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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包贷款不需要提供的资料

发布时间:2021-04-24 05:16:04

A. 国际贸易中的打包贷款需要哪些手续、程序

II、条件:您的企业如需办理打包贷款,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您的企业应当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且经营作风良好,无违法违规和违约等不良行为记录;
2、您的企业须有出口亏损弥补来源,有齐全的生产销售计划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恪守信誉并在我行;
3、您所持的有效信用证正本需由资信良好的海外银行开立,不可撤销,且信用证条款必须经拟贷款银行核准,抵押信用证项下的出口单据必须交拟贷款银行进行议付;
4、您的企业应向拟贷款银行提供有关外销合同,如属代理出口须提供代理协议,以便拟贷款银行了解有关贸易背景;
5、您的企业应向拟贷款银行提供财务报表,以便拟贷款银行了解您的财务状况。
二、打包贷款的额度、利率、期限:
1、打包贷款的额度:最高为信用证金额的80%;
2、打包贷款的币种:人民币和国际上主要可兑换货币;
3、打包贷款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币种利率执行,计息采取利随本清的方式;
4、打包贷款的期限: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三、 打包贷款的申请:
I、打包贷款可向拟贷款银行的国际结算部门提出申请。您的企业须填写<<打包贷款申请书>>,内容应包括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及担保方式等,并加盖公章及有权人签字。
II、您的企业应向拟贷款银行提供信用证正本及出口合同,如属代理应提供有关代理协议。
III、您的企业还应向拟贷款银行提供以下材料:
1、经工商局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2、公司章程复印件;
3、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注册资本验资报告(三资企业或新增资企业);
4、连续两年的年度及近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对上述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三资企业、上市公司);
6、就此项贷款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文件(若章程有此规定);
7、有权签字人授权书及签字样本;
8、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外销合同、代理协议(如需要);
9、如有担保要求,须提供担保人的有关资料;
10、如有抵押要求,须提供物权抵押凭证及抵押公证文件;
11、其它拟贷款银行需要的法律文件及资料。

B. 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办理材料

1、打包贷款申请书,打包放款合同;2、信用证及相关修改书(如有)正本;
3、信用证项下货物的销售合同;
4、借款借据;
5、已年审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474中国银行产品手册;
6、已年审的贷款卡资料客户;
7、业务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业务规定请以实际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C. 中国银行打包贷款办理材料

(一)打包贷款申请书、合同,
(二)出口信用证及相关修改书(如有)正本,
(三)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出口合同、出口货物收购合同或落实出口货物来源的证明材料,
(四)借款依据,
(五)经年审的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六)经年审的贷款卡,
(七)业务授权人签样及印模授权书。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D. 申请中国银行国内信用证打包贷款需要什么条件

(一)须具有参与基础交易的经营资格、且必须在我行开立有人民币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二)客户资信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基础交易背景真实,不涉嫌“洗钱”或其他不法活动,符合我行业务合规审查要求,
(四)业务资料完整有效,
(五)在我行已核定打包放款所需的授信额度。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如有疑问,欢迎咨询中国银行在线客服或下载使用中国银行手机银行APP咨询、办理相关业务。

E. 申请打包贷款需要向银行提供的资料有哪些

51资金项目网为您解答:

1.信用证正本:

2.流动资金借款申请书:

3外销合同:

4.境内采购合同:

5.营业执照副本:

6.贷款证:

7.近三年度的年度报表:

8-最近~个月的财务报表:

9.法人代表证明书。

F. 打包贷款合同

http://www.ln.bank-of-china.com/gj/gj010.htm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工银发[2002]299号 2002年12月16日)

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打包贷款业务的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行信贷管理、公司业务和国际业务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提高工作效率,切实做好打包贷款的审查与管理工作。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附:
中国工商银行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打包贷款业务管理,切实防范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拥有出口业务经营权的法人实体。贷款人是指总行及授权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打包贷款是指我行以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项下的预期收汇款项作为还款来源,用于解决出口商装船前,因支付收购款、组织生产、货物运输等资金需要而发放给出口商的短期贷款。
第四条 发放打包贷款应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审核客户资信、注重履约能力、加强风险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借款人条件

第五条 申请打包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行评定信用等级为A-(含)以上的法人客户或经营正常、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正值的未评级法人客户;
(二)信誉良好,具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能及时、准确地向贷款人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贷款人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五)提供我行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符合我行信用贷款条件的法人客户外)。
(六)能提供低风险担保的企业办理打包贷款业务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七)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六条 打包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80%。
第七条 打包贷款期限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证有效期后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 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和信用证有效期时,打包贷款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
第九条 人民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同档次短期贷款利率执行;外币打包贷款,贷款利率按我行外汇贷款利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查

第十条 借款人申请打包放款时,除应符合我行短期贷款条件外,应同时向我行提供以下资料:
(一)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出口销售合同,代理出口的借款人应提供出口商品代理协议;
(二)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三)贷款人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叙做打包贷款的出口信用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信用证是不可撤销、非转让的;
(二)信用证开证行原则上是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如开证行不属于我行Ⅰ、Ⅱ类代理行,须由我行Ⅰ、Ⅱ类代理行加具保兑;否则须报总行审批;
(三)信用证不包含对贷款人不利的条款;
(四)信用证不包含限定他行议付的条款;
(五)修改信用证有效期需报经贷款人审核同意;
(六)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贷款人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应对借款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调查核实。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应符合我行有关短期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审核出口信用证项下贸易背景相关资料的真实性;
(三)借款人的出口履约制单能力及收汇情况;
(四)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政策,出口商品不涉及反倾销调查和贸易争端等。
第十三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必须向我行交单。
第十四条 已叙做打包贷款的信用证业务,在偿还我行打包贷款前,可办理出口押汇;借款人在取得押汇款项后,须等额偿还我行打包贷款。

第五章 授权、授信与贷款限额管理

第十五条 打包贷款的审批权限执行总行关于短期贷款单笔审批权限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打包贷款业务纳入法人客户统一授信制度管理,可专项核定打包贷款授信额度,当授信额度不足时,可与普通贷款、循环贷款、进口开证、银行承兑汇票额度调剂使用。
第十七条 打包贷款纳入短期贷款限额管理,各行应在总行下达的信贷限额计划的总量内自行调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被视作违约:
(一)借款人未在信用证规定的日期前或双方约定日期前向我行交单;
(二)借款人擅自改变打包贷款的用途;
(三)借款人未能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真实的财务报表和其他反映生产经营情况的材料;
(四)借款人所提供的打包贷款担保条件、效力发生变更;
(五)借款人与其他任何债权人的合同项下发生重大违约事件;
(六)贷款合同中列明的其他违约行为。
第十九条 各行应通过信贷管理系统对打包贷款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各行应按照总行信贷管理的有关规定,定期对借款人进行贷后跟踪检查。监督贷款使用情况,了解借款人经营状况,并建立完整的信贷档案。

第七章 业务分工原则

第二十一条 打包贷款业务应由信贷管理部门、国际业务部门、公司业务部门分工负责,协作配合。
第二十二条 信贷管理部门负责按照我行有关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为借款人核定授信额度并监测额度的使用情况,负责对借款人资信及担保情况的审查以及打包贷款制度的执行和操作管理情况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国际业务部门负责对开证行的资格、信用证的真实性及其条款进行审查,监控企业是否按时交单并及时与公司业务部门保持联系。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业务部门负责信用证项下打包贷款的市场营销工作、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审查以及贷款的发放、跟踪和收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打包贷款借据、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采用我行短期贷款的统一文本格式。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参考格式)
附件2:打包贷款业务审核表

附件1:
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打包贷款业务申请书

年 月 日

----------------------------------

| | |企业名称、法定地址、| |

| 银行通知号 | | | |

| | | 联系人及电话 | |

|-------|--------------------|---|

|信用证编号 | | | |

|-------|------------------| | |

|信用证有效期 | | | |

|-------|------------------|本| |

|信用证金额 | |信用证 | |笔| |

| | | | |贷| |

|(万元外币) | |期限 | |款| |

|-------|------|----|------|用| |

|申请贷款金额 | | | |途| |

| | |贷款期限| | | |

|(万元人民币)| | | | | |

|--------------------------------|

| 我公司以上述信用证正本向你行(中国工商银行 分行)申请上述|

|金额、期限及用途的打包贷款,保证该信用证项下单据向你行议付。请予|

|审核、批准。 |

| 申请企业:(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

| 签字及申请企业印章) |

| |

| 年 月 日 |

|--------------------------------|

| |公司业务部门意见: |

| | |

| | 年 月 日 |

| |------------------------------|

|银|国际业务部门意见: |

|行| |

|审| 年 月 日 |

|批|------------------------------|

|意|信贷管理部门意见: |

|见| |

| | 年 月 日 |

| |------------------------------|

| |行长意见: |

| | |

| | 年 月 日 |

----------------------------------

附件2:
打包贷款业务审核表

--------------------------

|开证行名称: |

|------------------------|

|信用证号: |

|------------------------|

|币种金额: |

|------------------------|

|信用证受益人: |

|------------------------|

|开|国别、地区: |

|证|----------------------|

|行|理行及代理行授信额度: |

|资|----------------------|

|信| |

|情|其他: |

|况| |

|------------------------|

|信用证有效期限及地点: |

|------------------------|

|信用证条款审查: |

|□限制议付: |

|□进口商或其所在国家或地区出具商品检验证书: |

|□无商品检验证书条款: |

|□非物权运输单据: |

|□非全套海运提单: |

|□转让行不承担独立付款责任的转让信用证: |

|□索汇路线迂回: |

|□其他: |

|------------------------|

|国际业务部门审核意见: |

| |

| |

|------------------------|

|备注: |

| |

| |

--------------------------

G. 打包贷款的申请资料

1、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打包放款申请书》;
3、企业近期财务报表;
4、不可撤销信用证正本及全部信用证修改正本(如有);
5、出口销售合同及与本贷款有关的国内购销合同正本;
6、出口商品配额或许可证等有关批文;
7、国家限制出口的商品,应提交国家有权部门同意出口的证明文件;
8、担保方面的资料;
9、银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H. 打包放款的期限

1.期限不超过信用证有效期后的15天,一般为三个月,最长不超过半年。
2.展期:当信用证出现修改最后装船期、信用证有效期时,出口商不能按照原有的时间将单据交到银行那里,出口商应在贷款到期前十个工作日向银行申请展期。
3.展期所需要提供的资料:贷款展期申请书、信用证修改的正本。

I. 打包贷款的申请条件

1、企业须有出口业务经营权;
2、贷款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3、企业具有良好的贸易履约能力,制单能力强,能按期、按质、按量完成生产(收购)和交货计划;
4、信誉良好,有按期偿付贷款本息的能力;
5、能及时、准确地向银行提供相关贸易背景资料和财务报告,主动配合银行的调查、审查和检查;
6、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J. 打包贷款的基本简介

打包贷款是出口地银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资金融通。具体做法是:出口商与国外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后,就要组织货物出口。在此过程中,出口商可能出现资金周转困难的情况。例如,出口商用自有资金购买货物,存放在仓库里,资金积压占用。在这种情况下,出口商用进口地银行向其开发的信用证,或者其他保证文件,连同出口商品或半成品一起,交付出口地银行作为抵押,借入款项。出口地银行在此情况下向出口商提供的贷款就称为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的期限一般很短,出口商借入打包贷款后,很快将货物装船运出,在取得各种单据并向进口商开发汇票后,出口商通常前往贷款银行,请其提供出口抵押贷款,该银行收下汇票和单据后,将以前的打包贷款改为出口押汇,这时的打包贷款即告结束。在打包贷款中,如果出口商不按规定履行职责,贷款银行有权处理抵押品,以收回贷出款项。打包贷款的数额一般为出口货物总值的50%~70%。
打包贷款这是一个会计科目
本科目核算借款单位在接到国外开来信用证后,因货物装运出口前需要短期资金而由银行发放的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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