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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个人购房贷款余额

发布时间:2025-02-26 21:18:59

1. 房贷利率要不要转换成Lpr

这个要看一下您个人情况来进行选择。LPR中文全称是贷款基础利率(Loan Prime Rate, LPR)又名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这次的转换是针对存量贷款的一次转换,目前LPR的利率低于2019年12月20日的LPR,所以对于借款人而言,转换成LPR加点的浮动利率形式定价,预计到下次重定价日,贷款人的贷款利率会下降。当然LPR未来的走向需客户结合市场自行判断,这里有两个选择:
1、转换为LPR加点形式的浮动利率:以后贷款利率就是LPR+浮动利率(可能是上浮也可能是下浮),可以享受LPR下行带来的实惠; 弊端结果出现利率上行,意味着可能比过去要承担更大的利息负担;
2、转换为固定利率:维持现有的基础利率+上浮利率(等于原合同当前的执行利率水平),以后不管你的利率是高还是低,都不会转换,直到贷款还清为止; 弊端没有办法享受LPR下行带来的实惠。

温馨提示:2019年12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自2020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金融机构应与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客户就定价基准转换条款进行协商,将原合同约定的利率定价方式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加点形成(加点可为负值),加点数值在合同剩余期限内固定不变;也可转换为固定利率。定价基准只能转换一次,转换之后不能再次转换。已处于最后一个重定价周期的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可不转换。
应答时间:2021-08-02,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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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货币政策的中国概况

首先,新增外汇占款难以支撑基础货币快速扩张。
2012年新增外汇占款大幅下降,是国内资金面偏紧的重要原因。展望2013年,受益于海外宽松的货币政策,我国资本流动获得改善的可能性较大。但由于私人部门外币资产和负债的错配,中长期私人部门依然会增持外币资产。因此,2013年新增外汇占款将获得一定程度改善,但难以支撑基础货币高增长。
其次,央行放松货币的意愿不强,货币乘数难以明显提升。在《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央行认为,“在中国经济总体上仍处于结构调整阶段,这一过程将进一步释放增长的潜力”。也就是说,货币政策或将以推动结构调整为重要目标,而不谋求逆周期推动经济短期快速反弹,但不排除调整存准率以对冲外汇占款变动。 2007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要实行的是“从紧的货币政策。
(1)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核心是什么?
回笼货币,减少货币供给。讲流动性过剩,有两个层次:一个是流通中的现金较多,一个是银行的超额准备金太多。超额准备金,是指商业银行及存款性金融机构在中央银行存款账户上的实际准备金超过法定准备金的部分。超额准备金太多,表示银行手里的钱太多。
(2)从紧的货币政策,有什么影响?
从紧的货币政策,间接影响到企业未来的赢利空间,因为企业的信贷成本上升。利率提高了,房地产商从银行贷款的成本上升了一点,但如果房价一直在猛涨的话,那一点增加的成本根本看不出来,一下子就抵消了。对股市直接的影响谈不上,都是间接的,要有一个过程。
货币政策从紧后,在控制物价上涨方面能否达到预期的效果,比较复杂。物价上涨,从CPI指数看,主要是食品和能源价格的波动较大。
根据通胀的两个根源,一个是需求拉动型,一个是供给推动型。从需求的角度看,货币的供给较多,需求的因素有:从供给的方面看,主要是猪肉和其他农产品价格的上涨。
但猪肉价格上涨,跟饲料价格上升相关,而饲料价格的上涨,又是因为粮食价格的上涨造成的。因此,要降低粮价,要增加粮食供给,进口农产品。但进口会对农民造成冲击,农民就没钱了。
从紧的货币政策将会对商业银行带来大的影响。如果不出意料,央行再次提高存款准备金率是必然选择,这将对商业银行内部流动性造成大的影响。在九次提高准备金率以后,一些商业银行包括四大国有银行内部流动性已经有紧缺迹象,继续提高准备金率必将使得商业银行流动性更加紧张。商业银行首要任务是保证流动性,保证支付,这必将对经营造成严重影响。
2011年央行公告称,将在10月14日发行70亿3月期央票,并重启3年期央票,发行额度200亿。分析人士指出随着市场资金的紧张情况有所缓解,货币政策将继续保持稳健。 一、公开市场业务
在多数发达国家,公开市场操作是中央银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市场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通过中央银行与指定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实现货币政策调控目标。中国公开市场操作包括人民币操作和外汇操作两部分。
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4年3月启动,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5月26日恢复交易,规模逐步扩大。
1999年以来,公开市场操作已成为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日常操作的重要工具,对于调控货币供应量、调节商业银行流动性水平、引导货币市场利率走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存款准备金政策
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金融机构按规定向中央银行缴纳的存款准备金占其存款总额的比例就是存款准备金率。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世界上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商业银行向中央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初始作用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之后才逐渐演变成为货币政策工具,中央银行通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影响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供应能力,从而间接调控货币供应量。
1998年存款准备金制度改革
经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备金制度进行改革,主要内容有以下七项:
(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帐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帐户。
(二)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从13%下调到8%。准备金存款帐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
(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法定准备金的交存分以下情况:
1.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人民银行总行。
2.交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各总行统一存入其总行所在地的人民银行分行。
3. 各城市商业银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总行统一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行。
4. 城市信用社(含县联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农村信用社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现行体制存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
5.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由法人统一存入其总部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总行(或分行)。
6. 经批准,已办理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等外资金融机构,其人民币法定存款准备金,由其法人(或其一家分行)统一存入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
(四)对各金融机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旬考核。
1.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当旬第五日至下旬第四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行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旬末该行全行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2. 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法人暂按月考核,当月8日至下月7日每日营业终了时,各金融机构按统一法人存入的准备金存款余额,与上月末该机构全系统一般存款余额之比,不低于8%。
从1998年10月起,上述金融机构统一实行按旬考核。
3. 各商业银行(不含城市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法人按旬(旬后5日内)将汇总的全行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
4. 现执行按月考核存款准备金的城市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暂按月(月后8日内)将汇总的全系统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报送人民银行。自10月份起统一执行按旬(旬后5日内)报送一般存款余额表的制度。
(五)金融机构按法人统一存入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低于上旬末一般存款余额的8%,人民银行对其不足部分按每日万分之六的利率处以罚息。金融机构分支机构在人民银行准备金存款帐户出现透支,人民银行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金融机构不按时报送旬末一般存款余额表和按月报送月末日计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八条予以处罚。上述处罚可以并处。
(六)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由缴来一般存款利率7.56%和备付金存款利率7.02%(加权平均7.35%)统一下调到5.22%。
(七)调整金融机构一般存款范围。将金融机构代理人民银行财政性存款中的机关团体存款、财政预算外存款,划为金融机构的一般存款。金融机构按规定比例将一般存款的一部分作为法定存款准备金存入人民银行。
三、中央银行贷款
a、中央银行贷款
中央银行贷款(习惯上称作再贷款),是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重要渠道和进行金融调控的传统政策工具。一般来讲,中央银行贷款增加,是“银根”将有所放松的信号之一;反之,是“银根”将可能紧缩的信号之一。到2000年底,在中国人民银行资产业务总量中,中央银行贷款占45%。
按贷款期限划分,我国中央银行贷款有二十天、三个月、六个月和一年期四个档次,现行贷款利率水平分别为3.24%、3.51%、3.69%和3.78%。
b、中央银行贷款的对象
中央银行贷款的对象是经中央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不得向地方政府、各级政府部门提供贷款,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但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向特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贷款的除外。”
中央银行以金融机构为贷款对象是由中央银行特殊的职能和地位决定的。与以企业和居民为主要贷款对象的金融机构不同的是,金融机构是社会信用中介,而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国家的银行、发行的银行,是社会信用的“总闸门”和最终贷款者,具有及时调节金融机构流动性、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特殊使命。因此,在贷款对象上,中央银行贷款与金融机构贷款是有本质区别的。但是,中央银行贷款与金融机构贷款的共同点是,借款人都需要按规定的时限和利率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中央银行贷款的增加或减少,会引起基础货币的增加或减少。中央银行贷款是基础货币的重要投放渠道之一,是中央银行调控基础货币的重要手段之一。
c、基础货币
基础货币,亦称高能货币,是指具有使货币总量成倍扩张或收缩能力的货币。在现代货币统计制度中,又将其定义为储备货币。在我国现阶段,它主要由金融机构存款准备金、现金发行(流通中现金+金融机构库存现金)和非金融机构存款(邮政储蓄在中央银行的转存款)等三部分构成。
基础货币是货币供应量赖以扩张或收缩的基础。这种扩张或收缩的程度,在数量上常用货币乘数这个概念来表示。在理论上,货币供应量是基础货币与货币乘数的乘积,可用公式表述为:
M=m·B
M代表货币供应量,m代表货币乘数,B代表基础货币。在一般情况下,货币乘数是相对稳定的,因而中央银行主要是通过调控基础货币来调控货币供应量。但随着经济金融结构和管理体制的变化,货币乘数也会相应发生一些变化。
货币乘数对货币供应量的影响方式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在基础货币供应增加时,货币乘数以一定倍数放大基础货币的扩张效果;第二,在基础货币不变时,货币乘数自身的变动,同样会引起货币供应量的变动。
d、中央银行资产负债表
基础货币是中央银行的负债,但中央银行创造基础货币是通过其资产业务进行的。对中央银行来讲,是先有资产业务,然后才有负债业务,即资产创造负债。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中央银行依法垄断了货币发行权。与之相反,一般金融机构是由负债业务决定资产运用
主要包括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尤其是商业银行的贷款,同时还包括再贷款,再贴现以及相关票据业务.是货币政策工具的其中之一.
根据2003年12月27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的需要,可以决定对商业银行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和方式,但贷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利率政策
利率,是一定时期内利息额与借贷资金的比率,通常分为年利率、月利率和日利率。根据资金借贷关系中诸如借贷双方的性质、借贷期限的长短等,可把利率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法定利率和市场利率、短期利率和中长期利率、固定利率和浮动利率、名义利率和实际利率。
利率政策是我国货币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货币政策实施的主要手段之一。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货币政策实施的需要,适时的运用利率工具,对利率水平和利率结构进行调整,进而影响社会资金供求状况,实现货币政策的既定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采用的利率工具主要有:
1、调整中央银行基准利率,包括:再贷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再贷款所采用的利率;再贴现利率,指金融机构将所持有的已贴现票据向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再贴现所采用的利率;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支付的利率;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指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交存的准备金中超过法定存款准备金水平的部分支付的利率。
2、调整金融机构法定存贷款利率。
3、制定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浮动范围。
4、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利率结构和档次进行调整等。
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工具的运用。利率调整逐年频繁,利率调控方式更为灵活,调控机制日趋完善。随着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逐步推进,作为货币政策主要手段之一的利率政策将逐步从对利率的直接调控向间接调控转化。利率作为重要的经济杠杆,在国家宏观调控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对利率手段的运用,通过调整利率水平与结构,改革利率管理体制,使利率逐渐成为一个重要杠杆。
1993年5月和7月,中国人民银行针对当时经济过热、市场物价上涨幅度持续攀高,两次提高了存、贷款利率,1995年1月和7月又两次提高了贷款利率,这些调整有效控制了通货膨胀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1996年5月和8月,1997年10月和1998年3月,针对我国宏观经济调控已取得显著成效,市场物价明显回落的情况,央行又适时四次下调存、贷款利率,在保护存款人利益的基础上,对减轻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利息负担,促进国民经济的平稳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五、汇率政策
汇率政策: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政府为达到一定的目的,通过金融法令的颁布、政策的规定或措施的推行,把本国货币与外国货币比价确定或控制在适度的水平而采取的政策手段。汇率政策主要包括汇率政策目标和汇率政策工具。
汇率政策的目标有:
(1)保持出口竞争力,实现国际收支平衡与经济增长的目标;
(2)稳定物价;
(3)防止汇率的过度波动,从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
汇率政策工具主要有汇率制度的选择、汇率水平的确定以及汇率水平的变动和调整。
汇率政策中最主要的是汇率制度的选择,汇率制度是指一个国家政府对本国货币汇率水平的确定、汇率的变动方式等问题所作的一系列安排和规定。汇率制度传统上分为固定汇率制度和浮动汇率制度两大类。
钉住汇率政策的基本观点:通过货币汇率钉住来引入锚货币国家的反通货膨胀政策信誉,同时公众通过调整预期通货膨胀率使得通货膨胀率与锚货币国家的通货膨胀率相一致。如果本国的通货膨胀率要高于锚货币国家的通货膨胀率,那么会引起本国的货币实际汇率升值,本国商品的价格相对来讲比锚货币国家商品的价格要高,本国商品的需求就相应地减少,经济活动相应就下降,随后会使本国的通货膨胀率和锚货币国家的长期通货膨胀率相一致。

3. 降息周期个人房贷:首套房利率可达八二折

连续六次降息,房贷市场松动迹象明显。从货币投放来看,截至三季度末,个人购房贷款同比增长20.9%,在利率方面,优惠幅度明显高于去年,且九折优惠可获概率较大。

此前,市场普遍寄期望异地公积金购房政策实质性落地,而据小编了解,目前异地公积金贷款政府间协调仍面临困难。

央行:房贷利率创五年新低

日前,央行发布的2015年三季度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截至9月末,个人购房贷款余额13.45万亿元,同比增长20.9%,增速比上季末高3.1个百分点,比各项贷款增速高5.5个百分点;前三季度增加1.92万亿元,同比多增5961亿元。

同时,央行在第三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指出,“个人房贷利率已经持续四个季度环比下降。目前整体贷款及个人房贷的实际利率处于近五年以来最低位,连续六次降息效应显著。房地产信贷对住房消费倾斜的方向日益明确,利好持续,居民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将继续得到支持。”

自去年以来,降息通道全面打开,从2014年11月末开始的六次降息后,百万房贷20年利息减少可达22.57万元。与此同时,自2014年9月3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对首套房执行“认贷不认房”后,改善型需求的释放效应也在逐步发酵。

来自融360机构的调查数据显示,以北京地区为例,目前浦发、兴业为九折;中行、工行、建行、交行、光大、招商、华夏和北京银行为八八折;国有大行中,农行优惠力度更强,折扣为八五折,同样折扣的还有广发和北京农商银行;汇丰银行最“下本”,折扣达八二折,几乎为近年的最低值。二套房利率方面,除平安银行、杭州银行、民生银行停贷外,其余27家银行利率均为基准上浮10%;二套房首付五成的银行有23家,六成的银行有4家。

据了解,首套房九折利率可申请程度较高,而低于九折的利率仍需较高的资质条件。

不过,在二、三线城市,首套房九折利率有部分新楼盘仍难以实现,九五折则成主流。“银行面临利差收窄的盈利压力,而按揭贷款都是长期贷款。由于这些城市房屋总价不高,单笔贷款额度也不大,因此下浮空间有限。”一位中部地区国有银行客户经理坦言。

二手房受制评估价催生“高首付”

据了解,在一线城市,换房需求的增加刺激了二手房交易,一些获得购房资质的城市年轻人群成为了诸多小户型二手房的“接盘侠”。

今年9月30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文明确“不限购城市首套房商贷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至25%”,这意味着,北京、上海、广州、深圳、三亚这些限购城市依然执行首套房首付比例30%。

值得一提的是,二手房交易通常是以房屋评估值为标准确定30%首付比例。以北京为例,北京东四环附近的房屋评估值通常是房屋售价的85%,这意味着,如果购入一套满5年唯一的300万元左右的二手房,评估值约为255万元,贷款比例70%,以此推算贷款最大额为178.5万元,也就是说首付款实际要准备121.5万元。再加上契税、中介费,前期费用大约需130万元左右。如果该二手房不是满5年唯一房,那么还需要缴纳房屋原成本和评估价之间差额的20%个税。

如此说来,二手房买卖30%甚至25%的首付比例对购房者而言并非为突出的“减压”优势。此外,二手房交易市场中介费用并未有统一的定价标准,高的可达房屋交易价格2.7%,低可至房屋交易价格0.5%,服务质量亦是参差不齐。

根据北京市住建委网签数据统计,截至10月28日,北京市二手住宅网签量为6617套,比9月同期回落14.1%,比去年同期回落25.6%。按照近期日均网签量的增长势头来算,10月全月网签预计与9月份基本持平。

异地公积金贷款仍难落地

2014年10月,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就曾发文要求各地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近日,住建部、财政部、央行再次联合出台《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其中明确,10月8日起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不过,多个城市异地公积金贷款没有细则,政策落地亦遥遥无期。

有业内分析人士认为,推行公积金异地贷款可以加强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释放闲置的公积金,对化解当前部分二线和三四线城市库存高的难题能有极大推动作用,但地方推行依然有难度。

从技术层面看,以往各地公积金长期封闭运行,各自的数据库建立、审批流程信息化均存在较大差异,短时间内实现信息快速沟通、协调难度颇大;从需求层面看,目前大城市的公积金利用率很高,归集资金其实已用得差不多。对于公积金使用率相对较低的三四线城市来说,由于流动人口不多、居民收入水平不高,再加上目前购房投资风险上升,难以看到更多的外溢性投资需求。

采访中,也有购房者表示,考虑前期用商贷,待政策落地后转为公积金,但据记者了解,这种预想并不可行。“商贷转公积金贷款仅限于本市内缴纳的公积金,即便以后异地公积金政策落地,异地公积金贷款也不可置换异地商业贷款。”中部地区某二线城市公积金贷款中心人士对记者说。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5-11-1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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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人房贷30年已经还了五年了,利率是4.9是转为固定的还是浮动的LP

你的房贷已经是30年的时间,还了5年,还有25年的时间,利率是4.9,我认为已经很低了,你现在是固定利率,不过你想转为浮动利率也可以,我建议你还是按照固定利率还款。

关于浮动利率,固定利率。

根据人民银行此前的公告,将存量浮动利率贷款的定价基准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20年3月1日至8月31日,借款人可与银行平等协商,并决定贷款利率“换锚”为LPR(浮动利率)还是转为固定利率。
一般来说,房贷借款人均会受到此次转换的影响,但有几种情况除外:一是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部分;二是固定利率贷款;三是2020年底前到期的个人住房贷款。如果符合这3种情况其中之一,就不受此次转换影响。

对于转换期间房贷利率水平,央行规定,转换时点利率水平保持不变。也就是说,2020年全年个人房贷利率水平与以前一样,维持不变。而从2021年1月1日起,如果选择固定利率,剩余期限内,房贷利率与当前的利率水平保持一致,与LPR利率变化无关;如果选择浮动利率,今后的房贷利率会随着5年期LPR的变化而变化,LPR每月公布一次,或升或降或维持不变。
选择哪种方式更好?

业内人士表示,两种转换方式各有优势,具体如何选择主要取决于房贷借款人对未来市场利率走势的判断:

如果认为未来LPR会下降,那么转换为参考LPR定价会更好;

如果认为未来LPR可能上升,那么转换为固定利率就会有优势。

存量房贷借款人要根据自身情况,以及贷款价格、贷款期限、贷款余额等,综合选择适合自己的利率转换方式。如果此前的房贷利率价格折扣力度大,月供剩余时间比较长的话,可以选择固定利率,这不仅有助于锁定月供成本,还便于做好家庭的收支安排。如果月供剩余时间较短,贷款余额也不多,选择浮动利率可能更合适。

从中短期看,我国利率处于下行趋势。将存量浮动利率房贷转成以LPR作为定价基准,对借款人来说是有利的,有助于减轻借款人房贷支出。虽然长期利率走势难以判断,但中短期利率下行基本上是有共识的。此外,即便出现了与预期不一样的利率大幅上升走势,购房者还可通过提前还款方式来规避利率风险。

虽然此前多家银行发布公告称,8月25日起,对符合条件且尚未办理定价基准转换的个人住房贷款批量转换,统一调整为LPR定价。多家银行在公告中表示,此举是为简化客户操作,参照银行业普遍做法开展的。

不过,这也不代表消费者没有选择权。各银行均明确,批量转换完成后,若对转换结果有异议,可于2020年12月31日(含)前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转回或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已有银行明确,撤销操作仅能办理一次。

银行之所以采用批量转换,主要还是考虑房贷借款人大部分为个人,人数众多且分散,批量转换方式能够节约资源、提升办理效率。

存量浮动利率贷款定价基准转换,对利率市场化、引导利率下行都有好处。央行近日发布的《2020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指出,截至6月末,存量贷款定价基准转换进度已达55%。其中,存量企业贷款转换进度为76%。

统计显示,2019年8月改革以来,LPR报价水平逐步下行。今年8月份报出的1年期LPR和5年期以上LPR分别为3.85%和4.65%,改革以来累计下降0.4个和0.2个百分点。

5. 个人房屋贷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哪里

《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对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风险控制作了详尽的指导,将引导商业银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

2月26日,中国银监会就《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由此引发了业界对房地产贷款的广泛关注和热烈讨论。9月2日,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完稿的《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终于出台。《指引》对土地储备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商业用房贷款等风险控制作了详尽的指导,将引导商业银行充分理解和有效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
国土资源部71号令设下的“8·31”“土地大限”刚过,银监会又出《指引》,房地产业由此再次掀起“金融巨浪”。《指引》的出台是银监会自成立以来第一次正式向房地产业“开刀”,将对房地产和金融业产生深远的影响。

房地产业热度逼人
近几年,我国房地产业发展速度较快,房地产金融业务也相应快速发展。1997~2002年,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保持了年均增长25.3%的高速度,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更是维持了年均增长113%的“神速”。从2003年到2004年上半年,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贷款余额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仍然保持了较快的增长势头。
房地产业快速增长的背后,也暗存着泡沫的风险。国家统计局8月19日公布的数据显示,今年1~7月,我国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724元,同比上升12.9%,为1996年以来同期的最高增幅。
房地产业的过热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随着房地产开发投资的不断增长而空置率不断上升;二是房地产消费领域的投资性购房比例不断上升导致房价虚高而使大部分消费阶层承受不起。
许多开发商认为,国内房地产业的投资增长,是以消费的增长为支撑的,因此这种增长是良性增长。当然,如果投资的增长是以自住性房屋消费的增长为支撑的,这种增长是不存在什么问题的,但我们应该看到,现实的增长却是投资性购房消费和自住性购房消费共同在支撑,而且投资性购房消费炒高了房价,抑制了自住性消费的释放,从而导致大量房屋空置。
上海市政府去年底曾公布,上海的投资性购房比例已达16%,接近20%的国际公认警戒线。但这仅仅是政府的数据,真实情况估计要严峻得多。而且,最要命的是,大量空置所带来的风险,风险的大头并不在于开发商,而在于银行,其背后是国家财政。
因此有业内专家指出,鉴于目前行业与过去相比并没有多大改观的现状,银监会的《指引》是迟早会发布的。而且,今后可能还会有控制风险和规范行业的新措施出台。

《指引》严格“控险”
由于当前房地产开发商主要依赖银行机构贷款,一旦市场逆转,银行机构的不良资产将大量增长。房地产信贷的高速发展,成为监管部门尽快出台风险控制指引的重要原因。
为防范房地产业的信贷风险,去年6月13日,央行就发布了“121号文”,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的自有资金不得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同时还收紧了对建筑施工企业、消费者的信贷。
为了遏制房屋按揭贷款不良率上涨的势头,6个多月以前(2月26日),银监会曾向社会公布《指引》的前身——《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征求意见稿)》。6个多月后的今天,当这个《指引(征求意见稿)》在一片“宏观调控成效显著,房地产业泡沫已除”的叫好声中被渐渐遗忘的时候,银监会在此时突然抛出了《指引》,再次发出警示信号——中国房地产业仍处于“亚健康”状态,而《指引》将为市场的健康发展注入一支“强心针”。
银监会相关负责人认为,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内商业银行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包括房地产开发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手段和能力明显不足。因此,《指引》着重规范商业银行如何有效管控房地产贷款,旨在引导商业银行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以有效识别、衡量、监测和控制所面临的房地产贷款风险。《指引》规定,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余额与总贷款余额比不得超过30%,但各行可根据不同地区房地产市场发展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区别。这样就大大减少了房地产贷款的总量。
参与《指引》制定的银监会政策法规部副主任李伏安表示,房贷会成为中国未来信贷业务中一个很重要的组合,会达到很高的贷款比例。银监会不希望看到那时房贷比例很大,而不良率也很高,希望通过这个办法可以达到风险控制的效果。
对于如何达到风险控制的效果这一问题,李伏安认为,控险应从源头着手。主要通过几个方面:从微观层面,需要审核每个法人和个人的借款能力,将其限制在合理的承受范围内;从宏观来讲,需要通过与人民银行宏观货币供应量和货币政策的配套,使房地产贷款的供应维持总量基本平衡,不要因为房贷的供应过度使房地产的需求过旺,在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使房产价格虚涨。

个人房贷风险不容忽视
在《指引》中,银监会对个人住房按揭贷款的规定多达16条(另加两份附件),占《指引》总条款数的三分之一强,而该比例要比对土地储备贷款和房地产开发贷款的规定高得多。
一向被各家银行竞相争夺的个人房贷业务,此次为何成为重点监管的对象?
在金融市场上,人们一向认为个人房贷是风险较低的贷款种类。但是个人房贷风险较低只是相对而言,在房市周期的不同阶段,个人房贷风险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如果不能意识到这一点,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个人房贷业务的快速发展终将给商业银行积累巨大风险隐患。
近几年来,个人房贷业务迅速发展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该业务风险较低。统计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商业银行个人房贷的不良率尚不足0.3%,有的银行甚至低于0.1%。相比于其他贷款品种,个人房贷确实应算作商业银行“超低风险”的优质资产。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房贷业务就是无风险资产。按照金融学中的有关理论,所谓风险就是指某种资产的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或概率。从这一角度来讲,无风险资产是不存在的。即使是被喻为“金边债券”的政府债券,同样存在这种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即风险。
个人房贷持续期较长(最长为30年),其实际收益与预期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就更大,即风险更大。据国家统计局的数字显示,截至去年底,全国个人房屋商业贷款余额高达1.2万亿元。尽管目前国内诸多银行的房贷坏账大都控制在0.1%~0.2%之间,但个人住房贷款的风险一般在发放贷款后3~8年中逐步显现。而目前国内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中,80%是2000年以前发放的。据2003年11月某机构不完全统计: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住房按揭贷款业务量最大的银行,每天至少产生上百名不能及时还房贷的买房人,虽然只占总业务量万分之几的比例,但银行为此付出的成本却越来越多。
银监会在此次出台的《指引》中加大了银行直接接触贷款人的力度,避免对其“盲视”。例如《指引》第三十三条就规定,“银行应通过借款人的聘用单位、税务部门、工商管理部门及征信机构等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调查,了解审核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的资产、负债情况、信用记录等。”
《指引》还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时应关注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这样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问题而无法还贷的风险。
此外,银监会的《指引》在其正文和两个附件(《银行个人购房借款申请书》和《风险评估书》)中均规定,商业银行在发放个人按揭贷款前必须明确贷款人购房到底是自住还是投资,以此来分别评估贷款风险。这意味着,今后投资性购房按揭贷款将被商业银行特别对待。
根据保守估算,上海、北京、杭州等市商品房购房者中投资(投机)性购房者所占的比例至少在20%以上。当这种投资性购房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时,通过金融手段来限制是非常必要的。如果不加以限制,一旦经济波动来临,整个行业的风险将会立即显现。而《指引》的出台也正是基于这个背景。

房贷月供比例应实行梯度制?
对于《指引》中“将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0%以下(含50%),月所有债务支出与收入比控制在55%以下(含55%)”这一条款,业界和消费者反响各异。
有专家认为,这一比例可以有效控制借款人因收入问题而无法还贷的风险,但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商业银行住房贷款风险。
有消费者表示,月房产支出占收入的50%这一条款有助于整体生活水平的提高,50%的上限是可以接受的。甚至有消费者认为这一比例在20%左右才是最为合适的,这样更加有利于保证生活品质。
综合来看,50%的控制比例还是比较宽松的,因为实际操作当中还有很多漏洞。比如个人在提供收入证明时,极有可能虚增收入,而银行在控制这方面风险的手段明显不足。
更多人提出,出台政策“引导商业银行确立全面的风险管理程序,控制房地产贷款风险”是必要的,但要求所有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支出比均控制在收入的50%以下并非必要,尤其是对于那些高收入者而言更是这样。
实际上,国外如美国等国借款人住房贷款的月房产支出与收入比跨越幅度较大,一般在30%~60%之间,并没有严格限制在一个固定的比例之内。这主要是考虑到个人还款能力的不同,而进行区别对待。
是否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这要考虑到两种情况:一种是除正常工资收入外还有额外收入者。由于工资以外的收入在形式上比较“模糊”,因而较难提供被银行所认定的收入证明。还有一些高收入者,因为收入远高于一般人,所以即便是借款比例超出其月收入的一半以上,也不会面临还贷危机。
因此,有人提出,与其不分收入高低一律限定50%的放贷线,不如实行按照实际收入梯度确定借款比例的政策更合理。比如,在一定收入之内者,以50%以下为宜,收入高过一定数额,贷款比例相应提高。这对于贷款者、银行、房地产商,都是有利的。

开发商反应平淡
对于房地产信贷业务的管理,业界人士记忆犹新的是去年6月央行颁布的121号文件。将《指引》和121号文件进行对比可以看出,121号文件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其自有资金(指所有者权益)应不低于开发项目总投资的30%。而《指引》第四章第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对申请贷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其开发项目资本金比例不低于35%。35%的新要求是否表明央行的121号文件已经失去其原先的约束力?
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不具名专家表示,去年央行的121号文件一定程度上欲达到“迅速制冷”的目的,面对房地产市场潜藏风险不得不马上控制的情况下,央行不得不强力出手。而当时,银监会刚刚成立不久,尚无精力和人力着手制定这样一套完备的规定。
虽然房地产商和银行对《指引》的可操作性或可执行性仍持一定的保留态度,但是《指引》明确地传达了这样一个信号:监管层对商业银行在房地产领域授信的监管决心已是十分坚定。
也许是因为自121号文件发布以来,历经土地与资金多重“打击”的开发商已炼就了过硬的“本领”,从目前各方面的消息来看,《指引》并没有对开发商产生太大的影响。据报道,近段时间几乎各大开发企业都在学习、研究《指引》,其结果是几乎所有的开发项目都将“悬起的心放了下来”。
SOHO中国老总潘石屹曾在公司内专门就《指引》开了一个上午的会,逐条研究了《指引》。潘石屹透露,大家对该《指引》的感觉与央行121文有很大不同,121文当时有很多新东西,对市场影响很大,而该《指引》基本上是在大的政策框架下的一个补充性的规定,没有更多的新东西。
今典集团老总张宝全则认为,“指引”实施起来比较难,从目前看,能买得起房子的很多人不仅是靠工资的收入,其隐性收入非常大,而现在没有对个人收入的评估系统,“指引”也没有相关评定细则,因此,对房地产市场的实际影响不大。

银行可能面临执行尴尬
《指引》中还有一条非常醒目,即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每年至少选择两家商业银行,对房地产贷款的6个事项进行全面或者专项检查。
《指引》发挥有效作用取决于执行力,那么银监会如何保证《指引》能扎实落实?
李伏安指出,这里存在对银监会的监管思路和理念的认识问题。监管不能取代商业银行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不能代替做商业银行应该做的事情。前提是商业银行应该做好风险控制,在此之下来做风险的指引和提示。商业银行要转变观念,认识到过去他们想解决这个问题但是不知道从哪里解决,《指引》给出了银行认识和掌握风险点的提示,同时给出了同行业遵守的准则,防止无序竞争。真正怎么做好,银行内部要自己做工作,要让下面的业务人员既能把业务做开又能把风险控制好。
“短期来看,《指引》是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一部分,而长远来看,如果能够顺利执行,将有望规范整个房贷市场。”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机构业务处有关负责人表示。
但是,一些业内人士对《指引》的可操作性表示怀疑。
一家房地产公司的总经理更直言不讳,“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已是司空见惯,“121号文件颁布后,银行在房贷市场上还是在恶性竞争”!
某商业银行负责人认为,此次《指引》在非现场监管上的可操作性仍值得商榷。特别是个人征信系统尚未建立,银行缺乏便捷的渠道了解客户的信用情况。如果想找借口,银行是很好找的。
风险控制住了,业务增长很可能就会受影响。风险控制的关键在于银行,在于银行能否平衡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
尽管《指引》对个人按揭贷款的风险管理规定非常细,但各级商业银行在执行时肯定会存在很多问题,事实上,目前有很多银行都无法真正掌握贷款人的实际收入、资产拥有情况和信用情况,而上述问题能否在《指引》出台后真正得到解决,还有待观察。
某中行消费信贷科人士透露,目前他们总行已在根据《指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他坦言,虽然从提高银行风险管理能力角度,《指引》对房地产开发贷款、土地储备贷款、个人住房贷款等多种金融业务提出较全面的指导性意见,但就其在市场上的可操作性而言,肯定不如总行制定的细则。该工行住房金融业务部人士也指出,《指引》更多传递的是“银行要强化风险控制”这样一种信号,并不具强制性,该行目前还在等总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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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惊现房贷风波 风险提醒国内同行

美国头号按揭贷款企业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第二大房地产按揭贷款公司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近期接连收到了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调查、警告。
业界巨头面临指控
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和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都是由美国国会创立的,主要负责收购贷款机构的住宅抵押贷款,并以此向购房者提供更多的资金。
去年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曝出会计假账丑闻,涉嫌曾在2000~2002年间虚报50亿美元收益,由此为导火索,引发了管理层对两大业界巨头的关注。去年6月份,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又解雇了其总裁大卫·格伦,理由是其对检查公司会计操作的审计人员有所隐瞒。摩根士丹利和花旗都牵扯其中。
去年年底,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重新公布业绩,其2002年修正后利润为101亿美元。联邦国民抵押贷款协会规模比该公司大得多,但其2002年的利润仅为46亿美元,第二大巨头要比第一大巨头利润高出一倍以上。修正的利润报告反而引起了整个市场和管理部门更大的关注。
日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已经向联邦住房贷款抵押公司发出警告,该公司可能面临违反证券法的民事指控。
举债经营危机更深
由于这两家公司一直采取举债经营的方式,目前负债额空前巨大,相关会计作假如果处理不慎、引发债务链条连锁反应的话,整个市场都将会受到巨大的冲击。
得益于美国国会创立的背景,这两家都能够低价借款来支撑业务运营。目前,这两家公司的债务总额高达1.7万亿美元。
在此次事件曝光之前,有许多业内人士指出,这两家公司规模已变得如此之大,一旦有什么失误都可能引发金融体系内更大范围的瘫痪。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称抵押贷款公司由债务推动的增长可能会产生系统性风险,除非接受更为严格的监管。
为此,今年早些时候,美国司法部专门出台了一份法律意见书,宣布美国财政部有权限制这两家公司未来的债券发行。
风险提醒国内同行
国内银行近几年的房贷业务发展得非常快,更有业内人士在计划进行房贷证券化、房地产基金等多种金融创新。美国市场的这一幕房地产按揭风波,也给国内上了一堂很好的风险教育课。
目前对美国这场风波而言,关键在于美国政府是否会出面支持这1.7万亿借款。目前来看,在一些发债文件中,政府的立场讲得很清楚,尽管这两家公司是国会特许成立的,但这些债券没有政府担保。事件一旦扩散,将影响到每一个债券持有人,对美国经济造成相当的负面影响。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在处理业务以及进行业务创新时,一定要注意风险问题,要设立严格的防火墙制度,以避免公司经营风险扩散为经济社会风险。

6. 央行发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

8月9日,人民银行发布《2021年第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指出,稳健的货币政策要灵活精准、合理适度,稳字当头,坚持正常的货币政策,搞好跨周期政策设计,增强宏观政策自主性,根据国内经济形势和物价走势把握好政策力度和节奏,处理好经济发展和防范风险的关系,维护经济大局总体平稳,增强经济发展韧性。

此外,央行还在《报告》专栏中回应货币与通胀之间的关系。央行指出:“总体而言,货币与通胀的关系没有变化,货币大量超发必然导致通胀,稳住通胀的关键还是要管住货币。当前我国通胀压力整体可控,这很大程度得益于我国货币供应量增速自去年5月起就领先其他大型经济体逐步回归正常,今年6月末我国M2增速为8.6%,与疫情前基本相当,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从宏观上稳住了物价。”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再提房地产调控问题。《报告》指出:“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当前通胀压力整体可控

今年上半年,我国居民消费价格温和上涨,生产价格涨幅较高。数据显示,上半年,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0.5%,涨幅比第一季度回升0.5个百分点;工业生产者出厂价格指数(PPI)同比上涨6.8%,涨幅比上季度扩大4个百分点。

有观点认为,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后,主要发达经济体长期货币超发但并未出现通胀,这说明货币和通胀之间的关系失灵,因此把央行通过资产购买扩张货币,作为既可以刺激经济又不会带来通胀的“灵丹妙药”。

对此,央行指出,要合理看待2008年危机后和2020年疫情后两种量化宽松政策的区别,正确认识货币和通胀之间的关系:一种是以增加基础货币为主的量化宽松政策,真正的货币增长有限。央行称,在现代银行信用货币制度下,货币创造的直接主体是银行而非央行,央行购买国债等量化宽松并不必然带动货币增长。

另一种是疫情后央行和财政配合大量增加货币的量化宽松政策,推动2021年全球通胀明显升温。疫情暴发以来,面对疫情冲击,为支持经济恢复,主要发达经济体实施了极度宽松货币政策和大规模财政刺激的政策组合,由政府主导推动货币增长。从背后的机理看,央行购买国债增加超额准备金,财政新增发债推动银行超额准备金转为财政存款,财政向家庭、企业支出使得财政存款转为经济主体存款,这些行为相互交织配套,货币因此增加。

央行表示,总体而言,货币与通胀的关系没有变化,货币大量超发必然导致通胀,稳住通胀的关键还是要管住货币。当前我国通胀压力整体可控,这很大程度得益于我国货币供应量增速自去年5月起就领先其他大型经济体逐步回归正常,今年6月末我国M2增速为8.6%,与疫情前基本相当,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从宏观上稳住了物价。

下一步,货币政策要坚持稳字当头,稳健的货币政策灵活精准、合理适度,保持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规模增速同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坚持央行和财政两个“钱袋子”定位,从根本上保持物价水平总体稳定。

坚决不搞“大水漫灌”

关于下阶段的货币政策趋势,央行表示,统筹今明两年宏观政策衔接,保持货币政策稳定性,增强前瞻性、有效性,坚决不搞“大水漫灌”,继续聚焦支持实体经济,助力中小企业和困难行业持续恢复,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

就具体措施而言:一是保持货币信贷和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二是继续落实和发挥好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的牵引带动作用,运用好碳减排支持工具推动绿色低碳发展;三是构建金融有效支持实体经济的体制机制;四是深化利率、汇率市场化改革,畅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五是加强金融市场基础制度建设,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市场风险;六是进一步推进金融机构改革,不断完善公司治理,优化金融供给;七是健全金融风险预防、预警、处置、问责制度体系,构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长效机制。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房地产调控问题再次被提及。《报告》指出:“牢牢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坚持不将房地产作为短期刺激经济的手段,坚持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金融政策的连续性、一致性、稳定性,实施好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制度,加大住房租赁金融支持力度。”

数据显示,2021年6月末,全国主要金融机构(含外资)房地产贷款余额50.8万亿元,同比增长9.5%,增速较3月末低1.4个百分点。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36.6万亿元,同比增长13%,增速较3月末低1.5个百分点;住房开发贷款余额9.4万亿元,同比增长3.4%,增速较3月末低2.4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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