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贷款买的房加老婆名字需要钱吗
一、房产证改成老婆名字要钱吗
1、房子如果要改成老婆的名字需要给钱,有房无贷款,手续费是80元,加上25元的地籍图费用,再加上5元的贴花费用。房产证是房产的买卖、交换、租赁和抵押时出具的最重要法律文件。
房产证上加老婆名字一般不需要交税。只交纳一定的工本费即可,具体需要看当地的政策。房产证上加名字流程如下:
1、如果房贷还清,婚后夫妻之间加名字的流程非常简便。夫妻双方只需带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以及房产证,到当地房管部门直接办理房产证加名即可,如审核通过,一般在20个工作日后就能领到新的房产证。
2、如果房产仍在还款中,添加配偶名字的流程则要复杂许多。首先,夫妻双方需要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通过银行审批之后,再到当地房管部门重新办理过户,一般在7个工作日后就能领桥腊到新的房产证,之后还要再次到银行办理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毕消迹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2、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二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二、办理房产证的流程是什么
1、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流程的必要前提条件。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其办理房产证所需材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主管部门;
2、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有的开发商手中会有现成的盖好章的表格,只需到开发商处领取并填写就行了。可以事先向开发商询问,房产证应该在哪个部门办理,然后直接向该部门咨询,省去奔波之苦;
3、拿会测图/表: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证件:在前面询问相关部门时,一定要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这些文件包括购房合同、房屋结算单、手并大房产证复印件等。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金,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小区办收取还是银行代收,都必须保留好缴纳凭证,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一旦遗失会影响获得房产证;
6、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另外,在缴纳印花税和产权登记费、工本费时需仔细核对房产证的记载,尤其是面积、位置、权利人姓名、权属状态等重要信息。
㈡ 房子有贷款可以过户给妻子吗
按揭房可以过户给妻子。房屋在按揭抵押期间,是不能进行过户等行为的;只有在解除按揭抵押后,相关房屋才能进行过户。“转按揭”是指在个人住房贷款还款期内,借款人出售作为抵押物的房屋,经贷款银行同意,由房屋的购买人继续偿还出售人未到期的贷款。
房产过户的形式有哪些
1、继承是房产过户形式中的一种,法定继承房产是不用缴纳契税的,但需到当地的税务部门办理免缴手续,但如果是非法定继承房产,则需缴纳一定的契税,但各省的缴纳标准不同。此外,房产继承无法享受税收优惠,还需缴纳八十元的登记费与二十八元的工本费;
2、赠与就是父母自愿把个人房产无偿赠与给子女,一般情况下,直系亲属之间赠与房产比较方便,赠与房产需要缴纳印花税、评估费、登记费及公证费,按规定受赠人还需缴纳契税,契税一般为房屋评估价的百分之三;
3、如果房父母把房子卖给子女,那么交易方式与普通商品房的交易方式一样,交易过程中支付的税费也相同,但如果该房屋为父母的唯一房产,房产证已满五年,且子女是首次买房,可以免交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
可以办理加名手续,要看有无贷款,若有,应经银行同意或将楼赎出,若无,不用经银行同意,直接到当地房产中心办理就行了。 若加上名字,无产权方则有按产权证的产权比例主张权利。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