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如何认定虚假按揭中的诈骗犯罪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稳步推进,楼宇按揭在全国迅速扩展开来。但是,正因为是新生事物,楼宇按揭在实际操作中往往缺乏规范性指引和有效性制约,引发了不少法律问题,急需进行深入、系统的研究。■虚假按揭中民事欺诈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由于楼宇按揭运作程序较为繁杂,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性,虚假按揭客观上就表现出一定的隐蔽性,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多为套取购房人或银行的现金,具有典型的欺诈性和违法性,往往交织着诈骗犯罪于其中。但是,并非所有的虚假按揭行为都是诈骗犯罪。判定虚假按揭中的欺诈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犯罪,具体构成何种诈骗罪,应该坚持刑法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按照诈骗犯罪的构成特征,进行具体考量: 1.对利用设置虚假按揭,套取公民购房现金和银行贷款并据为己有,主观上不想返还的行为,应该按照诈骗犯罪论处,依照刑法规定的具体罪名定罪量刑。 2.对开发商因为开发资金短缺,利用虚假按揭套取银行住房贷款,用于实际开发经营,日后确实归还银行本息或打算归还本息的行为,尽管其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银行贷款的客观行为,但是由于主观上只有“非法占用”的故意,仍不能认定为诈骗犯罪。就目前我国刑法的规定来看,尚没有相应的罪名可以规制此类欺诈行为,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无法定罪,因此只能以民事欺诈来处理。 3.对个人 购房人 虚报个人收入状况,骗取银行住房贷款的行为,也要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认定为诈骗犯罪。笔者认为,对虚报个人收入,骗得银行住房贷款后,又将房产非法转让他人的,应该构成诈骗犯罪;但抵押物仍在银行控制之下,其诈骗的对象转为受转让人 也就是说,受让人并不能取得房产的实际产权 ,因此应定合同诈骗罪,而非贷款诈骗罪。如果虚报个人收入,骗得银行住房贷款并购置房产为自己所用,其行为仍然不符合诈骗犯罪的完整构成特征,因为其按揭的房产抵押在银行之手,只要其无法支付银行按揭本息,银行便可变卖抵押物,因此行为人无法通过虚假按揭达到拥有按揭抵押物的目的,而银行贷款也只是支付于开发商,其也无法占有银行住房贷款。目前,也只能作为民事欺诈来处理。 ■开发商利用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定性 对于开发商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行为,如果情节严重已达到犯罪程度,则需进一步分析构成何种具体罪名: 1.开发商一般是公司企业性质的实体,不管其为何种所有制性质的企业,在法律上都表现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刑法意义上即为“单位”。那么,作为单位主体的开发商弄虚作假,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是否构成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贷款诈骗罪”呢?从犯罪的客体、主观方面及客观方面来看,确实符合贷款诈骗罪的构成特征,但是因为该罪的立法规定中未能涵盖单位之主体,因此,不能定开发商贷款诈骗罪。否则,就有悖于罪刑法定的刑法原则。但是,作为单位的开发商为了非法占有银行贷款,利用了虚假按揭的合同手段 无论是购房合同,还是借款合同,都是虚假合同 ,骗取银行的信任,明显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因此,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但是,对为了实施诈骗犯罪而成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利用虚假楼宇按揭来骗取银行的贷款,则不受上述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的限制,应该作为个人犯罪以贷款诈骗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2.一些犯罪分子,主观上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伪造、冒用房地产开发商的资料,设置虚假按揭,既骗取银行贷款,又骗取购房人首期付款,如何定性值得研究。有人认为,犯罪行为人为了一个非法占有的目的,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犯罪对象也是一个概括的对象,即他人财物,其主要是通过“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特征,只需以合同诈骗罪一罪定罪处罚即可。笔者认为,行为人尽管只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这一相同的主观故意,但明显指向两个不同的犯罪对象 一是购房人,一是银行 ;其行为尽管是发生在虚假按揭同一过程中,但采用了购房和借款两个不同的合同,两个诈骗行为尽管有关联性,但属于独立的两个行为;且分别侵犯了两种不同的客体,诈骗购房人首期购房款,侵犯了公私财物所有权和国家对经济合同的管理秩序。诈骗银行贷款,侵犯的是国家对金融机构的贷款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对所贷资金的所有权。因此,行为人的行为分别满足了合同诈骗罪和贷款诈骗罪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要件,应该分别定罪并予以数罪并罚。 ■虚假按揭中的共同犯罪问题 虚假按揭中的欺诈犯罪,单一主体往往难于完成,多表现为多个犯罪主体合力参与实施,势必涉及共同犯罪问题。 1.一些犯罪分子,甚至是开发单位的负责人、员工为个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作为单位的开发商,共同设置虚假按揭,套取银行现金,就涉及个人与单位共同骗取银行贷款的问题。因为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个人可以构成贷款诈骗罪,这势必给此类案件的定性带来两难选择。笔者认为,按揭银行提供贷款的前提是开发商能够提供按揭房产作为抵押,开发商在按揭业务的完成中起重要作用,因此,在共同犯罪中,作为单位的开发商的作用多处于主犯地位,而个人处于从属或辅助地位,而开发商的行为又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因而只能定合同诈骗罪,犯罪的个人则作为合同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当然,如果是犯罪分子伙同开发商内部员工,假冒开发商单位的名义,进行按揭诈骗,就纯属自然人之间的共同犯罪,开发单位不构成犯罪,犯罪行为人均构成贷款诈骗罪的共犯。 2.开发商利用单位内部员工,以员工个人名义,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单位员工是否构成共犯,也值得研究。笔者认为,如果开发单位的内部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即使开发单位构成诈骗犯罪,因其不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之共犯。如果内部员工主观上知道开发单位利用其身份,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则构成诈骗犯罪的共犯。 3.不法分子、开发商勾结银行内部工作人员,设置虚假按揭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显然构成共同犯罪。从不法分子、开发商的角度而言,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没有疑问;银行内部工作人员尽管利用了职务之便,但主要是依托于开发商的虚假按揭行为来起作用,故为贷款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的共犯。
㈡ 什么是“两权”抵押贷款
“两权”抵押贷款是指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又称“抵押放款”。是指某些国家银行采用的一种贷款方式。要求借款方提供一定的抵押品作为贷款的担保,以保证贷款的到期偿还。
抵押品一般为易于保存,不易损耗,容易变卖的物品,如有价证券、票据、股票、房地产等。贷款期满后,如果借款方不按期偿还贷款,银行有权将抵押品拍卖,用拍卖所得款偿还贷款。拍卖款清偿贷款的余额归还借款人。如果拍卖款不足以清偿贷款,由借款人继续清偿。
“两权”抵押贷款的个人选择:
办理抵押消费业务也就成为一些消费者的必然选择,链家地产副总裁林倩提醒消费者,除选择普通的抵押消费贷款外,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可选择不同特殊类型的贷款产品:
月还款能力较弱者:适合置换式房贷
置换式房贷可将贷款年限延长至30年,区别于普通抵押消费贷款20年的期限,分摊了月还款压力,适合月还款能力较弱的年轻人。
偿还拆借资金额度高者:适合净值贷款
部分购房者临时多了拆借筹措资金购房,因此偿还的额度也较高,做抵押消费时,要求贷的额度较高才能有偿还临时拆借款的能力。这种情况适合选择净值贷款,这种产品贷款成数最高可达8成,要求抵押房产在五年以内90平方米以下。
月还款能力不稳定者:适合循环贷
由于抵押消费贷款更倾向于针对房产本身审核,因此对于部分月收入和贷款偿还能力不稳定的人群来说,循环贷是更好的选择,即将住房抵押给银行,就可获一定的贷款额度,在房产抵押期内可分次提款,循环使用。这种方式,可以保证手里有一定的“余钱”。
㈢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1年目的是为何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1年:促改革衔接 助农民增收
试点工作开展的时间还较短,有些问题可能还没有完全显现出来,需要进一步通过试点发现问题,及时总结经验
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了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延期,体现了“两权”抵押贷款试点在促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性。“两权”抵押贷款试点与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农村承包土地“三权分置”等改革密切关联,适当延长试点期限有利于同上述改革有效衔接,也有利于更好地检验贷款质量和抵押物处置机制的稳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介绍,试点工作开展两年以来,90%以上的试点县(市、区)建立了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或土地流转中心,1180家金融机构建立“两权”抵押贷款管理制度并落地试点业务,对不良贷款容忍度等方面也作了特殊安排。一些重点、难点问题也开始破题。
我们了解到,在试点中一些地方引入了第三方评估机构,丰富了抵押物价值评估方式,采取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物“预处置”模式,提前找好抵押物处置接受方,并通过与土地流转经营公司、农业龙头企业、担保公司合作等创新转让模式。在试点的两年间,各地还设立了风险补偿基金,探索引入农业保险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等方式,以降低金融机构风险。而且,通过培育发展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一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通过“两权”抵押贷款扩大了生产规模,并通过吸纳农民就业和股份分红等形式带动农民增收。
延期后要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推进试点。对确权颁证工作完成较好的地区,进一步加大以“两权”作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投放力度,力争以“两权”作为单一抵押物的贷款余额增速较上年同期有较大提升。对确权颁证工作进展较慢的地区,要创新“‘两权’抵押+担保”“‘两权’抵押+保险”“‘两权’抵押+其他产权共同抵押”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模式,促进小农户与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对于深度贫困地区,积极满足以“两权”作为抵押物的脱贫攻坚融资需求,力争实现“对象精准、应贷尽贷”。
㈣ 提供虚假抵押物骗取贷款违反了什么法律
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简单说构成骗贷罪。
㈤ 再次抵押价值扣除的是“已抵押贷款余额/社会一般贷款成数”,有时只扣除已抵押贷款余额,有什么区别
理论与方法、开发经营与管理两门课的侧重点不一样。
理论与方法侧重于教我们怎么算再次抵押价值,做估价报告上用得着。
开发经营与管理则考核的是时间价值的公式的运用,通过这样的题目,教我们怎样来进行时间价值的计算。它不考虑估价报告再次抵押价值该怎么评估。
㈥ 农村两权抵押贷款是什么意思啊,57贷
1、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人对其依法承包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一定处分的权利。
2015年7月30日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意见》明确指出,在农村改革试验区稳妥开展农户承包地有偿退出试点,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村住房财产权:即房屋宅基地证,指土地是农村分给村民的,村民在地上建起的房产,就是宅基地的房产。这些房产出的房产证,就是宅基地证。
宅基地房产现在不许自由过户,只能在本村村民间买卖。
即与普通商品房的自由买卖过户是有区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