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按揭房夫妻离婚怎么过户
在现在的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通过按揭的形式来买房,但是如果双方离婚,是会对财产进行分割的,其中房产就一大纠纷问题。那么离婚后该怎么对按揭房进行过户呢?下面华律网小编来为大家介绍关于按揭房过户的相关知识。
按揭房离婚后怎样过户
根据我国《民法典》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屋必须是在无法律纠纷、无规划拆迁、无按揭的情况下才能办理过户。因此,一般来讲,按揭房要过户必须先付清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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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应首先弄明白离婚后按揭房过户具体有哪些方面。具体来说,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情况大致包括以下三种:
1、是将离婚双方共同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原夫妻其中一方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则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办理夫妻离婚房屋所属权登记手续,将离婚双方的名字登记变更为原夫妻一方,并根据相关规定由被过户方继续缴纳按揭。
2、是将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如果是这种情况,则需要还清银行贷款。若暂时还不清贷款,离婚一方可以自己的名义向另一家银行申请办理转按揭,将抵押在银行的房产证解押出来后去办过户。但由于转按揭手续非常麻烦,目前多数银行已经停办此项业务。为此,银行给出两种建议,其一即通过正常买卖流程过户,重新缴纳契税、评估担保费用;其二是到公证处办理房产公证后,一方继续使用原按揭人的银行卡缴纳贷款。一般采纳第二种方式的居民较多。
此外,一方当事人单方申请登记,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办理过户:一是若离婚协议上明确了房产归属和单方办理手续时,可以凭离婚协议书、离婚证、身份证及登记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单方办理归并手续;二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凭协助执行通知书、离婚协议书、离婚证、登记申请书、身份证及房屋产权处复印房证存根,才可办理单方房屋归并手续。
3、是将离婚双方共同的按揭房过户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要解决离婚后按揭房如何过户的问题,离婚双方必须还清银行贷款或者第三人为离婚双方清偿贷款后方能履行相应的过户手续。
从上文中我们可以了解到,离婚后按揭房的过户情况大致包括三种,上述文章中已经给您做了介绍,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离婚双方中的一方拥有的按揭房过户给另一方如果是这种情况,是需要还清贷款的
2.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怎么过户
夫妻离婚房子有贷款过户的方法如下:
1、共同还清贷款后过户: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共同还清房屋贷款后,由房屋所有权人向银行申请过户,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2、单方承担贷款过户:离婚双方协商一致,一方承担房屋贷款后,由房屋所有权人向银行申请过户,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3、通过法院判决过户: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房产归属及贷款偿还责任,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夫妻离婚贷款的房子分配处理有几个内容:
1、夫妻一方婚前贷款买房,婚后用还贷,房产登记在支付首付款名下的,离婚时房产归婚前贷款方所有,未还贷的部分视为贷款方的,双方婚后共同财产支付的数额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获得房产的一方进行补偿;
2、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贷款买房的,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房产时,需要照顾女方、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进行分割;
3、在离婚时尚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会就房屋产权归属进行审理,也不作出判决,只对房屋使用权作判决。
综上所述,无论采取哪种方式进行房产过户,都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包括离婚协议书、房产证、贷款合同等。同时,还需要向银行申请贷款过户,按照银行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在办理过户手续时,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人士或律师的帮助,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以便尽快解决问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 夫妻共有房产贷款未还清离婚后怎么过户
法律分析:夫妻贷款买房,若房产存在贷款的,一般是由获得房产的一方独自还款,对于离婚房产过户的,需要办理析产登记,析产基本步骤:
1、到公证处办理析产公证(注:如有离婚判决书的话则无需办理公证);
2、到交易中心办理登记;
3、到房管局办理免征契税申请;
4、办理析产登记手续并缴交登记费;
5、取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