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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开展情况

发布时间:2022-08-24 18:22:00

❶ 青岛个人创业贷款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的问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
人民银行各市(区)支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青岛市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青岛分(支)行,青岛市商业银行,市农联社,各区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统筹就业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06]29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青岛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由青岛市财政局筹集,专户存储于小额担保贷款承办银行,专项用于小额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青岛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运作,担保费按贷款本金的3\%收取,费用从青岛市促进就业资金列支。
贷款担保基金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为20\%,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市财政部门批准后弥补。青岛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出具的担保为不可撤销的担保。
二、小额担保贷款范围
具有本市行政区域内常住户口、有固定经营场所,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人员和本市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都可申请贷款。
三、贷款额度、期限和还款方式
(一)个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3万元以内(含3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方式还款。

(二)失业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贷款额度控制在5—20万元。其中对吸纳失业人员5人以上、10人以下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吸纳失业人员10人以上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吸纳失业人员以办理就业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人数为准,且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含1年),采取前6个月按月付息,后18个月按月还本付息方式还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对按期还本付息者,期满还款后,可申请再次贷款。有逾期还款记录者,取消再次小额担保贷款资格。
四、贷款贴息
(一)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失业人员及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合伙经营或创办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享受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二)对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和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市财政给予50\%的贴息。微利项目是指从事商业、餐饮和修理等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零售商店、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五、反担保
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借款人依法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可采用房屋抵押或保证人担保。其中,抵押房屋要求产权清晰、征得房屋产权人以及同住人同意;保证人担保可以由具有稳定收入的公务员、事业单位事业编制职工提供担保。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下的(含7万元),需1人担保;贷款金额在7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含14万元),需2人担保;贷款金额在14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需3人担保。担保人之间为无限连带责任。提供担保时,担保人应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六、贷款提报材料及审批程序
(一)提报材料
1、从事个体经营申请人需提报以下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或其他行政部门颁发的许可证明及复印件;
(4)反担保证明;
(5)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创办企业(包括合伙经营实体)申请人需提报以下材料:
(1)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需提供《再就业优惠证》、复员转业退役军人需提供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需持毕业证书及复印件;
(2)贷款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加盖本企业公章);
(4)《招用人员就业备案、劳动合同备案花名册》、《山东省社会保险费专用收款票据》和《青岛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信息及增减变化表》(贷款申请人在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
(5)项目可行性分析及还贷能力报告;
(6)对创业1年以上的企业,需提交前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反担保证明;
(8)验资报告
(9)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
1、从事个体经营的贷款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户口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附表1)。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通过人力资源网络系统确认其是否已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5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申请人持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签署意见的申请表,到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审核。区就业服务中心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所属的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抽查工作,并对微利项目进行认定。

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申请人,贷款金额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持相关材料直接到所在区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附表2)。区就业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8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并报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所属的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和抽查工作,并对微利项目进行认定。

创办企业或合伙经营的申请人,贷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持相关材料到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贷款申请表(附表3)。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所属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进行资格审查、现场考察经营项目、核实抵押物和保证人,于10个工作日内签署贷款和微利项目审查意见。

2、经审查同意贷款的,市就业服务中心所属的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贷款申请人、保证人办理反担保手续。

3、贷款申请人持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签署意见的贷款申请表及贷款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到银行申请贷款。经办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贷款用途、还贷能力等进行审查,于3个工作日内给予申请人答复。经办银行同意贷款的,申请人和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不同意贷款的,经办银行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向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反馈办理情况。

七、贷款贴息程序

(一)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计算微利项目贷款应贴息金额。计算贴息的时间按照经办贷款的结息时间确定。

(二)经办银行于每季结息后5个工作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所属的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提出贴息申请,并附借款人《再就业优惠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贷款发放凭单和明细表等。明细表应包括每笔贷款的项目名称、贷款金额、发放时间、期限、借款人名称和户籍所在地、还款日期等内容。

(三)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对其提报的材料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填写《单位支出拨款申请表》,并携带相关资料,汇总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到市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核拨手续。市财政部门核准后,市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到市财政国库支付局办理结报手续,将资金拨付经办银行。

(四)经办银行应按季向财政部门申请贴息资金。

八、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财政、劳动保障、经办银行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责任和义务,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支持失业人员创业。

(一)人民银行责任:

指导承贷银行按规定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督促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监督承贷银行按照担保基金余额5倍发放贷款。

(二)承贷金融机构的责任:

按规定对借款人申请进行审查,严格按照担保基金1:5比例放贷,并按照贷款管理程序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按区、街道办事处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台账,月后5日前向人民银行报送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附表4、5),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人民银行报告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回收和管理工作情况。

(三)财政部门责任:

负责落实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小额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拨付,对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程序进行监管。

(四)劳动保障部门责任: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市就业服务中心具体负责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对各区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其中对申请人从事个体经营的抽查不低于20\%,对申请人创办企业逐一核实反担保;对小额担保贷款贴息金额进行审核并负责担保基金代偿借款的起诉追缴工作。

区就业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合伙经营实体或吸纳失业人员的小企业的资格、项目和反担保的审查工作,对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报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进行核实,做好贷款催收工作,按规定报送相关报表。

街道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负责受理辖区内借款人的贷款申请,指导填报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考察贷款项目、核实反担保,对符合条件的向区就业服务中心推荐,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服务,建立小额担保贷款登记台账,定期走访了解借款人的经营、生活情况,积极进行贷款催收工作。

九、建立小额担保贷款回收激励机制

为加快信用社区建设,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按照贷款回收情况,对区、街就业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其中对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回收率达到90\%以上(含90\%),低于95\%的,按当年贷款回收额的1.5\%奖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5\%以上(含95\%),低于97\%的,按当年贷款回收额的2\%奖励;对贷款回收率达到97\%以上(含97\%)的,按当年贷款回收额的3\%奖励。奖励资金从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对贷款回收率低,担保基金代偿达到贷款发放额20\%的区或街道,停止办理贷款业务,督促追还代偿贷款,贷款回收率达到80\%以上方可恢复贷款发放。各区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和回收情况纳入促进就业责任目标考核体系。

本《通知》适用于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和李沧区。五市三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积极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条件的区市可将被征地农民、返乡创业的农村劳动力和库区农村劳动力纳入贷款扶持范围。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青银发[2003]167号文件同时废止。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❷ 小额担保贷款的事例

几年来,经过各部门的共同努力,昆明市共发放小额担保贷款6.25亿元12823人创业,带动了4万余人就业,共争取中央财政贴息资金4284 万元,市级财政投入担保基金6030万元。迄今为止,贷款到期还款率始终保持在99.6%以上。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启动以来,为促进创业推动就业工作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也还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
一、是贷款规模还有待扩大。据统计,2010年,昆明市城镇登记的失业人员约有4万人、大中专毕业生近两万人、劳动年龄内未就业的失地农民有18.64万人,加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力,需要就业的有30多万人。通过实施小额贷款扶持的创业人数仅 12823人,带动就业的人数仅占失业人员总数的13%。
二、是贷款的对象还应放宽。目前,昆明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虽然已覆盖到全市登记失业人员 (含未就业的各类院校毕业生、失地人员、残疾人)、军队退役人员(含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 (从事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但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村劳动力还被排除在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政策之外。
三、是小额担保贷款担保资金的筹集渠道单一,总量较小。自2006年实施小额担保贷款以来,市财政共筹集担保资金6030万元,由于担保资金总量较小,即便金融部门按担保资金数额放大3-5倍的规定,贷款规模仍然较小,无法满足“应贷尽贷”的实际需求。
四、是小额担保贷款的续贷问题没有得到解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是创业者的福音,但按现行政策,一名失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贷款,特别对初期创业者来说,项目刚刚见效益,资金就要撤走。虽然云南省从今年起,对已享受过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并已按期偿还贷款,经营状况好的创业人员可给予 “贷免扶补”小额贷款扶持,但需要得到政策扶持的人员较多, “贷免扶补”政策扶持的人员也很有限。
五、是贷款额度较低。现行政策规定,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创业人员贷款额度不超过5万元,妇女不超过8万元。但目前从事创业的成本较高,随便租个小店铺动辄就是几万元,甚至更多,加上流动资金需求,创业人员资金压力较大。
六、是工作经费偏低,不能更好地调动经办机构的积极性。昆明市现行小额担保贷款的工作经费为放贷总额的1%。多年来,为了保证小额担保贷款贷得出、收得回、有效益,各经办机构严格把好贷前进家入户调查、项目考察,贷中项目资金审查、贷后跟踪帮扶等关键环节,确保了资金较高的回收率。由于该项工作要求深入细致,特别是服务对象大多为自主创业者、自谋职业者,经营地点分散,且流动性大,造成调查、跟踪回访工作的成本较高,现有的工作经费不能适应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需要,经办机构的积极性难以调动。
七、是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困难较大。贷款申请人大多是下岗失业人员、刚出校门的大学毕业生以及失地的农村劳动力,绝大部分没有财产提供担保。而要找一个工作较稳定且工资收入较高的人为其担保,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许多人往往因为找不到担保人而对此项好政策望而却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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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办理须知

创业励志照亮人生,大学生创业改变命运!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办理须知,欢迎参阅。

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办理须知

一、贷款对象

1、已参加创业培训,并申领了《海安县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证》自主创业的大学生。

2、大学生村干部

二、贷款条件

1、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已领取营业执照,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2、从事的生产经营或服务项目具有可行性。

3、无不良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在各商业银行在贷关系。

4、有贷款偿还能力,并提供反担保人(单位),签订反担保合同。

三、贷款程序

1、个人申请。凭《大学生自主创业优惠证》和《营业执照》到县小额担保中心领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表》

2、组织推荐。持《贷款申请表》等资料到各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签署推荐意见。

3、落实担保。持以上资料并落实反担保对象,到县小额担保中心签订反担保合同。

4、调查审核。小额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及有关专家共同对借款事项进行调查核实,讨论确定可否批准贷款。

5、贷款办理。对获得批准的,通知贷款对象凭审批资料到小额担保敬爱款经办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四、贷款额度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限额2-10万元,属于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并具备一定资金和相应反担保条件的,可按其吸纳人员均10万元以内的额度给予担保贷款,最高为50万元。

五、贷款利率与贴息

微利项目初次贷款据实全额贴息,满2年后续贷的给予50%贴息,其他非微利项目初次贷款给予50%贴息。小额贷款利率的现行年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

六、贷款期限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为二年,一年一借,还后续借,期满后仍需续借的,经批准后可延期一年。

受理机构:海安县小额贷款担保中心

机构地址:海安县人力资源市场大楼一楼28号窗口

大学生创业贷款须知

一、贷款对象:领取《青年大学生创业证》,2012年1月1日后在十城区范围内注册成立创业实体或民办非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的青年大学生。

二、贷款额度:个人创业小额担保贷款一般为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申请贷款。

三、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可按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四、贷款利率: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不得上浮。

五、贴息:对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季度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财政部门按季给与50%贴息。展期、逾期不贴息。

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

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工艺品零售、小五金和水暖器材销售、租赁服务、个体运输、园林绿化、服装鞋帽加工制造、种植、养殖等符合政府产业导向、适合被列为扶持初始型创业者创业的行业,按规定给予财政全额贴息。

六、 申请程序

(一)个人贷款。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租赁协议复印件、贷款申请书、创业计划书、有效担保材料等,到注册地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街道保障所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发放一式四份《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后填写《现场调查情况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借款人资料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二)合伙创业贷款。召集人持《创业证》原件及复印件、《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或民办非企业证书、合伙成员的《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校生凭学校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合伙协议书”、经营场地租赁协议、贷款申请书、还款责任承诺书、有效担保材料等相关资料到注册地所在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提出申请。街道保障所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发放一式四份《南京市青年大学生创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核表》,对申请人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后填写《现场调查情况表》,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上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审核通过的借款人资料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按规定办理贷款手续。

(三)贴息申请

贷款人在按时还本付息后,凭存折复印件或银行结算单或还款计划表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贴息手续,填报《贴息审批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初审后,将贴息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上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将贴息资金拨付至有关银行,银行应及时拨付至贷款人在该行开立的贷款账户。

七、贷款担保:担保可采用信用方式或提供必要的财产抵押、质押、保证等方式(此项适用于南京市创业小额担保贷款)。

(一)保证人条件

1、年满22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性不超过60、女性55周岁;

2、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并且具有固定住所;

3、信用报告当前无逾期且不存在担保代偿记录;

4、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国有大中型企业正式在职1年以上人员;具有稳定职业和较高收入正式在职3年以上、年收入达担保金额50%以上其他企业人员;

5、保证人与借款人非夫妻关系。

对于组织起来合伙创业申请贷款的,采取保证方式的,合伙人应逐一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可约定保证份额。

(二)抵押物条件

1、用于抵押的房产须在本市行政范围之内;

2、权属关系明晰、合法、有效、能上市交易;

3、贷款期限与抵押人及共有权人年龄较大者之和不超过65周岁;

4、房屋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上。

权属有争议,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或限制、依法公告列入拆迁范围,以及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房产均不得抵押。

❺ 大冶市的小额贷款担保工作是什么时候开展的

湖北省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切实发挥好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改进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银发[2006]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6]1号)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就业再就业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含农村信用社,下同)发放,由专门担保机构或专项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用于支持下岗失业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及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等就业再就业的贷款,以及商业银行对新增就业岗位吸纳上述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以下称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到期还本付息”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四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对象。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1.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认定、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具体包括: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享受期满仍未再就业,以及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仍未再就业的城镇其他集体企业的失业人员;乡镇机构改革分流需要安置的人员。

2.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3.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持有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4.自愿到我省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地区及县级以下的基层创业而自有资金不足的高校毕业生。

如无特殊说明,本办法将上述四类人员统称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以及其他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的企业外,下同),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用途

(一)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还贷能力;

5.信用良好,原则上应经过就业再就业培训,具有当地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经工商、税务部门登记注册;

2.持有人民银行核发的贷款证(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一定的自有资本金;

3.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4.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能力;

5.当年新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为其缴纳了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

(三)小额担保贷款的用途限于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其合伙经营实体及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三章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推荐、审核及发放

第六条 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按照“自愿申请,社区推荐,劳动保障部门、担保机构、商业银行联合进行资格审查和项目评审,担保机构承诺担保,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贷款申请与推荐。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个人,持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或军队核发的《军人复员证》,或《高等院校毕业证》,向本人居住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申请人所在社区应对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申请人个人资信状况、经营场所、经营项目等进行初审和调查,初审合格的签署推荐申请人贷款意见,向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推荐。

申请人所在社区应于每月15日之前将初审合格的借款人申请表送达劳动保障部门。

第八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应成立由劳动保障部门牵头,财政部门、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参与组成的个人小额担保贷款联合会审机构,每月集中会审不少于2次。劳动保障部门在收到借款人申报资料的4个工作日内,应召集财政部门、小额贷款担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相关人员对借款人申请项目进行审查。

第九条 贷款资格审查。

联合会审机构根据社区的推荐意见,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一)对社区初审材料进行复核,审查申请人是否达到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的基本条件;

(二)审查申请人个人资信情况;

(三)对申请人经营项目投资效益与风险预测进行评估;

(四)审查是否需要提供反担保。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除反担保:

(一)信用社区内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其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经信用社区推荐,担保机构直接办理担保手续,经办银行凭担保函发放贷款,本人不需提供反担保手续。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有创业项目且已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评审通过、无不良信用记录、经所在的信用社区出具信用证明,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三)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成功创业,经营正常,有稳定的预期收入作为还款保证,且有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时,担保机构可免除反担保。

第十一条 经审查需要提供反担保的申请人可以如下方式进行反担保: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其他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以个人信用提供反担保,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户口簿、扣划工资委托书、单位代扣工资承诺书等。

(二)以本人或经授权的他人财产、有价证券进行反担保,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单、权属证明、评估资料、保险单;抵押物为共有的,提供全体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

(三)企业法人提供反担保,需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纳税证明、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明、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公司章程、经过年检的贷款证、其他财产证明、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为其提供担保的决议、企业资信等级证书等其他有关材料,有财务报表的还需提供近3个月的财务报表。提供反担保的企业应生产经营状况良好,年税后利润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或具有申请贷款金额2.5倍以上的不动产。

第十二条 核准贷款额度和贷款期限,落实贷款实际用途。对手续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申请人,联合会审机构在申报表上现场签署意见、盖章认定,并将审核评估结果反馈给社区和申请人。对于不符合条件、联合会审未通过的,应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同时返还申报资料。

第十三条 出具担保函。对于不需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应在联合会审现场出具担保函;需要提供反担保的贷款,担保机构在申请人办理完相关手续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担保函。

第十四条 经办金融机构在收到贷款担保函后及时与贷款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贷款申请人可按照自身资金需求状况,及时通过“小额担保贷款专柜”办理贷款。

第四章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申请、审核及发放

第十五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按“企业自愿申请,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进行资格审查认定,商业银行审批发放贷款”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 贷款申请。

凡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应填写《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两份),向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贷款资格审查。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按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对贷款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送同级财政部门复审后,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资格审查的内容是:

1.营业执照副本;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贷款申请书;

4.当年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失业证》、《军人复员证》、《高等院校毕业证》;

5.职工花名册(企业盖章);

6.企业与新招用的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副本);

7.企业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记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盖章);

8.企业工资支付凭证(工资表)(企业盖章);

9.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审查认定工作需自收到贷款申请资料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凭上述手续和资料到商业银行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商业银行根据相关法规,按照独立审贷的原则进行审核。商业银行需自收到贷款申请之日起,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调查、审查手续,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发放贷款;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及时反馈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贴息与手续费

第十九条 个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原则上控制在人民币2万元左右,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适当扩大贷款规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根据其实际招用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二十条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贷款展期条件的,经劳动保障部门、经办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联合会审后,经办金融机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展期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个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确定,不得向上浮动。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由经办银行和借款企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政策协商确定。

第二十二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

持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和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小额贷款担保机构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展期不贴息。

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基准利率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各承担25%),上浮利率部分不予贴息,展期不贴息。

贴息资金按季拨付,财政贴息资金审核程序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下岗失业人员从事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申请审核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4]44号)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2004]66号)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应在收到经办银行申请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拨付贴息资金,同时将贴息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并附经办银行的申请材料上报省财政厅和专员办备案。如贴息资金未按时足额到位,经办金融机构可暂停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贴息资金足额到位后,再恢复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微利项目范围按照鄂政发[2006]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的经办金融机构,由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在地财政按季给予手续费补助,补助的金额为当期实际发放金额的0.5%。

经办银行开办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损失,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后承担10%的补偿,其中:中央财政补偿5%,地方同级财政补偿5%。

第六章 贷款担保

第二十四条 担保基金。省、市、县都要建立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其中:省级保持在2000万元以上,市(州)保持在500万元以上,直管市保持在200万元以上,林区及县(市、区)保持在100万元以上。担保基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专户存储于经办金融机构,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小额担保贷款。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本级政府出资的小额担保贷款信用担保机构运作;受托运作的信用担保机构应建立贷款担保基金专门账户,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未成立专门担保机构的地区,可将担保基金直接存入经办金融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担保基金5倍的数额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自动提供相应担保,以此方式发放贷款出现的损失由经办银行分担20%。

第二十六条 担保比例、方式。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以基金为质物,与相关银行签订整体担保合同。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超过存储在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余额的5倍,担保费率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在整体担保合同的担保限额内,贷款不再逐笔签订担保合同,经办银行以担保机构出具的担保书视为单笔贷款的担保合同。

当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逾期贷款本息后,如小额担保贷款余额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担保机构或财政部门应及时补足担保基金,达到贷款余额不超过担保基金余额5倍的控制比例。

对已享受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不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十七条 反担保额度。担保公司要求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提供的反担保额度不得超过实际贷款总额的30%。

第二十八条 担保风险管理。担保机构对具体经办金融机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对该机构的担保业务,经与该机构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担保责任依据担保合同的条款执行。同级财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末代偿率的最高限制,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予以弥补。

省级担保基金可承担市、州、县担保基金代偿损失的20%。

第七章 贷款管理

第二十九条 为了加强管理,确保小额担保贷款按期归还,提高资金运作效率,各有关方面要加强协作,各司其职。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的责任:

(一)对小额担保贷款进行政策宣传解释和指导;

(二)负责对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对象的资格审查确认;

(三)负责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认定;

(四)负责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评审;

(五)帮助贷款使用人落实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

(六)结合实际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积极开发投资少、见效快、风险小等适合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项目。对经创业培训后获得小额担保贷款的人员,定期了解其经营状况,提供咨询服务,帮助解决出现的问题。

第三十一条 担保机构的责任:

(一)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对其中符合担保条件的人员提供信用担保;

(二)负责协调落实担保资金;

(三)参与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呆、坏账的确认、核销工作,承担担保风险和损失并及时赔付;

(四)小额担保贷款到期,借款人不能按期足额偿还贷款时,担保机构应在3个月内向经办金融机构履行清偿责任。在此期间,经办金融机构也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贷款,但根据担保机构与经办金融机构合同的约定或经担保机构同意,经办金融机构可在催收贷款的同时直接从担保基金账户中扣划借款人所欠贷款。

第三十二条 经办金融机构的责任:

(一)建立健全信贷档案。经办金融机构应对小额担保贷款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考核。当单个经办金融机构发放个人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含)以上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并同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担保基金经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再恢复受理贷款申请。贷款到期不能归还至担保机构履行代偿责任之间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期间,小额担保贷款质量考评情况不纳入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考核体系。经办金融机构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贷款不良率达到2%(含)以上时,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二)会同担保机构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的创业项目进行可行性调查;

(三)定期进行贷后检查。经办金融机构在贷款发放后,要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风险,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通知担保机构;

(四)加强对贷款本金的回收及贷款呆账的追偿,减少贷款损失,并对呆、坏账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 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责任:

(一)审核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申请是否真实、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定期对初审情况和本辖区所需小额担保贷款数额汇总上报;

(二)指导帮助贷款使用人做好生产经营;

(三)配合协助经办银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就业服务机构、担保机构做好调查工作,帮助银行做好催收贷款工作;

( 四)积极创建信用社区,探索“创业培训+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的模式,为社区符合贷款条件的就业再就业人员申请贷款创造条件,降低反担保门槛。

信用社区的创建主体是各街道办事处或社区居委会,由其逐级向上申报,由市(州)人民银行中心支行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验收认定。

第八章 工作要求

第三十四条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办落实,建立由劳动保障、财政、人民银行及担 保机构、经办金融机构等部门共同组成的小额担保贷款联席会议制度,协商解决有关问题。

第三十五条 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对当地经办金融机构贯彻落实本办法的情况加强督促检查。

第三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会同劳动保障部门和经办金融机构制订和完善本地区的贷款担保基金管理措施,及时拨付贴息资金,积极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三十七条 社保基金存入的金融机构必须承办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积极推动全省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取得较快发展。

第三十八条 经办金融机构要结合本机构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规模;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人民银行、财政、劳动保障等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民银行武汉分行、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不知道能不能帮你上你的忙?

❻ 如何做好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

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基础上,扩大了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服务对象为青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创业愿望和一定基础的城乡青年。在贷款项目方面,必须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且不违反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微利项目。
及时做好贴息的审核和把关工作,同时做好贴息扶持项目的建设跟踪服务工作,及时推广青年创业典型经验,努力发挥贴息资金支持青年创业和石湖发展的示范带动作用。——安徽
丰徽投资集团

❼ 山东淄博申请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妇女创业政策求详情

从市妇联获悉,2011年全市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过亿元,惠及37个劳动密集型企业、387名城乡妇女。在此基础上,今年我市将继续重点推进妇女小额担保贷款,争取发放贷款金额1.5亿元,扩大贷款贴息政策的受益面,扶持妇女创业。
2011年,市妇联积极落实妇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先后出台多项政策,全市妇女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工作成效显著,有力推动了妇女创业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年发放妇女小额担保贷款1.02亿元,落实贴息资金421.41万元,惠及37个劳动密集型企业、387名城乡妇女,扶持带动1.6万余名城乡妇女创业就业。
据了解,今年我市将重点推进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妇女创业。市妇联将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争取妇女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继续探索信用担保、互助联保、质押担保、农户联保等担保模式,扩大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受益面。各级妇联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发动、贷中管理、贷后核查及跟踪服务,防范风险,提高效率,使贷款放得出、用得好、收得回。推广试点经验,力争从担保资金、担保方式、贷款贴息流程、部门联动等方面实现突破,争取发放贷款金额1.5亿元,惠及更多的城乡妇女。同时,与有关部门联合,举办女性专场招聘会、妇女创业项目推介会,为妇女提供政策咨询、岗位推介、就业指导、创业帮扶等全方位的服务,努力实现广大妇女就业有岗位、创业有机会、干事有舞台、发展有空间。
启钥网咨询。

❽ 共青团中央、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全面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的工作内容

(一)发放小额贷款。县级团委和农业银行具体负责本地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工作。
1.筛选推荐。各级团组织调查、了解农村创业青年底数,进行信息汇总、数据统计并建立档案,向农村创业青年提供金融咨询。通过评议小组、公推公示等方式对申请贷款的农村青年进行初步调查和评议,内容包括:了解贷款申请人和担保人的信用状况,听取项目陈述,察看项目经营地,查阅经营证照、场地租赁合同等文件,了解市场开发计划、技术掌握情况、财务管理能力等。选择其中条件较好的申请人向农业银行推荐。
2.受理调查。农业银行收到团组织提交的推荐名单后,根据农业银行相关信贷制度要求,对被推荐人的家庭基本情况、信用记录、经营管理能力、生产经营状况、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等进行实地调查,对符合准入条件的,将有关信贷资料送交农业银行审查岗审查。对调查认为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农业银行终止信贷程序,并及时通知团组织和贷款申请人。
3.审查审批。农业银行在对农村青年创业贷款申请人和担保人主体资格、信贷风险等方面内容进行审查后,就是否同意贷款以及贷款的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送交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业务事项。从受理调查到贷款发放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查审批环节中,对移交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农村青年创业贷款业务,团组织应协助补充完善贷款资料,以促进及早发放贷款。
4.贷后管理。各级团组织联合农业银行建立贷款农村青年信息库,对贷款农村青年进行定期走访,了解其生产经营状况、贷款使用情况,提供创业帮扶,及时向农业银行提供贷款人的生产经营等情况。农业银行按照有关信贷制度要求,通过实地检查、电话访谈等方式对贷款进行检查。农业银行对贷后检查中发现有可能影响客户还款能力事项的,应及时采取减少客户授信额度、补充担保物或增加担保人、提前收回贷款、终止用信等经济及法律措施控制风险。
5.贷款收回。团组织要积极协助农业银行做好贷款到期还款提示等工作。除金融机构对借款人信用评价外,团组织要通过团组织的奖惩机制,增强借款人诚信履约意识。贷款到期前,农业银行应采取各种有效方式及时通知借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对到期尚未归还贷款的农村青年,农业银行应按规定及时提起诉讼。
(二)创新小额贷款担保方式。各地要积极探索创新自然人担保、联保、有经济功能的组织担保等多种担保方式,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规范发展应收帐款、股权、仓单等权利质押贷款。鼓励各类信贷担保机构通过再担保、联合担保等多种方式,对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进行担保。积极推动“公司+农户”、“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公司+专业市场+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等信贷模式。有条件的地方,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积极推动保证保险贷款。
(三)落实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各地要积极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青团中央联合出台的小额贷款贴息政策《关于做好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96号),通过争取地方人保部门支持,对经团组织集中推荐、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条件的创业青年,及时为其办理担保和贴息贷款核贷手续。同时,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推动设立青年创业基金,为农村青年创业提供担保、贴息、奖励等扶持。
(四)开展金融知识培训。各地要按照团中央、中国银监会“送金融知识下乡”活动的有关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由团组织牵头,农业银行予以支持,对农村创业青年和基层团干部进行小额贷款和创业项目培训。农业银行要加大对农村青年金融知识培训的投入力度,各营业网点(县级以下,含县级)要通过制作专门的农村青年创业小额贷款流程图、设立业务咨询台、开通农村金融服务热线、开办金融知识宣传栏,为农村青年及时解疑答惑。
(五)推动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建设。各地团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和动员优势,深入县、乡(镇)、村,以专题培训、实践活动、典型宣传等方式,广泛开展诚信意识教育,引导农村青年诚实劳动、诚信贷款。团组织与农业银行要联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青年信用示范户评价标准,共同对农村青年开展信用评定,创建不同等级的信用示范户,并以此作为申请小额信用贷款的重要依据。

❾ 创业担保贷款创业项目基本情况怎么写

1、农村大学生创业贷款,若是毕业两年内仍为就业的,建议可以申请创业小额贷款。2、对于创业小额贷款,一般很多地方政府都有相应的贷款优惠,这类创业贷款一般都是由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商业银行联办的,政府为创业贷款申请人提供了担保,借款人可以不需要提供抵押物,而且贷款利率也比较低,甚至有免息优惠。 3、不过,需要提醒您的是,农村大学生申请这类创业贷款,首先由政府担保的创业贷款只是针对本地的居民,因此您需要咨询一下本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目前是否有这样的创业贷款,如果有的话,您需要凭本人的身份证、户口本领取贷款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由社区居委会、区(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贷款担保机构层层审核,通过后就可以获得低息的创业贷款了。

❿ 大学生创业贷款

不是所有的银行都行吗?不过有先例,以前有过两个大学生申请下来了,但是很难,毕竟没有人会轻易相信两个学生,所以你要做好心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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