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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27 21:32:17

Ⅰ 林权抵押贷款政策有什么规定

林权抵押贷款条件如下:
1、只有办了林权证,才能进行按树林抵押贷款;
2、不被接受为抵押物的几类情况: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未办妥出让手续的划拨森林资源资产;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单独的幼林不能单独抵押;
3、申请抵押的桉树需要达到2年以上的种植期(对于受台风、冰灾等特殊气候影响较大,地处沿海地区和粤北山区种植的桉树树龄,原则上要达到3年(含)以上)。同时,按原先规定,个人需300亩以上的桉树连片种植面积,才可以申请抵押。现在,广东农行拟出台新贷款办法,计划将该面积标准下调为100亩以上;
4、抵押林木必须由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评估,且贷款金额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5、桉树抵押贷款无需购买森林保险;
6、贷款用途:必须应用于林业生产,“包括林木种植、抚育、林木加工和收购等方面”,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该政策正在调整,未来用途可以更宽,期限更长);
7、抵押按树林处置权:贷款后,由包括农行、林业部门在内三方签名,才可能拿到砍伐证。林农私自处理抵押林木属违法行为

Ⅱ 林业代款如何办理

看看以下内容是不是对你有所帮助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指导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调动林业生产者的积极性,拓宽林业融资渠道η规范森体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贷款通则》、《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以下简称林权抵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其或第三人依法有处分权的林木和部分林地陡用权作为抵押物向区域内农村信用社申请借款的行为。在抵押权延续期间,抵押人不得转移对抵押林权的占有;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有权依法处理抵押物。

第三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借款人用林权作为抵押、第三人作为借款保证人并以第三人的林权作为抵押、担保公司作为借款保证人并要求借款人以林权作为反担保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主要有以下四种贷款形式:

(一)林木抵押贷款。即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持林权证同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二)第三人担保贷款。即第三人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第三人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三)多人联保贷款。即根据自愿组合的原则,3人以上林业生产者以其有处分权的林木所有权、部分林地使用权作为抵押,互相联合担保,形成一个联保小组,共同为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农村信用社对联保小组实行最高额授信,在最高授信限额内,联保小组成员之间可结合自己的资金需求实际η灵活申请使用贷款(其中:每一方为林权所有人、使用人、担保人和抵押人,农村信用社为贷款人和抵押权人);

(四)反担保贷款。即由担保公司向林业生产者提供担保,同时担保公司要求林业生产者以其林权抵押作为反担保,向所在地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其中:借款人为林权所自人、使用人和抵押人,担保公司为保证人和抵押权人,农村信同社为贷款人)。

以上贷款均可以买行最高额抵押(保证)贷款的方式l并且在最高授{言额度内实行“一次核定、余额控制、随用随贷、周转使同”的贷款方式。除上述四种主要方式外,借款人还司采用企业、个人不动产抵押、存单质押等方式来获得用于林业生产发展的资金。

第四条 除了本指导意见有不同规定外,其他的贷款条{午和相关管理应按照《贵州省′又村信用社贷·款管理基本操∫芦规程》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贷款对象、用途及条件

第五条 贷款对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个体经营户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客户,个体经营户和个人统称个人客户)。

第六条 贷款用途:用于林业生产资金需要。

第七条 贷款条件:

(一)单位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持人民银行颁发的并经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2)信誉较好,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4)遵纪守法,股东和现任高级主管人员无重大不良记录;

(5)达到贷款′、要求的信目等级;

(6)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7)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个人客户

(1)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银行结算存款账户;

(2)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具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能力;

(3)达到贷款人要求的信用等级;

(4)符合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担保要求;

(5)贷款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借款人向农村信用社申请林权抵押贷款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单位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林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等;

(5)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6)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二)个人客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所需资料:

(l)借款申请书(在借款申请书要写明“授权贷款人可通过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状况”);

(2)县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家林业局制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书;

(3)有关部门出具的森体资源价值评估报告或当事人协议评估报告;

(4)借款人或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个体经营户还要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其他相关经营许可证明;

(5)林权证所有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原则上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

(7)本指导意见第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九条 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担保公司须在贷款人处开立保证金存款专户并按照借款人借款金额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比例由贷款人和担保公司协商确定。在贷款未还清之前,担保公司不得支取保证金。当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债务(债务范围以《借款合同》有关约定为准),发生代偿责任时,贷款人有权直接从保证金存款专户扣收,具体事宜由贷款人与担保公司在《保证贷款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条 贷款额度:贷款的额度不超过贷款人认定的抵押物评估价值的50%。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人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

第十二条 贤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对农村信用社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对于不同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可实行差别利率政策,并对提供林木资源保险单的借款人给予利率优惠。

第四章 林权抵押的范围及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有处分权的下列林仅可作为抵押:

(一)商品林区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

(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林地,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

(四)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用来植树造林,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林地使用权;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须同时抵押,但不得改变林地的属性和用途。

第十四条 下列森林、体木和林地使用权不得抵押: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除外);

(四)属于国防林、舀胜古迹、革审纪念地和自然|呆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

(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以林权作抵押,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出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核发的林权证和载有拟抵押林权的沐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等内容的相关资料供抵押权人审核。反担保贷款抵押人应同时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给贷款人。

第十六条 以集体所有的林权抵押的,义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以公司、企业所有的林权抵押的,必须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公司、企业章程另有规定的,按章程的规定办理;以共有的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当事先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以国有单位林权作抵押的,须提供有权批准机关审批同意抵押的书面文件。

第十七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商定,并在抵押担保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八条 林权抵押担保的期限,由抵押双方协商确定,属于承包、转包、出租的,最长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承包、转包、出租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十九条 抵押人转让、互换已抵押的林权,必须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反担保贷款需同时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丿、书面同意,否则不得转让、互换。抵押人应将转让、互换物及物属的真实情况告知第三人。

第二十条 贷款人不承担抵押物在抵押期间产生的费用。

第五章 抵押物的评估和登记

第二十一条 抵押人应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对拟作为抵押物的林权进行评估。林权评估应按照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林业部《关于发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国资办发[1996] 59号)及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贷款人和林权登记部门应对抵押人聘请的林权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进行资质审核。

第二十二条 因客观条件所限,抵押人暂不具备聘请具有林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和人员评估的,贷款人应严格控制抵押率,保证贷款安全。抵押人和贷款人根据市场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协商确定抵押物价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予以认定登记。

第二十三条 抵押林权的登记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登记或变更登记手续,具体事宜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办理林权抵押贷款过程中,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林权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确认,不得对已抵押林权重复办理抵押登记,并确保在林权抵押贷款期间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抵押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还清后,抵押人在15个工作日内,持还款证明,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六条 林权抵押贷款当事人约定对森林资源资产投保的,投保的费用应由抵押人支付,并明确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且保险单移送抵押权人保管。

第七章 抵押物监管及处置

第二十七条 已抵押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抵押登记部门与抵押权人共同实施监管。已抵押的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由借款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经协商订立监管协议共同实施监管,订立的监管协议报抵押登记机关备案,抵押登记机关监督监管协议的执行。

国有森林咨源资产是指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属国家和国有单位的资产;其他为非国有森林资源资产。

第二十八条 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应确保已抵押林权的安全与完好。抵押权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监督、检查已抵押林权的经营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九条 对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林权,其森林、林木的采伐必须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签章同意。未经抵押权人和贷款人书面同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第三十条 抵押人在林权抵押期内不得对抵押林木进行采伐,确需采伐的,须经贷款人和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且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林木采伐许可证后,可以进行采伐,但依法采伐林木所得收入须优先偿还贷款人贷款本患、或担保公司代偿部分。

第三十一条 本指导意见第三条规定的四种主要形式的借款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到期贷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处置抵押物或要求担保人给予清偿。若贷款人或抵押权人要求以采伐方式处置抵押物的,应持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借据及债务偿还及代偿情况,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采伐申请、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内优先安排采伐指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为实现抵押权益办理必要的法律手续。

第三十二条 林权处置可以采取以下途径:

(一)折价。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将抵押的林权按市场价格折合成价款直接抵偿债务;

(二)拍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抵押人协商同意,通过市场竟价的方式,将已抵押的林权转让给最高应价者,所得价款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三)变卖。贷款人或抵押权人经与借款人协商同意,将已抵押的林权以一般的买卖方式出让给他人。其价格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借款人、受让人三方协商确定。所得价款由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当贷款人或抵押权人与借款人不能通过协商处置抵押的林权、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可依法进行处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接到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对抵押物进行保全管理的书面通知后,应给予积极配合,在贷款人或抵押权人债务未清偿之前,不得受理抵押物任何形式的处置申请。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由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贵州省林业厅责解释、修订。

第三十五条 各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合作银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各自上级部门各案。

第三十六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Ⅲ 有谁知道中央政治局(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2008)10号文件全部内容的告诉下~~谢谢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2008年6月8日)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五)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六)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确保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坚持依法办事,确保改革规范有序;坚持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符合实际。

(七)总体目标。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三、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

(八)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对不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通过均股、均利等其他方式落实产权。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保留少量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

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对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要依法调处,纠纷解决后再落实经营主体。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不得随意调整。承包方案必须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

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河道湖泊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垦殖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要明晰权属关系,依法维护经营管理区的稳定和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九)勘界发证。明确承包关系后,要依法进行实地勘界、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做到林权登记内容齐全规范,数据准确无误,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十)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依法把立地条件好、采伐和经营利用不会对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造成危害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商品林;把生态区位重要或生态脆弱区域的森林和林木,划定为公益林。对商品林,农民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对公益林,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依法合理利用林地资源,开发林下种养业,利用森林景观发展森林旅游业等。

(十一)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对其承包的林地、林木可依法开发利用。

(十二)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征收集体所有的林地,要依法足额支付林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林木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林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农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严格禁止乱收费、乱摊派。

(十三)落实责任。承包集体林地,要签订书面承包合同,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并落实承包方、发包方的造林育林、保护管理、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责任,促进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基层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承包合同的规范化管理。

四、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四)完善林木采伐管理机制。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改革商品林采伐限额管理,实行林木采伐审批公示制度,简化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严格控制公益林采伐,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合理控制采伐方式和强度。

(十五)规范林地、林木流转。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采取多种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要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应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加快林地、林木流转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产权交易平台,加强流转管理,依法规范流转,保障公平交易,防止农民失山失地。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加快建立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师制度和评估制度,规范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

(十六)建立支持集体林业发展的公共财政制度。各级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多渠道筹集公益林补偿基金,逐步提高中央和地方财政对森林生态效益的补偿标准。建立造林、抚育、保护、管理投入补贴制度,对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林木良种、沼气建设给予补贴,对森林抚育、木本粮油、生物质能源林、珍贵树种及大径材培育给予扶持。改革育林基金管理办法,逐步降低育林基金征收比例,规范用途,各级政府要将林业部门行政事业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以及林业行政执法体系等方面的基础设施建设要纳入各级政府基本建设规划,林区的交通、供水、供电、通信等基础设施建设要依法纳入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特别是要加大对偏远山区、沙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林业基础设施的投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经费,主要由地方财政承担,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对财政困难的县乡,中央和省级财政要加大转移支付力度。

(十七)推进林业投融资改革。金融机构要开发适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产品,拓宽林业融资渠道。加大林业信贷投放,完善林业贷款财政贴息政策,大力发展对林业的小额贷款。完善林业信贷担保方式,健全林权抵押贷款制度。加快建立政策性森林保险制度,提高农户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妥善处理农村林业债务。

(十八)加强林业社会化服务。扶持发展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培育一批辐射面广、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促进林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经营。发展林业专业协会,充分发挥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作用。引导和规范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经营方案编制等中介服务健康发展。

五、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十九)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摆上重要位置,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因势利导,确保改革扎实推进。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建立县(市)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基层党组织的作用。改革方案的制定要依照法律、尊重民意、因地制宜,改革的内容和具体操作程序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坚持改革基本原则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积极探索,确保改革符合实际、取得实效。要加强对领导干部、林改工作人员包括农村基层干部的培训,强化调度、统计、检查、督导和档案管理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党员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决不允许借改革之机,为本人和亲友谋取私利。要健全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妥善解决林权纠纷,及时化解矛盾,维护农村稳定。

(二十)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加强工作指导,改进服务方式。推行林业综合行政执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强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健全政府主导、群防群治的森林防火、防病虫害、防乱砍滥伐的工作机制。建立科技推广激励机制,加大培训力度,实施林业科技入户工程。加强基层林业工作机构建设,乡镇林业工作站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十一)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各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要发挥各自作用,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贡献力量。加强舆论宣传,努力营造有利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社会氛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Ⅳ 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 是什么时候颁布的

2013年7月5日,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银监发〔2013〕32号)。另外,有的省还颁布了实行办法。

Ⅳ 林权证贷款

贷款条件

1.只有办了林权证,才能进行按树林抵押贷款。

2.不被接受为抵押物的几类情况: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林木;未办妥出让手续的划拨森林资源资产;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单独的幼林不能单独抵押;

3.申请抵押的桉树需要达到2年以上的种植期(对于受台风、冰灾等特殊气候影响较大,地处沿海地区和粤北山区种植的桉树树龄,原则上要达到3年(含)以上)。同时,按原先规定,个人需300亩以上的桉树连片种植面积,才可以申请抵押。现在,广东农行拟出台新贷款办法,计划将该面积标准下调为100亩以上。

4.抵押林木必须由具备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条件的机构进行评估,且贷款金额不超过评估价值的50%。

5.桉树抵押贷款无需购买森林保险。

6.贷款用途:必须应用于林业生产,“包括林木种植、抚育、林木加工和收购等方面”,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该政策正在调整,未来用途可以更宽,期限更长)。

7.抵押按树林处置权:贷款后,由包括农行、林业部门在内三方签名,才可能拿到砍伐证。林农私自处理抵押林木属违法行为。

贷款利率

2009年5月,由人行等五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对贷款利率作了明确规定:“对于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抵押贷款,其利率一般应低于信用贷款利率;对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小额林农贷款业务,借款人实际承担的利率负担原则上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

桉树抵押贷款利率相对优惠。同时,两种对象将能取得更为优惠的利率:与农行长期合作的林业龙头企业和种植规模较大的林农。至于小额贷款,有购买森林保险者利率更低。一般来说,以100万为例,一般年利率(一年期)在5%-6%之间

Ⅵ 2015年吉林省林业厅下发国有林场职工工资待遇相关文件

吉林省林业厅办公室
同志们:
本月初,国家林业局在北京召开了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按照国家林业局的安排部署,经请示省政府同意,厅长办公会决定召开今天的会议。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全国林业厅局长会议以及省委十届三次全会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总结成绩,分析形势,研究部署2014年林业改革发展任务。忠诚副省长对这次会议高度重视,会前专题听取了会议情况汇报,并就今年林业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刚才,德友同志已经作了全文传达。我们一定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全面抓好贯彻落实。下面,根据忠诚省长指示精神和厅长办公会议讨论的意见,我讲四个问题。
一、关于2013年林业工作回顾
2013年,对林业来讲是极为重要的一年。国家生态文明战略的实施,前所未有地提升了林业生态建设地位,接连不断有利于林业发展的设想和举措令人鼓舞,催人奋进。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已成为林业人的共识。在这一年里,全省林业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勇于担当生态文明建设赋予林业的重大使命,始终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把林业放在全省经济社会整体格局中来谋划部署,围绕绿色发展,谋划提出的东部长白山生态修复、西部绿色生态屏障建设、重要湿地核心区生态移民、地方国有林场改革等事关林业长远发展的重大举措均纳入了省委、省政府的总体工作之中,这必将有力推动林业的快速发展。始终坚持生态为本,民生为先,突出重点生态工程建设,扎实开展第二个十年绿美规划,积极推动林区转型发展,顺应林区群众的期待,千方百计增加林农收入,努力改善职工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平安林区建设,林业工作取得了可喜成绩。
一是生态建设亮点纷呈。针对生态建设重点和难点问题,先后组织召开了全省林地清收工作会议、湿地保护工作会议和绿化苗木培育管理工作会议,有力地推动了生态建设各项工作的展开。扎实开展造林绿化,超额完成了各项造林任务,全年完成造(育)林总量208.7万亩,1647.7公里,义务植树3896完成森林抚育334.4万亩;绿化村屯2091个,完成公路、铁路、河流绿化万株;城市、县城新增绿地面积1.4万亩。提出的实施五
项绿化美化提升工程的建议,得到了省政府的肯定。湿地保护工作不断加强,为向海、莫莫格、牛心套保等重要湿地补水5
亿多立方米,加之嫩江、洮儿河局部洪水的补充作用,使西部湿地面积恢复增加,大安嫩江湾和梅河口15.8万公顷;莫莫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晋升为国际重要湿地
磨盘湖国家级湿地公园通过了国家林业局的验收。荒漠化治理示范基地建设取得新成效,完成沙化土地治理面积4.4万公顷,超出计划1.2万公顷。
二是产业发展提速增效。坚持行政推动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加快林业产业转型升级。协调落实产业发展专项资金3600万元,围绕林区绿色富民产业、中1859万元,项目贷款61966小企业、林下经济,扶持林业产业项目83个;充分利用国家林业贴息贷款政策,对林业龙头企业改扩建、林场(苗圃)发展多种经营、森林生态旅游等27个项目进行扶持,落实国家财政贴息资金万元。瞄准绿化苗木市场需求,积极引导林业企业在规范管理的前提下,发展绿化大苗产业,实现由砍树向看树转变,下拨了以补代奖资金 500万元。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各类博览会、交易会,建立了吉林省长白山特色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布了大量企业和商品信息,促进了林产品产销衔接,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2013年全省林业产业总产值达到1350亿元,同比增长17%。
三是林业改革稳步推进。
注重从顶层设计角度深化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与吉林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林权抵押贷款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全省已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5.37
亿元。加强林改管理服务机构建设,经协调省编办同意,在市、县林业站加挂了林业改革管理中心牌子,并调整充实了人员;全省林权管理服务机构已达到23个,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达到567个。争取中央和省财政资金1200万元,启动了森林保险试点工作。认真开展地方国有林场改革调研,
多次就解决职工养老保险等问题向省委、省政府汇报,地方国有林场改革工作被纳入了省政府2014年重点工作计划。积极探索国有林区改革,在广泛调研、摸清底数、深入研究的基础上,向省政府和国家林业局提出了将我省国有林区纳入国家停伐试点的建议,省政府非常赞同,并以正式文件向国务院提出了试点申请。
四是森林资源管护进一步强化。注重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成功举办了“吉林省9·27警地联合扑火演练”,进一步提高了森林防火能力。追加1600万元投资加强长白山核心区、中俄边境敏感区的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水平。协调省编办为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新增编制9个,森林防火工作实现了连续33年无重大森林火灾目标。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成效显著,得到了国家林业局的充分肯定。林地清收还林工作全面启动,与各县(市、区

Ⅶ 林龄9年能否抵押贷款

你好,不太明白您的问题,麻烦描述清楚方便为您解答哦。

Ⅷ 林权证抵押贷款政策

法律分析
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可以接受借款人以其本人或第三人合法拥有的林权作抵押担保发放贷款。可抵押林权具体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及相应林地使用权;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接受无法处置变现的林权作为抵押财产,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和牧场防护林、护岸林、护路林等防护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以及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和革命纪念地的林木,自然保护区的森林等特种用途林所有权、使用权及相应的林地使用权。
行动建议

相关法律法规
您可以参考《中国银监会 国家林业局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

Ⅸ 林权流转的调研报告

河北省林权流转调研报告
为贯彻落实中央10号文件和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冀发[2009]20号)精神,深入调查研究林权流转情况,进一步规范林权流转行为,维护林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我们组织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林权流转情况专题调研,现将主要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省林权流转发展历程
上世纪80年代,国家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和农村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我省山区大部分划分了自留山、责任山,农民在承包的自留山、责任山上植树造林,个别地方出现了林业承包大户;平原地区部分农民在承包的土地上种植经济林和速生丰产林,有的地方把集体所有的果园承包给农民经营,以承包制为主要经营形式的林权流转得到迅速发展。从1986年开始,随着林业建设转向工程造林以及人们对农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一部分有经济实力的农民开始购买或承包集体所有的“四荒”地,特别是1990年前后,由于果品价格较高,政府对拍卖、承包“四荒”地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大力发展经济林成为当时林业生产的主流,联户、大户纷纷承包“四荒”地种树栽果,以拍卖制、大户承包发展经济林为标志的林权流转得到较快发展。2006年,以“明晰产权”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我省全面展开,通过“均山”、“均利”、“均股”等形式把林权落实到农户或村民小组,以家庭承包、大户承包、股份制为主要经营形式的林权流转步入快速发展新时期。据统计到目前为止,林改后全省林权流转已达12250宗,面积197.2万亩,涉及金额7.6亿元。
二、我省林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及特点
(一)承包
承包在我省治理“四荒”地和经济林建设过程中应用最为广泛,也是目前我省林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它主要指承包经营者承包集体荒山、荒地或个人自留山、责任山等进行造林和管护经营,承包期一般为30—50年,有的延长至70年,承包者除每年交纳承包费外,收益全部归个人。按承包者的性质分为家庭承包、大户承包、联户承包、单位承包及单位加农户联合承包等形式,承包方有的是自然人,也有的是农户、法人单位或合伙组织。这种流转方式一般出现在大面积的宜林荒地和较长段的渠、堤、路的承包中。沙河市花木村李广田承包沙地、荒山3000亩,先后投资200多万元,种植苹果、板栗、间种药材并办养殖场,目前,每年纯收入达10万元。内邱县公路管理站与内邱县南赛村签订了50年合同,承包荒山5000亩。7年来,共投资700万元,种植板栗、日本甜柿、核桃、中华寿桃、杏等经济林30万株,嫁接冬枣25万株。在承包山内养生态鸡3000只,养鱼4万尾。现生产的“鹊山”牌笨鸡蛋已注册商标上市,颇受欢迎。
(二)拍卖
拍卖就是将集体所有的林地、林木,按面积或长度通过公开招标竞争的方式,在一定期限内一次性作价卖给购买者,并签订买卖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购买者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治理和开发,自主经营和管理,享有林木所有权、产品处置权和收益分配权,在购买期限内允许转让、转租和继承。拍卖制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比较受群众的欢迎。且这种形式转让,一般成交价都高于底价,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实现集体森林资源资产的价值。临城县现有6个省级单位,8个市级单位,26个县直单位、厂矿企业组建了30多个绿色实体,通过拍卖形式购买荒山,已高标准造林15万亩。青龙县肖营子镇下打虎店村在林改工作中,将村集体的901亩荒山招标拍卖给了36户农户,使用权限70年,村集体收取承包金16万元,全部用于生态文明村建设,全村群众每人减少了200元的公益项目集资。
(三)抵押
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在不转移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情况下,将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其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权人可以依法处分该所有权或使用权,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使所有权或使用权主体发生变更。林权抵押贷款使林权所有者手中的“死资本”变为活资金,可以帮助解决农民生产需用资金。从目前全省的实际来看,抵押是开展最广泛、最活跃、最受农民欢迎的流转方式。各方面也非常支持林权抵押贷款,我省相继出台了《河北省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和《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指导意见》,廊坊市也出台了《关于加强林权抵押贷款工作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全省累计抵押林地22.2万亩,贷款金额3.1亿元。张家口仅涿鹿、赤城两县林权抵押贷款金额就接近7000万元,全省有13个县抵押贷款金额超过1000万。
(四)股份合作
股份合作是在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借鉴企业管理制度的成功经验而探索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经营形式,一般以企业的形式存在,林权权利人以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作为出资作价入股。股份合作制林业多是在实践中自发形成的,具体操作方法由权益各方商谈制定,做法千差万别,主要有国有企事业单位与集体和林业承包大户、公司与公司或公司与外商等股份制合作形式。临城县“绿岭果业有限公司”由原县电信局职工入股48股,筹集资金400多万元,承包荒山4000亩,上种核桃、下种牧草、中养柴鸡,立体开发,建设生态型、高科技附加值的高效林果园区,近几年每年纯收入100多万元。同时,公司成立了董事会、监事会,完全按现代化企业的要求进行。
(五)租赁
租赁是指由投资者给林权所有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林地使用费或者森林资源使用费,一年一付或者几年一付,租金多少不等,租赁期限一般为30-50年,租赁期间,林木,林地所有权不变。承租方在拥有一定时期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并在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自主经营管理,收益全部归承租人。张家口市容辰经贸实业公司在怀来县小南辛堡乡小七营村租赁荒地1800亩,投资开发葡萄基地,与村集体签订了租赁合同并进行了公证,现已投入资金2000万元,种植葡萄60万株,建成年产400万吨的葡萄酒厂,形成了一座集葡萄种植、酿酒、营销与观光为一体的现代化生态庄园,同时为乡、村500多名群众提供了就业机会,带动了周边葡萄种植业向优质、高效规模化发展。
(六)其他形式
在调研中了解到,林权流转还有村投户管、企业+农户、转包和个人经营、国家补助等多种形式。特别是企业+农户经营形式,即“商品订单林业”或“合同订单林业”,是平原地区营造商品林和经济林的一种发展趋势,也是用合同的形式保护双方利益,促进林业集约经营、科学管理的有效形式。曲周县河北赛博板业有限公司与农民签订速生丰产林建设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苗木款(1/2-1/3),并以不低于市场的保护价格收购合格木材。农民负责栽植和管护,苗木款有销售产品结算时由企业扣除。
三、林权流转的重要意义
(一)增加林业融资渠道
通过林权流转,落实了森林经营主体,调动了社会投资林业建设的积极性。农民不仅可以自己发展林业,还可以把自己的林地通过转让、承包、出租等多种形式流转出去,让更有经济能力和技术水平的其他力量经营管理林业生产。林权流转后的投资主体既有农民,也有城镇居民、企事业单位职工、私营业主等,甚至还有企事业单位和外资。大量的社会资金流向林业开发,形成了国家、集体、个人一起上的局面,为林业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2007年-2009年,涉县非公有制造林面积完成8.3万亩,还发展了三利、三珍、黄金龙等涉林非公有制龙头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已直接参与到育苗、造林、林地经济、林产品加工和森林经营等多个领域,为涉县林业产业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
(二)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通过林地使用权流转,农民真正做到对林地的大力投入、精心管护、合理采伐,增加了收入。2009年赤城县农民林业总收入2.5亿元,是过去的6.6倍。另外,林权流转还可以盘活林地和“四荒”地资源,实现了林业增效、农民增收。村集体将本村的林地、“四荒”地等资源流转出去,农民一方面可以分得租金收入,还可以继续在林下间种或者参加造林获得劳务费,可谓一举多得。易县县西陵镇太平峪村民赵秋生,以6万元30年的费用承包100亩荒山,栽植磨盘柿、刺槐等,并在林下间种药材,每年药材的收入就有几千元,磨盘柿5年后可以收获卖钱,收回投资获得收益不是问题。
(三)提高林业管理水平
林业生产周期相对较长,过去不少地方由于林地产权主体不明,责、权、利脱节,缺乏有效的利益驱动机制,致使林业管理粗放,效益低下,资源浪费。林权流转后,由于产权清晰,责、权、利统一,经营者的积极性大大提高,经济效益显著提升。赞皇县的许多群众经常到林业部门咨询林果技术及发展林下产业的政策、信息等,全县果农的管理水平和市场化意识明显提高,2009年,全县43万亩果园实现了绿色无公害生产,优质果品率达到了85%以上。林农在发展林业产业上,由过去的“不敢投入”转变为“舍得投入”,而且大力发展林下产业、木材加工、果品、药材、森林旅游等项目,不但增加了自身的收入,也有利于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调整。2007年以来,涉县发展经济林面积1.5万亩,栽植核桃、花椒128万株,栽植散生果树500余万株,发展林下中草药种植面积2.6万亩,散养柴鸡20万只,并发展了东山村的“农家乐”、井店镇三街村的“采摘园”和辽城乡西沟村的“观光园”等一批特色生态游项目。
四、当前林权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林权流转制度不健全。在林权流转中,虽然各地探索了“作价承包”、“买卖山林”等做法,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对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流转,但缺乏操作性强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支撑,导致林权流转尚处于自发阶段。虽然《土地承包法》、《森林法》、《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对林权流转做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都没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具体操作上,各地依然还是“摸着石头过河”,流转规模小、流转程序不规范。
(二)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不完善。目前我省有23个县(市)建立了林权流转服务中心,为林权流转、林权抵押贷款等提供服务,但还远远不能满足林权流转的需要。一些林业重点县及林权流转需求较大的地区还没有建立林权流转服务中心,制约了林权的流转。全省范围内,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体系尚未建立,缺少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同时,国家关于评估机构、人员资质的现行规定与实际工作需要脱节。在已经开展的林权流转中实施的资产评估,多为有各方代表参加的合议性的评估,虽具有一定的公开性和合理性,但缺乏法定性、准确性和科学性。
(三)林权流转操作不够规范。一些地方林权流转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操作不规范。集体林地发包没有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没有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而是由村委会决定;流转的林地没有经过专业的资产评估,往往是买卖双方协商一致即可进行成交,导致一些流转的价格过低,损害了林农的利益;一些林权流转未到林业部门进行登记变更,存在纠纷隐患;个别地方流转合同不规范,合同条款约定内容不明确、不全面,存在严重漏洞等。
五、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林权流转制度。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在不改变林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林地用途、不损害农民林地承包经营权益的前提下,鼓励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进行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科学经营林地,提高森林质量和综合效益。加快出台《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的意见》,引导林权流转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流转有形市场,各设区市要建设林权流转管理服务中心,承担林地、林木流转的指导、管理工作;林业重点县要建设县级林权流转服务中心,村级要配备专门的流转信息员。规范交易规则,保障公平交易,为交易提供优质服务。
(二)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向国家林业局建议由省林业局先行开展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工作,争取得到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的认定和管理授权,从具有森林资源调查资质的单位中认定一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解决目前有关资质规定与实际工作要求相脱节问题,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和队伍建设,规范林权流转中的资产评估行为,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流转监管机制。建立长期有效的林权流转监管机制,切实加强对林权流转程序、流转合同、流转方式等的监督检查,加大对弄虚作假、恶意串标、强买强卖的惩治力度,维护林农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四)完善服务保障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土地、司法等部门的专家学者,深入基层进行培训授课,加强经营者的林业法律、法规、政策及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学习,引导他们依法进行林业生产,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实用技术,不断增加科技含量,实行集约经营,提高经济效益。
政策法规处(林改办)
201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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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关于推进林权抵押贷款工作的通知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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