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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担保贷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5-02-13 16:40:17

Ⅰ 创业担保贷款廉政风险隐患是

一、创业担保贷款廉政风险隐患是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从事信贷工作的员工一定要经得起诱惑,不能成为金钱的奴隶,不要因为客户给予的小恩小惠而失去道德的底线,从源头上放松对风险的控制。为此,对客户经理职业操守的培养,不光是简单地传授合规的基本知识,而是要让合规成为客户经理日常的一种行为习惯。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业务操作是控制客户经理道德风险的最有效手段。要正确处理合规与业务发展的关系,坚持合规优先原则,必须在合规的范围内发展业务,任何情况都不能出现例外。

二、洛阳创业担保贷款能申请展期吗?

受疫情影响,洛阳创业担保贷款可以申请展期!

《通知》要求,要扩大创业担保贷款的覆盖范围;适当提高额度;允许合理展期;降低利率水平;合理分担利息;简化审批程序;免除反担保要求;提升担保基金效能等。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通知》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支持范围、进入门槛、展期要求、利率和利息分担、申请程序等予以完善,对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加大支持力度,更好支持创业就业,全力做好稳就业工作,帮助小微企业和重点群体渡过难关。

三、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如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巧选银行,贷款也要货比三家按照金融监管部门的规定,各家银行发放商业贷款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上浮或下浮贷款利率,比如许多地方银行最高上浮系数为贷款基准利率的2.3倍。其实到银行贷款和去市场买东西一样,挑挑拣拣,货比三家才能选到物美价廉的商品。相对来说,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利率要低一些,但手续要求比较严格,如果你的贷款手续完备,为了节省筹资成本,可以采用个人“询价招标”的方式,对各银行的贷款利率以及其它额外收费情况进行比较,从中选择一家成本低的银行办理抵押、质押或担保贷款。合理挪用,住房贷款也能创业如果你有购房意向并且手中有一笔足够的购房款,这时你可以将这笔购房款“挪用”于创业,然后向银行申请办理住房按揭贷款。住房贷款是商业贷款中利率最低的品种,如五年以内住房贷款年利率为4.95%,而普通三至五年商业贷款的年利率为5.85%,二者相差0.9个百分点,办理住房贷款曲线用于创业成本更低。如果创业者已经购买有住房,也可以用现房做抵押办理普通商业贷款,这种贷款不限用途,可以当作创业启动资金。精打细算,合理选择贷款期限银行贷款一般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贷款期限越长利率越高,如果创业者资金使用需求的时间不是太长,应尽量选择短期贷款,比如原打算办理两年期贷款可以一年一贷,这样可以节省利息支出。另外,创业融资也要关注利率的走势情况,如果利率趋势走高,应抢在加息之前办理贷款,这样可以在当年以内享受加息前的低利率;如果利率走势趋降,在资金需求不急的情况下则应暂缓办理贷款,等降息后再适时办理。用好政策,享受银行低息待遇创业贷款是近年来银行推出的一项新业务,凡是具有一定生产经营能力或已经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因创业或再创业需要,均可以向开办此项业务的银行申请专项创业贷款。创业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3年,按照有关规定,创业贷款的利率不得向上浮动,并且可按人行规定的同档次利率下浮20%;许多地区推出的下岗失业人员创业贷款还可以享受60%的政府贴息;有的地区对困难职工进行家政服务、卫生保健、养老服务等微利创业还实行政府全额贴息。亲情借款,成本最低创业“贷款”创业初期最需要的是低成本资金支持,如果比较亲近的亲朋好友在银行存有定期存款或国债,这时你可以和他们协商借款,按照存款利率支付利息,并可以适当上浮,让你非常方便快捷地筹集到创业资金,亲朋好友也可以得到比银行略高的利息,可以说两全其美。不过,这需要借款人有良好的信誉,必要时可以找担保人或用房产证、股票、金银饰品等做抵押,以解除亲朋好友的后顾之忧。提前还贷,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创业过程中,货款回笼以及淡季经营、压缩投入等原因致使经营资金出现闲置,这时可以向贷款银行提出变更贷款方式和年限的申请,直至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贷款。贷款变更或偿还后,银行会根据贷款时间和贷款金额据实收取利息,从而降低贷款人的利息负担,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Ⅱ 济南退伍军人创业贷款政策

济南退伍军人创业贷款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根据山东省《关于设立专项基金开展退役军人创业扶持和困难帮扶的实施意见》规定。对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其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注册登记3年内)创业贷款,分别给予最长3年和最长2年全额贷款利率贴息。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后续发展申请的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按贷款利率的50%,给予最长2年贴息。

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由商业银行按规定审批办理。

(1)退役军人个人自主创业贷款和创办的小微企业初创期创业贷款。商业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个人最高20万元、小微企业最高50万元贷款额度,最长3年。退役军人创新创业和困难帮扶基金收益设立风险补偿资金,与商业银行按7∶3比例承担不良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已申请《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鲁人社规〔2017〕18号)规定的创业担保贷款,不得重复申请。

(2)信用贷款和抵押贷款。商业银行根据退役军人自主创办小微企业经营状况、纳税记录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提供最高150万元信用贷款,授信最长3年;有抵押资产的,贷款额度提高到最高500万元,最长3年。

(2)创业担保贷款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扩展阅读:

对初创小微企业吸纳退役军人(不含创业者本人)就业,并与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的,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3000元一次性奖励。

对退役军人创办的初创小微企业,满足上述条件,每吸纳1名退役军人就业,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奖励按年度申请,首次申请以实际吸纳就业退役军人人数核发,以后年度申请按实际净增人数核发

Ⅲ 创业担保贷款遵循什么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遵循以下原则:


1. 政策引导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是为了支持创业活动,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因此,其首要原则是政策引导原则。这一原则要求贷款政策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优先支持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阔、带动就业能力强的创业项目。


2. 公平、公正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面向广大创业者,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都应享有平等的贷款机会。贷款审批过程应公开透明,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和偏见。


3. 风险控制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需要进行风险管理。贷款机构在审批贷款时,应遵循风险控制原则,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项目前景等进行全面评估,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可持续性。


4. 专业化服务原则


创业担保贷款涉及多个领域和行业,需要专业化的服务来支持。贷款机构应建立专业化的服务团队,提供针对性的咨询、指导和跟踪服务,帮助创业者解决贷款过程中的问题和困难。


创业担保贷款是为了支持创业、促进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一种政策性贷款。其遵循政策引导、公平公正、风险控制和专业化服务原则。这些原则保证了贷款政策的实施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既支持了创业活动,又控制了贷款风险。同时,专业化的服务也有助于创业者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创业项目的成功实施。

Ⅳ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政策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微型企业的融资需求,大力促进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以下简称《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是指雇员(含投资者)在20人以下,投资者投资金额10万元及以下的重庆市辖区内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九类人群,即大中专(含中专、职高、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的职教生)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根据重庆市微型企业有关政策向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以下统称借款人)发放的贷款,主要指由指定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也包括微型企业直接提供抵、质押或保证担保的贷款。 第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贷款担保是指微型企业作为担保申请人,担保公司依据本办法规定受理其申请,并经审批同意后为其在银行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提供保证担保。 第六条 市级财政在工业和信息化、商业、外贸、中小企业、农业、科技、旅游等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部分微型企业创业融资专项资金,用于贷款贴息和风险损失补偿。第二章 创业扶持贷款基本规定 第七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贷款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由具有重庆市户籍且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遵照相关规定创办,如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并取得标注“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 (三)注册地及经营在重庆市范围内; (四)具备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五)企业及其投资者信用记录良好,无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信用卡恶意透支记录,无涉黑、涉赌、涉毒的不良记录; (六)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 (七)有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八)承贷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意见》规定对科技类、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服务型微型企业给予重点扶持,并不得向国家禁止的行业或项目发放微型企业贷款。 第九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微型企业可在农行市分行、重庆农商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确定一家开户银行,办理相关贷款业务。 第十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含财政补助资金)的50%。 第十一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贷款。 第十二条 对申请贷款的微型企业可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三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以贷款上账日计算,借款人应按时还款。借款人贷款期满后还需贷款的,可直接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商业性贷款,不再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利率可参照重庆市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即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 第十五条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可采用按期结息到期还本法和分期还款法,贷款逾期应按承贷金融机构规定计交罚息,罚息由借款人自行承担。第十六条 借款人申请微型企业贷款可选择由承贷金融机构认可的专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或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专业担保公司需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并签订担保合作协议,对担保总额度、合作期限、双方责任等进行约定,借款人直接提供抵、质押及保证担保应符合承贷金融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前,借款人自有资金须先于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十八条 对逾期无法收回的微型企业贷款本息,经工商、财政、承贷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认定后,由市级财政专项资金、区县(自治县)财政专项资金各承担1/3,余下1/3由承贷银行及担保机构协商承担。第三章 创业扶持贷款办理程序第十九条 借款人向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微型企业贷款之前,应按照《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第二十条 借款人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提出贷款申请,承贷金融机构、担保公司可向工商部门申请查询借款人申办企业及经营活动的有关资料。担保公司对微型企业担保申请原则上应简化审查流程,经内部审核后在5—7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担保,承贷金融机构经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后签订借款合同并发放贷款。 第二十一条 承贷金融机构应简化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发放流程,对审批同意的贷款,在完善担保手续和签订借款、担保合同之后,根据借款人实际用款需求放款。原则上贷款审批期限应在借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根据实际用款需求使用贷款,银行、担保公司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及追偿工作。 第四章 创业扶持贷款贴息程序第二十三条 微型企业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基准利率产生的利息部分由微型企业自行承担,利率上浮部分享受财政贴息。贴息资金由市 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融资专项资金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内按期偿还本息,最后一次结清本息后,委托承贷金融机构凭结息清单或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贴息。经财政部门审核并划拨贴息资金后,承贷金融机构将贴息资金一次性划入借款人在承贷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内。 第二十五条 贴息资金由各区县(自治县)财政于每年3月底前对上年度的微型企业贷款贴息凭证和确认清单进行复审汇总后报市财政,由市财政审核后据实划拨。此款只能用于微型企业贷款的贴息,不得挪作他用。第五章 创业扶持贷款担保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专业担保公司采取下列方式为贷款人提供担保:(一)三峡担保公司成立专门部门负责微型企业贷款担保,并单独制定该部门的绩效考核制度。 (二)三峡担保公司在有分支机构的区县(自治县),对符合担保条件的微型企业经分支机构审核后提供直接担保。在其他区县(自治县),由经三峡担保公司审核授信的专业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提供担保,由三峡担保公司为其提供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担保额度。单户微型企业贷款担保最高不得超过5万元。 第二十八条 年担保费率。参与微型企业贷款担保的担保公司按现行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最低标准且不高于担保额的2%收取担保费。 第二十九条 担保期限。担保公司为微型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期限为1—2年。第六章 创业扶持贷款监督管理第三十条 工商、财政、金融行业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及承贷金融机构在职责范围内对借款人及贷款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工商部门负责微型企业的申请、培训、注册及评审推荐;财政部门负责微型企业发展财政扶持资金、融资专项基金的安排,牵头做好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风险损失的处理;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信贷资金的落实;承贷金融机构建立微型企业贷款独立的操作流程、核算机制和微型企业贷款发放的绿色通道,提高办理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积极性。工商、财政、金融等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协作、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引导和监督作用。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解释并组织实施,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第七章 附 则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贷款及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Ⅳ 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扶持妇女创业,发挥好妇女专项资金作用,根据《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创业富民建设创业特区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4〕1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是我J.L分享的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全文,更多创业政策信息请关注应届毕业生创业网。

第一条 申请范围和条件

1、具有芜湖户籍的妇女。

2、女性牵头的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农家乐,以及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属于创业初期、需要进行扶持的女性或企业;

3、在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中征信状况良好;

4、符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申请基本条件。

第二条 担保贷款额度

1、全市每年安排妇女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不超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妇女创业扶持担保贴息资金总额的三倍。妇女创业扶持担保资金用于妇女创业担保贷款风险补偿和担保费补贴,担保费按照担保贷款额的1%在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

2、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最高人均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为10万元,合伙经营的最高申请额度不超过50万元,最长不超过两年期限。

3、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按照相关文件执行。财政贴息资金支持的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参照再就业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

第三条 办理流程

1、在芜湖领办创业实体的妇女向辖区所在的县(区)妇联申请。

2、县(区)妇联按季度受理创业者贷款申请并开展资格初审;

3、邮储银行与民强融资担保(集团)开展贷前、保前调查;

4、县(区)人社局、财政局进行贴息资格复审;

5、民强融资担保(集团)提供担保;

6、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芜湖市分行发放贷款;

7、县(区)人社局、财政局按季对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客户办理贴息手续。

第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妇女创业实体,应提交以下材料:

1、芜湖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本、婚姻状况证明、身份证、创业实体营业执照、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创业证)复印件(由县区妇联审核原件);

3、妇女创业实体经营状况资料(如进销货的`业务单据、财务报表、环保、卫生等特殊证件)及其他贷款审批所必须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工作职责

1、市妇联负责协调全市妇女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工作。县(区)妇联负责接受本地妇女创业实体的贷款申请,对创业实体运营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申报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审查合格后出具推荐信。协助邮储银行对逾期贷款进行催收。

2、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芜湖市分行:审核妇女创业实体运营情况,根据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及担保资料,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放款并优先纳入政银担合作体系,按季度申请贴息。当创业担保贷款代偿达到10%时暂停放贷,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风险控制措施后再恢复贷款。

3、市民强融资担保(集团)公司:负责对全市妇女创业扶持担保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单独核算;为符合条件的妇女创业实体提供贷款全额担保,不要求贷款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和资产抵押措施,不收取担保费。与市邮储银行、市妇联签署合作协议,逾期30天进行代偿。

4、市人社局:督查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协调各个环节工作流程,牵头对申请人贴息资格审核,建立统计、考核、联席会议等工作制度,会同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兑付。

5、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拨付妇女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

6、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对创业担保贷款发放和贴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督促认真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确保贷款“贷得出、用得好、收得回”。

第六条 申请人必须如实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对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补助资金等行为,由妇联、财政牵头,帮助经办机构全额追回贷款及相应补助资金,视情节严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细则由市妇联会同市财政局、人社局、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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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漳州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实施细则

漳州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农村青年创业就业,满足生产经营需求,切实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漳州市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实施意见(试行)》(团漳委联[2014]1号),结合芗城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自愿申请、团组织推荐、自主审批、按期还本付息”的原则,既要保证符合条件的青年贷款对象和项目及时得到支持和帮助,又要确保信贷资金的安全、正常周转。

第三条 本办法称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是指漳州农商银行向经芗城区团组织推荐的农村青年发放用于就业创业、农民工返乡创业的贷款。

第二章 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期限

第四条 贷款对象及条件

1、年龄在18 至4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芗城区户籍农村青年;

2、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创业项目和创业能力,或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经济收入,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

4、借款用途合法、明确;

5、芗城团区委、漳州农商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贷款额度。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偿债能力、贷款资金需求、信用状况、担保方式等因素合理确定,其中以保证方式办理的,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类贷款按相关政策规定。

第六条 贷款授信期一般不超过3年,可按月收息一次还本,也可按月(季)分期还本付息。

第三章 贷款办理程序

第七条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按以下程序办理:农村创业青年提出贷款申请→团组织初审、推荐→银行信贷审批、发放→贷款回收→综合评价。

(一)团组织推荐

1、逐户申请推荐

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填写《漳州市芗城区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推荐表》,按自愿原则向户口所在地或常住地的团组织提出贷款申请,团组织对借款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初审,由团区委推荐给漳州农商银行。

如为财政贴息类政策贷款,团区委还需提出推荐意见后提交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

2、批量申请推荐

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填写《漳州市芗城区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推荐表》,团组织结合当地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农村青年按行政村、镇(专业市场、街道、社区)集中、批量申报,团组织填写《漳州市芗城区农村青年创业贷款批量推荐表》,进行初审后,由区团委推荐给漳州农商银行。

(二)银行审批发放

漳州农商银行业务部门接到团区委推荐的贷款申请后,及时根据就近原则分配给支行,经办支行按照贷款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客户经理根据借款人申请额度,可采取逐户调查审批,也可批量调查审批。审批通过后,漳州农商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不同意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定期交流,综合评价

团组织与漳州农商银行秉着充分信任,致力于长期、稳定合作原则,加强职能部之间的沟通联系,建立联络制度,定期交流、评估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开展情况,切实增强农村青年创业就业和增收致富能力。

第八条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需要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资料;

2、经营项目有效证明材料或消费用途证明材料,如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企业的须提供营业执照等,特殊行业还必须有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如有)县级以上表彰证书的,还需提供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经办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章 优惠措施

第九条 简化贷款手续。农村青年创业贷款采取“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循环使用”的管理办法,贷款额度一经核定,根据借款人对贷款的实际需求,可随时到漳州农商银行网点办理核定额度内的贷款。

第十条 实行贷款利率优惠。凡经团组织推荐的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均可享受漳州农商银行同类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下浮10%的优惠政策;凡获得县级以上表彰的农村青年可享受贷款利率下浮15%的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优先安排贷款。漳州农商银行每年安排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专项资金,优先保障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确保满足农村青年的贷款需求。

第十二条 实行零收费。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免收手续费、工本费、抵押登记费等,施行贷款业务零收费。

第十三条 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用于创业生产经营项目,且符合现行小额财政贴息担保贷款申请人条件的城乡青年,按规定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第五章 合作管理

第十四条 团组织要充分发挥贴近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加大创业就业青年的培训力度,对创业贷款政策进行宣传、解释,做好借款人登记、初审、推荐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团组织要配合漳州农商银行做好贷前服务、贷中管理和贷后核查工作,发现问题要及时通报给银行。

第十六条 团组织要大力推荐和使用漳州农商银行各项金融产品和服务,协调系统内资金账户及与青年创业贷款相关资金到漳州农商银行落户。

第十七条 漳州农商银行通过总行倾斜与支行联动,信贷资源与综合金融服务手段相结合等措施,为团组织、农村青年提供全面、高效、优质的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 漳州农商银行践行“阳光信贷”服务承诺,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建立健全青年创业贷款的风险控制机制,按照自主运作、风险自负的原则做好贷款管理和贷款回收工作。

第十九条 漳州农商银行要建立健全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信贷档案,按月(季)统计贷款受理、发放、存量等情况。

第二十条 各级团组织、漳州农商银行要及时总结开展青年创业贷款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逐步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适时对推广农村青年创业贷款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二条 城镇青年创业贷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芗城团区委、漳州农商银行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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Ⅶ 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几年

1. 专项资金贴息补贴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符合中央和省级统一标准,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
2. 对于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中央标准贷款限额不超过200万元,省级标准贷款限额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
3.为个人和小型和微型企业活跃在还款,有很强的能力来推动就业,和有良好的创业项目,他们可以继续提供创业贷款担保和还款折扣后,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贴息的最长期限是2年。
拓展资料
《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由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于2017年10月1日联合发布。
目前,我市加快实施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在继续支持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等群体、个人和创业者使用的基础上,个体工商户、私营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城乡劳动者以形式创业或有实际创业项目的,都可以纳入政策支持范围。
1. 个人创业申请限额由原来的10万元最高限额提高到15万元;
2. 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含教育培训机构)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各种合伙创业、合资创业组织,每个创业企业的借款人人数不得超过3人。贷款超过45万元。
3.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工商企业担保贷款,财政政策由原第一年全额贴息、第二年2/3贴息、第三年1/3贴息的政策调整为三年全额贴息。
4. 此外,对于还款积极、就业带动能力强、创业项目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可享受最高3倍的贷款担保和利息贴息支持。个人贷款利息优惠期限最长为3年。每家企业的优惠期限最长为2年。政策调整后,个人可享受至多9年的全额贴息,小微企业可享受至多6年的贴息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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