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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22-08-23 02:50:15

1. 阳谷县财政局的主要机构

(一)办公室
主要职责: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拟定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负责机关文秘、信息、宣传、信访、档案、保密、机要通信、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督查督办、年度工作总结会议组织等工作。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年度工作评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工作。
(二)综合科
主要职责:编制财政收支综合计划;提出调整经济政策及运用财税政策调控经济的建议;贯彻落实预算外资金管理政策和规章制度,承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工作;贯彻落实彩票管理制度,监管彩票市场;负责综合性财政统计及分析工作。
(三)法规税政科
主要职责:审核上报财政、税收、国有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文件;审核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有关财政税收的条款;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提出实施税制改革和地方性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以及对县级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等重大事项的建议;贯彻落实县管理权限内的有关税收政策,研究提出调节经济运行和国民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及完善措施;承办上级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交办的有关事项。
(四)预算科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乡镇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及编制年度预算的指导思想和原则;编制年度县级预算草案,汇总年度各乡(镇)预决算;管理财政专项资金投放项目库;汇总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审查和批复部门预算;提出增收节支和平衡财政收支的政策措施与建议;编制县级预算外资金收支计划;指导乡镇预算管理和乡镇财政工作;统一办理预算调整有关事宜;负责县对下的财政转移支付工作;承担与县人大财经委员会的有关联络事宜。
执行政府总预算会计制度;负责县级财政资金调度,跟踪分析预算执行情况;汇总批复县级部门决算、编制县级财政决算;统一管理县级财政的银行帐户;负责与财政审计有关的工作。
(五)行政政法科
主要职责:1、研究提出财政支持行政政法改革与发展的建议,调查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和优化事业支出结构问题。2、监督落实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议费、差旅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的执行。3、指导分管单位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审核分管单位上报的预算安排建议,审核提出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配合预算科审定部门预算,编写预算批复说明。4、会同分管单位提出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的建议,研究下一年度事业发展的重点,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5、协助分管单位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组织分管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6、监督和分析分管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有关专款的分配,制定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并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汇总分管单位的年度决算。7、参与行政政法单位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参与工资、津贴政策执行。
(六)经济建设科
主要职责:掌握分管部门的基本情况,研究提出经济、建设等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组织或参与拟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管理县级粮食、棉花等专项储备资金、补贴和粮食风险基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贯彻落实监督执行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审查建设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和竣工决算,参与制定工程取费标准。
(七)农业科
主要职责:掌握分管部门的基本情况,研究提出农、林、水等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建议;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参与拟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参与管理和分配财政扶贪资金和农业救灾防灾资金;管理扶贫等政策性支出和专项贷款贴息;管理中央、省、市级和县级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
(八)社会保障科
主要职责:掌握分管部门的基本情况,研究提出社会保障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和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建议;参与社会保障的资金管理,监督各项社会保险资金的收缴、储存和支付,保证资金安全完整;审核分管部门和单位年度财务决算;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论证;对专项资金跟踪问效;参与拟定有关财务管理办法。
(九)企业科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企业财务通则》,贯彻落实企业财务制度;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监管县直接管理企业的财务工作;办理县级分管企业财政补贴;负责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企业财务信息与统计分析。贯彻执行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政策,研究和拟定地方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参与外债项目的可行性论证,承办外债项目审批事项,负责对外谈判与磋商和监督管理,控制外债规模;编制外债预决算,负责外债财政转贷项目的对外还款。
负责全县统一会计报表工作,建立公共资源统计报告制度和统计评价指标体系;负责公共资源的统计、分析和绩效评价,汇总有关资料;组织建设公共资源统计信息网络,逐步建立集体企业资产统计报告制度和重点国有企业监测制度。
(十)会计科
主要职责:管理全县会计工作;研究提出会计改革的政策建议;贯彻落实会计准则和制度;组织、指导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会计电算化工作;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负责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十一)会计支付科
主要职责:(1)办理财政资金拨付。审核拨付各类财政资金。(2)负责财政资金的会计核算。及时掌握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设立和变动情况,按照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会计账簿,对资金拨付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定期与国库、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对账。(3)管理科室代管资金。根据各业务处室转来的审核无误的内部拨款通知单,对代管科室资金进行拨款,并根据单据回单登记会计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定期与科室、商业银行对账。(4)管理预算单位往来款资金。对各预算单位交入的往来款资金,根据领导批复的预算单位用款申请,为预算单位录入指标,根据往来款资金收支手续进行会计核算。(5)参与国库改革及信息系统建设。会同有关科室积极推进我县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参与有关文件制度的制定;协助信息中心建设和完善国库集中收付信息系统。(6)审核编制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
(十二)执行科
主要职责:(1)负责全县财政收支快报、旬报、月报的统计、汇总上报以及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分析。(2)审核、下达财政局业务科室的预算指标和预算指标文件的保存工作。(3)审核各单位报送的预算内、外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的用款计划。
(十三)债务金融科
主要职责:(1)发挥财政职能作用,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服务功能。(2)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与发展,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实现预定目标。(3)贯彻落实好国家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政策,做好、办好涉及“三农”问题的特定事项。(4)加强地方金融财务监管,不断完善地方金融财务监管制度。(5)研究制定信用担保控制办法,规范出资行为,防范信用担保风险。(6)管好小额贷款贴息资金,发挥财政政策的引导作用。(7)加强地方金融企业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参与地方金融机构的租赁、拍卖、兼并、破产、股份制等体制和经济调控政策的研究。(8)做好政府外债全方位管理,防范外债风险。(9)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编报地方金融部门季度快报表和年度决算报表,分析地方金融机构的主要经济和财务指标完成情况。(10)负责县政府有关专项再贷款的放贷使用、回收管理工作,对政府再贷款的资金调度、使用进行监督检查。(11)负责组织政府外债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参与项目的选定、准备、评估、谈判和贷款项目的招标评标等工作,负责审核贷款项目的财务偿还能力,落实还款担保责任。(12)贯彻执行财政部下放的《金融企业财务通则》、《会计准则》以及《担保企业核算办法》。
(十四)行政事业资产科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制定我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指导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3)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和资产清查统计、清产核资;(4)研究制定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参与审核单位固定资产购置;(5)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和运营,建立资产调剂和运营市场机制;(6)负责审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产权变动、资产处置事项;对行政事业单位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委托中介机构并实施监督检查;(7)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评估监管工作,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和备案;(8)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经营资产运营的监管,审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方案;督促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收缴;(9)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国有资产实施抵押、担保的行为进行审批;负责制定资产考评制度,并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保值增值考核和奖惩;(10)负责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转制等涉及国有资产变更、划转、处置等方案的审批及其监管;
(十五)教科文科
主要职责:1、研究提出财政支持教科文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建议,调查研究事业单位改革和优化事业支出结构问题。2、监督落实教科文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及会议费、差旅费等政府性开支标准的执行。3、指导分管单位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的建议;审核分管单位上报的预算安排建议,审核提出有关追加预算的意见;配合预算科审定部门预算,编写预算批复说明。4、会同分管单位提出部门经费开支标准和预算定额的建议,研究下一年度事业发展的重点,提出下年度预算编制需考虑的主要因素。5、协助分管单位建立财政支持的项目库,组织分管单位进行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效益分析,提出预算安排的重点和顺序。6、监督和分析分管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负责有关专款的分配,制定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并对专项资金追踪问效,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资金的管理使用和配套到位情况,进行项目的效益考核;审核、汇总分管单位的年度决算。7、参与教科文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的管理工作;参与工资、津贴政策执行。 (一)阳谷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主要职责:
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责:1、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规定、办法等规范性文件及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履行出资人职责,推进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和重组;2、负责国有资产的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产权登记、统计汇总、监测评价等基础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培育和发展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市场并进行监督管理、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3、审批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和财务处理的重大问题,调解处理产权纠纷;组织清算和收缴被撤销、解散合并企事业的国有资产;对国有资产流失案件进行查处,管理我县在县外(境外)的国有资产;4、代表县政府实施授权经营国有资产并办理有关手续,批准国有企业的设立、合并、分立、终止、拍卖;5、建立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非经营性、资源性国有资产优化配置及合理利用的监管、考核体系;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非经营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有效使用和合理开发的政策、办法,并组织实施;6、审定国有企业税后利润和国有股权收益分配方案,组织收缴和管理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编制县级国有资产经营预算,报县政府审议后并入财政预算;对县级国有资产投入项目提出意见和建议并跟踪监测投资效益;7、贯彻落实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资产评估机构资格审查和监督管理,负责评估结果的确认;
财政投资评审职责:1、参与县级部门预算中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编审。2、承担财政性投资的基本建设、能源、交通、农田水利、综合开发、城市基础建设、大型修缮工程、技术改造、科技三项费用、技改贴息、国土资源勘查等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的评审工作。3、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的概、预、结算和竣工决算的审查,对工程项目材料设备降价处理和工程报废签署审查意见。4、承担财政性投资项目招投标标底编制、评审及有关管理工作。5、承担对利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投资项目,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安排的投资项目,纳入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安排的投资项目以及国债转贷资金进行评审。6、承担社会工程审价市场业务资质的管理,对社会中介机构工程审价业务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7、开展与财政性投资咨询有关的市场研究、财务管理和分析、投资风险分析预测、信息服务等业务,承担投资财务管理培训。 8、承办上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国家财政投资项目的评审工作。
(二)阳谷县财政监督办公室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财政监督稽查政策和制度,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预算单位预算、决算草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以及预算执行情况;监督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及解缴情况;监督财政资金的分配及各部门和单位使用情况;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组织实施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核查;牵头组织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组织协调财税、审计监督检查工作;受理对违反财税政策、法令、制度的重大举报案件,依法查处重点违反财经纪律和打击报复案件;开展财政部门内部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文和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阳谷县农业税收征收管理局
主要职责:贯彻执行农业税收政策、法规、条例、规定。调查、研究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动态、情况。主管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农业税收各项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规范农业税收征管工作,督导乡(镇、街道)农税机构和农税人员依法治税。加强农税队伍建设,培训县乡农税干部,组织农税人员的理论,业务知识考核。管理农业税收票征和装具。
(四)阳谷县收费管理局
主要职责:提出住房、物价和国有土地使用制度调整改革和其他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性建议;承办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工作;承办有关政府性基金的管理工作。
(五)阳谷县政府采购中心
主要职责:1、组织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有关行政法规。2、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按照上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及公开招标数额标准,参与本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批复及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具体组织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执行及资金的审核等。参与制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配置标准。3、政府采购信息管理。按照上级规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管理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维护、管理政府采购网络,统计、分析政府采购报表。4、政府采购方式管理。审批采购人货物、服务类采购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5、政府采购合同管理。监督执行政府采购合同条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样式,受理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制定政府采购的委托程序、委托书格式。6、政府采购投诉管理。受理和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受理政府采购的行政复议。7、政府采购资格管理。管理本级政府采购“专家库”;负责采购代理中介机构的资格申报。8、政府采购人员管理。规定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负责其业务培训。9、政府采购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政府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监督检查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10、组织政府采购活动。负责组织实施本级年度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限额标准以上通用项目的政府采购;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办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采购项目。11、发布政府采购信息。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媒体发布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公告、中标公告等有关采购信息。12、编制采购文件。制定招标书、评标原则和评分标准等。13、管理政府采购项目文件档案。14、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受采购人委托办理政府采购项目的其他事宜。15、日常使用和联系政府采购“专家库”中的专家,按政府采购项目组成“评标委员会”。16、登记管理政府采购“供应商库”。17、受理和处理供应商的询问或者质疑。
(六)阳谷县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
主要职责:开发性金融合作办公室是协助组织、推动、协调县域开发性金融业务工作的合作平台。主要职责包括:协助开展宣介、培训工作;参与规划先行和有关的信用评审工作;协调落实各种融资平台,参与制定政策性贷款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参与具体的债项评审,建立民主路演、审议制度;参与项目借款合同的签定;协调与县域中小经营机构的合作;协助县域经济项目的信贷管理,协调处理贷后管理工作出现的问题;协助推动、开展县域经济项目的审计监督工作,组织引入社会力量,实施社会化的监督、监管;报送沟通重要工作信息;管理并指导所在地开发性金融志愿服务工作。

2.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融资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和改善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强化投资约束机制,规范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基本建设投资和技术改造投资(包括利用外资)。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适用本办法。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遵循规范有序、简化高效、分级分类、综合平衡和重点优先的原则。第五条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各市(地)、县(市、区)计划(经济)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固定资产投资的综合管理。
省、市(地)、县(市、区)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固定资产投资管理工作。第六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投资中长期计划(规划);
(二)编报和审批项目建议书;
(三)编报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编报和审批初步设计;
(五)编制和下达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六)编报和审批开工报告;
(七)组织竣工验收;
(八)组织后评估。
以上程序可由项目审批主管部门视项目建设条件、投资数额作适当合并。第七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相应的咨询评估报告,以及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和开工报告统称为项目前期工作文件。
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限额以上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以及规定需由国家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前期工作文件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市(地)计划(经济)主管部门上报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审查后,转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审批。
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下技术改造和利用外资项目,按省规定权限分级审批。第八条各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统一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计划(经济)主管部门根据项目管理的不同阶段编报和下达年度前期工作计划或年度投资计划。第九条省级各部门负责其所属单位投资项目的前期工作文件和行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申报和转发。
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从产业政策、技术政策、行业管理的角度,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提出预审意见,或受委托对前期工作文件组织审查或审批。第十条各级财政、金融、统计、土管、环保、建设、规划、审计、消防、安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对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文件中涉及的内容出具审查意见,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第十一条土地管理部门依据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各市(地)、行业的用地需求,提出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建议,由省计划与经济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土地开发利用计划。第十二条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类资金,应纳入各级固定资产投资计划。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及其他出资单位,应根据年度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资金。第十三条财政预算内建设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各级计划(经济)主管部门应按照综合平衡的要求安排项目及投资。第十四条预算外建设资金及交通、电力、水利、邮电、教育等专项建设资金的安排,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投资计划建议,财政部门对其资金来源进行审查,计划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下达年度投资计划,财政等部门相应下达资金计划并进行监督。第十五条加强信贷资金、证券资金与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衔接以及有关资金来源的项目审批管理。完善省建设资金联席会议制度,引导资金投向,优先安排重点项目和骨干企业。第十六条加强对外商投资项目投资各方的资信、资金到位及贷款偿还的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中方机构担保项下的境外融资,以及境外发行股票、债券等均应纳入计划。第十七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推行资本金制度。经营性投资项目须在落实资本金后才能进行建设。实行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在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按有关规定出具出资证明。第十八条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出资承诺制,项目的各出资方经严密论证后作出出资承诺,建设中资金必须按比例同步到位。重大项目实行资金平衡计划管理。

3. 金融行业都有哪些岗位,岗位职责又是什么

融资专员

1、寻找合适的银行,与银行商谈并提供最佳融资方案和融资条件,能与银行很好的沟通、协调、解决问题。

2、合理进行资金分析和调配,内部融资安排。

3、负责银行费用收支和审核工作。

投融资项目经理

1、参与项目谈判,组织项目(融资、并购、上市)的协调与执行;

2、积极寻求项目资源,负责项目进展情况的跟踪与联络,制定项目可行性报告;协助起草与项目相关的报送审批文件,并负责具体办理审批手续;

3、挖掘和引导客户需求,通过对客户高层的公关谈判,引导客户接受我公司的服务模式和理念。

外汇交易员

外汇市场研究分析,外汇买卖及汇率、利率相关衍生产品交易业务

理财营销经历员

1.设计理财产品;

2.根据客户要求为其设计理财方案,办理理财业务;

3.开拓新客户

信用分析与审查员

对重点行业或特定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跟踪分析评估,撰写信用分析报告,提交投资池调整意见

债券交易员

债券投资、询价及交易业务

产品研发员

1、对小企业中心总经理负责;

2、调研中小企业业务市场状况、客户需求,探索、制定、合理调整中小企业产品研发方向;

3、提出产品开发要求,并牵头各相关部门进行中小企业产品与服务的开发、管理和后评价;

4、编制中小企业融资产品培训教材及相关培训工作,部署新产品的销售渠道及上市管理等。

保险业务员

1、规划全行保险代理业务发展方向和具体工作计划;

2、制定、完善全行保险代理业务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

3、负责指导、审批和监控分行保险代理业务;

4、统计、分析全行保险代理业务数据,提出业务对策;

5、开展与其他保险公司合作的业务。

银行保险客户经理

1、银行保险销售培训、辅导和业务推动;

2、银行网点合作关系维护和销售支持;

3、银行保险客户的售后服务。

授信制度管理员

根据国家经济金融政策及我行业务发展与管理要求,负责起草公司授信管理办法并参与组织实施。

授信业务管理员

1.监控分析全行公司授信业务运作及管理状况,提出管理建议,为管理层提供决策支持;

2.监控检查各区域中心和分行的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参与授信条线专业人员任职资格和管理。

授信审查员

1.对分行超权限授信业务进行尽职审查,全面揭示授信业务的主要风险,独立提出审查意见;

2.根据内部分工,对有关行业进行跟踪分析并提出相应授信政策,对相关分行的授信业务运行和管理工作进行监控、分析和指导。

资金营运部助理交易员

1.从事人民币资金交易、债券交易和金融衍生产品交易及其它相关业务;

2.跟踪金融市场行情信息,分析金融市场发展变化趋势,提出阶段性交易业务操作建议;

3.维护客户关系,收集客户信息,提出对客户授信的建议。

业务数据分析员

主要负责相关金融数据的统计分析与数据库管理。

投资清算员

负责投资管理部资金管理、业务核算、交易清算

机构规划员

负责全系统机构筹建调研、可行性分析、机构筹建规划设计等。

风险控制员

负责投资管理部一切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风险监督、管理和控制。

权益类投资经理

组织制定权益类投资计划、投资策略、投资计划和投资配置组合方案并负责落实实施。

债券投资经理

组织制定债券投资计划、债券投资策略、投资计划和投资配置组合方案并落实实施。

债券销售交易员

参与公司承销项目在一级市场的发行销售和二级市场的撮合交易、自营业务,负责银行间债券市场的询价、谈判、交易业务,以及交易所债券市场的交易业务,协调各种资源开发并维护客户。

股权融资业务客户经理

从事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投资者客户资源的开发与维护。

高级投资经理

1.制订投资策略,设计、建立并维护投资组合;

2.进行投资调研,提交投资建议报告;

3.下达投资指令,负责资产的投资运作;

4.对总体投资情况进行控制,定期提交投资情况报告。

宏观专题研究员

宏观经济与金融、资本市场改革与发展方面的专项研究课题。

国际经济与国际金融研究员

国际经济与国际金融走势、国际资本市场、大宗商品价格跟踪分析等。

债券研究员

国债、金融债、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可转债、资产证券化产品等,重点研究债券市场的收益、风险及债券利率水平的变化。

货币市场研究员

银行存贷市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回购市场、央行票据市场等,重点研究货币市场资金流量、流向及利率水平的变化。

客户信用管理员

1.制订融资融券业务授信管理制度,负责日常客户信用管理,确定授信额度;

2.按市场化方式确定融资利率与融券费率的基准,并根据市场及公司自身业务发展需求动态调整。

金融模型研究与开发员

1.金融模型开发,主要方向包括:充分挖掘各金融市场的套利机会,设计开发套利模型获取市场定价失效带来的套利收益;

2.设计开发做市商自动交易及风险管理模型;设计开发权证发行及风险对冲模型。

金融衍生品业务主管

1.组织项目团队进行金融衍生品相关定量分析,制订衍生品投资策略、模型开发、风险控制总体方案并监督实施,根据市场因素变化及时调整策略,控制风险。

2.负责境 内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及产品的跟踪与分析。

风险管理员

服务董事会风险控制委员会,研究风险控制的理论,跟踪同业实践,熟知有关法规和政策,评估本公司风险控制的组织框架、体制、制度、流程,提出风险管理战略建议。

战略研究员

1.进行宏观经济和金融证券行业发展趋势的分析和评估,确定本公司的主要发展机会与主要风险;

2.分析公司的经营现状以及各业务单位在行业内的地位、优势与弱点;

3.收集国内外同行业先进企业资料,总结先进经营理念、管理体制、管理方法,对提高公司竞争力提供建设性意见;

4.参与组织制定公司发展战略。

储蓄与理财产品研发专员

1.实施储蓄和理财产品开发的流程管理;

2.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细化需求;

3.参与储蓄和理财业务领域的需求解释、测试、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

4.参与储蓄和理财业务产品开发后系统运行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卡业务研发专员

1.实施卡产品开发的流程管理;

2.根据业务部门的要求细化需求;

3.参与卡业务领域的需求解释、测试、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

4.参与卡业务产品开发后系统运行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

5.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产品研发助理

1.从事渠道类产品的用户支持、系统维护、推广上线等工作;

2.从事渠道类产品的应用管理、配置管理、数据处理等工作;

3.从事渠道类产品的系统测试、操作辅导、问题受理等工作。

产品开发专员

1.负责渠道类产品的立项组织、资源落实、方案设计等工作;

2.从事渠道类产品的开发参与、外包监理等工作;

3.负责渠道类产品的需求解释、测试组织、编写操作手册、操作培训等工作;

4.从事渠道类产品的问题跟踪、辅导和优化工作。

基金IT事务管理员

1.协助系统分析员进行数据加工处理、分析;

2.参与部分公司信息系统建设协助系统管理员进行系统安全管理。

股证事务代表助理

1.境内外投资者来访接待;来电来函的回复

2.股东名册打印等股证事务

3.负责向证券主管机关申报项目材料;随时保持联络

4.有关政策的咨询、研究和传达;

5.参与有关项目的洽谈和跟踪;

6.参与选荐证券中介机构;

7.跟踪、催办有关批文;

8.草拟分红派息方案等;

9.考核激励工作

10.完成部门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理赔人员

负责各类理赔案件的处理,包括决定是否需要查勘、决定是否赔付、决定拟赔付金额、与客户沟通谈判、结案等。

基金注册员

1.负责交易数据的处理;

2.基金注册系统的维护与测试;

3.交易规则和流程的制定;

4.代销机构业务往来;

5.资金划拨;

6.新业务的研究与开发等。

行业分析师

1.深入分析各行业的发展趋势和竞争要素,及时跟踪和预测行业变化,提供相应的各类研究报告;

2.对上市公司进行紧密跟踪,通过定量分析及时、准确地提供各类公司分析报告,揭示投资机会及风险。

分析师助理

1.协助宏观、策略、固定收益、行业分析师进行信息收集和整理工作;

2.协助完成相关部门的日常行政事务。

投资经理

1.研究宏观经济、金融运行情况,判断市场趋势;

2.跟踪形成合理的投资评估方式和模型,分析可选证券的投资价值;

3.编制投资组合,恰当把握投资机会,实现投资目标。

投行保荐代表人

1.根据分工,对分管项目的各个阶段进行质量把关并制作项目计划,确保项目承揽、承做、承销工作的顺利进行,完成业务及利润指标;

2.对所分管的项目的相关事务与主管机构(包括中国证监会、交易所、证监局、证券业协会)进行沟通,保证项目的顺利推进;

3.对所分管项目的客户关系进行开发与维护,组织下属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以满足当前业务推进及未来业务储备需要;

4.按证监会颁布的《保荐人制度》规定,切实履行对上市企业的尽职调查和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和保荐职责。

证券投资部经理

1、主持证券投资部的全面工作,对上级负责。

2、对公司下达的经营计划或成本计划负责。

3、在《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开展业务工作。公开、公平、公证地为本部门选拔优秀员工,并对本部门的员工严格考核。

4、负责公司证券管理事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管。

5、协助董事会秘书协调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接待股东和投资者来访,答复有关咨询。

6、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

7、负责建立公司证券投资业务档案、股市档案、独立负责保密工作,定期对公司股东结构变动和股票走势做出分析并提交报告。

8、会同资产财务部做好公司年度分红派息工作,研究制订股票的增发、配股或债券的发行计划等。

9、负责公司法人股的管理工作。

10、负责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研究工作,并提出决策建议。

11、编制公司投资项目计划,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批、立项等工作。

12、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监管、测评工作。

13、严格控制本部门费用支出,提高工作效率。协调本部门内员工关系,培养团队精神,为公司目标而共同努力。

14、因出差或其他事宜而暂离本工作岗位时,应指派一名副经理代行经理职权,以保证本部门的各项业务不受影响。

15、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结算员

(一)收集,录入,运算结算数据,打印结算报表,复核结算结果。

(二)按规定的方式和时间提供客户结算单,发送追加保证金通知书和强行平仓通知书。

(三)计算客户风险率,分析客户风险,协调有关业务部门严格控制客户风险。

(四)审核客户出金,按时向财务部门提供所需报表,做好对帐工作。

(五)按档案管理规定装订,保存,备份结算资料。

(六)维护客户利益,不得擅自泄露客户资料。

出市代表

(一)开盘前做好交易各项准备工作,检查计算机设备,电话线路等是否正常运转。

(二)接单与回报时要用规范用语,不得接受残缺的或模糊不清的指令。

(三)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减少差错发生,如发现错单应立即报告,严禁擅自处理。

(四)加强基本功训练,提高业务能力,迅速准确执行交易指令。

(五)及时将场内交易信息或交易所文件传达给公司,根据需要和公司指令向交易所反映或查询有关情况。

(六)交易结束后及时与报单员核对当日成交情况,保证将交易所结算单等资料按时传回公司。

(七)在场内交易时,不得接打私人电话,不得擅自离岗,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

(八)严格遵守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公司树立良好形象。

报单员

(一)热诚待客,优质服务,严禁与客户争吵。

(二)负责接单,报单及成交回报工作,记录工作日志。

(三)操作中要用规范用语,并做到迅速准确。

(四)加强工作责任心,减少错单的发生,如发现错单要立即报告,严禁擅自处理。

(五)了解客户持仓和风险状况,控制高风险客户的交易风险。

(六)负责与出市代表沟通联系,及时通报交易所有关信息。

(七)收市后,负责与出市代表核对成交情况,整理保存交易记录资料。

代客资产管理产品设计员

1、负责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类理财产品的开发和结构化设计;

2、为银行代客资产管理类产品对公、对私业务条线销售提供支持;

3、研究国内外资金、资本市场和资产管理模式的发展,进行产品开发。

理财产品营销员

1、根据市场变化及客户需求,提出产品设计需求;

2、组织对机构和对个人的资产管理类、财富管理类等投资理财产品的市场推广及产品的后续完善,包括产品推广的培训、营销督导以及日常问题的处理;

3、管理并指导分行理财产品销售渠道,制定调整销售策略;

业务管理及品质控制员

1、负责财富管理相关制度的建设以及销售流程管理;

2、负责财富管理业务的成本效益分析、品质管理、业绩考核和追踪督导等;

3、负责理财产品销售的日常管理及统计分析。

高端客户服务员

1、负责直接或通过分支机构为个人高端客户提供财富管理服务,指导分支机构发展和维持与高端客户的关系;

2、收集高端客户投资理财需求需求并及时反馈,提出解决措施;

3、根据高端客户需求,协调各产品设计部门为其量身定做专业的理财计划;

4、负责编写面向理财经理提供的标准营销服务话术等,定期对全行贵宾理财业务整体开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5、搜集整理行业投资信息,行业法规动态,对同业市场信息的深度挖掘与分析,负责我行客户服务的后续信息支持。

代客资产管理投资策略员

1、结合我行代客资产管理类产品开发,提供特定资产类别投资策略和多类资产的配置策略与投资组合管理;

2、国内、外主要市场和不同资产类别投资参照指标走势研究及投资策略分析。

内/外部投诉受理员

1、受理内、外部投诉;

2、核实投诉内容;

3、提出投诉处理意见,督促相关部门落实整改并反馈;

4、对被投诉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认定,提出奖惩建议;

5、向领导汇报投诉受理情况,并将有关内容向全行通报。

客户经理

1、负责投资客户开发、维护;市场行情研判;为客户提供专业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

2、向客户推广各项金融产品;

3、撰写信贷申请报告,对信贷风险进行分析;

4、通过业务开拓,最大限度的扩大收益,完成设定的业务指标。

金融分析师

负责面向金融机构及高等教育客户群提供金融分析类产品/项目的客户培训、市场调研、需求分析、功能设计等工作

外汇分析师

分析国际金融市场,研判行情走势;把握市场机会,及时发出交易操作指示。

投资分析师

1、进行宏观经济和投资政策研究,提供经济发展趋势报告; 2、根据公司投资指引,从事行业调查研究,制作行业研究报告,负责行业的持续跟踪研究;

3、根据公司投资指引与投资计划,进行已经投入公司经营状况调查,定期巡访上市公司,提交公司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4、承担公司对外的管理顾问和理财顾问业务,负责与同业机构开展研究业务联系,各类信息机构开展定期交流。

柜员

1. 办理开户业务

2. 收集、整理有关的统计资料;

资信评估人员

1、根据集团研究院工作要求,完成项目的分析报告和研发工作,独立完成研究报告;

2、进行评级技术研究和专题研究;

3、协助业务发展部门项目经理开展业务和专业交流活动;

4、按要求完成技术总结、文献翻译工作;

5、按时参加本部门以及公司组织的培训、研讨会、评审会;

6、及时完成公司分配的其他工作任务。

国际业务部人员

I、负责拟定年度外汇业务发展规划,组织落实外汇业乡发展规划,监督发展规划执行情况;

2、负责国际结算、外汇资金结算、外汇资金运营的集中操作和管理,负责国际收支申报、结售汇业务操作与管理;

3、负责外资管理,外资项目的上报、检查、指导、盘活及风险控制,国际贸易融资的上报与审批;

4、负责组织国际业务部门的各项管理活动,负责外汇业务的电子化建设,BIBS系统的维护、升级改造和管理;

5、负责指导外汇业务的开展,包括市场准人与退出的管理,履行国际业务部门自律监管职能,保证外汇业务的健康、迅速发展;

6、负责外汇业务产品的营销与推广,密切关注外汇产品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变动,保证产品合规合法,定期向上级或在系统内发布外汇产品市场变动情况,开展外汇产品的推广和培训工作;

7、负责外汇业务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综合管理部人员

1、负责制定办公和会议制度,组织办公和重要会议;

2、负责协调各部室工作,负责部署工作、会议议定事项 和行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查办工作;

3、负综合情况反映及行务信息反映;为领导办公提供服务

4、负责处理文电、公文把关以及印鉴、文书档案管理; 协调处理来信来访;机要保密工作

5、负责制定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承担重大课题调研及理论研究工作;起草重要会议报告和文件;

6,负责收集和汇总市行各部门报送的信息,收集国家和省内各类有关金融信息,并对其进行综合分析和整理.为全行提供信息服务

7、负责党的宣传工作和全行业务宜传工作:承担新闻发言人的工作;组织农村金融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

人力资源管理部人员

I、负责管理干部的调配、任免、考核、交流、奖惩;

2、负责对下级行中层职数的配里、审查、审批;

3、负责各类机构的名称、职能、级别、设立、撤并等事项的管理;

4、负责员工工资管理、职称考(评)聘; 各类社会保险工作;

5、负责系统党建工作和员工培训工作;负责老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6、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会计部人员

1、负责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日常财务收支的组织,国有资产的核算与管理,审查资金和财产多缺的处理,参与业务经营和管理,实施财务检查和监督;

2、负责管理和监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招标与购建及基建资金的使用,零星固定资产的晌建与管理;

3、负责组织开展全辖财会监管工作;负贵全辖委派会计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会计出纳人员的业务培训; 负责财务、会计、出纳、结算工作的检查和辅导;

4、负责采集、加工全会计基础数据,编制会计报表,撰写财务分析报告;

5、负责费用管理及基层行费用的审核和报账;负责库存现金、有价单证和会计重要空白凭证的理;

6、负责全辖ABIS操作管理及辅导;负责业务印章及结算、出纳机具的管理;

7、负责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和管理;负责所属单位的产权界定、价值评估和产权登记;

8、负责组织开展财务管理委员会、集中采购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全辖的纳税审报工作;

9、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审计部人员

1、负责审计工作规章制度和审计部各项管理办法的制加实施;

2、负责监督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对各业务主管部门的自律监管进行再监督;

3、负责对全行经营活动真实性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内部控制综合评价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高层任期责任审计和离任审计;

5、负责组织非现场审计和实施全行性信贷、资产负债管理、财务会计、银行卡、国际业务以及计算机等专项审计活动;

6、负责对直属经营性单位的定期常规现场审计工作和对下属企业经营性单位定期常规现场审计作;

7、负责对违规经营行为进行经济处罚和审计复议;负责内部监督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8、负责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4. 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审计监督,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援款项目,是指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以下简称“外资提供者”),向我国政府及其部门提供的贷款、援款及赠款项目,向我国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单位提供的、由我国政府及其部门担保的贷款项目,向受我国政府委托管理有关基金、资金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援助和赠款项目,以及其他国外贷援款项目。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是指在国外贷援款项目协定生效后的建设期和项目竣工验收后的使用期内,审计机关依法对项目和项目执行单位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第四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的目的,是证实财务报告和有关会计资料的真实性,维护国家利用外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和我国的国际信誉,促进项目执行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积极、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提高外债偿还能力,促进国家利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落实。第五条审计机关应当将国外贷援款项目作为必审项目,列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第六条审计署根据国外贷援款项目的债权、债务关系和项目受益者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按照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审计管辖范围划分的暂行规定》,确定审计分工,办理审计授权。
中央财政或国务院各部门及直属企业事业组织直接受益、承担债务或者提供债务担保的项目,由审计署进行审计监督。地方财政或地方政府及其各部门和所属企业事业组织,接受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中央主管部门转贷或转拨外资的国外贷援款项目,一般由审计署授权有关地方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第七条审计机关按照中外双方共同签订的国外贷援款项目协定和国际审计标准,按照审计监督与审计公证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审计程序,进行审计监督。第八条国外贷援款项目审计监督的依据,包括我国有关的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国家利用外资政策、产业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我国政府及其部门与国际组织、国际金融机构、外国政府及其机构共同签订的项目协定,以及国际审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等国际公认的审计、会计规范。第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财务报告编制方式和有关会计资料的管理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财务报告或项目汇总财务报告编制的依据、格式、内容、程序、时间等与有关会计制度、项目协定和国际会计准则的符合程度,以及前后一致性,如发现有重大差异的,应查明原因,并要求项目执行单位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的要求,在财务报表说明中作适当表述;
(二)项目财务报告中相关会计报表之间勾稽关系的符合程度;
(三)会计报表和报表说明与有关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实物资产的一致性;
(四)财务报告、会计帐簿、会计凭证和会计档案管理的合规性。第十条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来源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提取外资的进度、类别和比例遵守项目协定的情况,提款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审批手续的完备性,会计处理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以及按照项目协定或外资转贷协定及时、足额向下级项目单位拨付已提取外资的情况,依法查处挤占、挪用、转移、贪污外资的违纪、违法行为;
(二)用费用支出表或追溯报帐方式,以及在外资帐户关闭以后以偿付方式提取的外资,其垫付支出的范围、用途、限额、程序、支付日期、审批程序和会计处理遵守项目协定的情况,依法查处涂改、伪造提款证明文件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按照项目协定,及时、足额筹集、拨付、核算和管理国内配套资金及其他项目融资的情况;
(四)承担外债债务的项目单位按规定筹集还贷准备金,设置、使用和管理还贷准备金帐户的情况,各项转贷利差、存款利息收入、提前回收的外债贷款本金、试生产收入等,按规定纳入还贷准备金管理的情况,依法查处转移资金、私设“小金库”等违规、违纪行为。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对国外贷援款项目资金运用进行审计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成本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包括土建工程、设备采购、培训考察、专家咨询、项目管理费等各项支出,是否用于项目协定规定的目的和范围,证明文件是否合规、齐全,会计处理是否符合有关会计制度。重点检查承发包合同和结算程序的合规性和真实性,有无工程非法转包,或提高结算定额问题;工程劳务支出、材料费、间接费用和待摊投资的真实性和合规性,有无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虚报支出问题;已完工程交付使用程序的合规性,以及设备、物资招标、采购、验收、会计处理的合规性。依法查处擅自改变外资用途,在招标采购中行贿、受贿和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行为;
(二)实物资产的实存、使用和管理情况,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帐实一致性。依法查处擅自转让、串换、变卖进口设备和物资的违规、违纪行为;
(三)往来帐户或应收、应付帐户收支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债权、债务事项处理的及时性,有无利用帐户转移、挪用项目资金问题。对外资贷款项目,应重点检查债务落实情况,计提应付利息和承诺费是否正确、及时;
(四)还贷准备金支出的合规性,用于还本付息后的余额是否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依法查处假借名目挪用、挤占、侵占和搞非法经营的行为;
(五)外汇业务的真实性和合规性,重点检查发生外汇业务时和年末,是否按国家规定的汇率折合人民币记帐,外汇兑换和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的合规性和正确性。依法查处挪用、转移、套汇、逃汇和私自买卖外汇的违纪、违法行为。

5. 一般情况下,县发改局主要是做哪方面工作的与国土局、煤炭局比,哪一个单位更好谢谢!

县发改局主要职能:
(一)负责组织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带有战略性、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政策、措施的研究;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等专项发展规划;组织制定国家和自治区产业政策在我县的实施方案,引导和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对全县宏观经济运行进行分析、预测和监控;负责全县经济总量的综合平衡和重大比例关系的协调。

(二)负责制订自治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规划以及年度基本建设项目(含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项目评估计划,组织开展重点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建立和管理前期项目库,会同有关部门对各行业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上报。

(三)研究自治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加强分配社会保险的研究,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发展的对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自治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政策和建设资金筹措等重大问题的研究;协助有关部门对自治县开设的各专项建设基金的计划管理;汇总编制自治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申报争取国家、自治区等上级投资安排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以及自治县各乡(镇)、各部门自筹、银行贷款、利用外资、专项基金等安排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全县商品住宅建设计划;检查和监督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实施;对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审核会签。

(五)组织研究自治县重点建设计划管理和资金筹措等问题,制订和下达全县重点项目建设年度计划;负责限额以上重点项目建议书的审核上报、限额以下重点项目建议书的审批、可行性研究的组织评估及审批、初步设计及调整概算的审批和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对政府性基金基本建设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协同有关部门管理与投资建设宏观管理有关的标准定额;参与组织开展重点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以及重点项目竣工验收、评价工作;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的稽查工作。

(六)组织编制自治县对外经济贸易、易货贸易、外汇收支平衡和国际收支平衡、利用外资、中方担保对外融资等方面的计划;组织开展利用外资项目的前期工作、审核报批以及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政府贷款和国外商业贷款项目的组织申报。

(七)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提出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提出促进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战略和规划,拟订指导工业发展和技术进步的政策措施;研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计划,以工代赈计划和农业利用外资计划,负责以工代赈项目实施管理;研究能源、交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能源、交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研究国民经济信息化的重大问题,提出信息化发展的战略和规划。

(八)研究提出培育和发展市场体系的战略目标、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第三产业发展规划,拟订市场建设计划和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工业消费品和生产资料的储备计划,审核申报企业债券的发行。

(九)研究提出自治县社会事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社会事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制订年度人口计划、民政事业、社会事业基本建设计划;组织和协调文化、卫生、广播、电视、出版、旅游、体育、环保等部门的计划编制以及开展项目的前期工作;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化发展规划及其方向、重点和布局,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十)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横向经济联合与协作的方针、政策;组织、指导全县经济、技术、人才、物资协作和经济联合,做好规划、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十一)贯彻执行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的价格方针、政策和法规;组织实施国家和自治区下达的价格改革和调整方案。负责全县物价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综合平衡;制订全县价格改革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季度计划;提出全县价格总水平控制目标及价格宏观调控和管理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参与价格相关的计划、财政、税收、金融、劳动、工资、生产、流通、外贸等方面经济关系的调控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具有垄断性、强制性、保护性、公用福利商品、服务价格收费标准,依法管理全县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对上级价格主管部门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提出调整建议;贯彻执行国家指导价管理商品的作价原则和作价办法,合理安排自治县管理的各种商品的差价和比价;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生产要素价格的管理、指导和服务,依法管理房地产价格。

(十三)负责价格调节基金制度的建立,管理县级价格调节基金;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订重要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储备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县级粮食风险基金、副食品调节基金和储备粮的管理和使用。

(十四)检查督促自治县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颁布的价格法规、规章、政策;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指导和监督职工物价监督站的工作,发挥社会监督物价的作用。

(十五)负责全县物价监测和价格信息网络建设,预测市场物价动态,分析、预警市场物价形势,反馈市场物价的重要情况及问题,并提出对策、措施。

(十六)负责组织自治县的农产品、工业品、公用事业成本及流通费用、房地产价格的调查分析工作和依法开展赃物鉴证、估价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县直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的物价管理工作,协调处理各种价格纠纷。

(十七)承办自治县人民政府和市、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相比之下,发改局的发展前景要宽阔一些,不过当然要根据你自己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来定。

6. 广西北部湾五大政策

法律分析:1、产业发展政策支持

2、港口物流政策支持

3、金融发展政策支持

4、用地用海政策支持

5、投资环境优化政策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三条 支持重点产业发展。 (一)鼓励发展石油化工、林浆纸、钢铁、铝加工、轻工食品、修造船、集装箱制造、港口机械、海洋产业、生物及制药、电子信息、汽车配件、精细化工及其他配套或关联产业,现代农业,物流、商贸、金融、信息服务、会展、房地产、旅游、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保健等现代服务业,构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带动作用大的产业结构。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水利、能源电力、信息等基础设施建设。(二)凡属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第九条 实施税收优惠。 (一)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享受国家西部大开发15%税率以及“两免三减半”中减半征收期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企业外,免征属于地方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二)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经济区内经批准实行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减半征收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及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其减半征收部分,均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三)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经济区新办的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电子信息工业企业,除国家限制和禁止的项目外,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起,第一年免征属于地方分享部分的企业所得税,随后年度减半征收。(四)从2008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止,经济区内石油化工、林浆纸、冶金、轻工食品、高新技术、海洋等工业企业,以及物流业、金融业、信息服务业、会展业、旅游业、文化业、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体育、卫生等服务企业,免征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或城市房地产税。(五)经济区内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5年,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十四条 依法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凡纳入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基础设施和产业项目,其用地确需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在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可依法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改。

第十七条 支持金融主体建设。大力培育发展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经济区内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分支机构实施升格或增加设置。深入实施“引金入桂”战略,鼓励和促进更多境内外金融机构到经济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南宁金融机构集聚区。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推进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拓宽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融资渠道。在金融机构总部及相关机构设置上给予土地、财税等方面的支持。

第二十五条 鼓励企业走出去。围绕建立重要国际区域经济合作区的目标,支持企业开展面向东盟的对外投资、开发资源、境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咨询设计等业务。

7.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内设机构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鲁厅字[2004]1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济发[2004]14号),保留济南市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

(一)划入的职能

  1. 原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市建筑管理局的相关职能。

2.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的在市区公共场所和各类建(构)筑物上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及灯饰管理职能。

(二)划出的职能

  1. 相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职能划归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危旧房改造管理职能划归市房产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城乡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实施;根据全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全市城乡建设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参与编制城乡建设立法规划计划,研究拟订相关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有关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和信访工作。

(三)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负责全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实施的统筹协调和监督。

(四)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工作计划及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建筑业、建筑市场、工程建设标准与造价管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以及装饰装修管理。

(五)指导和协调全市城市化工作;负责村镇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市住宅建设、房地产开发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

(七)负责全市房屋拆迁管理及拆迁单位资质管理。

(八)负责全市城乡建设勘察设计、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等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勘察设计资质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管理。

(九)研究制定城乡建设的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经济技术政策;组织开展建设事业科技成果的开发、引进、推广、应用和建筑节能工作。

(十)指导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行业的工作。

(十一)负责在市区公共场所和各类建(构)筑物上设置、张贴、悬挂、发布广告及灯饰管理。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根据市政府规定,管理市房产管理局(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市建设委员会内设17个职能处室和离退休干部处。

(一)办公室 协助委领导组织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建设系统宣传、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和会议的组织、对外联络、接待、文书、档案、印鉴管理及保密、保卫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负责机关行政管理后勤保障服务工作;负责信息化建设及综合调研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信访处) 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参与编制城乡建设立法规划、计划,组织研究拟订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行政措施;负责建设行政执法监督和规范性文件审查;负责受理相关行政复议和组织行政诉讼应诉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普法教育工作;负责人民来信来访工作。

(三)发展规划处(外经处) 编制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库研究和编制工作;组织城市建设专家技术论证工作;指导本系统经济技术合作和招商引资工作;指导建设系统对外工程承包及劳务输出业务;承担城建项目审批的日常工作。

(四)财务审计处 编制建设事业城市维护及建设项目投资预算计划;负责城市建设资金的筹措,提出使用意见;培育、规范城市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建设系统工程预、决算审查和统计工作;指导建设系统各项财务决算的汇总、分析和上报;负责建设系统外国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管理工作;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有关规费的征缴管理工作。

(五)科技与建筑节能管理处 组织制定建设事业科技发展规划、计划和相关政策;组织开展全市建设行业(包括村镇建设)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科研及开发、推广、应用等工作;贯彻执行有关墙体材料革新的政策、法规,编制我市墙体材料和建筑节能的实施计划;推广新型材料及科研成果;负责科研选项、立项、项目验收等管理工作。

(六)城市化与村镇建设处 贯彻城乡统筹发展方针,组织开展城市化配套政策和相关课题的研究;参与或组织市域城镇体系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拟订村镇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并指导监督实施;负责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村镇建设试点和旧村改造工作。

(七)勘察设计管理处(抗震办公室) 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制订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培育、规范工程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监督与管理;负责全市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勘察设计质量、行业规范标准、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初步设计审查、优秀勘察设计评选、勘察设计技术人员执业注册、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

(八)重点工程建设办公室 参与或组织审查大中型工程及重要项目的论证、规划、选址、可行性研究及竣工验收;负责研究制定重点工程建设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综合管理协调。

(九)建筑业管理处(装饰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订全市建筑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政策、工作计划及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拟订有关工程建设的规章草案及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负责工程建设程序、施工技术、装饰装修、施工许可证管理及行政审批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建筑业的综合管理及统计工作;指导县(市)区建筑市场及工程管理。

(十)建筑市场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 负责拟定全市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和市场准入清出政策规定;制定并实施整顿建筑市场的具体方案,组织协调对建筑市场的监督、检查活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和工程合同备案;指导协调有形建筑市场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一)质量安全管理处 负责拟订全市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规章草案及相关文件;负责建筑工程相关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管理及相关监督、检测机构资质管理;负责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指导县(市)区及建筑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受理质量、安全投诉。

(十二)建筑队伍管理处 负责本市建筑业企业(含外地进济施工企业)、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以及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负责对外地建筑业企业进济施工的告知性备案工作;负责建筑业从业人员执业资格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建筑劳务用工行为,协调解决拖欠工程款及工程纠纷,依法维护建筑业企业及劳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十三)房地产开发管理处 拟订全市房地产开发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负责开发项目的审批及项目库管理;负责住宅产业化工作;组织重点建设周转安置房的开发建设;负责房地产项目建设管理、经营管理、统计及预警预报工作;负责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开发项目转让备案、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备案;办理开发经营权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十四)拆迁管理处 负责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拆迁立项,冻结拆迁范围,发布拆迁公告、通告,签发《拆迁许可证》;组织协调被拆迁房屋补偿价格的评估;验收拆迁现场;负责拆迁机构的资质管理;负责拆迁裁决和拆迁工程结算、统计;负责拆迁委托合同、拆迁档案、备案管理;监管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十五)城市建设处 指导市政公用、园林、环卫等行业的工作;参与制定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负责城市重点道路、桥梁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中的协调管理;负责市政、园林绿化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外地进济企业备案管理及从业人员的资格管理。

(十六)城市管理处(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 指导、协调全市城市环境管理工作。参与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法规、规章;组织编制全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负责对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市临街建筑物门窗变更的监督管理;统筹、协调和管理城市夜景照明工作;承办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各县(市)区相关工作。

(十七)组织人事处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组织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社会保险等工作;指导建设行业干部职工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培训工作。 离退休干部处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

四、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市建设委员会配行政编制95人,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人,工勤人员编制10人,机关编制总额111人。领导职数配主任1人,副主任6人;总工程师1人(副局级);总经济师1人(副局级);处长18人,副处长18人。

党的组织、纪检监察、工会、共青团、妇女工作等机构设置及领导人配备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所属事业单位调整

(一)原市建筑管理局所属的市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站、市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站、市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管理办公室,划归市建设委员会管理;原市建筑管理局所属的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转企改制工作由市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二)原市房地产开发拆迁管理办公室所属的市房地产开发服务中心、市住宅产业化发展中心,划归市建设委员会管理。

8. 北部湾经济开发区的特殊政策

法律分析: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广西北部湾经济区(以下简称经济区)开放开发的重大战略部署,按照把广西建设成为我国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的要求,进一步实施《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更多更好地吸引外部资源,加快培育壮大产业集群,拓展对内对外开放合作深度和广度,推动开放开发体制机制创新,促进经济区加快发展,积极参与和服务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和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建设,特制定本政策。

法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的若干政策规定》

第三条 加快发展石油天然气、石化化工、钢铁、信息、汽车、船舶及海洋工程装备、电力、纺织、建材、医药、机械、航空航天、有色金属新材料、林浆纸、食品等产业;积极发展节能环保、先进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生物医药、海洋产业、新能源汽车、新一代信息技术等新兴产业;大力发展现代物流、金融、科技、商务、会展、商贸、航运服务、旅游、文化等现代服务业。

第四条 围绕经济区产业布局和发展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先行发展、适度超前的原则,优先支持港口、公路、铁路、机场、城市轨道交通、水利、信息、口岸等关键基础设施建设。

第五条 凡属经济区重点发展的产业及其配套的基础设施项目,优先列入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优先列入自治区统筹推进的重大项目计划,优先列入申报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家规划。其中,对符合使用政府性资金的项目,优先列入申报中央预算内(国债)投资项目年度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优先列入自治区前期工作计划,并在前期工作经费方面给予支持。

9. 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九十一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审计机关是代表国家执行审计监督的机关。通过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收支,财政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其他同国家财政有关的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以严肃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宏观控制和管理,保证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第三条审计机关遵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据财政经济规章制度,进行审计活动。
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四条国务院设审计署,在总理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审计工作,对国务院负责并报告工作。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审计局,在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内的审计工作,对上一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第五条审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
(一)对财政计划,信贷计划的执行及其结果,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国营企业事业组织、基本建设单位、金融保险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三)对行政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有国家资金或接受国家补助单位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严重侵占国家资财、严重损失浪费及其它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等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
(五)对国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建设项目、联合国专门机构援建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六)执行国家审计法规,制定审计规章制度,参与拟订重要的财政经济法规。第六条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重点地区、部门和企业设派出机构或审计人员,进行审计监督。
上级审计机关可将其审计范围内的事项,授权下级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第七条审计机关的主要职权是: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的帐目、资财和有关文件、资料等。被审计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不得拒绝或隐匿。
(二)参加被审计单位的有关会议;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并索取证明材料。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设置障碍。
(三)责成被审计单位纠正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制止严重的损失浪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四)对违反财经法纪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作出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罚款、扣缴款项、停止财政拨款、停止银行贷款等处理决定,通知和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不得拒绝执行。
(五)对阻挠、拒绝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可以采取封存帐册和资财等临时措施,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六)通报违反财经法纪的重大案件,表扬遵守和维护财经法纪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第八条各级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报告,报上级审计机关并报本级人民政府。
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对象,应当就地审计或将有关帐册、资料报送审计。
政府各部门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报送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预算、决算、报表,有关的规章制度、资料等。第九条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计后提出的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通知并监督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执行。审计报告,应当分别报送上级审计机关和本级人民政府。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如有异议,可在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申请复审。上级审计机关应当在接到复审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复审期间,原审计结论和决定照常执行。上级审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审计机关不适当的审计结论和决定。
被审计单位对复审结论和决定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直至向审计署提出申诉。第十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根据审计业务需要,分别设立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在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所属单位和本行业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同级国家审计机关的指导,向本部门和同级国家审计机关报告工作。
大中型企业事业组织,应当建立内部审计监督制度,设立审计机构,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的审计。审计业务受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的指导,向本单位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报告工作。
部门、单位实行内部审计监督的具体办法,由审计署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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