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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如何更好地加强不良贷款,风险贷款清收处置
面对今年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困难、不良贷款余额增加的情况,工行泰安分行强化措施,加强与多方债权人协调形成合力化解清收难题;提高不良贷款抵押物拍卖效率;提高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积极性;确保完成全年不良贷款清收处置任务。
一、加强与多方债权人协调,形成合力化解清收难题。由于该行不良贷款的借款人往往有多个债权人,经常出现一个抵押物多家查封的情况,影响了清收处置速度。为此该行仔细分析各家查封人与借款人借贷关系、抵押物状况、查封顺序等,认真制订清收处置策略。主动与其它查封人交流,共同商讨抵押物处置方式,起到较好效果。目前该行正与外省债权人、其它金融机构加强联系,通力合作,近期将共同拍卖一大额个人不良贷款的抵押物,预计将收回已劣变7年的不良贷款800余万元。
二、积极招商,着力提高不良贷款抵押物拍卖效率。该行不良贷款抵押物大部分已进入拍卖阶段,鉴于拍卖难这一难题,该行通过媒体、各方面渠道多方招商,采取面谈、多方了解等方式掌握参与拍卖者的真实购买意向,认真筛选,加强与有真实购买意向的购买人沟通联系,加快拍卖速度。经过努力,现已确定3户不良贷款抵押物的购买者,拍卖后将收回不良贷款2800余万元。
三、严格考核,提高支行不良贷款清收处置积极性。该行对不良贷款余额控制施行双线考核,由风险管理、计财部门分别对支行不良贷款余额控制、不良贷款新增户数、不良贷款新增金额、清收处置金额进行考核,由于双线考核力度大,增加了不良贷款清收处置在支行绩效考核得分中的比重,提高了支行清收处置不良贷款的积极性、主动性。
3. 公安机关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措施
法律分析:公安机关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措施:
1、深入开展评定信用农户、创建信用村镇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
2、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清收盘活工作的新路子。
3、继续加大依法清收的力度,严厉打击逃废债行为。
4、完善清收不良贷款的办法和制度,增强清收盘活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心。
5、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防范新增贷款风险,不断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法律依据:《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不良贷款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加强对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控,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办理的境内各项授信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境外筹资转贷款,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担保等表外授信业务,以及由商业银行承担风险的其他信贷业务。政策性银行和其他经营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指《贷款通则》中规定的逾期贷款、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简称“一逾两呆”)。
4. 公安机关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措施
法律分析:1、深入开展评定信用农户、创建信用村镇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对前期评定的“信用村”、“信用户”要采取“回头看”的办法,对照条件加以巩固、完善和发展,加大小额贷款投放量,不能先“授信”后“失信”。同时对发现不符合条件的,要摘牌、收本,取消资格,切实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并以此为契机,积极清收和落实村组陈-欠贷款。2、进一步解放思想,积极探索清收盘活工作的新路子。对一些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或遭遇自然灾害但业主讲信用、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可采取“放水养鱼”的办法,适当注入新的贷款,促其恢复生产经营,用获得新的收入归还旧贷;对已经关、停、并、转企业和一些数额较大、资信程度差、资不抵债的借款人,可采取“放水卖鱼”的办法,迫使借款人变卖财产或转让经营权归还旧贷;对于手续不完备、无保全措施、确经努力清收难度大的历史陈-欠贷款,在防范道德风险、算好成本账和效益账的前提下,拿出“壮士断臂”的决心,实行清权转让、资产转让及指标清收、拍卖清收、委托清收、打包清收等方法,以适当的代价、用抢救的办法尽可能清收不良贷款,虽然眼前可能出现一定的显性损失,但要看到收回资产可产生的长期效益。同时主动加强与政府、财税等部门的联系,用好用足各项扶持政策,及时掌握有关信息,抓住有利时机,为清非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六百七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