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亚行贷款项目都是最低价中标吗
不是。
亚行贷款项目的采购规定与其他国际金融组织和其他多边金融机构的采购规定类似。它们强调采购过程的有效性和透明度以及采购结果的经济性,为成员国的投标人提供平等机会,并尽可能采用国际标准。竞争性招标采购法(1CB)促进了借款国制造业、承包业和咨询业的发展。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在国际竞争性招标和评估期间,对借款国和借款国承包商生产的产品有国内偏好。
拓展资料
1、中标是指招标人向选定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间内与其签订书面合同的行为。中标人的投标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除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外,评标价格最低
2、该法规定了两项中标标准:一是最大限度地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综合评价标准。价格标准尽可能将非价格标准量化为货币计算,最佳评价中标;二是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除投标价格低于成本外,评标价格最低。这一标准符合市场经济的原则,体现了优胜劣汰的原则。评标价是最低的。它仍然以最低投标价格的中标为基础。在评价的基础上进行评价和比较,更加可靠、合理;
3、中标人应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转让给他人。这是中标人的履约义务,也是本次招标的立足点。因此,中标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可以任意违约和放弃合同,招标投标将成为一种没有实际结果的交易形式。同时,有必要禁止中标人转让中标项目。无论谁中标,都只能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是一个特定的市场实体,不能被其他人取代。要防止转移过程中的各种不正之风。禁止转让中标项目;
4、根据合同规定或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可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标的、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但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对分包工程向招标人负责并接受分包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人。这一规定表明,分包是允许的,但有严格的条件和明确的责任。有分包行为的,应当注意这些规定。
2. 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有哪几种
一、我国现阶段建筑工程项目管理模式有:
1、传统的项目管理模式(DBB模式):
即设计-招标-建造模式。该管理模式在国际上最为通用,世行、亚行贷款项目及以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条件为依据的项目均采用这种模式。
2、CM模式:
又称阶段发包方式,业主在项目开始阶段就雇用施工经验丰富的咨询人员即CM经理,参与到项目中来,负责对设计和施工整个过程的管理。它打破过去那种待设计图纸完成后,才进行招标建设的连续建设生产方式。
3、设计—建造方式:
就是在项目原则确定后,业主只选定唯一的实体负责项目的设计与施工,设计─建造承包商不但对设计阶段的成本负责,而且可用竞争性招标的方式选择分包商或使用本公司的专业人员自行完成工程,包括设计和施工等。
4、交钥匙方式:
是一种特殊的设计─建造方式,即由承包商为业主提供包括项目可行性研究、融资、土地购买、设计、施工直到竣工移交给业主的全套服务。
5、建造─运营─移交方式(BOT模式) :
建造─运营─移交方式(Build-Operate-Transfer)简称BOT方式。BOT方式是上世纪80年代在国外兴起的一种将政府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靠私人资本的一种融资、建造的项目管理方式,或者说是基础设施国有项目民营化。
6、项目承包模式:
简称PMC模式。即业主聘请专业的项目管理公司,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二、我国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存在的问题
①个别部门思想观念落后,国际通行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得不到普遍认同。
部分项目的建设由于部门权力和利益的驱使等原因,仍然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做法,项目由指挥部、筹建处或建设单位自己来组织实施,直接掌握资金使用、设备材料采购和施工管理的权利,对较为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模式不予执行。
②工程监理对工程项目管理模式的应用具有极大的制约性。
《建筑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国家推行建筑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的任务是“对承包单位在施工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方面,代表建设单位实行监督。”
但在实际操作中,已逐渐发展成“施工监理”,其职能只局限于施工过程监督,缺乏全方位咨询服务和相关管理的职能,这与最初对监理工作的定位和预期目标相差甚远。
(2)如何做好亚行贷款项目工作扩展阅读:
我国目前的工程设计操作实践存在较大的缺陷,比如:
(1)施工图设计由设计单位负责,没有纳入施工单位招标范围内,施工单位仅按图施工,不利于设计与施工的衔接,也不利于发挥先进施工技术的作用。
从国际惯例看,设计单位所做的工程设计,只到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的深度,不出施工图设计。在施工单位投标的过程中,把施工图设计摆在龙头地位,以先进施工技术方案来体现保证质量、降低成本、加快进度。
(2)设计依据主要执行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而国家规范远远跟不上工程建设实践的发展需求,导致设计落后于实践;同时,设计方在设计过程中对业主方使用需求的考虑也不够,导致使用功能的下降和后期工程设计变更的增加。
(3)土建、结构设计与装修设计的分家,这就导致了工程项目管理的过程中工作的衔接方面出现了比较大的问题,使工程造价普遍较高。
3. 河北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其项目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贷款项目。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包括世界银行贷款和亚洲开发银行贷款以及与该两机构贷款相关的联合融资贷款。
本规定所称外国政府贷款,包括外国政府提供的优惠贷款以及北欧投资银行和北欧发展基金贷款。第四条 省财政部门和省计划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有关管理工作。第二章贷款的转贷管理第五条 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项目的不同性质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
(一)公益性项目,包括卫生、教育、水利、环保、扶贫、市政设施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省财政部门代表省人民政府再转贷给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或省项目主管部门,各设区市财政部门作为当地政府的代表,承担贷款的再转贷管理与还贷责任,省主管部门承担省本级贷款的管理与还贷责任。
(二)基础性项目,包括能源、交通、通讯及农业、林业等,其贷款主要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国家开发银行,再由国家开发银行转贷给本省有关项目单位;但属于非经营性质的基础性项目贷款(主要是农、林类项目),其转贷管理按公益性项目进行。
(三)竞争性项目,主要包括工业项目等,其贷款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转贷给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再由国有商业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转贷给本省有关具体项目单位。第六条 外国政府贷款的转贷管理,按照贷款不同的还款责任,分为三种类型:
(一)第一类项目,是指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的项目,其贷款由省财政部门通过各设区市人民政府逐级转贷。
(二)第二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各级财政部门经审查评估同意提供还款保证的项目。
(三)第三类项目,是指项目单位作为借款人,并承担偿还责任,转贷银行作为对外最终还款人的项目。第七条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是我国政府主权外债,各级政府应加强对主权外债工作的领导,协调和解决全省贷款项目借、用、还过程中重大问题。第八条 上级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当地人民政府的贷款项目,当地财政部门作为当地人民政府的债权债务代表和外债归口管理机构,应全面负责本地贷款的统一管理、项目指导、协调及监督,实施对贷款项目资金、财务、债务有关的管理工作。
由财政部门担保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参与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掌握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状况,加强对项目及项目单位的资金监控,督促项目单位按期偿还债务。
由转贷银行转贷给项目单位的贷款项目,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本规定有关条款,参与其贷款申请的审查及项目有关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对其实施必要的贷款债务监督与统计,但不承担任何债务责任。第九条 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省人民政府的每个贷款项目,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和需要设立临时项目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项目办),负责具体组织、协调项目的准备以及具体执行工作。项目办一般应设立在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各项目办在业务上接受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通过省财政部门直接转贷给设区市人民政府的多市联合项目,省有关部门应根据项目的实际需要,在本部门内建立或确定临时项目办,统一负责本单位内部的协调管理以及必需的项目的组织、实施及技术协调与指导工作。第十一条 由转贷银行转贷的贷款项目,本省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和转贷银行的要求成立相应的项目执行机构。第三章贷款项目规划的制订和申报第十二条 本省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规划,由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研究制订。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规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的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本地区或本部门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计划与申请,并随同贷款申请提交项目初始文件。
(二)省计划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各设区市和各部门的贷款申请和项目初始文件,研究制订出全省利用世行贷款及亚行贷款的三年滚动规划,经与省主管部门磋商后,联合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贷款规划,联合或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贷款申请。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制订和申报程序为:
(一)各设区市或省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当地或部门经济发展战略和优先重点,向省计划部门和省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计划与申请,省计划部门与省财政部门共同磋商后制定年度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计划方案。
(二)确定拟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计划部门完成立项审批。
(三)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对贷款项目及项目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在综合考虑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和债务负担能力基础上,向省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申请及相关文件。
(四)对符合申报条件的贷款项目,由省计划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或分别向国家计划部门、财政部门提出利用外国政府贷款的申请及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