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助学贷款要先还每年利息后银行申请再返回吗
你申请了助学贷款,按照贷款合同,是需要还每年利息后银行申请再返回的,然后你按时还款,不要出现逾期的情况就可以。
助学贷款,是这样的情况。
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具体时间各校有明确规定)通过学校向银行提出贷款申请,银行不直接受理学生个人的贷款申请。经办银行原则上每年集中受理一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银行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具备什么条件?生源地助学贷款呢?
(1)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因家庭经济困难,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其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同上并附加一条:
(6)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需要提供的材料:
1.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2. 本人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证明);
3.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4.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5.银行或学校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学校初审
学校机构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初审工作将在收到学生贷款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
此项工作完成后,学校机构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初审工作无误后,学校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学生,并编制《国家助学借款学生审核信息表》。
银行审批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学校机构在收到借款合同及借据后,5日内发还给借款学生本人保管。
签订合同
贷款申请被批准后,学校根据经办银行提供的借款学生名册,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及借据的工作,并提交经办银行。
与经办理银行签订合同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统一提交的借款合同及借据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工作,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签署完毕的借款合同送达学校机构。
如何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学生贷款申请通过学校审查和银行审批后,学校将织学生填写、签订借款合同和借据等文本。学校应将学生申请或借款信息及时通知借款学生家长或其法定监护人。
发放贷款
贷款的具体发放细则,将由银行为每名学生办理一张借记卡或活期存折。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授信、分期发放的方式,即学生可以与银行一次签订多个学年的贷款合同,但银行要分年发放。一个学年内的学费、住宿费贷款,银行应一次性发放;一个学年内的生活费贷款,银行(或学校)按10个月逐月发放给学生。
㈡ 如何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办理助学贷款的流程:
贷款受理部门提出贷款申请;
准备材料 。准备相关材料到当地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借款人需将申请表填写完整并印章齐全;
审核材料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到登记领表的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出具身份证明材料(含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户口簿)复印件需要两份、申请表和邮储账号,县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
签订合同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本人签订《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授权邮政储蓄银行从上述账户中扣收贷款本息;
合同回执寄返。借款合同签订完毕后,学生可持合同到高校报到,从2011年起学生只需到高校资助中心办理电子回执,无需再邮寄纸质回执。报到后30日内教育局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未收到回执(最迟不得超过10月30日),视同学生撤销借款申请;
贷款发放与支付。根据合同约定,邮储银行将在合同约定日期发放贷款,并将贷款资金电汇至借款学生所在高校指定账户;
偿还贷款。借款学生毕业后,学生及其共同借款人负责按借款合同约定,按时在个人账户中存入足额资金。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专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户籍均在本市、县(市、区);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材料: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书;
本人学生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学生家庭所在地有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学生本人对其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银行规定的其他资料。
㈢ 往届毕业生助学贷款国家偿还怎么申请
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基本流程如下:
1、毕业确认
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确认工作是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证与贷款学生保持联系的有效途径。
办理毕业确认要求:学生如实向学校提供详细的联系方式和毕业去向,并提供两位与个人有密切关系的联系人(除父母外)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必须是固定电话)。学生毕业后,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更改时,应按照借款合同中的承诺,及时向学校和银行通报。
毕业确认时间:毕业当年4-6月份。
2、提前还款
国家助学贷款提前还款是学生还款的主要方式之一,提前还款的申请有两种方式:
1、院系经办人或高校经办人在业务系统内为学生申请,学生将贷款本息足额存入个人支付宝账户;
2、学生通过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在线服务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进行申请,提前还款申请之后学生即可往自己支付宝账户充值等待扣款,不需要再审批。在线系统操作方法如下:
(1)学生登录在线系统,点击进入“提前还款申请“概要页面;
(2)通过“新增“按钮,打开提前还款申请新增页面;
(3)选择要还款的贷款合同,确认后保存还款申请;
(4)在当月20日之前,学生往自己支付宝账户充值,等待集中划扣;
(5)支付宝扣款之后,将会以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学生;
(6)学生应及时查询自己的还款是否成功,如还款失败,应继续申请。
注意事项:
(1)每年11月和12月不能提出提前还款申请;
(2)支付宝每月20日集中划扣一次学生的提前还款。如提前还款,应在每月1—10日(含10日)提出申请,在当月20日前向支付宝充值;
(3)如支付宝账户余额不足造成还款失败,则本次提前还款申请失效,须重新申请;
(4)提前还款以每笔贷款为单位,每次至少还清1笔贷款,对每笔贷款来说,不支持零星还款。
3贷款展期
贷款展期是指在校期间(通常是指毕业班)考入研究生或专科升入本科教育(必须为全日制教育)的借款学生,可按学制年限办理贷款延期手续。展期期间可继续享受财政部门贴息。
办理展期的学生须在离校前到二级学院负责国家助学贷款老师处领取《国家助学贷款展期申请表》或到河南中医学院学生资助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完整并加盖考入学校公章,然后同研究生或专升本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第二代身份证要复印正反面)等材料各一式两份一起提交或以邮政专递形式寄至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注明“展期”字样),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受理展期申请的截止时间为学生毕业当年的9月30日。
学生在10月底主动和学校联系查询展期审批情况,如未提出申请或未办理好展期手续,学生仍须自付利息。错过时间的贷款学生可在下年相同时间向学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交申请,当年7月1日至12月20日期间产生的利息由本人自付国家不再予以补贴。
办理时间:每年9月1日至30日。
4、自付利息
贷款毕业生于毕业当年7月1日起自付贷款利息,银行按签订合同中的约定于每年结息日(12月20日)从毕业学生的支付宝专用账户中扣收当年应付利息。学生应至少于11月15日前提前将应付利息足额预存到自己的支付宝专用账户中,以免银行扣收不到造成贷款违约的后果。(除应付利息外最好多存100元钱,以应付年费的资费和可能的利率调整)。注: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根据借款合同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办理时间:每年11月15日前。
5、到期还款
到期还款是指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学生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在贷款到期日3日前,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本息。
到期还款不需再提出申请,只需在到期日前将应还本金和相应利息足额预存到自己的还款支付宝专用账户中即可。银行将按签订的贷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到期日,自动从学生的还款支付宝专用账户中扣收应还本金和相应利息(利随本清)。为了确保不出现技术性差错,学生要至少提前15日预存本息,并和学校联系进行核实,以免银行扣收不到现金形成自己的贷款违约事实。具体流程为:
(1)学生按借款合同约定,在还款日前5日内最好提前15日将足额资金充值到学生支付宝账户。
(2)支付宝在还款日前5天通过短信、邮件向借款学生发出还款通知。
(3)支付宝根据扣款指令在还本付息日从学生支付宝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并通过短信、邮件反馈借款学生。
(4)学校资助中心也可登录高校业务管理系统查看需还本付息学生明细及金额,提前通知学生将足额资金充值进学生支付宝账户。扣款结束,学校资助中心可登录高校业务管理系统查看扣款结果,并对逾期学生进行催收。
办理时间:合同到期日提前15日。
6、逾期还款
每月20日为逾期贷款还款日。当借款学生出现逾期时,学校资助中心自每月11日起可登录高校业务管理系统查看逾期学生明细及金额,并通知借款学生在当月20日前将应还本息充值进学生支付宝账户。应还本息包括逾期本息和截止到本月20日的罚息。支付宝在逾期还款日前5日以短信、邮件向借款学生发出逾期还款通知。
系统在逾期贷款扣款日从学生支付宝账户扣收相应款项并通过短信、邮件反馈借款学生。
学校资助中心20日后登录高校业务管理系统查看扣收结果,对逾期学生进行再次催收。
7、信息查询
贷款学生个人基本信息、贷款信息、利息自付、还款情况均可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查询。贷款学生首次在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中注册的默认用户名是学校代码(10471)+身份证号,默认密码是8位生日(yyymmdd),为了个人信息的安全,请及时修改密码。有疑问可与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
8、信息更新
根据国家助学贷款合同约定,贷款学生个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就业信息、家庭信息变更,应在20个工作日内通知学校。为了便于同学们登记个人变更信息,学生本人可登陆学生在线服务系统(具体登陆方式同上)修改个人信息。修改完成并提交后,院系经办人通过高校业务管理系统进行确认,经确认后系统将更新学生的信息。
9、入伍代偿
应届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不仅是适应新时期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也是为高校毕业生解决就业的一条途径。入伍代偿是指国家对应征入伍的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本息代偿。具体由符合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学校统一向上级部门报批,应征入伍毕业生的《申请表》等相关资料上级部门审核通过后,上级主管部门将学生补贴拨付至原所在高校,国家补偿的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首先用于缴纳或偿还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余额由学校转发至学生本人。
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应届毕业生,持《应征入伍毕业生补偿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进行审核盖章。学生确定入伍后,由县级资助中心通过机要或学生本人将《补偿代偿申请表》、入伍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寄回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郑州市金水路一号河南中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编450008,注明“入伍代偿”字样)。错过时间造成的不便由学生本人负担。
10、违约处理
根据借款合同协议约定,对违约的学生,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本人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3、由相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4、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5、在学校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6、向学生所在单位通报违约情况并请协助催款。;
7、督促借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8、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催还贷款本息。
㈣ 高校毕业生参加国家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并工作满多少 年的,由政府全额返还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其户口可根据
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的规定,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户口问题此政策未涉及。
㈤ 国家助学贷款和公务员问题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9]1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中央部门直属各高等学校,中国邮电集团:
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教育部决定自2009年起,对中央部门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达到3年以上(含3年)的学生,实施相应的学费和助学贷款代偿。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地所属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
现将《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其学费由国家实行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
第三条本办法中高校毕业生是指中央部门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中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研究生(论坛) 、第二学士学位应届毕业生。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本办法中,西部地区是指西藏、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中部地区是指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个省。
艰苦边远地区是指除上述地区外,国务院规定的艰苦边远地区。
第五条本办法中的基层单位是指:
(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二)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
第六条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
第七条每个高校毕业生每学年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6000元的,按照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代偿。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于6000元的,按照每年6000元的金额实行代偿。
本科、专科(高职)、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毕业生代偿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年限,分别按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八条国家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采取分年度代偿的办法,学生毕业后每年代偿学费或国家助学贷款总额的1/3,3年代偿完毕。
第九条按本办法确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安排。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按以下程序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高校毕业生本人在办理离校手续时向学校递交《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和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与学校三方签署的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服务3年以上的就业协议。
(二)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在与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签订毕业后的还款计划书时,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如果获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不需自行向银行还款。
(三)高校根据上述材料,按本办法规定,审查申请资格;在每年6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高校应在毕业生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12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中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高校申请材料后一个月内,将审批确定的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学生名单通知有关高校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将有关审批文件报教育部、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高校需在每年6月30日前将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高校毕业生当年在职在岗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高校毕业生所在高校要建立与就业单位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定期联系制度。高校要专门为经资格审查合格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完整准确的档案,并将高校毕业生在本学段学习期间获得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情况书面通知毕业生本人、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及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同时,还应主动了解并定期向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通报毕业生的工作情况,以便经办银行及时掌握借款学生的动态情况,做好国家助学贷款业务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除因正常调动、提拔、工作需要换岗而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外,对于未满3年服务年限,提前离开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单位人事部门应要求其及时向办理代偿的原高校申请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对于取消学费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高校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从当年开始停止对其学费的代偿。
对于取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改由其本人负责偿还余下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就业单位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高校,并凭毕业生重新签订的国家助学贷款还款计划书为其办理离职手续。高校应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
对于不及时向高校提出取消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申请、不与银行重新签订还款计划书、提前离岗的高校毕业生,一律视为严重违约,国家有关部门要将其不良信用记录及时录入国家金融业统一征信平台相关数据库。
第十三条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经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定后,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项目经费编入部门预算。财政部及时将代偿资金拨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代偿资金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拨付给高校。高校应于15个工作日内将代偿资金代为偿还给高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或返还给高校毕业生本人。
第十四条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代偿资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的高校和高校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代偿资金外,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制定吸引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本辖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暂行办法》(财教〔2006〕133号)同时废止。
㈥ 请问在校学生提前参加工作,但在学校的费用照交,毕业也回来考拿毕业证了,国家助学贷款利息由谁还
在校期间利息是由政府还得啊!不有合同吗?
㈦ 我刚刚大学毕业,参加工作四个月,上大学时办理了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现在刚开始还款。我想问一下我现在
你的还贷和办理信用卡没有直接联系,现在只要你有固定工作,工资,办理信用卡有偿还能力,就可以再办理信用卡的!
㈧ 您好!我大学助学贷款了两次,总共12000元,2012年毕业后参加工作,2013
两笔都有逾期,第一笔逾期应该是利息没有交
12年6月份毕业后就开始有利息,需要在12年底把两个合同的利息款项打入支付宝,国家开发银行会自己去扣利息。然而你是13年6月才打款,这可能是导致逾期的主要原因。
以下只是个人认为:13年6月打入款,截止目前你是逾期的,最起码第一笔是有逾期的,13年6月打入款项,12月份扣的钱,说明你没有申请提前还款,系统默认12月份自动扣除,这次扣除会包含逾期的利息,这样钱应该是不够第二笔了(你也没说清楚默认只还了利息还是第一笔结清 等信息,我只是猜测)所以放到了14年年底扣(还是没有申请提前还款)。
不知道你是不是打入的钱和你贷的钱是一个数目,如果是一个数,要么只还了利息,要么第一笔结清,第二笔只还利息,(也可能都扣了,第二笔肯定不够)
你给的数据不足,我说的有点乱,建议联系银行把事情原委说明白,把逾期干掉。毕竟会影响你以后的贷款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