填写金融许可证上的金融机构 代码。 境外金融机构(没有在中国设立分行)的代码,可以由填报机构自行编写或不填列。 [C 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 填报机构在报告期内对本表所列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 机构和关联金融机构的表内外授信余额最高的一天的余额。 填报机构因管理信息系统暂不支持、 信贷集中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暂时无法按日统 计本项目的,可以暂时建立适合本机构的统计频次,如在报告期内确定几个统计时点数据, 在报告期末取出最高值。同时各填报机构应尽快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统计频次,尽 早解决上述问题。 填报机构若放宽了本项目的统计频度,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监管当局。 [D]至[K]报告期末表内同业授信:包括拆放同业、存放同业、买入返售证券等向金融机 构直接提供资金的授信业务。 [D 拆放同业余额]:报告期末对每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金融机构合计的拆 放同业余额。 同时, 本表要反映最大十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金融机构的拆放同业按贷款质 量五级分类的结果。 [K 其他表内同业授信]:除拆放同业的其他表内同业授信业务,包括存放同业、买入返 售证券等。 [L]至[M]报告期末表外同业授信: 指已经发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 不列 入资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包括担保、信用风险仍在填报机构的销售与购买协议、衍生工具 合约等表外业务等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L 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不可撤销的承诺是指填报机构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 定条件向金融机构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货币资金的许诺,包括贷款承诺、循环授信额度等。或 有负债是指填报机构接受金融机构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 包括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 证、保函、债券发行担保、融资担保等;或有负债还包括信用风险仍在填报机构的有追索权 的资产销售和有追索权的买入资产、回购协议和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贷款。 [M 其他表外项目]: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表外授信中除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以外 的其他表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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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授信余额]:指报告期末填报机构对每一家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金融机构的 表内外授信合计的余额。 [O 占资本净额比例]: 填报机构报告期末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或关联金融机构的表 内外授信合计余额占其资本净额的比例。 资本净额指商业银行根据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 理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所要求的资本。 [P 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指报告期末金融机构存放在填报机构的保证金以及用于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计算表内外授信余额时不扣除此栏数据。 第Ⅲ部分 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 本部分对《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情况表》主要项目做出说明。 [排序]: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根据每一家客户的各项贷款余额(即[D]列)按从大至 小顺序排列,名列前十位的客户贷款及质量情况。 [11]合计: 填报最大十家贷款客户的各项贷款余额合计数。 本表所指贷款客户为单个法 人或自然人。 [A 客户名称]:客户为法人机构,则名称应为经有关部门批准正式使用的客户全称,与 客户公章所使用的名称完全一致。 客户是境内企业法人的, 名称应是经国家企业注册登记部 门批准正式使用的企业名称全称。 客户是境外企业法人的, 根据其注册地法律正式登记注册 的公司名称的全称填列。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用英文名称填报。 客户为自然人时,应与其有效证件姓名相一致。 [B 客户代码]:境内法人机构客户填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组织机构代 码编制规则》 (GB1714-1997) ,由组织机构代码登记主管部门给每个企业、事业客户、机关 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填报时要按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代码填写。产 业活动单位是本部的,如果没有法定代码,使用其所属的法人单位法定代码的前 8 位,第九 位校验码填“B” 。 境外法人机构可填报由填报机构自行编写的代码或不填列。 自然人客户填报其有效证件号码。 [C 报告期内最高风险额]: 填报机构在报告期内对本表所列最大十家客户的表内外授信 余额最高的一天的余额。 填报机构因管理信息系统暂不支持、 信贷集中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原因, 暂时无法按日统 计本项目的,可以暂时建立适合本机构的统计频次,如在报告期内确定几个统计时点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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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报告期末取出最高值。同时各填报机构应尽快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不断提高统计频次,尽 早解决上述问题。 填报机构若放宽了本项目的统计频度,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监管当局。 [D]至[K]报告期末表内授信: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 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向客户直接提供资金的授信业务。 [D 贷款余额]:报告期末本表所列前十大贷款客户的各项贷款余额。 各项贷款是指填报机构对借款人融出货币资金形成的资产。主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 票据融资、融资租赁、从非金融机构买入返售资产、透支、各项垫款等。 同时, 本表[F]至[K]反映最大十家客户贷款按贷款质量五级分类的结果。 [F]至[K]之和 应等于[D 贷款余额]。 [E 占资本净额比例]:贷款客户报告期末各项贷款余额占填报机构资本净额的比例。资 本净额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所要求的资本。 [K 其他表内授信]:除各项贷款以外的其他表内授信业务。 [L]至[M]报告期末表外授信: 指已经发生但不涉及或尚未涉及资金增减变化, 未列入资 产负债表的授信业务,包括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 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对客户在有关 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保证。 [L 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 不可撤销的承诺是指填报机构在未来某一日期按照约 定条件向客户提供的不可撤销的货币资金的许诺,包括贷款承诺、循环授信额度等。或有负 债是指填报机构接受客户委托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业务, 包括银行承兑汇票、 信用证、 保函、 债券发行担保、 融资担保等; 或有负债还包括信用风险仍在填报机构的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 和有追索权的买入资产、回购协议和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贷款。 [M 其他表外项目]:指填报机构报告期末表外授信中除不可撤销的承诺及或有负债以外 的其他表外业务。 [N 授信余额]:填报机构报告期末对最大十家贷款客户中每一家客户的表内外授信合计 的余额。 [O 占资本净额的比例]:报告期末贷款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余额占填报机构资本净额的比 例。资本净额指商业银行根据《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计算资本充足率所要求的资 本。 [P 保证金、银行存单、国债]:指报告期末贷款客户存放在填报机构的保证金以及用于 质押的银行存单和国债。计算表内外授信余额时不扣除此栏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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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核对关系 表内核对关系 行 [11]=[1]+[2]+[3]+[4]+[5]+[6]+[7]+[8]+[9]+[10],适用于[D]、 [F]、[G]、[H]、[I]、 [J]、[K]、[L]、[M]、[N]和[P]列 [E]=[D]/[12.B],如 E1=D1/[12.B] [O]=(D+K+L)/[12.B],如 O1=(D1+K1+L1)/[12.B]。 列 [D]=[F]+[G]+[H]+[I]+[J] 授信余额[N]=[D]+[K]+[L] G14 第Ⅰ和第Ⅱ部分增加校验关系如下: C1≥N1,C2≥N2,以此类推,直到 C10≥N10。 N1≥N2≥N3?≥N10,即从大往小排列。 G14 第Ⅲ部分增加校验关系如下: C1≥N1,C2≥N2,以此类推,直到 C10≥N10。 D1≥D2≥D3?≥D10,即从大往小排列。 表间校验关系:[12.B]=G41_[7.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