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加强财源建设的调研报告
加强财源建设的调研报告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把财源建设作为加快我市经济发展、促进财政收入快速增长的重要工作来抓,通过采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初步成效。但具体分析我市财政收入的现状,收入总量偏小、收入结构不合理、可用财力少,收支矛盾突出的问题还依然存在。因此,大力培植财源、增加税源,对促进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确保财政增长、居民增收,实现率先富裕,已显得至关重要。
一、2012年1-6月财政收入完成情况
全市完成财政收入19608.4万元,为年初预算33200万元的59.1%,为年度目标任务36000万元的54.5%,比上年同期增收2588.3万元,增长15.2%。按征收部门分列,完成情况分别为:国税局完成3658.4万元,完成目标任务9600万元的38.1%;比上年同期减少378.8万元,下降9.4%;地税局完成6533.7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2000万元的54.4%,比上年同期增加1034.8万元,增长18.8%;财政局完成9416.3万元,完成目标任务11600万元的81.2%,比上年同期增加1932.3万元,增长25.8%。
从预算收入级次来看:地方一般预算收入完成14990.7万元, 同比增长18%。其中税收收入完成5282.8万元,同比增收542万元,增长11.4%;非税收入完成9707.9万元,同比增收1747.8万元,增长22%;上划“两税”收入完成2576.6万元,同比增收170.9万元,增长7.1%;上划“所得税”收入完成1746.7万元,同比增长195.2%,主要是烟草公司1月份汇缴入库上年度所得税450万元;上划“营业税”收入完成701万元,同比增收251.7万元,增长56%。
二、近年财政收入和财源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1、财政收入规模小,可用财力少。2011年财政收入2.78亿元,2012年将突破3亿元大关。但总量仍然偏少,在湘潭市各县市区排名靠后,在全省各县市区排名也相当靠后。根据税收政策规定,国税征收的增值税地方部分只有18.75%,所得税地方部分为28%,再剔除国税工作经费约6%,国税征收税收部分地方实际所得约占国税征收总额的15%左右;地税主体税种是营业税,地方所得为75%,所得税地方所得为28%,其余税种100%为地方所得,剔除地税工作经费约8%左右,园区耕地占用税基本上需返还,地税税收地方实际所得约占地税征收总额的65%左右;财政部门则全部是非税收入,大部分按60%-100%的比例需返还给各单位(国土收入财政统筹10%),财政部门真正可作为财力的主要是物价部门征收的“一金两费”等其他收入。就2012年6月份数据分析,完成财政总收入19608.4万元,其中本级一般预算收入为14990.7万元,剔除国土收入2600万元,其他非税收入按60%的比例返还约4300万元,加上国地两税工作经费、教育附加、园区耕地占用税返还共约1500万元,剩下的地方实际可用财力约6600万元,综合可用财力不到一般预算收入的一半,约占财政总收入的35%左右。
2、非税收入比重偏高,结构不合理。1-6月,我市全口径税收收入完成9900.5万元,占财政总收入比重为50.5%,比上年同期全口径税收收入所占比重53.2%下降2.7个百分点,财政总收入的完成,在很大程度上还依赖于非税收入的增长。其次,非税收入结构也不合理,1-6月,非税收入完成9707.9万元,同比增收1747.8万元,增长22%,超财政总收入增速近7个百分点,其中土地收入入库2600万元,占非税收入的27%。据我们到江西抚州崇仁县考察学习了解到,该县财政收入3.5亿左右,全年国土收入作财政收入入库仅180万元,控制在200万元以下,不到1%,其余全部作基金收入入库。而我市近年来国土收入作财政收入入库均在数千万元以上,占财政收入比重达到了10%-20%。国土收入作财政收入入库,在财政业务角度上则视同了可用财力,应当用于平衡财政收支,需返还的土地征收成本费用,并未包含在年初预算支出中,在账务上只能作暂付款处理,否则就会收支不平衡。近年来我市国土收入入库每年都达数千万元不等。这些都形成了事实上的财政赤字,需逐年来消化。
3、支柱企业太少,规模财源建设后劲不足。从重点税源企业看,同比大幅下滑。国税44户重点企业1-5月入库税收1757万元,同比减少1017万元,下降36.7%。如环球受出口成本和出口量双重挤压,订单减少,经营出现亏损,生产车间由三个缩减为1个,1-5月实现国税60万元,同比减收190万元,下降76%;远东钢模由于高速、高铁建设冻结整顿,几千万货款仍无法收回,基本处于停产状态,1-5月仅实现国税16万元,同比减收96万元,下降85.7%;金盛锰业受国际经济形势和国内宏观调控影响,钢厂停产、限产,钢材价格大幅下跌,目前以销售存货和少量贸易为主,2008年为韶山市主要税收大户之一,今年1-5月仅实现税收5.3万元;大北农、世源等农产品企业税收也纷纷同比下降;废旧回收企业金盛废旧和立鼎废旧2012年基本处于停产和半停产状态。
从高新技术产业园来看,新增税源不足,收入同比下降。园区企业1-5月共入库税收1475万元,同比减收846.7万元,下降36.5%,仅完成年初任务8000万元的18.4%,仅占财政总收入14231.5万元的10.4%左右,园区税收不容乐观。
4、连续多年的高基数、高比例增长,使税收增长空间变窄。近年来,我市财政收入增长比例均保持在20%-30%,而每年的GDP增长比例在15%左右。按常理,财政收入增速应与GDP增速保持一致,而我市每年财政收入的增速超过GDP增速5%-15%,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挤干了企业的税源,甚至透支了部分企业的税源,使得原有企业无多大增收潜力可挖。
5、财源建设的投入产出不成正比。我们曾对我市2005年至2009年近五年来财政对工业企业投入情况进行了一次较为详细的调查摸底,据调查五年来财政对工业企业累计投入17896万元,其中:上级财政项目资金10827万元,本级财政7069万元(主要是土地出让金返回、税收地方所得部分返还),而相关企业实际缴纳税收仅11387万元,其中国税10199万元,地税1187万元,五年来企业对财政的税收净贡献为—6509万元,投入产出比仅为0.64。同时,从财政收入和固定资产投资增幅也可说明这一问题,近五年,全市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平均增幅为32%,而地方财政收入平均增幅为25%,财政收入增幅较投资增幅低7个百分点,说明财源建设投入的作用尚未得到有效发挥。许多招商引资项目和园区内企业尚在建设期和生产初期,实现的税收很少。
6、收入征管中仍存在漏洞,旅游税收增收潜力大。目前,我市部分个体私营企业纳税意识淡薄,偷漏税收现象还比较严重。在征收过程中,基数难核定,征收难到位,税收流失较大。近年来,随着中央一号工程----主席铜像广场扩大和遗物馆工程的实施和韶山高速的修通,来韶游客增长迅速,宾馆饭店爆满,但旅游业财政收入并未暴增,2010年地税从交通运输业、餐饮住宿业、文化体育业和娱乐业等旅游行业征收税收仅476万元(含本地人员正常消费),占地税税收比例仅7.7%,地税的主要税源仍在建筑业、金融保险业、信息传输业和房地产业;国税2010年从商业行业征收增值税1692万元(含当地人员正常消费),属于旅游行业的税收不到1000万;财政部门从旅游业中的收入主要是物价部门征收的“一金两费”收入,2010年征收约800万元,其中滴水洞景区580万元(按照省物价局的文件规定,我市从滴水洞门票收入每张可分成7元,加上“一金两费”约1元,实际每张门票我市可得8元)。2010年韶山游客达到703万人次,按50%进入滴水洞参观人数计算,游客达350万人,按8元/人,地方可得2800万元,两者相差2220万元,流失部分就相当于国税征收11840万元的税收收入给地方带来的财力,超过国税全年征收总收入,是2010年国税征收总收入的.1.5倍。而该项分成收入征收成本不大,是100%的地方可用财力。
三、财源建设工作的几点建议
1、大力组织实施财源建设工作。把培植财源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来抓,不断优化投资环境,吸引更多的大中企业和高科技企业投资落户韶山,提高我市的经济总量和质量。加强资金调度,加大服务力度,积极支持协助重点项目、招商项目迅速落地开工建设。进一步加强对金融机构的考核,充分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积极协助城建投、园建投、旅建投加强与农发行、国开行的联系和衔接,积极争取贷款支持,继续加大对骨干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投入,促进全市财源建设项目顺利推进,为扩大财政收入规模,保障收入稳定增长打下坚实基础。
2、想方设法调整收入结构,增加财政可用财力。一是加强税收收入征管,提高税收收入的比重,逐步控制非税收入的规模。在增加税收收入比重方面,要关注对地方可用财力影响较大的地税收入,应重点支持地税税收行业和企业的发展,如旅游餐饮住宿业、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信息传输业等,积极促进旅游文化开发项目、城市开发、星级酒店培训基地等项目的建设。在控制非税收入规模方面主要是要逐步控制国土收入的规模,尽量减少国土收入作财政收入,尽可能地将国土收入作为基金收入入库;其次要加大“一金两费”收入的征收力度,要逐步纠正非税收入按比例返还行为,将其全部纳入部门预算管理,进行统筹安排。
3、支持产业发展,增强规模财源建设后劲。要做大收入总量,还得靠产业的发展,要从多方面支持园区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建设。要继续抓好园区企业招商引资工作,从政策、资金、环境等方面加强对园区的支持力度,争取今年实现税收过1000万元的企业一家,过500万元的企业2家,过200万元的企业7家,过100万元的企业4家,实现全市工业税收过亿元的目标,形成一批支柱企业,弥补我市关停企业、撤离企业带来的影响,成为我市坚实的财源。
4、对园区签约企业、财政投资支持企业要严格考核,实行奖惩兑现。目前园区入园企业较多,但相当部分暂时还无税收实现,因此对园区签约企业,税收不能兑现的,政府应采取一定的强制制约措施,可采取通过其他形式入库、不再享受优惠政策等,国税、地税部门对这些企业进行纳税评估的同时,应综合考虑企业与园区签订的入园履约合同中的税收情况。其次,对近年来财政支持投资较多而税收缴纳较少的企业,财政应及时调减该企业项目资金,转移支持多缴税收企业的发展,尤其是对财政投资较多而面临转让的企业,政府应及时介入,财政部门应适当收回投资,通过这些方式促使企业多缴纳税收,使财源建设投入的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5、加强对旅游行业的管理。从财力分析,至少目前可以这样说,财力增长的重点并非园区,而是景区。因此,税务部门要加大对纪念品生产销售、餐饮住宿、交通运输、文化娱乐业税收的稽查力度,物价局要加大对“一金两费”稽查力度。就滴水洞景区的管理,最好的办法是能整合旅游资源,实现统一经营管理,从源头上杜绝财政收入的流失。
四、目前我局正在起草制定我市财源建设相关规定
(一)建立财源建设激励机制。
1、鼓励外来投资,加快产业发展。对新办企业投产后第一个纳税年度内实缴当地入库税收达到5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以上的,分别对应其实缴基数给予8%、10%、12%三档的奖励(韶发[2012]10号文件第十条)。鼓励外地企业来我市设立销售公司或分公司,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其缴纳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补助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2、对现有企业实行规模增收奖励政策,巩固现有税源。对当年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现有重点税源企业,比上年度实缴税收新增30%以上的,按新增税额的10%予以奖励(韶发[2012]10号文件第十七条)。对当年税收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企业设立规模贡献奖,取前3名进行奖励,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3、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实施品牌发展战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获得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一次性奖励20万元;获得省级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获得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韶发[2012]10号文件第十一条)。对获得湖南省科技进步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且年度实缴当地入库税收达到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韶发[2012]10号文件第二十一条)。争创品牌产品。对经评定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或中国名牌产品、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2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获得省级著名商标或湖南省名牌产品、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获得省级新产品、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50万元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韶发[2012]10号文件第十九条)。对获得湖南省制造业信息化示范企业称号并获得三等奖、二等奖、一等奖,且年度实缴税收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韶发[2012]10号文件第二十条)。
4、鼓励企业上市,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拟上市企业并购企业,市本级有关部门优先办理各项报批手续,市本级行政性收费全免,优先推荐享受中央、省级各项政策性扶持。对在我市注册并成功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补助前期工作经费100万元。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借壳上市,对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企业和借壳上市成功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至我市的企业,奖励50万元;
拟上市企业上市过程中,因审计调帐增加利润、资产评估增值等原因而增加的税费,对其中形成的地方留成部分,经审计、财政等审核后,由财政补贴给企业;
5、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实行挂钩奖补政策。辖内企业均应按标准足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企业当年完成入园协议税收任务的(不含查补税),按6元/平方米奖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园区外企业当年实缴税收较上年度增长30%以上(不含查补税),则按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50%奖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
(二)整合政府资源,培植壮大存量税源。
1、发挥我市政府采购平台的作用,在同等条件下鼓励优先采购本地或在本地有销售公司的企业产品。采购单位如确需采购外地产品的,必须在填报采购预算时说明理由,报政府采购办批准。
2、实行政府性资金存款与金融机构纳税情况、中小企业贷款发放情况挂钩办法,进一步调动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将财政专户资金、社会保障基金等政府性资金存款,分别与商业银行上年度缴纳地方税收情况和上年度向本地中小企业发放新增贷款情况挂钩。商业银行可按其占全市银行对地方税收的权重和对中小企业发放新增贷款的权重,参与政府性资金存款额度的分配,以进一步调动商业银行增加地方税收、支持我市中小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三)整合社会资源,挖掘建设项目的潜在税源。
1、发挥建设项目招投标监管平台作用聚集税源。市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所负责的建筑、交通、水利及国土开发、平整工程等项目,在行业管理、市场准入环节加强纳税监督,严把源头关。市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项目主管部门要建立外地企业入韶登记制度,凡在韶承建工程的外地企业,必须依法办理相应的税务登记,且在我市依法纳税。对在我市承建工程但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外地企业,项目主管部门必须责令其限期纠正。
2、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建设项目的立项情况,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将供地情况,市住建、交通、水利、国土等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将项目招标情况按季报市财源办。
3、进一步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税后拨款政策,市政工程、道路工程、园林绿化、水利工程及公路建设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在依法纳税后,财政部门及业主单位方可支付工程款。
(四)加强税源信息监控,进一步加大综合治税力度。
1、建设税源信息网络平台。要加强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现对涉税信息的全覆盖管理。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税务部门需求提供相应的税源信息,为税收征管提供全面准确的依据。税务部门应全面推广使用税控收款机等各类先进的税收征管监控技术。
2、建立纳税信息的反馈制度。市国税、地税部门要将各成员单位提供涉税信息及时纳入监控征管范围,并提供相应的税收入库情况。尤其要对新投产的大项目、新登记的企业纳税情况进行追踪管理和信息反馈,形成涉税、征税、护税的良性循环。
3、建立招商引资项目的税收评价制度。完善招商引资评估体系,各部门引进项目后,由税务部门对项目的税收情况进行预测和评价,并进行跟踪反馈,同时将实际评价情况每半年报送市财源办。
4、建立部门合作的协税护税机制。建立税务部门与工商、国土资源、交通、水利、住建、公安等部门协作监控机制,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税务部门提供涉税信息。纳税人须持有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方可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房产及土地过户登记、文化娱乐经营许可证年审等。
5、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对个人所得税的统一扣缴机制。市财政统发工资的机关事业单位依法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扣缴税登记。
(五)建立财源建设联动机制,调动全市发展财源经济的积极性。
园区、乡镇应结合自身实际,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按照责任与利益共担的原则,采取有力措施,努力形成各级各单位在政策体系和体制上共同引进和开发税源的新局面。为调动全市发展财源经济积极性,对园区和乡镇财源建设实行奖励政策,对支持地方企业发展的金融机构和招商引资先进单位、个人制定专门的奖励政策。
(六)加强组织领导,建立部门协作型的财源建设工作体系。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为加强对财源建设工作的领导,成立市财源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全市财源建设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确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及目标任务,检查总结全市财源建设工作情况和成员单位履行职责情况。
2、加强督导,强化考核。将财源建设工作考核指标纳入全市目标绩效考核,将各成员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财源建设部署要求及市财源建设领导小组确定的各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督查体系。各成员单位要将财源建设工作列入本单位年度业务职能目标。
3、建立财源建设激励机制。设立财源建设工作专项资金,资金来源为:财政在年度财政预算中,集中安排可用财力的5%作为财源建设专项资金。财源建设专项资金包括招商引资、科技切块、农业产业化引导、新型工业化引导、文化旅游产业引导等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对重点财源建设项目的投入和重点税源企业的奖励,实行专项经费与财源建设工作完成情况相挂钩。
;⑵ 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哪个是银行结算账户
不懂得人不要瞎回答,国开行和央行是平级的银行,全是正部级,根本不存在谁高谁的问题,但是国开行没有结算账户,都是委托其他银行结算。你们看看国务院的文件,上面明确写着正部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为了更有效地集中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增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进一步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国家重点建设,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及《国家开发银行章程》业经国务院批准,各有关方面要认真贯彻执行。上述方案及章程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国家开发银行负责。
附件:一、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
二、国家开发银行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一九九四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一:
国家开发银行组建和运行方案
(国家开发银行筹备组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国务院决定组建国家开发银行,以集中必要的资金保证国家重点建设,缓解经济发展的“瓶颈”制约,对投资规模实行总量控制,加强国家对固定资产投资的宏观调控能力。组建国家开发银行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要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加以总结,逐步完善、改进和提高。
一、国家开发银行的性质和任务
国家开发银行是直属国务院领导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正部级单位),对由其安排投资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在资金总量和资金结构配置上负有宏观调控职责。国家开发银行的主要任务是:建立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筹集和引导社会资金用于重点建设,办理政策性重点建设贷款和贴息业务,投资项目不留资金缺口,从资金来源上对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及结构进行控制和调节,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原则,逐步建立投资约束和风险责任机制,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二、组建原则和组织机构
组建国家开发银行,要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要建立科学和严格的投融资决策责任制,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责权统一;要择优选定项目,负责配置资金及发放政策性贷款,但不对项目进行参股。国家开发银行的金融业务,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
国家开发银行总部设在北京,随着业务的发展,经批准可在国内外设置必要的办事机构。有关资金拨付业务,优先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根据承担的工作任务,设置必要的职能机构。国家开发银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待遇和各项经费,按照国务院关于国有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开发银行与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的关系是:
(一)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按照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将现有的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同时新组建一个人员精干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政策性投资公司,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管,其业务范围主要是:承担少数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控股的政策性项目;扶持老少边穷地区发展的重大项目;原由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经营,目前又难以转移到其他单位经营的中外合资或参股项目,以及其他不宜通过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参股的项目。
国家开发投资公司承担上述项目,主要起导向作用,业务量不宜过大(大体不超过国家开发银行软贷款的20%),也不参与这些项目的经营管理。项目建成后,原则上股权应转移到国家授权的有关经营单位。
(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在其政策性职能分离出去后,转变为以从事中长期信贷为主的国有商业银行,同时接受国家开发银行委托的政策性贷款的具体拨付业务。有关委托业务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建设银行每年新增存款部分用于固定资产政策性投资项目的比例不低于现有水平(包括购买开发银行的金融债券)。国家开发银行负责协调平衡建设银行用于政策性项目的商业贷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仍是独立法人,其名称、人事、财务、级别和对外关系不变。
三、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和筹措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注册资本为500亿元人民币,分4年逐步到位。注册资本金从国家财政逐年划拨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和经营基金回收资金(含原“拨改贷”)中安排。
国家开发银行的年度投资总规模和资金筹措办法由国务院确定。其资金来源和具体筹措办法主要是:
(一)国家预算安排的经营性建设基金。为了使国家重点建设资金有基本的保障,力争3年内把国家开发银行的经营性建设基金在现有基础上翻一番。
(二)原“拨改贷”和经营性建设基金贷款回收的本息。
(三)财政贴息资金。对于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政策性项目贷款所需贴息资金,由国家财政专项列入年度预算。贴息办法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商定。
(四)国家开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国家开发银行提出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规模,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根据国家确定的信贷计划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进行审定。金融债券利率和认购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财政部的意见后确定,同时下达各金融机构。
(五)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向社会发行一定数量的财政担保建设债券。
(六)向国外筹集资金。需要国家开发银行配置一定规模国内资金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长期优惠贷款项目,由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外经贸部等对外窗口单位,将相应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按原贷款条件向国家开发银行统一转贷。根据国家利用外资计划,国家开发银行可以筹措国际商业贷款。经国家批准,国家开发银行可在国外发行债券。
(七)按国务院规定,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专项建设基金和专项资金,转由国家开发银行统筹安排使用,原定使用范围、内容和划定的比例不变。
(八)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家信贷计划,统一安排国家开发银行的重点建设资金来源,并予以保证。国家开发银行出现头寸短缺时,中国人民银行提供临时贷款。
四、资金的运用和投向
(一)根据国家的发展规划、生产力布局和产业政策,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对象是国家批准立项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主要包括:1、制约经济发展的“瓶颈”项目;2、直接关系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中的重大项目;3、重大高新技术在经济领域应用的项目;4、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5、其他政策性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承担和覆盖的政策性项目的具体行业和范围,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按照上述原则,并根据资金承受能力共同商定。
(二)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投资计划的要求和本行各项资金来源预计情况,编制年度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国家计划分次向财政部请领经营性建设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
(三)在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确定的用于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的投资规模及贷款计划总量内,国家开发银行负责进行项目资金配置和贷款条件的评审。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运用,参照世界银行运行机制进行。贷款主要分为两大部分:
一是软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的注册资本金的运用。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注册资本金以长期优惠贷款的方式(依照大亚湾核电站中国银行贷款提供资本金的模式),主要按项目配股需要贷给国家控股公司和中央企业集团,由他们对项目进行参股、控股。
二是硬贷款,即国家开发银行借入资金的运用,包括在国内外发行的债券和利用的外资等。国家开发银行在项目总体资金配置的基础上,将借入资金直接贷给项目,到期收回本息。
国家开发银行同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及项目单位之间的关系是经济上的信贷关系,以经济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责利。国家开发银行不干预企业的产权处置和经营活动。
(四)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的分工和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财政预算资金来源,国家开发银行原则上仍将上述资金分别安排到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革项目上。
(五)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征求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和国家开发银行意见后确定。
五、项目安排的运作程序
政策性大中型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经国家批准立项后,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资金的可能,负责在立项的项目中选择并研究项目资金配置初步方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开发银行要相互协商、配合。项目安排的运作程序是:
(一)项目建议书阶段。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建议书后,将需要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项目,送国家开发银行进行项目贷款条件评审和财务评估。国家开发银行据此开发工作。
国家计委在审批需要国家开发银行承担配套国内资金的统借国外贷款项目和单个准备利用外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时,要会商国家开发银行后再行审批,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项目谈判等工作。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国家开发银行根据资金可能,在项目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论证的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配置资金的初步方案。
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在审批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有国家开发银行对项目的选择意见和相应的资金配置初步方案。
(三)设计阶段。根据项目的设计和建设准备情况,国家开发银行与有关单位签订经济合同。
(四)年度计划。属于国家开发银行筹集和安排资金的项目,根据国家确定的年度投资规模,国家开发银行商国家控股公司、中央企业集团和项目法人提出项目的年度资金配置方案后纳入年度投资计划。
(五)年度新开工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要按照投产、收尾、续建、新开工的先后顺序安排项目资金,对具备年度新开工条件的项目,国家开发银行根据其贷款计划规模和资金平衡可能进行资金配置,与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协商,共同确定。
(六)项目咨询工作。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委托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进行项目评估时,国家开发银行参与有关的工作。
六、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的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集中安排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和资金(主要包括煤炭专项建设基金、电力建设基金、石油专项建设基金、铁道专项建设基金、港口建设费、公路建设基金、民航基础建设基金、机场建设费、冶金矿山开发基金等),凡按国务院规定属于部门使用的,仍归各部门安排,但必须用于政策性项目,其规模和安排接受国家开发银行的监督。需由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政策性项目,其资金的配置须经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后确定,以便统一协调项目的各种资金来源。
七、地方政策性项目的审批程序
地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建设及技术改造项目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需要国家开发银行配置资金的,由国家开发银行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后统筹配置资金。
八、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国家开发银行执行财政部规定的财务会计制度,其财务统一对财政部。
(二)国家开发银行的财务,接受具有审计职能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监督。
九、设立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
国家开发银行监事会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外经贸部等部门的有关负责同志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人员组成,报国务院批准。监事会主席由各成员单位定期轮换担任,任期3年。监事会负责监督国家开发银行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资金使用方向和资产经营状况,并提出行长的任免建议,但不干预国家开发银行的具体业务。
十、业务衔接和过渡办法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后,投资计划的执行和衔接,原则上按新办法运转。为了使工作不致脱节,并尽量减少对建设项目的影响,国家开发银行在具体执行时可采取必要的过渡措施。
(一)各专业银行续贷的政策性项目,凡国家计委划定归国家开发银行承贷的,其1994年贷款规模划转国家开发银行。
(二)在项目投资转交国家开发银行承办前,各专业银行应继续按照国家计划和现行管理办法安排项目的信贷资金。
(三)续贷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由国家开发银行商各专业银行逐一进行清理。
(四)1994年新开工项目,按新的管理办法审批。
十一、国家专业投资公司撤并后的有关事宜
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并入国家开发银行后,对几年来形成的债权、债务要组成专门清理小组抓紧清理,力争年内完成清理工作。能转移的债权、债务,要尽量进行转移;转移不了的,转入新组建的国家开发投资公司,不再保留原投资公司的牌子。
近6年来,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聚集了一批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丰富管理经验的干部,考虑到开发银行本身业务的需要,建议6个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干部保持原职务待遇,并适当扩大国家开发银行的编制,增设业务局,增加各局职数,以利妥善安排。享受副部级待遇的公司负责人仍保留原待遇不变。
⑶ 国开行还款需要什么
国开行还款需要的材料
一、明确答案
国开行还款所需材料包括:借款人身份证明、借款合同、还款账户信息、贷款使用证明以及其它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二、详细解释
1. 借款人身份证明:
由于贷款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应的文件,还款时首先需要提供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确保是合同中的当事人进行还款。常见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等。
2.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贷款人和借款人之间的约定,明确了贷款的具体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关键信息。在还款过程中,必须提供有效的借款合同作为参考和证明。
3. 还款账户信息:
包括还款账户的卡号、开户行信息以及账户余额情况等,确保还款能够准确、及时地支付到对应的账户。
4. 贷款使用证明:
国开行可能要求借款人提供贷款使用情况的证明,以确保贷款资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如项目进展报告、购买原材料发票等。
5. 其他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根据国开行的要求,可能还需要提供近期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税务证明等财务证明材料,以评估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
以上材料的准备是为了确保国开行贷款的还款过程能够顺利进行,减少误差和纠纷。借款人在准备还款材料时,应当仔细核对,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若有任何疑问,建议及时与国开行沟通,以确保还款流程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