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2018年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2018年江西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精神,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运行机制,帮助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江西省分行和江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包括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新生和在读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等费用,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经办银行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江西籍学生及其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借款学生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且已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助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省级管理平台,主要负责协助经办银行对全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制订相关管理考核制度。组织、指导、考核、监督设区市和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前贷后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定期通报工作情况;统计各级财政和高校应承担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在收到各级财政和高校安排的贴息和风险补偿金后及时足额向经办银行划拨,并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和高校负责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及时拨付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六条省以下各级财政负担的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金,按高校隶属关系拨付到高校。高校将财政资金和本校应负担资金统一归集至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2月21日前向经办银行及时划拨。
第七条各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经办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没有成立专门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尽快成立并确保正常运转,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并保障工资福利、职称评聘等方面的待遇。建立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校和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工作。
第八条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机构,具体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前组织及贷后管理:负责经办本地区生源地贷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贷款需求等信息;负责对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负责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负责建立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制度,跟踪了解学生的家庭经济状况;负责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和高校定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强与高校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九条各有关普通高中要积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经办银行的工作,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
第十条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定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和结算银行完善金融服务、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建立助学贷款违约通报制度,并定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第十一条各金融监管机构在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进行内部监管时,应在满足监管要求的同时,充分考虑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和风险特征,准确计量资本和拨备要求。经办银行对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要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和考核。经办银行要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严格履行信息采集和上报责任。经办银行经借款学生书面授权使用借款学生的个人征信信息,无需再次告知借款学生,对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依法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借款学生的不良信息。
第十二条加大国家资助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活动和征信宣传活动。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宣传和教育工作;各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普通高中要大力开展高校资助政策宣传工作,介绍国家助学贷款、奖助学金等资助政策,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后顾之忧;各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受理生源地贷款期间,要印制有关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和征信知识的宣传展板,开展宣传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十三条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江西籍学生,均可在户籍所在地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十四条申请生源地贷款的学生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3.已被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含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贫困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人民币;(10)其他贫困家庭。
第四章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学年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最高贷款额度为每人每年12000元,主要用于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贷款按年度申请和发放。
第十六条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3年确定,最长不超过20年。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七条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贷款利率每年12月21日调整一次,调整后的利率为调整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第十八条贷款利息按年计收,起息日为经办银行发放贷款日,结息日为每年度的12月20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款日,包括利息和分期偿还的本金(最后一笔本金和利息于合同到期日偿还)。学生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开始按年度偿还利息,毕业后3年期间为还本宽限期。还本宽限期内借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借款学生毕业后第36个月底。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再读学位毕业后,仍可享受36个月的还本宽限期。
第五章贴息和风险补偿金
第十九条学生在读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省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的学生贷款贴息由市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借款学生毕业后,在还款期内继续攻读学位的,应及时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书面证明,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后,报经办银行确认,继续攻读学位期间发生的贷款利息,由原贴息财政部门继续全额贴息。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因患病等原因休学的,应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证明,由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休学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
第二十一条建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例按当年贷款发放额的15%确定。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外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各负担50%,其中地方负担部分,按照高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和高校各负担50%。
第二十二条建立风险补偿金激励约束机制。风险补偿金若超出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用于弥补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日常工作经费;若低于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具体管理办法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14]16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建立我省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机制。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商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确定一定比例的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结余奖励资金,设立还款救助专项资金,用于救助特别困难的毕业借款学生。具体操作流程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各设区市和县级教育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此前下发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以及相关政策和规定继续执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⑵ 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贷后管理,包括定期跟踪了解学生的还款情况、协助催收、处理逾期等不良贷款情况等。
2、负责协助做好贷款回收工作,及时催收贷款本息,确保贷款能够按时足额回收。
3、负责监控贷款资产质量,协助制定并落实风险管理措施,及时报告并处理资产质量问题。
⑶ 东北师范大学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贷款办公室工作职责
* 研究、分析国家助学贷款政策。
* 沟通、协调银行及上级主管部门。
* 测算、争取国家助学贷款需求额度。
* 宣传国家助学贷款及代偿资助政策。
* 国家助学贷款的受理、审批及贷后管理。
* 组织、指导学生签署贷款合同和借据。
* 向贷款学生法定监护人通报学生贷款信息。
* 监督学生贷款使用情况。
* 预算风险补偿金,核算贷款贴息。
* 采集、核对、上报应届毕业生贷款信息。
* 组织、指导毕业年级贷款学生办理还款计划、还款确认手续。
* 攻读硕士学位贷款学生展期手续的办理。
* 按月提醒贷款毕业生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 开展异地学生偿还利息、本金的代办服务。
* 调查、分析学生违约原因,制定违约预防措施。
* 追缴违约学生贷款。
* 测算、争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名额。
* 审核、上报代偿资助学生材料。
* 向银行划拨代偿资助款。
* 跟踪、考核、上报获代偿资助学生工作情况。
* 按期向教育部报送各类国家助学贷款及代偿资助信息。
* 受理、审批、管理“爱心基金”暂借款。
* 测算、管理“国家助学贷款备用金”。
* 国家助学贷款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
⑷ 助学部职责
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主要负责全校本、专科学生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各项奖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各项助学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范围是:
一、负责宣传、执行国家和甘肃省的各项资助政策,起草和制定学校各项大学生资助政策。
二、建立并完善奖、贷、助、补、减、免的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
三、组织各学院(部)开展经济困难学生基本情况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对受助学生进行跟踪调查。
四、监督各学院(部)有关学生资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草拟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金的分配方案。
五、做好各项奖学金、助学金审批及发放工作;负责全校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的审批发放及学生“绿色通道”的管理。
六、负责做好各类社会助学项目的管理、协调及发放工作。
七、积极开拓社会资助新渠道,协助学校基金会做好各类奖助基金的管理工作。
八、配合在校生生源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协调做好在校生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办理工作。
九、负责做好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通过不同形式对大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建立和完善大学生诚信档案。
十、做好对学生的诚信教育、感恩教育以及励志教育工作。
十一、做好本校应征入伍大学生的学费补偿和贷款代偿工作。配合财务处做好学生学费的催缴工作。
十二、负责各类涉及学生资助工作的文件、资料的分类与存档工作。
十三、定期向上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报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进展与落实情况。
十四、办理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甘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交办的其它事宜。
十五、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日常事务管理:
一、负责处理部(处)的各类内勤事务,包括内务管理和协助部(处)长做好经费的管理。
二、协助部(处)长落实各项工作计划的实施和完善。
三、负责做好各种文件的存档工作。
四、负责做好部(处)的来文收发登记工作。
五、负责做好部(处)的各种会议记录。
六、负责做好部(处)的对外联系与接待工作。
七、负责做好部(处)设备的管理工作。
八、负责做好与各院(部)及学校各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工作。
⑸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是干什么的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工作职责
一、制定学生助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贫困学生的调查、认定和档案建立。
三、负责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工作。
四、负责学校勤工助学方案的制定和勤工助学管理工作的指导。
1.负责勤工助学校内岗位设置及审定;
2.负责勤工助学校内岗位人员的招聘、检查、工资发放工作;
3.负责勤工助学社会岗位的联系和学生的选派工作;
五、负责学生的困难补助和申请缓交、减免学杂费的审核报批等工作;
六、组织做好学校奖助学金、国家政府奖助学金等工作;
七、定期向教育厅和学校汇报我校贫困生的资助情况。
⑹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商丘师范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如下:
第一条为了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财教〔2014〕18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国务院批准实行的、无需经济担保的、由政府财政贴息的、各商业银行开办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中的借款人是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贷款发放银行是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以下简称开行河南分行)。
第四条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由有关校领导担任正副组长,学生处、财务处、宣传部、教务处、校团委等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学院负责人为成员的国家助学贷款领导组。学生处会同财务处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的日常工作。各学院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在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组领导下,设立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有关办公设备和经费开支问题,按照省教育厅要求,由财务处负责落实。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助中心”)和开行河南分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负责在开行河南分行和省资助中心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核、贷前调查和贷后管理相关工作;
4.指导各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5.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校内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在校资助中心的指导下,负责本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的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同时进行网上报名,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要求建立健全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借款学生的基本情况;
3.督促本学院贷款到期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督促贷款未到期学生的年度付息工作,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
4.认真做好本学院应届借款毕业生的提前还款和毕业确认工作;
5.及时完成学校助学贷款工作领导组和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七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组每年针对性、有计划地组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及时准确了解国家助学贷款的方针、政策,并熟悉申请、办理程序和相关要求。
第八条学校在全体在校生中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认真组织好每年度的“诚信校园行”系列活动,将诚信教育贯穿于招生、新生入学、日常思想政治教育、毕业就业教育及助学贷款受理的全过程,增强大学生的诚信意识,努力营造良好的校园诚信氛围。
第九条在借款学生中开展违约、逾期、征信等金融常识的宣传教育。
第四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十条凡我校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均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满18周岁的学生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成绩较好,诚实守信;
5.家庭经济困难,不能交纳完成学业所需学费、住宿费;
6.当年没有获得生源地助学贷款;
7.符合约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9月份及时布置学生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应根据学校要求,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计划贷款学生名单和贷款额度,将本学院贷款信息录入国家开发银行助学贷款系统,由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交上报省资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