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小额贷款公司如何融入资金
1、请参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请参考《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 3、请参考《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9号) 以上文件都可在银监会网站上查到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这项业务为工商管理局负责呀,银行要用你公司担保的话,要考察你的资质和担保能力。 我也想知道小额贷款公司成立的审批程序。 下面是我查到的信息。 从2005年开始,人民银行开始在包括四川在内的五省市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昨天,试点重于取得了正果:银监会和人民银行明确给予民间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的身份,这意味个人也可以成立小额贷款公司。 两部门联合下发的指导意见中,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要以为三农服务为原则。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是企业法人,可以由个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可分为有限责任和股份有限两种,注册资本金的门槛分别为500万和1000万元;其中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境外人士,但不超过半数;单一出资人股份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另外,明确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存款,资金来源为股东出资,并首次提出,允许不 超过两家银行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但资金量不超过总资本的50%。
2.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法规
1、《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
2、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3、关于印发《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的通知
4、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
5、农村资金互助社示范章程
3. 请问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如何审批
1、请参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
2、请参考《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
3、请参考《贷款公司组建审批工作指引》(银监发[2007]9号)
以上文件都可在银监会网站上查到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4. 国家现在不允许小额贷款机构贷款了吗
允许。
小额贷款公司指的是由自然人或者企业法人发起设立,且只用资本金来发放小额贷款,而不能吸收存款的一种法人机构,是近年来中央针对农村地区金融需求,鼓励探索建立的一种新型贷款组织。贷款利率掌握在基准利率的4倍以内,一般为18%左右。
2005年、2006年两个中央一号文件是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之一,其都提出要探索建立更加贴近农民和农村需要、由自然人或企业发起的小额信贷组织,增加农村金融供给,解决微小企业和农民贷款难等问题。根据这一要求,人民银行、银监会、财政部、商业部等部门就开展小额贷款组织试点问题多次进行调研和政策研讨。
2005年10月,开始在山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区)各选择一个县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人民银行进行业务指导。同时提出,试点以外省政府搞试点的,可自行组织。
2008年5月4日,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对于该文件,国家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政策规定有以下内容:
(一)性质和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5. 在你们银行贷款需要先给授权金,款才能下来吗
本人亲身经历!事先说明金投行只有微信官网,没有所谓APP!!!千万不要相信支付宝,微信上以信贷专员等名义添加好友的请求。因为现在个人信息大部分都是泄露的,而对方的所谓实名认证可以是买回来的账号,根本就不是本人(我就是太过相信实名认证而入坑)。2020年10月12日13时多,对方加了好友,询问是否有贷款要求,然后询问各种信息。之后说恭喜我通过初审,可以先添加微信好友。添加微信好友后,发送app二维码(我收到的是金投行(做得很真实,下了功夫、资本的)),当时也上网查了金投行,是杭州国资委全资正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就没有想到这个APP居然是假冒网站。按所谓信贷员指引,下载安装APP,填写资料,提交申请。不久就显示贷款申请通过,额度50000反映在APP钱包,每月利息300元,年化利率7.2%(真的很低啊!)。点击取现,就出现需要激活会员账号,联系信贷员提示。联系所谓信贷员,说流程要走,付款充值激活后会进入钱包,提现成功后会一并返还。普通899元,VIP1899元。让我不要在APP充值(估计就根本冲不进去!都是假的!)发了一个账号给我,让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即时汇款,到账截图给他跟进。我激活VIP后,钱包即时显示51899元(还是做得很到位的!)点击取现,问信贷员多久到账,他说大概10分钟不到,等了一会还没到账,询问所谓信贷员,信贷员说不可能,然后过了一分钟说我账号错误。我点开银行账号,这个APP也是不一般,个人填写的资料,银行卡信息都会反映出来,核对后发现真的账号中间两个数字掉转了(真是懂人心,细节都处理的很好!),当时自己也懵了,这根本不可能啊!就问所谓信贷员如何处理?信贷员还急了,发了小脾气,说做了1年多,根本没有遇到这种情况,要问经理。一会让我扫码加经理微信。添加后,经理人“很好”,也很专业,说要联系银行方面协调解决。一会告诉我,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授权他处理账号变更。发了委托书模板给我,我打印提醒签名打指模,拍照发给他(做足功夫了),一会说银行方面沟通过,要保障资金安全,需要我打20%款项,即10000元过去(也是之前账号),会进入钱包,处理好可以一并提现。我没有那么多钱,东拼西凑,好不容易分两笔汇过去,APP钱包余额显示61899元。呵呵,问题又来了!经理紧急联系我,说之前那是他们公司(冒充的金投行)的保证金,银行需要提交一份同样保证金10000元!还要晚上9点前处理好。这下傻眼了,连家人看病的钱都挪用了,现在去哪找?问了朋友,说要第二天上午股市开市后才能出手部分给我。跟经理沟通后,说可以帮我hold到第二天上午,让我尽快,不要胡乱转账(之前账号应该已提空,处理干净了!),到时会给我一个专款专用账号,钱要打入那个账户……一晚上在想这个事情,觉得这个账号问题真的不太正常!又上网查了金投行,有官网,有客服电话。但是下班时间没人接听……我又用所谓金投行APP账号登录金投行的微信公众号,发现没有我这个账号!直到第二天早上9点,打通金投行客服电话,仔细询问后,被告知没有这个金投行APP……我就知道这1万多,应该拿不回来了。就在10月13号当天,假冒金投行APP经理还几次询问我这边处理得怎么样了,我告知没有办法再筹到钱了,希望对方可以解约,将钱还给我(可能吗?)而对方咬死说没有其他任何办法!只有再转入10000元,方可更改账号,提现。几次沟通无果。我联系所谓信贷专员,告诉他我只想拿回自己的钱,因为我已不信任他们!对方居然还发了杭州公司地址和他的工作证过来,说随时可以上去看看(地址是金投行注册地址,已搬迁),不就是一个相片定制的吗?欺负我不在杭州,也懒得跑罢了!10月14号上午,所谓经理还发信息问我当天能处理吗?我真的没有耐心了,就告诉他我朋友上去看过了,事情已经很清楚,希望他能将钱还给我,那是我家人看病救命的钱!他说那是我的事,要解决只能按他的办法,继续转10000元过去?!呵呵……联系信贷员,一个听起来还年青,应该还不至于毫无同情心的男子,告诉他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了,希望他们能高抬贵手,将我的救命钱还给我。(希望良知未泯,一丝希望……)回我说到了现在,会将事情提交给领导,过10分钟复我。当然的,拉黑了。之后的就不说了。重要事情说三次:金投行是正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只有官网,微信公众号,没有所谓的APP,即使看起来很正规!高大上!通过支付宝,微信实名加好友的网贷,要格外小心,极可能是买来的账号!加了好友,点击没有任何有用个人信息,没有朋友圈的要更小心!如果连电话都没有的,就是一个隐形人,你根本找不到他!APP下载,连链接都没有,要扫码下载,呵呵。要汇款到对方账号的,绝对有问题,不可靠!再说一次:金投行是正规公司,只有官网,微信公众号,没有任何APP!
6. 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工作是怎样的,小额贷款公司的
中国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关于 小额贷款公司 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以下简称《意见》),对开展小额贷款组织工作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指导意见。 (一)性质和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 吸收公众存款 ,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 有限责任公司 或 股份有限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 资本金不低于500万元,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 资本金不低于100万元。 (二)资金来源。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主要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但融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三)资金运用。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0.9倍。 (四)监督管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经省主管部门批准后,到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手续,并向公安机关、银监部门、人民银行报送相关材料,接受监督检测。 (五)发展方向。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 不良信用记录 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7. 小额代款的条例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需符合法定人数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2--200名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向省级政府主管部门提出正式申请,经批准后,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领取营业执照。此外,还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相关资料。
小额贷款公司应有符合规定的章程和管理制度,应有必要的营业场所、组织机构、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拟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自然人,应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小额贷款公司在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各类税费。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
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运用
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在此标准内,可以参考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经济状况和人均GDP水平,制定最高贷款额度限制。
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发起人承诺制度,公司股东应与小额贷款公司签订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和经理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加强内部控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
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金,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按要求向公司股东、主管部门、向其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对于跨省份非法集资活动的处置,需要由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的,可由省级人民政府请求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协调处置。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信贷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
六、小额贷款公司的终止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小额贷款公司解散,依照《公司法》进行清算和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产清算。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没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可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村镇银行组建审批指引》和《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规范改造为村镇银行。
七、其他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配合当地政府,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工作的政策宣传。同时,积极开展小额贷款培训工作,有针对性的对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客户进行相关培训。
本指导意见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执行。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请各银监局和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联合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县(市)支行和相关单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