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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工作人员骗取贷款罪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30 18:31:58

①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金融凭证诈骗罪的案例分析
案情
被告人胡某,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分行白下支行客户经理部原客户经理。胡某因自己经手的人民币200万元贷款到期未能收回,且多次向借款人南京康富达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军(已判刑)催要未果,遂与王军合谋骗取钱财用于归还所欠贷款及个人使用。胡某以光大银行客户部经理的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存款后交给王军,王军则提供虚假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再由胡某转交存款单位的手段,多次共骗取人民币近3000万元,案发前归还人民币近1000万元,其中:
2001年9月,胡某通过他人介绍,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
2002年3月,胡某再次骗取苏富特公司的信任,同意将人民币1000万元存入光大银行白下支行。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取得该公司人民币1000万元本票一份交给王军,并向苏富特公司提供虚假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银行进账单。后王军将该钱款以苏富特公司的名义在广东发展银行南京城东支行开设通知存款,并伪造该公司的印鉴章,将钱款转移。为掩盖骗取存款的事实,胡某三次支付给苏富特公司“利息”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2003年4月1日,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南京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罪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胡某案发前已经以支付利息名义给付苏富特公司人民币97万余元,不应计入犯罪数额,故其金融凭证诈骗犯罪数额应认定为人民币1900余万元。被告人胡某犯罪后自首,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与王军共谋,由王军通过他人联系存款单位并骗取其信任,胡某以银行工作人员身份上门吸储,取得被害单位开出的金融票证,并将票证交王军,由王军利用伪造的存款单位印章将款取出,同时,胡某将王军伪造的光大银行白下支行单位存款开户证实书、银行进账单交存款单位,使存款单位误认为存款已经存入本单位在光大银行开设的账户。在整个诈骗过程中,虽然被告人胡某系光大银行工作人员,但其没有向被害单位出具任何单位委托证明,被害单位仅凭中间人及其本人的介绍,误认为其是代表银行进行吸储工作;亦未在其银行的办公地点接待过被害单位,或办理过任何手续;犯罪所得钱款均未进入本单位,其给被害单位出具的相关银行凭证也均系伪造。被告人胡某在实施犯罪中,除了其本人身份是银行工作人员外,其所有的行为及后果均与光大银行无关,光大银行不应对其犯罪后果承担责任,故被告人胡某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无必然联系。
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的行为。票据和银行结算凭证是办理支付结算的工具,是银行、单位和个人凭以记载账务的会计凭证,是记载经济业务和明确经济责任的一种书面证明。据中国人民银行文件规定,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是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向存款单位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其性质上是一种金融凭证,它与存单同样起到存款证明作用。中国工商银行乙类转账支票、电汇凭证、进账单和出口结汇凭证均属银行结算凭证。进账单的第一联收账通知,是银行为收款人收妥款项后,出具给收款人的证明款项已收入其账户的凭证,应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以被告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某不服,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认为,一审判决定性错误,胡某在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并提出胡某的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胡某退缴赃款12万元,结合自首情节,希望二审对胡某减轻处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认为,上诉人胡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其他银行结算凭证,骗取公共财物1900余万元,并且造成实际损失1700余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且属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予严惩。在共同犯罪中,上诉人胡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胡某犯罪后自首。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针对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的上述犯罪事实及中国人民银行“银行进账单”属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认定胡某的行为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是正确的。在金融凭证诈骗犯罪中,胡某主观上对王军利用伪造的银行开户证实书及银行进账单实施诈骗行为明知且态度积极、主动,客观上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上门吸储并以高息作诱饵,致使多次诈骗得逞,最终造成被害单位的巨额损失,其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属主犯。原审判决根据胡某犯罪事实及自首情节,对其量刑适当。鉴于胡某亲属在二审期间主动为其退缴了所得赃款12万元,依法可对其减轻处罚,对其辩护人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诉人胡某提出的其他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有关规定,认定上诉人胡某犯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公安机关已追缴的赃款人民币144万元,美元7488.49元和胡某亲属为其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2万元发还被害人单位苏富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本案赃款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单位。

② 无罪案例|案发时未造成金融机构损失,不构成骗取款贷罪

骗取贷款罪定义: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造成金融机构重大损失或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特别严重情节者,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构成条件包括:行为人具有欺骗金融机构的主观故意、客观上骗取金融机构贷款或金融票据、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以上损失。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骗取贷款罪的唯一标准变为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以上损失。与贷款诈骗罪不同,后者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案例概述:新疆甲、乙公司及冯某某等人为原审被告单位及上诉人,申请贷款时提供了真实足额担保,至案发时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判决结果:除冯某某外,上述单位及个人均被判决无罪。

案例分析:在2012-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及个人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提供虚假资料,但提供了足额担保,且未给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最终被改判无罪。

争议与解决:最高人民法院答复指出,虽不要求非法占有目的,但需危害金融安全。陈岩虽然数额巨大,但提供了足额真实抵押,未危及金融安全,不构成犯罪。然而,一、二审法院仍然认定为犯罪,引发遗憾与感慨。《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了骗取贷款罪名,争议得以解决。

③ 冲贷违法发放贷款判例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梁某、杨某、张某骗取贷款罪、被告人赵某、王某违法发放贷款罪一案于2011年5月12日,以焦山检刑诉(2011)38号起诉书向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10月份,被告人梁某、杨某伙同张某(另案处理)预谋骗取焦作市某区信用联社贷款用于个人使用。三人找来虚假担保人,并找到在焦作市某学校办公室工作的被告人张某某为其提供虚假担保人的工作及工资证明,又取得焦作市阳城公安分局民警马某的虚假担保证明以及梁某同焦作市鼎好装饰有限公司签署的虚假建材装饰材料合同后,于2007年10月31日同焦作市某区信用联社百间房信用社签订了为期一年的个人保证借款合同,骗取该信用社贷款20万元。焦作市某区信用联社百间房信用社信贷员被告人王某及时任该信用社业务主任的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规定,在没有认真审核的情况下为梁某办理了贷款手续,为被告人梁某发放了20万元贷款。被告人梁某同张某将该笔贷款分开使用后一直未还。2009年11月份,被冒用名义为该款项担保的王某某到银行贷款时,工作人员称其有21万元贷款未还,并有不良记录,记录是在焦作市某区信用联社百间房信用社替别人(被告人梁某)担保了21万余元。然而,王某某与被告人梁某并不相识,而且没有给任何人担保过贷款。此后,王某某到焦作市某区信用联社百间房信用社讨说法,但数次未果,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④ 广西富豪吴东等被控骗贷420亿一案复庭 吴东否认骗贷

备受关注的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美天元集团)被控单位骗取银行 贷款 及单位行贿犯罪一案,于2017年1月首次开庭休庭后,公诉机关柳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在审理中,发现有遗漏被告人及遗漏罪行,以及发现中美天元集团涉嫌骗取贷款罪、单位行贿罪犯罪事实,三次补充追加一并起诉后,于今日上午9时30分,在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复庭审理,5家受害银行代理人参与诉讼。被告单位中美天元集团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吴东等13名被告人悉数听审。

公诉机关在起诉书称,经查明,广西中美天元集团系由被告广西中美天元融资性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均简称为中美天元集团)为核心成员组成的企业集团。该集团对外以中美天元集团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业务涵盖金融、能源、医药、房地产等领域,集团通过关联企业的控股、参股及业务担保等方式有效管控其经营活动。被告单位为实现单位利益,通过操控多家贷款主体(大部分系关联企业,少部分为借壳企业)和他人向银行贷款,在申请贷款过程中直接提供和授意贷款主体向银行提供虚假申贷材料,以取得银行的信任获得巨额放款;被告单位在办理业务过程中,还向银行工作人员行贿。

被告人吴东系集团及关联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朱锦华、杨静分别系集团财务总监、办公室主任,系集团高层管理人员;被告人吴浩系集团北方地区业务负责人、原系盘锦中美天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吴洲系集团南方地区负责人;被告人吴世民系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高新科技支行副行长;被告人张作鹏系关联企业广西桂红八角香料贸易有限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实为集团普通员工;被告人谢世民和曹美玲均系关联企业广西众乐家益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员工;被告人黄绍滨系集团员工;被告人周云飞原系辽宁省盘锦盘山国土资源局抵押登记股股长;被告人陈坚和黄冬敏,分别系广西明冠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玉林惠佳分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其中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周云飞、黄冬敏、陈坚、张作鹏、曹美玲、谢世明、黄绍滨被控涉嫌骗取贷款罪;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同时涉嫌单位行贿罪。

1 骗取贷款罪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至2014年8月间,被告单位以被其操控的北海新特药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正晨石化有限公司等关联企业及他人名义,以票据承兑、信托贷款、流动资金贷款等方式,通过伪造相关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完税凭证、购销合同等申贷材料;制作虚假土地权属证书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的国家机关印章、伪造位于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国有土地权属证及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伪造上述盘山县太平镇的土地评估报告,虚增土地评估值等手段,分别向柳州银行、广西北部湾银行、 光大银行 (3.840, -0.13, -3.27%)南宁分行、农行玉林分行、农行广西区分行营业部等5家银行,骗取贷款394笔420多亿元。截止案发,上述贷款已结清267笔共计312多亿元,未结清127笔共计108多亿元。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张作鹏、曹美玲、谢世明、黄绍滨系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伙同被告人周云飞、黄冬敏、陈坚共同作案。认定上述犯罪事实主要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电子数据等。

2 单位行贿罪

2009年至2014年期间,被告单位为能在北部湾银行、柳州银行办理贷款、承兑汇票及入股银行等事项获得帮助,由被告人吴东、朱锦华经手,送予北部湾银行原董事长滕冲共折合人民币190多万元;送予柳州银行原董事长刘忠港币350万元、人民币10万元、920多万元房产两套(未遂);送予柳州银行南宁分行行长牙廷周人民币29万元、副行长何晓春人民币10万元、副行长陈小汕人民币13万元,柳州银行董事会秘书廖云晓人民币11万多元。

2013年底,李耀清接任柳州银行董事长后,发现中美天元集团贷款总量过大,授信集中度太高,抵押物有虚高现象,遂要求对该单位贷款总量控制,逐步收缩。中美天元集团为能继续贷款,于2014年4月初的一天,被告人吴东在柳州跃进路“毛家饭店”约见李耀清期间,吴东安排被告人朱锦华将装有100万元港币的袋子送给李耀清。李发现后,于次日在柳州银行纪委书记见证下,并由该行董事会秘书廖云晓退还被告人吴东。

以上行贿财物共计652万港币、人民币91万元、1万美元,价值人民币920多万元未遂房产两套,共计折合人民币1551万多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单位中美天元集团及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吴东、朱锦华、杨静、吴浩、吴洲、吴世民、张作鹏、谢世明、黄绍滨伙同被告人周云飞、黄冬敏、陈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骗取贷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美天元担保公司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吴东、朱锦华,为谋取 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触犯我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期刑事责任。被告单位中美天元担保公司及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被告人吴东、朱锦华均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除被告人吴东和吴洲外,其余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被告人吴东表示对骗取贷款罪指控不予认可。他辩称,自己是柳州银行的大股东,且与该行签订有银企协议,与银行方有“投一贷十”和“存一贷三”的约定,且贷款并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不应构成骗取贷款罪。至于他们集团提供申请贷款材料真伪问题,被告人吴东称,是柳州银行审核的,材料是否造假,银行方面是明知的。对于单位行贿罪名和金额的指控,被告人吴东无异议,但对指控的部分事实有异议——即他给予滕冲的款项全部为索贿;对经予刘忠款项除10万元是其主动给予外,其余全部系刘忠索贿。而给予李耀清的100万元港币,因对方已经退还,李耀清不构成受贿罪,他对这笔给予款项则不应构成行贿罪。至于自己给予柳州银行其他中层干部的财物,被告人吴东认为,是自己作为银行大股东给予员工加快业务办理,加班加点的“辛苦费”,至于是否属于行贿,他表示由法院来认定。

另一被告人吴洲则辩称,自己并非中美天元集团的南方地区业务负责人,他对指控其骗取贷款罪不予认可,一是银行并没有损失,二是不存在情节特别严重。

当天中午12时10分,法庭宣布休庭,下午仍继续审理。

关于中美天元事件了解一下

若非一宗血案,吴东家族持续的骗贷和贷款诈骗行为,可能至今都不会收手。

1血案发生在2014年5月10日15时许,一个周六的下午。柳州市城中区曙光东路,准备去运动的柳州银行董事长李耀清步行到小区门外的修鞋摊补好鞋后,与司机一同原路返回小区。

此时,小区大门外一辆雪佛兰轿车上走下一名年轻男子,迅速拔出插在后背的20厘米长菜刀,猛烈砍向李耀清,三刀下去刀刀见骨。一名目睹惨状的妇女被当场吓晕。

李耀清后背长长的刀伤触目惊心。

事发后,李耀清司机迅速将其抬上车,赶到最近的医院救治。就诊记录显示,李耀清总共出血3500毫升,几近丧命。李耀清的伤情后来被鉴定为重伤二级。

警方事后查明,砍人的是一90后青年,名叫吴斌,广西博白旺茂镇六田村人。砍完人后,吴斌迅速跑掉,钻进停在附近的雪佛兰车,接应的30岁同乡青年吴世华迅速将车开上了高速。几经辗转,两人来到玉林陆川县躲藏。

2

2014年5月11日晚22时许,警方在玉林市陆川县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获,涉案的另外9人也相继落网。经查,涉及“李耀清遇袭案”的12名嫌疑人中,有3人是吴东的儿子,分别是长子吴洲、三子吴浩和四子吴世忠。

3

2016年9月27日,柳州市城中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吴浩和吴世忠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吴世华有期徒刑5年,判处吴斌有期徒刑4年6个月;以窝藏罪分别判处吴洲等6人有期徒刑2年10个月至2年2个月不等刑罚。

4

2017年1月18至1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吴东、吴浩、吴洲等13人涉嫌犯骗取贷款罪一案。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相关被害单位、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

⑤ 民泰银行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会被判什么刑

民泰银行80后副行长骗取银行资金40余亿被判无期徒刑。

5月27日,裁判文书网公布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对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萧山瓜沥小微企业专营支行原副行长倪峰驳回上诉,判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书显示,倪某峰犯票据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骗取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与前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责令倪某峰以违法所得为限继续退赔,按比例发还被害单位。

(5)银行工作人员骗取贷款罪案例扩展阅读:

倪峰犯罪过程

倪峰个人从事民间高利借贷,至2014年8月,因出借款项无法收回而背负数千万元债务。2014年下半年,倪峰结伙多人预谋利用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转贴现的手段套取现金,后与洪某良等人共同伪造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基础文件、上级行的授权委托书等业务材料,私刻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公章、票据业务用章、法人名章等印章,通过鲁某雯或其他中介人员联系在其他银行私设民泰银行瓜沥支行同业账户。

2015年1月和同年8月,倪峰伙同洪某良、鲁某雯及其他中介人员,使用自己控制的无实际经营的公司虚构贸易,签发无资金保证的商业承兑汇票,再使用伪造的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虚假业务材料、业务印章,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13.6亿元。

2015年4月至同年6月,被告人倪峰多次伙同洪某良及其他中介人员,先由中介人员联系急需融资的公司,由该公司作为付款人,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给关联企业,再由倪峰使用伪造的银行业务资料、业务用章,冒充民泰银行瓜沥支行负责人,以民泰银行瓜沥支行的名义贴现并同时层层转贴现给多家后手银行,骗取汇票贴现款,转入开票公司控制的银行账户。


⑥ 案例识骗局,揭秘骗贷的那些套路!

所谓骗贷,指的是借款人或信贷机构内部人员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做法骗取信贷机构的 贷款 。随着经济下行,行业竞争加剧,各种骗贷案件层出不穷,通过一些典型骗贷案件,希望能对您识别骗贷有启示和参考意义。

案例1——广西玉林信贷员冒用143名村民名义骗贷800万被捕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冒名贷款

近期多家媒体报道,广西玉林市陆川县某金融机构的信贷员竟冒用143位村民的名义,骗取该金融机构800余万元贷款供自己使用。近日,陆川县检察院以涉嫌骗取贷款罪依法批准逮捕该名犯罪嫌疑人。据媒体报道,该犯罪嫌疑人钟某由于参与“六合彩”输了钱,为了筹集资金继续参与赌博,其动起了骗取贷款的坏心思。在2013年至2015年两年期间,钟某以帮助曾经办理过贷款的村民补办贷款手续为由,骗取村民在非本人意愿的贷款手续中签名,并私下开设村民账户以便自己领取。

钟某利用之前村民在办理贷款时留档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等材料,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以村民的名义申请了贷款并供自己赌博使用。随后,一些村民陆续发现存款被金融机构莫名地划拨,甚至欠了几十万的款,至此,钟某骗贷的事实才浮出水面。

从媒体报道来看,截至2016年2月案发时,钟某共冒用143名村民的名义骗取贷款800多万元,其中一小部分用于偿还骗领的贷款。

案例2——表兄弟合谋骗贷银行60万元

【主要问题】员工道德风险、内外勾结

2015年2月,郓城某银行负责人到郓城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报案称,其下属分行负责人徐某某放贷60余万元至今未收回,涉嫌违规放贷,请求查处。经侦大队接报案后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调查,发现徐某某利用工作职务便利,利用手中审批发放贷款权利,与其表弟李某某合谋操纵,违规发放贷款60余万元,全部用于其与表亲李某某合伙开的企业经营上。由于企业经营不善倒闭,60余万元贷款全部赔了进去。2015年3月,徐某某被逮捕,同年11月份,徐某某被法院判刑。案发后,李某某一直潜逃外地,公安机关多次追捕未果。4月15日,专案组侦察民警得到可靠消息,在河南郑州发现其踪迹。4月16日,专案组立即赶赴郑州,在当地警方配合下于一宾馆内将李某某抓获归案。经审讯,李某某如实交待了犯罪事实。

经查,2014年,李某某与其表哥徐某某商量,利用徐某某在银行的便利条件贷一笔款来做生意。两人经过合谋由李某某担任企业法人,随后由李某某出面申请,并找来了张某某、李某、刘某等亲戚朋友做担保,分三次贷出60余万元用于企业经营,结果由于经营不善不但没挣钱,反而连多方筹资也全部赔了进去。目前,李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案例3——烟台海参养殖户为扩大经营规模骗贷2600万被刑拘

【涉及问题】虚假资料、归集贷款

根据新闻报道,烟台蓬莱一个海参养殖户王某在今年3月18日因骗取贷款罪被烟台开发区警方刑事拘留。王某经营海参生意,原本生意经营出色,因扩大经营规模需大量资金,为了获得银行贷款,王某通过向银行提供虚假材料、进行虚假陈述,骗取银行贷款达2600万元。

王某为烟台海参养殖户,这些年搞海参养殖挣了些钱,想在福建海域包海进行大规模养殖,由于投资资金缺乏,于是他想到了向银行贷款。恰好在这个时候,烟台市一家股份制银行推出了一项针对水产养殖户的贷款业务,该银行的贷款业务为“三三联保”型,即符合贷款条件的三个主体,可以互为担保人,审核通过后三方分别可以贷款300万元,贷款成功后三方总共可以获得900万元的资金。

王某感觉银行的这个业务正好能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但是一比照条件,自己如果想贷款的话缺少保证人,于是王某想到了自己家里的亲戚。

王某利用自己平时建立起来的微信,找到了自己的亲戚,让他们在相关文件上签字、摁上手印,通过这种方式他伪造出来贷款所需要的文件。没想到的是,王某的这些虚假材料竟然通过了银行审核,贷款顺利批下来了。

王某通过“三三联保”的形式共获取了3组贷款,两组900万元,一组800万元,合计2600万元。大量资金被王某用来扩大规模,他在南方海域的养殖摊子随之铺开。

但是,从2013年开始,海参加工行业持续低迷,王某的海参养殖加工生意变得风雨飘摇。

王某从银行获得贷款后,前几年还能按期还款,但是从2014年下半年开始,王某已经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了。无奈之下,银行向开发区警方报案。警方受理后,通过侦查,发现王某用于申请贷款的资料中多名贷款客户存在虚假情况,且资金有归集使用的情况,相关人员涉嫌骗取贷款罪。

2016年3月17日,开发区分局决定对主要犯罪嫌疑人王某刑事拘留证,于次日在犯罪嫌疑人王某住处将其抓获。王某目前因涉及提供虚假资料骗取贷款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4——男子为圆“豪车梦”银行骗贷最终因合同诈骗罪获刑

【主要问题】无还款能力、提供虚假房产证、收入证明

根据新闻报道,大庆的小刘因看着身边的哥们都买了车,为了面子,他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通过朋友介绍与某银行签订 信用卡 汽车专项分期付款业务合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小刘提供虚假的房产证及收入证明,骗取了某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担保,取得银行购车款近20万,用这笔钱买了车。

因小刘连续几期没有收到还款,且经过调查,小刘买的车也去向不明,于是银行选择报警。小刘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最终,小刘被龙凤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刘在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与银行签订合同时,提供虚假资信证明,隐瞒真相,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1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案例5——潍坊三男子伪造财产骗贷270万拒不归还被抓

【涉及问题】虚假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流程漏洞

付某、马某和张某在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做不锈钢生意2011年,一个叫付某某的人找到他们,问他们需不需要贷款,并称自己有“门路”可以帮他们代办手续。由于没有财产可以抵押,三人便一同伪造了假的车辆行驶证、房产证、土地证等财产证明交给了付某某,请他来办理贷款。

付某某以前在某银行信贷部门工作过,非常熟悉贷款流程,在行业内认识几个熟人,知道银行在哪个环节有把关不严的漏洞。三人将假的财产证明交给付某某,每人还付给了他2万元的中介费。付某某帮张某贷款70万元,帮付某和马某各贷款100万元,期限都为1年,并与三人约定其中的70万元由他来偿还。

成功骗取贷款后,付某、马某和张某除了将一部分钱投入到自己的生意中,其余的全部用来消费。放贷以后,银行多次向三人 催收 还款,但三人拒不偿还,经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判决,三人还是拒不还款,并且三人家中没有任何可执行财产。今年1月份,奎文公安分局经侦大队接到银行报案后,立案展开侦查,并将付某和马某抓获归案,为银行追回经济损失46万元。

目前,付某、马某涉嫌骗取贷款已被取保候审,张某被列为网上追逃。

案例6——女子伪造30本假证骗贷720万躲藏两年后终落网

【主要问题】提供虚假合格证

刘某2012年在泉州经营着一家集贸易、美容、汽修于一体的汽车贸易公司,其向银行申请了三笔72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每一笔的还款日期约隔半个月,还款日期到了,她却无力还款。

于是,她找了家担保公司,从担保公司贷出钱还给银行。再以如期还款的能力从银行贷出另一笔钱还给担保公司。这样操作到第二笔时,银行不放贷了。没了银行放贷的钱,就无法再从担保公司借钱了。

她找了30本机动车合格证抵押给担保公司,继续贷款还给银行。与此同时,她以同样的形式向两位好友分别借了40万元和60万元。此后,她消失了。

找不到她的人,担保公司人员拿出抵押的30本机动车合格证比对,发现竟是假的。报警后,警方确认证书是伪造的,并于2013年将她列为在逃人员。

躲藏两年后,刘某日前被公安机关抓获,目前已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准备移送起诉。

案例7——联合“内鬼”骗贷案

【主要问题】内外勾结、虚假资料

2003年8月,广东省佛山市著名民营企业家冯明昌因涉嫌金融诈骗大案,被司法机关收审。可在2003年2月,他刚刚当选为广东省40位“最佳民营企业家”之一。

此后,冯旗下的拥有“亚洲最大的胶合板生产基地”美誉的华光板材因资金链断裂而停产。华光板材曾拥有员工过万,年产值达20亿元。

同年11月,中央与广东省有关部门组成“806”专案组进驻佛山市南海区。2004年春节后,冯明昌被正式扣查。

2004年6月,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十届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所作的审计报告中披露,广东省佛山市民营企业主冯某利用其控制的13家关联企业,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与银行内部人员串通,累计从工行南海支行取得贷款74.21亿元。

据悉,至审计时尚有余额19.29亿元。这些贷款大量转入个人储蓄账户或直接提现,有些甚至通过非法渠道汇出境外。经初步核查,银行贷款损失超过10亿元。

最终,冯明昌以及工商银行广东省分行原副行长叶家声、南海支行原行长林裕行、佛山分行原行长林俊江均被处以重刑。

案例8——农行包头骗贷案涉案金额1.1亿元

【主要问题】内外勾结、虚假资料

2005年3月,中国银监会通报一起中国农业银行涉嫌违法经营大案:在不到一年时间里,银行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勾结,采取挪用资金、虚开大额存单等手法,骗取银行资金逾1.1亿元。

2004年,内蒙古银监局在银监会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开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保贷款进行现场检查。包头银监分局在对农行包头市分行进行现场检查中,发现所属汇通支行、东河支行在办理个人质押贷款和贴现业务中,个别工作人员与信用社及社会不法分子相互勾结,骗取银行贷款。

检查发现,从2003年7月2日到2004年6月4日,农行包头市汇通支行市府东路分理处、东河支行,包头市达茂旗 农村信用社 联社所辖部分信用社的人员与社会人员相互串通、勾结作案,挪用联行资金、虚开大额定期存单、办理假质押贷款、违规办理贴现、套取银行信贷资金,谋取高息,已查明涉案资金累计98笔、金额为11498.5万元。

案例9:一国有银行支行被两空壳公司骗贷2600万

【主要问题】员工失职、空壳公司

一家国有银行从化支行被广州两家空壳的皮包公司先后诈骗贷款共计2600万元。2015年,广州中院依法判处该支行副行长、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及两名信贷员构成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失职罪,被判处刑事责任1年9个月到3年。

2011年6月期间,时任某国有银行从化支行客户经理(即信贷员)的李某(女)在经办广州大翔软件有限公司(下称“大翔公司”)贷款业务中,未按照规定严格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贷前调查流于形式,贷后未严格监管。而身为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的邝某,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陈某,也没有深入调查核实而予以同意确认,致使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大翔公司诈骗贷款20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银行损失将近1600万元,形成不良贷款。

几乎在同一时期,另一客户经理吴某在2011年11月至12月期间经办广州亿鹏贸易公司(下称“亿鹏公司”)贷款业务。吴某也未按照规定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借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致使该银行被张某等人利用亿鹏公司诈骗贷款600万元,至案发时造成该银行损失423万余元。

其中缘由很简单,信贷员之所为未进行详细调查,是因为业务为领导介绍,客户经理李某供述,大翔公司是小企业金融业务分中心经理邝某介绍的,他们俩曾一起实地视察,发现地址和营业执照不符,对方解释刚搬了新地址。李某还供述,因为对方提供了公司报表和银行流水,所以她就默认为是核实了公司的实际运营状况。丁某签名时,李某没有认真比照。

信贷员吴某则供述,因为亿鹏公司是副行长陈某介绍的,他就没有实地视察。在贷款后跟踪贷款的去向、贷款人的经营场所时,他也没有去现场看过,只是叫贷款人将相关资料送给他。而副行长陈某则供述,他不知道银行员工在贷款前,是否实地考察过两家公司。由于没能对这些贷款公司真实情况进行了解,造成该银行的贷款被骗,他是有责任的。

案例10:山东七公司贸易融资骗贷骗取近4亿汇票

【主要问题】虚构贸易

2014年8月,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了一起骗取票据承兑案。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人郭某及妻子成立了包括淄博永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下称“永驰汽车”)、山东宏昌达汽车有限公司(下称“宏昌达汽车”)等在内的7家关联企业,通过关联企业之间的虚假购销合同,骗取工商银行、齐商银行、山东博兴农村合作银行、农业银行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为1.8亿元。

郭某等被公诉后,博兴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判决上述7家公司及郭某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其中郭某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郭某不服上诉,其理由之一就是,金融机构对购销合同双方为关联公司、购销合同是否真实应当是明知的,他本人并未用欺骗手段取得票据承兑。2014年8月7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

郭某利用上述7家公司签订虚假购销合同,骗取银行承兑汇票11次,数额共计3.91亿元,敞口部分数额为1.823亿元。其中工行滨州滨印支行承兑汇票两张,金额共计4000万元,敞口1600万元;齐商银行博兴支行,金额1500万元,敞口750万元;农合行庞家支行金额共计3600万元,敞口1080万元;农行滨城支行办理承兑汇票业务6次,金额共计3亿元,敞口1.46亿。

其中后一笔承兑敞口到期后未能偿还,由担保企业代为偿还。而前面的3000万元敞口中,担保企业代偿了1000万元,农行垫付了2000万元后,对宏昌达汽车等提起诉讼追偿。截至2014年7月14日,农行已收回1551万元,另收到宏昌达汽车12台半挂油罐车,应不会造成实际损失。

郭某等所用的方式并不高明,就是关联企业之间“左手倒右手”,签订虚假买卖合同。以数额最大的农行为例,2012年3月20日,郭某以宏昌达汽车公司的名义,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伪造了该公司与永驰汽车公司的购销合同,以此为由向农行滨城支行申请办理了6000万元的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3000万元,敞口数额3000万元,到期日2012年9月20日。仅隔一天,2012年3月21日,郭某再次以同样的手段,在滨城支行办理了8000万元承兑汇票,缴纳保证金4000万元,敞口数额4000万元。

另外,郭某实际控制的前述7家企业,仅从名字就能看出一些端倪,“宏昌达”等字号相同的多家公司之前或存在关联。

案例11——浙江骗贷第一案:“阴阳账”骗贷案

【主要问题】空壳公司、阴阳帐

2006年12月23日,交通银行某分行向杭州市公安局报案,称浙江之俊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之俊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志军涉嫌诈骗该行贷款数亿元,已潜逃境外,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随着公安机关的侦查,一个惊天大案渐渐浮出水面。

2003年至2006年8月,之俊公司突然冒出100余家注册资本超过千万元的子公司,子公司老板都是公司员工,有的甚至是食堂厨师。这一异常现象,早已引起公安机关的注意。接到举报后,2007年1月5日,杭州市公安局决定对之俊公司及何志军涉嫌合同诈骗案立案侦查。2007年4月23日,杭州市检察院对在逃的何志军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指控,从1995年起至案发,何志军指使王成富、臧造成等人,在全国各地先后成立了140余家关联公司,即所谓的“之俊系”,但这些公司在工商登记时将未实际出资、未实际参与经营决策的下属员工、亲友登记为“挂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

据调查,之俊系企业大多有两套报表系统,一套真实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工商、税务,称之为A账;另一套虚假的报表系统是提供给银行,用于贷款的,称之为B账,这套B账虚增资产、销售收入、净利润和销售成本,减少长期投资。这两套“阴阳账”使用数年,在非法骗贷过程中屡试不爽。

2003年上半年至2006年8月,何志军明知自己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仍指使之俊系人员提供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复印件、编造虚假财务报表、伪造工业品购销合同、提供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等材料,以“空壳”的之俊系西亚公司、凯利达公司、中集公司、久源公司、晨兴公司、安泰公司等名义相互进行担保,先后骗取交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发银行贷款共计13亿余元。

案例12:北京最大银行骗贷案:农商行高管内外勾结,空壳公司骗贷7亿

【主要问题】空壳公司、内外勾结

2012年10月10日,北京市高院对这起本市最大的银行骗贷案进行宣判,终审对原北京农商行8名高管,包括该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长田军等5名支行行长、副行长做出了判决。其中,判决田军有期徒刑20年,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胡毅无期徒刑,另外16名涉案者则被判处3年至17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悉,这8名北京农商行高管伙同胡毅及其员工,通过虚构二手房房贷手续、小企业贷款手续等,里应外合在银行内骗贷7.08亿元。

经法院查明,从2007年12月至2008年12月,华鼎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李京晶共从农商行大郊亭支行、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255笔,金额4.47亿余元。此外,胡毅等人利用45家公司的名义,虚构公司需要流动资金等借口,采取互相担保的方式,于2008年9月至2009年2月间从十八里店支行骗取贷款45笔,计2.61亿余元。截至案发前,共造成经济损失3.6亿余元。

该案件浮出水面还要追溯到2008年9月,当时,交行个人金融部员工赵某准备贷款买车时,无意间从银行 征信 系统查到自己在北京农商行十八里店支行莫名出现一笔200万元的二手房贷款。巧合的是,同一时期,一名建行职工卫某准备贷款买房时,也发现自己也在北京农商行“被房贷”,随即报警。面对如此蹊跷的事,两人向北京农商行总行投诉无果后,便直接把此事捅到北京市银监局。

紧接着,2009年2月27日,胡毅前妻李京晶为支取其中一家空壳公司的贷款,前往农商行营业部办理信贷卡,就在这时,细心的银行柜员发现,这家成立1年有余的贷款企业,公章竟然是新的,根本没有沾过印泥,银行详查发现贷款支取账户竟牵扯多笔小企业贷款,于是报警。

2009年3月底,北京农商行被骗贷4.6亿元的惊人案件就被曝出。当时,该行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等8位负责人涉嫌勾结骗贷,被司法机关调查,为贷款提供担保的北京华鼎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冬及实际控制人胡毅也被司法机关调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0年6月,北京市银监局方面证实,原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行长金维虹和副行长姜朝被停职,原商务中心区支行行长田军也被免去行政及党内职务。

2010年8月初,北京华鼎信用担保公司董事长胡毅和8名为骗贷的银行干部在市二中院一同受审。据悉,当时此案共18名被告人,其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CBD支行、十八里店支行、大郊亭支行的行长、副行长等人被控共收受贿赂近千万元。预计庭审将持续5天。案发后,被骗领的7.08亿元仅追回了一半。

【上述案例的启示】

上面一个个血淋淋的骗贷案例给我们信贷机构敲响了警钟,笔者认为,上述案例给我们如下启示:

启示一:骗贷的主要形式

纵观上面十二个案例,骗贷的形式主要有:(一)提供虚假资料,包括虚假身份证、房产证、虚假行驶证、虚假土地证、虚假合格证、虚假收入证明、虚假财务资料等;(二)虚假贸易融资,虚构贸易,在这类案例中,往往会有阴阳公司、关联公司的身影,比如案例10所反映的情况;(三)利用空壳公司骗贷,比如案例9、案例11、案例12;(四)员工道德风险、员工失职、内外勾结,在借款人利用虚假资料、虚假贸易、空壳公司骗贷的过程中,部分骗贷案件出现内外勾结、员工失职的情形。

启示二:信贷机构需要优化自己的治理结构

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是信贷机构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石。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基本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风险管理体系,但限于各种原因,商业银行在进行风险管理时还是经常会受到行政管理架构等的限制,领导干预贷款等情况时有发生,建议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以业务流程为中心的风险管理部门,直接对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通过此制度设计,能够形成有效的制衡机制,防范风险。

启示三:建立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风险管理体系

信贷机构应当以《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等文件为基础,结合自身情况,建立一套以业务流程为核心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风险管理是一个管理过程,包括对风险的确定、量度、评估和发展应付风险的方法、流程、制度,目的是把可以避免的风险减至最小,实现成本及损失最小化。一套完整的信贷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四个环节,即信贷风险的识别、信贷风险的评估、信贷风险的控制和信贷风险管理评价四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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