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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农再贷款工作汇报

发布时间:2022-08-23 17:41:54

A. 支农再贷款的设立背景

支农再贷款是人民银行在农村金融改革过程中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农村信用社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一项重要政策措施。自1996年全国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以后,农业银行不再向农村信用社提供支持资金。同时,受90年代后期地方金融风险影响,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有所削弱,存款持续徘徊,加上当时国有商业银行集中撤并县以下分支机构,县域金融服务和涉农信贷需求与农村信用社资金不足的矛盾突出。为支持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引导增加农户贷款,促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经国务院批准,人民银行于1999年开始办理支农再贷款业务。

B. 农村合作社总结怎么写

尽管我们在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存在一定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的运用效率有待提高,应最大限度满足广大农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2、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客户信息采集不健全,特别是企业财务报表。
3、个人征信系统有待完善,由于录入时间集中,业务量大,造成一些信息不准确。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采取措施
1、规范支农再贷款管理,用好支农再贷款资金,使其真正服务三农;
2、加大客户信息采集工作力度,尽最大努力完善客户信息。
3、对个人征信系统的数据要逐笔核对,错误信息进行妥善处理,使该系统真正成为我们的信用资源。
明年工作构想
1、 围绕与客户同生,与三农共赢的经营理念,提高农村信用社的信贷支农服务能力和服务效率,更好的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使农村信用社的信贷业务经营与三农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共同进步。
2、更好的利用个人征信和企业征信系统资源,为我们的贷款投放与管理服务。
3、继续开展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工作,为实现全市信用社全面实行信贷资产风险五级分类做好充分准备。
4、规范、完善信贷管理,以改革为契机,制定严密的操作规程,通过健全信贷内控制度,坚决杜绝信贷资产前清后增问题的发生。加强新增贷款的管理,完成改革目标,保证票据兑付考核期的各项指标的完成,为信用社的发展与壮大奠定坚实的基础。

C. 支农再贷款的演变过程

1999年-2007年,人民银行共安排支农再贷款额度1288亿元,累计发放1.2万亿元。在支农再贷款的支持和引导下,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特别是农户贷款大幅度增加,占其各项贷款的比重大幅度提高。同期,全国农村信用社的农业贷款和农户贷款分别年均增长22%和25%,比同期金融机构年均贷款增长分别高8个和12个百分点。期末,全国农村信用社农业贷款余额达1.43万亿元,农户贷款余额1.16万亿元,占农村信用社各项贷款的比例分别为46%和37%,比开办支农再贷款业务之初分别提高15个和17个百分点。
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以来,随着各项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农村信用社资金实力增强,经营财务状况明显改善,对支农再贷款的需求有所下降。针对全国农村信用社资金供求总体宽松、但地区间不平衡的状况,人民银行加强了对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地区间调剂,现有支农再贷款额度的93%集中安排用于西部地区和粮食主产区。
在此背景下,为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进一步促进和改善农村金融服务,人民银行将支农再贷款对象扩展至村镇银行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D. 求教农村信用社调研报告怎么写!!!

吸收到的资金大部分上存上级行,造成资金大量外流。农村信用社作为支农主力军,承担着县域85%以上的信贷压力。随着“三农”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支农政策的进一步实施,“三农”资金需求日益扩大,农村信用社在上级行、社控制的存贷比例之内,将信贷资金全部向“三农”倾斜,仍无法满足当地急剧膨胀的信贷需求。
6、社会信用环境和金融执法环境不理

想。主要表现在企业悬空债务、个别赖债者逃废贷款债权的现象上。一方面是部分企业信用观念淡薄,存在着“敢借、敢用、敢不还”的赖债思想。有的企业借改制破产之机,想方设法逃废、悬空信用社债务;有的企业利用金融业不规范竞争之机,多头开户,隐瞒经营成果,恶意拖欠贷款利息;有的企业破产后,有效资产所剩无几,信用社得到的补偿十分有限,资产损失严重。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制止打击不力,在这种信用环境下,无疑增大了信用社的经营难度。
三、形成风险的原因分析
农村信用社经营风险的形成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由于政策性原因,造成经营风险。1996年,国家为了保护环境,国务院作出了关停年产5000吨以下小纸厂的决定,**县有36家小纸厂宣布关停,贷款360余万元形成呆帐损失;去年,国家采取宏观调控政策,对一些企业又采取了限制措施,导致信用社852万元贷款形成不良。
2、行政干预造成信用社经营风险加大,不良贷款增加。地方政府为了发展当地经济,急功近利,不顾自身条件、产品销路、还贷能力,热衷于上项目、增产值、创业绩,超能力地盲目新上或扩建项目,以行政手段代替客观经济规律,造成信用社大量风险资产。截止目前,由于行政干预造成风险贷款达1031万元,占全县信用社不良贷款总额的5%。
3、体制不顺造成。信用社在农行管理期间,农行转嫁或强令信用社贷款,使全县信用社风险贷款达465万元。如南樊硅铁厂、明胶厂属乡镇企业,在农行管辖范围,可是在1989年期间,农行因信贷资金超了规模,无法向上级行报表交帐,行领导便指令信用社月底贷款给南樊硅铁厂、明胶厂,归还企业在南樊营业所贷款,月初南樊营业所再贷给所辖企业归还信用社,形成由农行担保并把农行信贷规模转嫁给南樊信用社。这样反复办理转嫁规模手续,共办理给硅铁厂贷款6笔,金额97.1万元;贷给南樊明胶厂4笔计24.87万元,两厂共计欠贷10笔,金额高达121.96万元,到目前,预计欠息近300余万元。1989年,用同样办法,大交信用社和安峪信用社由农行担保分别给南樊硅铁厂贷款50万元。么里信用社由农行担保贷给卫庄镇铁厂14万元;卫庄信用社由农行担保贷给卫庄铁厂和果脯厂2笔计16万元。1992年1月,南樊硅铁厂因缺资金无法生产,农行又强令信用社贷款50万元,支持企业生产。这样,农行先后转嫁或强令信用社贷款高达465万元,而这些企业目前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有些企业已经关停、破产,致使贷款本息难以收回。
4、自然灾害,使信用社经营风险加大。**县是个典型的农业县,全县农村信用社每年投放的贷款80%以上用于农业生产,由于农业受自然环境影响的因素较大,且该县的农业基础设施落后,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相对薄弱,农业贷款呈现占用多、周转慢、效益差、风险大的严峻形势,从而使相当多的贷款很难按时收回,以2007年为例,**县农村普遍遭受了旱、涝、雹、虫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业减产、农民减收,当年新形成逾期贷款800余万元。加之,信用社为帮助农民群众抗灾自救,增投贷款500万元。如2007年7月,一场冰雹降落**县,全县13个乡镇有11个乡镇遭受雹灾,农业直接损失1亿元,全县信用社因之形成逾期贷款800多万元,少收利息100余万元。
5、由于前几年信用社职工素质低下,内控制度执行不力,内部管理偏松,导致信用社经营风险增加。一些信贷人员政策观念、法制观念差,违章拆借、违规放款、违纪担保、违法办事,结果使不少的信用贷款不讲信用、抵押贷款不具法律效力、保证贷款没有保证实力,给信用社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还有些信贷人员不认真执行贷款“三查”制度,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只讲人情、不顾三性(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凭个人好恶主观臆断,贷前调查不深入、贷中审查不严格、贷后检查不落实,使许多不该放的放了,该及时回收的未能及时收回来。甚至一些社,有钱抢着放,没钱借着放,重放轻收,只放不收,使信用社存贷比例严重超计划、不良资产逐年增长,经营陷入困境。还有一些单位和信贷人员随意发放跨区贷款、借、冒名贷款、人情贷款、关系贷款等形形色色的违章违规贷款。
6、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难。一是债务落实难。如上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集体所有制下的集体贷款,由于合作社解散、人员变更、体制转换,造成部分集体贷款债务落实难。二是由于个别企业关闭、破产、企业主外出不归,造成部分贷款落实难。三是法院执行不力。如联社营业部与盐业公司贷款纠纷一案,2002年法院已判令赔偿,但至今仍未归还,法院也未采取有效措施等等。
7、邮政储蓄、各类保险机构、民间借贷和高利贷以高利息、高手续费等手段与信用社搞无序竞争,为信用社经营带来风险。他们普遍采用高利息、高手续费,向储户暗里滥发实物等手段,拉站干,拉存款,使大量农村资金流向城市,信用社储源受阻。
四、防范和化解风险的建议
(一)对省、市联社的建议:
1、搞好协调,促进信用社业务经营。省联社要积极向省人民政府请示、汇报农村信用社工作,促使省政府出台一系列有利于信用社业务发展的政策,促进信用社工作开展。同时,要协调省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畜牧、土地等涉农部门,向下垂直出台政策,如在农村信用社开立基本帐户,款项往来通过信用社划拨等等,促使农村信用社扩张规模,健康发展。
2、抓好典型,以点带面,打造全省先进典型。特别是县联社实行一级法人管理模式后,联社由服务管理型向经营管理型转变,在这一过程中,省联社要集中力量,采取倾斜政策,在某些方面(如业务创新、防范化解不良贷款、支持新农村建设等)推出典型,在全省推广,造成轰动效应,推动工作开展。
3、协调有关部门,减少信用社经营压力。一是因政策性原因造成的不良贷款逐步剥离;二是减少信用社不必要的地方摊派、罚没款、税费等费用。国有商业银行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而农村信用社既要讲求经营效益,又承担着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重任,80%以上的贷款用于农业,周期长、风险大、利率低、效益差,再加上地方摊派,有关部门的罚没款、各种集资、赞助等,加大了信用社的经营负担;三是采取措施制止邮政储蓄,各类保险公司业务下伸,打击高利贷和民间借贷等,使农村信用社轻装上阵,担负起支持“三农”经济发展的重任。
4、制定办法,创新考核奖罚措施。出台新增不良贷款考核办法,对新增不良贷款进行细化考核,对考核结果居末位的信用社主任,实行末位淘汰制。继续跟踪分账管理情况,不断完善不良贷款管理机制。对原不良贷款清收按收回比例制定奖励办法。
(二)对地方政府的建议:
1、政府支持,帮助信用社壮大资金实力。目前,**县联社已全面开通综合业务网络,并顺利发行“关帝银行卡”,实现全国范围内的通存通兑,结算渠道问题已得到有效解决。希望政府部门能动员、要求有关部门将涉农资金账户转开到农村信用社,帮助信用社壮大资金实力。
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讲诚信氛围。要将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信用村、乡(镇)的创建工作,在全县营造“人人讲诚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3、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宽松经营环境。一是继续降低信用社税收,减少或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增加信用社自身积累和经营效益水平。二是人行加大支农再贷款支持力度。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应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实际,加大投放力度,要适应农产品生产周期,适当延长贷款期限,以一年以上为宜,并允许跨年度使用。且当农村遭受自然灾害时,允许延期归还,从实质上体现中央银行对信用社的扶持。三是支持信用社进一步拓展业务功能,完善结算渠道,方便信用社灵活调剂资金,增加融资通道,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
4、积极支持配合,狠抓农村信用社清收不良贷款工作。政府应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待变现资产的处置力度。首先,加大法院执行力度,对已有判决结果的历年欠贷对象,帮助信用社依法追回贷款,切实维护信用社利益。其次,搞好部门协作,加大资产处置力度。对信用社的待处理变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制定处置优惠政策,加大处置力度,有效改善信用社的信贷质量,壮大资金实力。第三,抓住清贷重点,对国家公职人员本人贷款或为他人担保、介绍的贷款,以及有钱不还的逃、废、赖信用社债务的钉子户,建议政府采取停职停薪、组织谈话、行政处分、依法清收等措施进行清收;第四,由县纪委、监委牵头,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人员,成立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小组,多策并举进行清收;第五,将清贷工作列入各级行政部门领导的业绩考核中,确保全县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大幅下降。
(三)对县级联社的建议:
1、抓教育,建设强有力的队伍。一是营造浓厚工作氛围。要求全体员工“工作主动到位,配合及时到位,补台自觉到位,提醒预防到位”,努力将职工队伍建成工作的队伍、团结的队伍、正派的队伍、高效的队伍。二是打造学习型组织。在全年工作中要将学习贯穿始终,引导全体人员,树立学习观念,形成学习习惯,逐步实现学习工作化、工作学习化氛围。如每月可确定一个主题或省联社提出的主要任务(主要措施、主要文件),抽出一天时间,不分岗位,进行全员讨论、全员学习、全员建议并及时将好的建议转化到工作决策中。三是联社要多开展丰富多彩的团队活动,以促进相互之间的了解,增进友谊,创造一流的团队精神。
2、转观念,改进工作方式方法。一是凡是安保检查或财务、信贷等经营活动的审计之前,需做好内部培训工作。二是安保工作要适当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对一些环节进行突击检查。三是审计工作,要树立“以我为主”和“小范围大举动”的观念,立足联社现有人员,加强审计之前的培训准备工作,由联社组织带头,做好分工,重点对特定的信用社展开“解剖麻雀式”的检查,重拳出击,坚持做到“违规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有效树立联社审计权威。四是把工作重点转入督促各信用社落实上级联社精神上来,并按落实情况予以通报。
3、勤下乡,深入了解基层情况。要做到三多:“多了解基层业务,多访问基层主任,多走访基层网点”,从中掌握真实的经营、管理情况,为行业管理和决策提供第一手资料。
4、多沟通,建立包社联系制度。为把包社联系工作落到实处,提高工作成效,必须明确要求:一是要深入所包社指导工作,要认真做好调研笔记,在全面掌握基层社情况的基础上,切实帮助基层社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困难。对本部门能解决的难题,及时给予解决;对需要其他部门协调解决的,及时反馈至有关部门给予解决;对需要提交领导研究解决的,及时反馈至领导研究解决,切实提高工作效率。二是举一反三,改进工作。要从本部门工作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在包点社探索、总结一些先进的做法和经验,以点带面进行推广,改进本部门各项工作。针对包点社存在的难题,要举一反三,点面兼顾,完善有关制度,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管理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三是转变作风,树立形象。在深入包点社指导工作过程中,要严格遵守规定,轻车简从,雷厉风行,树立廉洁高效、作风优良的服务形象。
5、严要求,对超负荷经营的信用社要增存压贷、只收不贷。严格禁止违规拆借资金,严格限制发放固定资产贷款和10万元以上大额贷款,存贷比例必须控制在计划之内,同时,要下大力气清收旧贷,减小信贷风险,把清非任务落实到社、落实到人,切实抓好不良贷款的清收和压缩任务,并做好到、逾期贷款清收工作,防止前清后增,确保绝压。银监部门和县联社要监督执行,特别是要对不良贷款比例过高的社实行重点监控。
6、强素质,提高信贷人员服务水平。加强对信贷人员的培训力度,采取脱产学习、短期培训、以会代训、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法,开展培训工作,鼓励自学成才,解决相当多的信贷人员长期以来不懂企业财务、不会看企业报表、不会搞资信调查、不会搞信用评估、不会搞风险分析等问题,从根本上提高信贷人员整体素质。同时,对信用社员工实行考试、考评、考核“三考”制度,定编定岗定责定任务,真正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差者退,调动干部职工敬业爱岗争上游、尽职尽责创一流的工作积极性,建立起有效的竞争激励机制。
7、建立贷款补偿机制和存款风险保证机制。这两种机制能有效防范农村信用社的经营风险,但具体办法有待研究。

E. 申请支农再贷款需要哪些条件

答:(一)在中国人民银行设立准备金存款账户,并按规定比例足额缴存法定存款准备金;(二)内部管理健全,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和经营财务状况良好;(三)上一年度涉农贷款季末平均余额占各项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比例不低于70%,新增涉农贷款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四)上一年度新增存款用于当地发放贷款的比例不低于70%。(五)执行人民银行的货币信贷政策及宏观调控政策;(六)按人民银行的要求报送有关信息资料;(八)新申请支农再贷款的金融机构,其所借用的支农再贷款必须全部用于发放涉农贷款。同时在使用支农再贷款期间,其涉农贷款增量不得低于借用支农再贷款的150%,农户贷款增量不得低于借用支农再贷款的75%。; (九)接受人民银行对支农再贷款的贷前调查、贷后检查。(十)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F. 什么是支农再贷款

支农再贷款是央行对各类农村金融机构发放的再贷款。人民银行从1999年开始发放支农再贷款,原来仅是作为一个货币政策操作工具,旨在支持农村信用社改进支农信贷服务,壮大支农资金实力,促进“三农”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其内涵与外延不断突破,逐步发展成为中国人民银行支持农村金融发展的重要工具。
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再贷款利率还可在优惠利率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借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应低于该金融机构其他同期限同档次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一年期的支农再贷款利率为3.35%。

2014年7月31日,央行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了260亿元的14天期正回购操作,为三个半月来首次进行该期限正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为3.70%低于4月15日的3.80%。这是正回购中标利率2014年首度下调。央行的这一举措被业界认为是定向降息的前兆。

对部分分支行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200亿元,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促进降低‘三农’融资成本。此举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的要求,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能力而采取的措施。

除对特定机构涉农贷款优惠利率再降1个百分点外,央行还提出了三项措施: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再贷款借用期间,涉农贷款增量应不低于借用的支农再贷款总量;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优化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地区结构;加强对支农再贷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的监测考核。加强对支农再贷款投向和涉农贷款利率的监测考核,确保支农再贷款发挥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的作用。

G. 支农再贷款的措施

引导农村金融机构降低涉农贷款利率,支农再贷款执行优惠利率,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支农再贷款利率还可在优惠利率基础上再降1个百分点。因此农村金融机构借用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涉农贷款利率应低于该金融机构其他同期限同档次涉农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一年期的支农再贷款利率为3.35%。
2014年7月31日,央行在公开市场上进行了260亿元的14天期正回购操作,为三个半月来首次进行该期限正回购操作,中标利率为3.70%低于4月15日的3.80%。这是正回购中标利率2014年首度下调。央行的这一举措被业界认为是定向降息的前兆。
对部分分支行增加支农再贷款额度200亿元,引导农村金融机构扩大涉农信贷投放,同时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促进降低‘三农’融资成本。此举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加大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力度”的要求,提高金融服务“三农”等国民经济薄弱环节的能力而采取的措施。
除对特定机构涉农贷款优惠利率再降1个百分点外,央行还提出了三项措施:加强支农再贷款管理。农村金融机构在支农再贷款借用期间,涉农贷款增量应不低于借用的支农再贷款总量;提高支农再贷款使用效率。用好增量,盘活存量,优化支农再贷款额度的地区结构;加强对支农再贷款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的监测考核。加强对支农再贷款投向和涉农贷款利率的监测考核,确保支农再贷款发挥降低“三农”融资成本的作用。

H. 支农再贷款的实施效果

总体看,支农再贷款对支持农村信用社提高资金实力、引导信贷资金投向、扩大农户贷款和缓解农民贷款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较好的政策效果。支农再贷款是对农村信用社扩大涉农信贷投放的流动性支持,虽然执行优惠利率,但不是政策性贷款。对坚持市场筹资且涉农信贷投放达到规定比例的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资金不足的,人民银行分支行按照规定程序及时给予再贷款支持;农村信用社对农户贷款的条件、方式、期限、金额和利率,由其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并自担风险。

I.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支农再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窗口指导作用,充分运用货币政策工具更好地支持辖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农村信用社)发挥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支持“三农”的作用,稳步推进农村信用村镇建设,确保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货币政策工具是指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支农再贷款(以下简称再贷款)和利率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再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解决农村信用社发放农户贷款的合理资金需要而对其发放的贷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基于农户的信誉,在核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向农户发放的不需抵押、担保的贷款。
第二章各级党政的职责
第五条广大农村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两委”班子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培育和规范农村小额信用贷款信用评定及贷款组织。
第六条各级党政组织要加强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督促、指导、协调与服务,最大限度地满足农户合理的贷款需求。
(一)营造“开拓创新、互帮互学、赶学比超”的良好工作氛围。
(二)加大国家对支农政策的宣传力度,督促农村信用社端正服务方向,牢记为“三农”服务的办社宗旨,主要以农户小额贷款、农户联保贷款为主,切实帮助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
(三)与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及农村信用社通力协作,形成合力,营造“政府搭台,信用社唱戏,银监局监管,人民银行指导”的长效机制,使地方政府与金融部门之间建立起良好的工作运行机制。
(四)协助人民银行、银监局大力实施农村信用工程,全力支持“信用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的创建工作,为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依法打击、取缔农村高利贷及逃废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教育农民诚实守信,实现农民、信用社的“双赢”。
第七条 及时调整、充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县(市)、乡(镇)两级政府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领导职责和年度考核目标并落实责任到人,明确奖惩办法。对协助农村信用社收贷收息有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奖励,对工作不力者给予处罚,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氛围,使农村资金良性循环,促进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人民银行的职责
第八条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昌吉中支)要充分发挥再贷款的政策服务作用,用再贷款撬动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发展。
第九条再贷款实行“限额控制、周转使用、规定用途、设立台帐”的管理原则。
(一)再贷款限额80%下达到县(市)支行,限额为指令性计划,任何时点不得突破。
(二)支行根据所辖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营运实际(利用自筹资金发放的新增贷款中农户贷款比例不低于40%),在限额内审批发放再贷款,重点解决农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及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和农村消费信贷等方面的合理资金需求。
(三)期限的确定要贴近农户农业生产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有借有还(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归还的经支行或中支审批展期,但累计期限不得超过2年)。
(四)指导所辖农村信用社设立再贷款台帐,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条 人民银行各支行要积极做好农户贷款证的发放工作,强化调研与服务,督促、支持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与管理。
(一)督促农村信用社及时测算农村资金需求大帐,按照农时季节和农户生产需求,安排贷款,摆布资金,以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着力点,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组织生产,重点支持农民立足本地资源发展成本低、见效快的种养业,对有市场、有销路、科技含量高效农业、特色农业、生态农业、绿色农业给予资金支持,促进信贷资金的有效配置,切实提高资金投放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二)要深入调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实际情况,协助当地银监部门建立农户信用评定制度,加强对农村信用户的评审和授信额度的确定,积极做好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发放工作,为当地经济建设做好服务。
(三)对农村信用社因存款下降或自身资金不足,制约或影响支农贷款投放的,要及时给予再贷款的支持。
第十一条人行各支行要建立与当地银监部门的联系与沟通机制,健全完善对再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的监督管理和考核制度。
(一)正确处理加大再贷款扶持力度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强化对支农再贷款的监管力度,确保再贷款资金高效运转,维护央行资产安全。
(二)将辖内农村信用社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工作作为日常监管的重要内容,对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放、管、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督农村信用社支持“三农”的服务方向,监督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发放是否真正贯彻农户自主申请、自主运用、自主还贷的原则,监督利率执行情况,尤其是用再贷款发放农户贷款的利率执行情况,重点考核借入再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农户贷款是否增加,支农服务功能是否增强,经营财务状况和内控管理是否有所改善的情况。
第四章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十二条监督农村信用社的内控、风险和法人,更要监督农村信用社贯彻国家方针政策的情况,在农业资金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不能支持其他行业。
第十三条督促农村信用社成立农户信用评定小组,小组成员以农村信用社工作人员和农户代表为主,同时吸收村党支部和村委会成员参加,紧紧依靠村党支部和村委会的力量来培育和规范农村小额贷款组织。
第十四条农村信用社切忌“嫌贫爱富”思想,不可将农户信用等级的评定与入股金额的多少挂钩。
第十五条农村信用社根据自身经营宗旨和服务方向,担负起支农主力的重任。鼓励农民自愿入股基础上,扩大入股面,充实资本金,大力吸收存款资金,壮大支农实力,以保障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供给。
第十六条农村信用社要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支农政策,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工作,搞好服务,想方设法增加存款总量,增加贷款规模,尽最大努力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资金需求。要健全完善各项内控制度,设立再贷款专户,强化支农再贷款台帐管理,用好、用足和用活再贷款,农户贷款累放额不得低于再贷款累放额,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联保贷款的比例力增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其中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比上年提高5-7个百分点,真正体现再贷款的支农服务方向和政策效应。
第十七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具体额度,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状况、农户生产经营收入、自身资金状况等确定,报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核准。
第十八条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期限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周期确定,一般小额生产费用贷款原则上不超过1年,其他农户贷款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九条农村信用社要完善利率浮动方式,体现人民银行再贷款利率杠杆的政策支持作用,贷款利率应根据每笔贷款的具体用途和实际周期确定,不搞“一刀切”。结合农户种养业成本等因素,在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客观界定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利率的上浮幅度,按现行利率政策,浮动幅度不得超过70%,要对传统种养业、贫困户贷款利率尽可能地少上浮。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人行昌吉中支在全辖范围内灵活调剂、合理摆布和充分利用再贷款,拟将再贷款限额与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落实情况挂钩。中支视各县(市)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否达到规定比例、是否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情况,作为调增或调减支行下一年度再贷款限额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农村信用社未真正坚持支农服务方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银行将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再贷款:
(一)新增贷款中用自筹资金发放农户贷款达不到规定比例的。
(二)农户贷款累放额低于再贷款累放额的。
(三)未按规定用途使用再贷款的。
(四)对小额农户贷款利率一浮到顶或浮动比例较高的。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昌吉州中心支行和银监局昌吉监管分局负责完善和解释,并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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