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首页 > 流水资料 > 助学贷款宣传工作的通知

助学贷款宣传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8-30 08:17:59

㈠ 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操作规程的通知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财政部 教育部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的通知》(财教[2007]135号)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指导意见》及《青海省教育厅 青海省财政厅 人行西宁中心支行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青教综[2008]53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省教育厅为青海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牵头单位,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资助办)负责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指导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局建立健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组织、指导、考核和监督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贷款管理和本息催收工作;负责申请、归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财政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并及时足额划拨到承办银行的专用账户;依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个人资信查询功能,建立并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信息管理。
第三条 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按照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式和期限结构,制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规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渠道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求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够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会同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点,建立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产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
第四条 各州(地、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州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配备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具体组织落实在本地区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各项工作。州资助中心主要负责本地区贷款工作的统计汇总,监督检查等工作。县资助中心负责组织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本县(市、区)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对申请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进行调查、认定;建立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求,编制贷款预案;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核和合同签订,并按规定报送省资助办建档;会同代理行负责财政贴息资金及风险补偿金额度的核算,及时上报省资助办;制定相应的贷后管理办法,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负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时催收贷款本息。
第五条 代理行受承办银行的委托对各县(市、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辅助结算管理。代理行为县资助中心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结算账户(以下简称结算账户),用于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贷款本息的归集;为借款学生开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个人账户(以下简称个人账户),用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代理行负责对县资助中心在其开立的结算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监管。向借款学生发放贷款时,该账户内的资金不得转入除借款学生所指定的个人账户以外的任何其他账户;贷款回收时,归集的本息回收资金不得转入除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以外的任何账户。
第六条 普通高中要配合县资助中心和承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情况,协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普通高等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督促学生毕业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根据县资助中心需要,协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及时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入学报到回执单》;建立贷款学生档案,按时填报贷款学生情况月报表,在“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上及时采集录入贷款毕业生相关信息;加强与县资助中心沟通,避免重复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七条 凡参加全国普通高等院校招生统一考试并被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均可在户口所在地县(市、区)资助中心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和家庭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 诚实守信,遵纪守法;
4. 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包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学生;
5. 学生本人户籍和家庭居住地均在本县,原则上就读中学也应在本县,经县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也可以是跨县就读的;
6. 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二)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无不良信用记录;
2. 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在本县;
3. 家庭经济困难,符合以下特征之一,全部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1)农牧区贫困、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
(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
(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
(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
(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
(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
(7)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
(8)其他贫困家庭。
第三章 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具体额度以学生所读学校学费和住宿费标准及家庭贫困程度确定,主要用于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可部分用于生活费。贷款实行一年一申请,一年签订一次贷款合同,贷款依据当年由高校填写盖章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校回执单》(附件1)发放。
第十条 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借款学生正常毕业所需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学制超过4年及继续攻读更高一级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的借款学生,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自付本息的期限。除非特殊情况,原则上不展期。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贷款发放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执行,一年一定。
第十二条 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利息由借款人支付,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计算。学生在校期和毕业后2年为宽限期,宽限期满,开始还本,自毕业后第二年12月21日开始按借款合同约定分期偿还贷款本金,借款期末全部还清,鼓励提前还款,除应付本息外,提前还款不加收任何费用。
第四章 贷款程序和要求
第十三条 贷款申请
省内普通高中在县资助中心指导下,每年4月份开始向即将毕业的学生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准备升学、有贷款需求的学生按规定的格式填写《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表》(附件2.1。本表由县资助中心根据需要进行补充修改),向所在中学提出贷款预申请。各中学以班级为单位,按贷款对象和条件,提出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学生名单,在学校范围内公示并复核后,将拟贷款学生名单及在校期间的表现证明报送县资助中心。
拟贷款学生取得正式录取通知后,向县资助中心提出正式申请,填写统一的《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表》(附件2.2。在校生请填写附件2.3),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 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2. 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3. 学籍证明。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及借款学生所在高校出具的未在高校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
4、县资助中心根据新生出具的高校收费明细单,在校生由高校资助中心出具的有关该校学费、住宿费标准及该生在本学年未贷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均采取500元整数倍申贷,不得随意加大申贷金额。
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及合同签订
各县(市、区)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认真核实学生家庭情况,并在贷款申请表上签署审查意见。县资助中心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及时与审查合格的申请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签订合同。
合同一式四份,中心持二份,其中一份存档,一份待回执寄回中心后一并交开发银行;借款学生和共同借款人各留存一份。合同签订后,由县资助中心当日将相关资料转交代理行,为借款学生开立个人账户(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本息回收)。
第十五条 合同回执
借款学生携带县资助中心证明及回执单到学校报到,由学校按照回执单要求填写并盖章,借款学生须在到校后20日内将盖章回执单寄回所在县资助中心。县资助中心将借款合同和回执整理,汇总后上报省资助办,由省资助办统一报送开发银行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贷款审批
1. 省资助办在拟发放日前10个工作日内将拟发放贷款额度的明细情况提交分行审批。
2. 开发银行在收到省资助办报送的贷款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对贷款进行审批,借款合同于开发银行审批后生效。
3. 开发银行将审批结果汇总,送交省资助办,省资助办接到审批结果后下发给县资助中心,由其转交代理行备案。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
1. 省资助办根据开发银行审批情况,提出划款申请,开发银行发放贷款到省资助办在开发银行开立的专户,省资助办于贷款发放当日将贷款资金从专户划转至县资助办在代理行开立的结算账户。
2. 代理行于贷款资金到账当日,根据县资助中心提供的有关凭证和清单,审核无误后,于贷款资金到帐最迟3日内采取批量入帐的方式,将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付至借款学生个人账户,并将划款单据提交县资助中心,由县资助中心收集存档。
3. 代理行根据县资助中心《放款指令汇总表》(附件3),自贷款资金从结算账户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起最迟5日内将贷款资金从个人账户划付至借款人就读学校的账户。
贷款划拨完毕后,代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将《贷款汇付汇总表》(附件4)加盖公章后,报送县资助中心,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第十八条 本息回收
(一)贷款利息偿还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结息日为每年的12月20日,起息日为贷款资金划入借款学生个人账户之日。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付息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最后一次偿还贷款本金时利随本清。在借款期限内,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相关规定,借款人在获得助学贷款发放至毕业当年8月31日享受财政全额贴息。借款人应自毕业当年9月1日起自行承担贷款利息,每年在付息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利息存入个人账户,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1.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回收。
代理行于每年度结息日(12月20日)前30个工作日进行预结息,县资助中心将预结息情况上报省资助办汇总并由省资助办报开发银行审核确认,开发银行确认后,省资助办向主管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中央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有关规定办理划付手续;省级财政负担的贴息资金,由省资助办归集后在结息日前直接划付开发银行。
开发银行收到财政贴息资金后,应书面通知代理行进行账务处理。
2. 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本息回收。
县资助中心根据《扣款指令汇总表》(附件5),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于贷款本息到期日前与代理行核对借款学生名单、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信息,由代理行计算还本付息金额。县资助中心应提前通知借款学生及共同借款人在个人账户预存相应款项。代理行根据《扣款指令汇总表》从学生个人账户扣收贷款到期本息,并划转至县资助中心的结算账户,5日内将该笔款项划转至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在开发银行开立的还款账户,划款完毕后,代理行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县资助中心出具结算单据和《贷款扣收汇总表》(附件6),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同时报送。
(二)贷款本金偿还
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贷款本金每年还款一次,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借款人应自宽限期(2年)结束后当年的12月21日开始偿还贷款本金,于贷款存续期最后一个年度偿还最后一笔本金。
每年12月21日为固定还本日(贷款最后一年为当年8月31日)。在借款期限内,借款人应严格执行合同项下还款计划,每年在还本日5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存入个人账户,代理行从该账户中收取。
县资助中心将代理行提供的相关结算单据及扣收清单归集存档,将相关汇总表上报省资助办汇总后,由省资助办提交开发银行。
第五章 提前还款
第十九条 每年6月20日为固定提前还款日。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提前30天向县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提前还款申请书》(附件7))。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须是500元的整数倍或者一次性还清。提前偿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费用。提前还款后剩余的贷款金额,仍按照等额本金方式偿还。
第六章 合同变更
第二十条 当借款学生指定账户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到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办理变更手续,由县资助中心报开发银行核准。因未及时办理信息变更,全部责任由借款学生承担。
第二十一条 当借款学生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需调整还款计划时,应在毕业前30日通过申请贷款的县资助中心向开发银行提出申请,经开发银行同意后可将宽限期顺延,原贷款期限不变。
借款学生本科(或专科)毕业后但在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清偿前考取并攻读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的,应在获得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录取通知书后15日内将该情况通知开发银行和代理行,并亲自办理本合同的变更手续,并按照变更后的借款合同还本付息。如借款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前述通知义务,则自其办理完毕本科(或专科)毕业手续后的9月1日起,不再享受借款的财政贴息,借款学生应严格按照合同的还款计划及相应约定还本付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代理行。经开发银行同意后,代理行有权代表开发银行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自借款学生办理上述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起由借款人自负本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
第七章 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约学生是指借款学生进入还款期后,对连续拖欠到期本息超过一年且不与资助中心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四条 按照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开发银行、省资助办和各县资助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经办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
(2)经办行将违约情况录入中国人民银行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供全国各金融机构依法查询。对恶意拖欠贷款的违约借款人采取限制措施,不予提供住房贷款、汽车贷款等金融服务;
(3)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4)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5)严重违约的贷款人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其他
第二十五条 省资助办、县资助中心、代理行及其他相关部门违反本办法以及在风险补偿金和贴息资金申请、拨付等相关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的,开发银行有权中止发放贷款、扣收风险补偿金以及采取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 由于国家政策变化,致使本办法不能继续实行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由于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到本办法中相关约定事项执行的,双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并对本办法进行相应修改。
第二十八条 各县资助中心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开发银行青海省分行和青海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相关附件下载

㈡ 湖北大学生助学贷款申请条件和申请方式流程

目前最常见的助学贷款有两种:一是国家助学贷款,二是生源地助学贷款。它们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贫困大学生的学费、住宿费以及生活费问题,不过若打算在申请助学贷款,在贷款前首先要弄清楚以下问题:

1、哪些人可以申请助学贷款?

由教育主管部门确定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生均可提出申请。

2、助学贷款在哪里申请?

国家助学贷款是在学生所在高校的学生管理中心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在学生户籍所在地的学生管理中心申请。

3、助学贷款申请时间是多久?

国家助学贷款一般是学生开学后开始申请;而生源地助学贷款是学生收到高校录取通知书后,便可进行申请,具体时间可登录当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网站了解。

4、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助学贷款能否同时申请?

按照助学贷款政策规定,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得同时申请生源地贷款。

国家助学贷款范围是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生(含高职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和研究生,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即日起,各高校启动本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宣传、申报、审查、录入;10月19日24点,全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贷数据录入结束;11月14日,开行河南分行通过支付宝公司将贷款划付到所有贷款学生支付宝账户中,随后贷款系统自动将学费、住宿费扣划到高校提供的结算账户上。

省教育厅要求,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高校在籍的大学生。各高校在校内审核,尤其是上报省级国家助学贷款人员名单时务必先行做好学籍比对工作,要逐人核对借款合同、申请表中的姓名、身份证号信息是否与借款学生身份证复印件一致,家庭地址是否精确到门牌号,入学年份、学制、毕业年份信息是否与学籍信息一致,对于因各种原因不能在国家助学贷款数据上报前完成学籍注册的学生一律取消贷款资格。

借款合同起始日为2018年11月14日。借款合同到期日原则上两年制、三年制学生为2032年9月20日,四年制学生为2033年9月20日,五年制学生为2034年9月20日。以此类推,但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36年9月20日。

;

㈢ 中北大学信息商务学院能否申请助学贷款

当然可以,我们同学就是申请的助学贷款。
以下是今年关于这的学校文件:(全文链接见参考文献)
目前,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助学贷款已经基本上转变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切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有关工作,根据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高校学生助学贷款工作的通知”精神(晋教助[2012]6号文件),现做如下安排:
一、加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和诚信教育工作。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已经成为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主渠道之一,务必让每一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切实了解和掌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程序、审核标准及还款流程等等,教育和引导学生按照规定流程申请贷款,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贷款,及时还款,使贷款资金切实发挥应有效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流程和国开行助学贷款还款流程见附件1)
二、切实做好2012年度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工作。
自今年起,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进行预申请,预申请的步骤是:

㈣ 安徽省今年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时间是什么时候

安徽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以下称贷款人)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借款人)发放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用途是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照就近原则,由借款人在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 贷款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第四条 借款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省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硕士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的安徽籍学生;本省成人高等学校招收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含高职)学生中的安徽籍学生;
(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记录;
(三)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 借款人为当年考取高校且尚未入学的新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见附件2);
(三)借款人的身份证、新生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及学校相关收费标准、开户行名称和账号;
(四)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六条 借款人为已入校就读的学生的,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校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生源地证明(见附件3);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
(四)借款人的学生证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借款人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的复印件。
第七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借款人家庭困难情况说明及证明,由借款人到贷款人处领取。
第八条 借款人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字,有义务教育、督促和协助借款人按时偿还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本息,及时向贷款人和县(市、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以及高校提供借款人毕业后的最新联系方式,并在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时,履行连带还款责任。
第九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实行借款人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贷款人分学年发放的办法。
第十条 贷款人收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贷前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应当在随后的10个工作日内与借款人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合同(见附件4)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划款委托授权书(见附件5),将贷款直接汇划到借款人所在高校指定的账户。
高校收到贷款后,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并在每学期开学初将生活费贷款转发给借款人。
第十一条 贷款人办理贷款发放手续时,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准确地输入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三章 贷款的金额和利率

第十二条 贷款人根据借款人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情况,与借款人协商确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额度。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6000元。
第十三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执行,不得上浮。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贷款的偿还

第十四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与贷款人进行债务确认,签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还款确认书(见附件6),制定还款计划,并经所在高校证明。
借款人办理前款规定的手续后,所在高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借款人所在高校应当在借款人毕业后1年内,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 借款人毕业离校前,应当在贷款人处开立个人还款账户,保证在每次还款日前足额存入当期应还款额,由贷款人直接从账户中扣收。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偿还期限,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还款计划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
第十七条 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所在高校应当及时将借款人的有关信息书面通知贷款人。
第十八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贷款的偿还方式,允许其一次或者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贷款人应当按照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得加收除应收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五章 贷款贴息和风险补偿

第十九条 借款人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学校举办者补贴。省属(含省直部门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属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市财政承担,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借款人毕业后在省内高校继续攻读学位(包括硕士和第二学士学位)的,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后继续按照在校生享受贴息政策。
第二十条 借款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自付。
借款人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正常学制学习年限结束的下月1日。借款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等情况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农村商业银行及农村合作银行、县(市、区)农村信用社联社(以下称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季度结束后8个工作日内,将实际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借款人、贷款金额、利率、利息、贴息等情况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农村信用联社(以下称省联社)。省联社应当将有关材料及时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材料提交各高校确认后,分别报送省、市财政部门。省、市财政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各法人行、社。
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对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的有关材料确认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各法人行、社。
第二十三条 根据隶属关系和风险分担原则,按照贷款当年实际发生额的10%,设立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对贷款人给予风险补偿。
省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省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市属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市财政和高校各承担50%,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风险补偿金由学校举办者承担。
第二十四条 法人行、社应当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上一学年度(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实际发放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按照高校进行统计,报省联社。省联社应当于9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提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省联社提供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金额提交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确认后,确定年度风险补偿金总额,通知各高校(含独立学院和民办等其他高校)于11月30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资金汇入指定账户,并通知省、市财政部门按照高校隶属关系于12月31日前将所承担的风险补偿金拨付给法人行、社。
第二十五条 省、市财政部门和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各高校应当建立台账,记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资金拨付情况。

第六章 贷款管理及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各法人行、社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及时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保应贷尽贷。
第二十七条 贷款人应当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设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计季报,并按季向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报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统计季报。
第二十九条 各高校和各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加强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管理,按月统计汇总本校和本地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情况,并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三十条 同一学年度,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不得再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三十一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生的呆坏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坏账核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三十三条 人民银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省联社、贷款人和各高校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加强对借款人的信用教育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宣传工作。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办理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仍按照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地方税务局、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㈤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总结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总结

总结是事后对某一阶段的学习或工作情况作加以回顾检查并分析评价的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来为自己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下面是我帮大家整理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总结,欢迎大家分享。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总结1

为进一步做好教育扶贫资助政策宣传,建立健全教育扶贫资助工作的长效机制,实现学生、家庭、社会宣传的全覆盖,确保教育扶贫政策家喻户晓,保障资助政策切实落地。20xx年9月1日-30日实验教育集团(含东七校区及两所幼儿园)在教育局资助中心的安排下逐步步开展教育扶贫资助政策宣传活动。

集团领导高度重视教育扶贫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在分管领导的带领下,深入开展一系列教育扶贫资助宣传活动。

开展教育扶贫资助政策宣讲活动,不仅使学生对教育资助政策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同时也为各班级进一步做好资助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利用班会和家长会为宣传媒介进行资助政策宣传,展示相关资助政策宣传标语,营造良好资助政策宣传氛围。

利用给学生家长发放关于资助政策的一封信,让家长认真阅读宣传教育扶贫政策,做到宣传全覆盖,提高了教育扶贫政策的知晓率,切实把教育扶贫政策落到实处。

通过家访的形式入户宣传政策,做到“户户知晓,人人明白”。家访中,老师们向家长再次宣讲教育资助政策、张贴资助爱心卡、了解孩子近期在家的表现、如实反馈学生在校的情况,肯定孩子的优点以及家长没有注意到的闪光点、诚恳地指出学生在某些方面的不足、与家长分享家庭教育的方法和技巧,并认真听取了家长对老师和学校的建议。

一直以来,我集团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开展教育扶贫政策宣传活动,让家长及社会各界及时充分了解国家教育资助政策体系,让教育扶贫惠民政策深入人心,为贫困学生解决实际困难,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学生资助工作的良好氛围,助力教育脱贫攻坚工作健康迈进。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总结2

为进一步加大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提升学生、家长及社会各界对国家资助政策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学生资助规范管理,全面推进精准资助和资助育人,乐余中心小学积极贯彻落实张家港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各项文件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多项工作。

学校充分利用升旗仪式、班队课、红领巾广播等平台,多渠道、多层次、全方位地向学生宣传国家资助政策,营造了浓厚的宣传氛围。在班会活动中,各班通过班主任宣讲、同学上台演讲的形式学习和宣传资助政策。

“国家资助,助我飞翔”。我校组织师生观看苏州学生资助“励志成才”宣传片《与尔同行》。看完后,同学们感受到了我们祖国大家庭的温暖,受到资助的孩子纷纷表示,会把宣传片中的哥哥姐姐们当成榜样,刻苦学习、立志成才。

为了让全社会都了解国家资助政,我校还下发了“致家长的一封信——学生资助政策介绍”,让更多的学生、家长更加全面地了解学生资助政策,使国家学生资助政策深入每个学生家庭。

我学校还组织学生参加“学生资助政策知识”手抄报比赛,通过活动的开展,使学生对“国家资助政策”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此次宣传活动让乐小师生和家长更加全面深入地了解国家资助政策,同时也感受到了党和国家的深切关怀。乐小学子会将这份爱与希望传递下去,筑梦路上,让我们携手同行!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总结3

为加大加强上级政府部门有关资助政策宣传的力度,全面贯彻落实相关的各项资助政策,20xx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我校配合上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调度和安排,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开展20xx年全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桂教资助〔20xx〕4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开展的实情,开展了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活动,使学校广大师生和学生家长全面透彻地了解当前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深入人心,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现将我校20xx年度“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总结如下。

一、主题明确、特色鲜明

1、宣传月活动开展期间,我校全力紧密围绕国家当前出台的对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进行宣传。

2、根据我校为完全中学的情形(有高中部和初中部),针对不同学生群体的不同资助政策予以宣传。

3、各班印发学习根据我校学生资助工作开展实情而出台制定的《贺州中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二、形式多样、内容丰富

1、征文比赛:根据桂教资助[20xx]9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校实情,我校开展了征文比赛,并向市资助办选送了三篇优秀参赛文章。

2、主题班会:宣传月活动开展期间,每班召开了一次关于学生资助政策宣传的主题班会,同时每班上交了主题班会课记录的复印件。

3、广播宣传:宣传月活动开展期间,利用学校广播站校园广播开辟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的专栏进行全方位、多角度的立体宣传。

4、学校网站:以学校网站的电子平台为宣传媒介和载体,对学生资助政策进行强力宣传,让广大师生随时随地可以了解相关学生资助政策。

三、积极参与、覆盖面广

各班积极配合学校资助办所开展的一系列活动,并竭心尽力、各显其能,特别是各班贫困生组长积极组织安排,踊跃投入到活动中。

1、高三、四年级班主任与学校签订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工作责任状。

2、高三、四年级学生与家长签名填写知晓政策确认表。

3、高中部所有班级开展了一次学生资助政策宣传主题班会。

4、①高一至高三年级所有班级印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简介》;②高三年级全部学生人手一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及办理流程》。

另外,按县资助办的部署要求,结合我校实情出版了一版我校20xx-2013年资助成绩成果汇报的宣传版报,用于在20xx年4月29日配合县资助办面向全县市民开展20xx年度的学生资助宣传工作,效果良好,影响广泛,受到广大市民的热烈欢迎和好评。

四、成效显著、影响广泛

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开展,利用多种宣传工具和媒体,广大师生及学生家长对学生资助政策有了一个全面深入地了解和认识,填补了他们原来认识上的盲区,也对受助学生的认定、评审、条件、约束和管理等流程和制度更为明确和知晓,保障了学生资助政策人人知晓和宣传的规范性、普及性及透明性。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总结4

为推进教育精准脱贫,重点帮助贫困人口子女接受教育,阻断贫困代际传递,落实实现习近平总书记“让每一个孩子都对自己有信心、对未来有希望”的目标,同时促进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提高“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相关工作的宣传力度,使资助政策深入人心。我校于今年9月根据XX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XX省20xx年学生资助宣传工作计划的通知》(X教办学〔20xx〕4号)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深入而又广泛地开展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主题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教育效果。现将开展情况汇报如下:

一、重组织、专规划,全员高重视

活动伊始,我校成立了以吴金开校长为组长,分管副校长褚洪雷为副组长、各相关科室主任、老师为组员的资助政策宣传活动领导小组。此外,专门制定了宣传月活动方案,通过集中会议、强化宣传等手段让班主任老师们优先在思想上达成高度关注,确保宣传工作有效、顺利地开展。

二、形式多、参与广,全面促宣传

宣传月活动期间,我校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资助政策主题,充分调动各方资源,形式多样地进行相关宣传。通过主题班会、校园网络宣传、家校沟通“一封信”、深入经济困难学生家庭家访等形式进行资助政策宣传。

借助这一系列的宣传活动,加深了学生及家长对“思明区学生资助政策”与我校“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寄午餐和寄宿生资助申请制度”的了解,使资助政策深入人心,有效推进了我校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

三、负责做、扎实干,成效显著

在今年的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中,我校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宣传主题,各司其职,扎实工作,使这次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20xx年秋季学期,收到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寄午餐和住宿生补助申请近百人次。目前,该项工作正在汇总的基础上加紧审核,力求尽快将补助交付到真正有需要的孩子手中。

通过本次主题宣传活动,让更多的孩子和家长了解了政府和学校的学生资助政策,切实扩大了学生对国家、市、区资助政策的认知程度,在有利于保证有需要的孩子顺利完成学业的同时,也有利于我校资助工作的稳定、扎实开展。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总结5

一、通知下发后,为了加强对宣传月工作的领导,确保宣传活动取得成效,我班成立的宣传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xxx(生活委员)

副组长:xxx(班长)

成员:xxxx

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督查我班开展好资助政策的宣传活动。

二、确定宣传工作目标。

让学生全面掌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自治区人民政府奖学金等不同资助项目的申请条件和申请程序;助学贷款的申请办理与还款程序;边远地区代偿和入伍义务兵役代偿的具体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加强对学生诚信、感恩和励志教育。

三、确定步骤及措施。

1.召开小组会议,确定海报内容。

2.由主要负责人制作宣传课件。

3.召开主题班会。

4.对在宣传活动中总体情况,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等情况进行认真的总结,并对出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

四、本班于xx年4月8号,在平安楼703教室举行“学生资助工作政策宣传月”主题班会。

五、通过本次宣传,让更多的学生了解政府与学校的相关学生资助政策,有利于学生明确自身的享受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感受到国家与学校对自身的关爱,有利于学生自觉地履行助学政策中的相关规定,有利于学生更好的从学生资助中获益,顺利完成学业。引导学生正确看待国家的助学措施,诚实的.根据自身情况申请资助,在得到资助后合理使用资助金。虽然这次活动的开展取得较好成功,但是仍然存在一些不足,比如班会上,同学们的积极性仍然不够高,经分析后发现原因主要在于大多同学对国家政策还存在疑惑,同时班委对此次活动资料准备得不够充分。我们将努力改正这些缺点,争取在下一次活动中取得更大进步。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总结6

为加强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力度,进一步发挥助学贷款的教育扶贫作用。西南科技大学学子投身实践,将资助政策传达给有需要的人。

20xx年3月8日资助大使XXX采访了当地高三贫困资助学生XXX,并于同年4月1日采访了当地同样高三贫困资助学生XXX。

XXX,现就读于米易中学高三22班,家中共有四口人,除她外还有母亲、继父、哥哥,父亲在她初中的时候因病去世,母亲改嫁,现家中来源收入为母亲、继父种田,哥哥是残疾人,虽然生活较艰难,但她对生活仍然乐观积极向上,由于她成绩不稳定,起伏较大,XXX同学便与她交流了学习经验,给了她数理化方面一些建议,同时也鼓励她心态不要受疫情影响,同时介绍了学校的资助政策,消除了她对负担不了大学费用的顾虑,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好,贫寒学子也能圆大学梦。

XXX,现就读于米易中学高三3班,家中五口人,除父母,还有姐弟两个,但由于家庭原因,姐姐和弟弟早已辍学,家中只有她一人在读书,家中收入主要来源为种田,姐姐弟弟便帮忙,供她读书,她十分自觉,疫情期间在家学习方面也丝毫不懈怠,还要帮家里干活,XXX同学与她交流了不少学习方法,还谈论到填志愿,帮她参谋参谋,向她介绍了学校的资助政策,将自己的受资助的情况告诉她,她很期望能成为校友,家访在欢快的氛围中结束。

通过对以上同学的家访获益匪浅,他们生活艰苦,但他们都有努力学习,回报感恩给过帮助的人的觉悟,感谢政府出台的政策,不仅解决了学习生活问题,也间接地解决了因为贫困而产生的自卑等心理问题,感激党和国家完善的奖助学金体系,让无数贫困学子有前进的动力并坚持到达胜利的彼岸,怀着感恩的心,励志人生,肩负起时代赋予的重任,争做一名时代新青年,用学到的知识回报国家和社会,将得到的那份关爱继续传递下去。

“学生资助政策宣传月”活动总结7

为做好学前教育保教费减免资助工作,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扶持力度,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切实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问题,是为维护幼儿园乃至社会稳定,增强幼儿对党和国家热爱之情,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大措施。

解决好幼儿园贫困家庭幼儿的经济困难问题是我国政府的责任,它直接关系到我国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和学校乃至社会的稳定,直接关系到教育收费制度改革的发展,直接关系到广大公民等接受教育的权利。现将20xx年秋季学期我园在幼儿资助工作方面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完善制度:

我园领导高度重视幼儿资助工作,严格按照上级文件精神进行安排部署全园学期幼儿保教费减免工作。

1、成立了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我园成立了以园长为组长,以班主任为成员的幼儿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幼儿资助工作。

2、以园长为组长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评定小组对评定出幼儿资助名单与申请进行审核、认定,并将认定名单上报县资助中心审定。

3、上榜公示,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原则。公示期间,未收到任何举报信息。

二、建立、健全幼儿档案:

资助项目、资助对象、资助范围、资助标准、资助流程等材料一一归档,随时接受上级的检查和群众监督。

1、我园对对所有在园幼儿进行家庭情况调查,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2、秉承公开、公平、公正、实事求是。

三、积极落实、帮助到位:

按照上级安排,第一时间落实好资金发放,使所有在园幼儿都得到保教费减免,并且及时领取到资金。

回顾本学期的幼儿资助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绩,但是也还存在不足,比如说宣传范围还不够广,还是有些需要帮助的幼儿没有得到帮助。在以后的工作中,我们要不断总结经验,使真正需要帮助的幼儿都能够得到实实在在的帮助。

;

㈥ 谁有2016年助学贷款通知

这个是厦大的,不知道你是哪个学校
我校2016-2017学年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即将展开。为做好本学年度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子不因学费问题影响学习,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方式

学生从http://i.xmu.e.cn(厦门大学信息门户网站)登录学工管理系统的国家助学贷款子系统在线填报信息进行申请;各单位审核通过后再统一提交学校审核。

二、申请人条件

申请贷款的学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须为在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或研究生,不包括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

(二)家庭经济困难;

(三)本年度未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生源地和校园地助学贷款只能二选一);

(四)申请人为老生的,上一学年应未受处分;

(五)无不良诚信记录。

三、贷款金额

根据《财教[2014]180号——财政部、教育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措施的通知》,本科生的申请金额调整为每人每年8000元人民币,研究生的申请金额调整为每人每年12000元人民币。

学生申请到的贷款金额以银行实际审批通过的金额为准。

四、申请比例

各单位按学生总数20%的比例控制各年级申请贷款人数,如有需要,可跨系调剂,但不可跨年级调剂。

五、申请人向银行提供的材料及具体要求

申请人应向所在单位提交以下材料,各单位按要求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统一提交学生处: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学生登录学工管理系统国家助学贷款子系统填写打印,应打印在一张A4纸上(单面)。填写贷款申请时,需要修改申请贷款的金额,本科生申贷金额为8000元/年/人,研究生为12000元/年/人。

(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身份证应复印正反两面,身份证遗失的可取出个人户口页复印后贴上个人照片上交(复印件需要加盖学院公章),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三)学生证复印件。学生证(照片面)应复印在A4纸内。

(四)2016级研究生必须提供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五)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说明(见附件)。申请人填写的贷款金额、贷款年限等内容应与《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一致,且有本人亲笔签名。

(六)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必须是2016年开具,且由乡镇以上民政部门盖章或生产建设兵团的团一级民政部门盖章;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开具的证明无效;父母任何一方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无效。

因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需统一交给银行,故贷款学生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原件前,应将该证明复印保存,以备申请相关助学金之用。

(七)老生需提供上一学年成绩单,成绩单需为事务大厅自助打印版,若上一学年成绩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不及格者,将无法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八)研究生需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送授权书(见附件)。由学生亲笔签名,并签署日期。

(九)XX学院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基本信息表(仅需电子版,见附件)。

(十)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和资料。

六、日程安排

(一)申请人网上提出申请期限

2016年9月18日至2016年10月9日,申请系统于10月9日24时关闭。

截止10月12日24时前,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完成以下工作:

1.学生将打印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和其它相关材料提交所在单位审核;

2.各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审核后应在学生的贷款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和所在单位行政印章;

3.各单位应如实填写登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提交清单》(见附件);

4.申贷学生须填写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基本信息表(仅需电子版),交由各单位统一收集齐,于2016年10月12日17时前以XX学院2016年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人基本信息汇总表为标题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5.各单位的贷款助理于9月28日到学生处管理科(嘉庚三号楼505办公室)或翔安校区学生事务大厅(学生活动中心一楼)领取档案袋;

6.材料装袋要求:应统一将本单位申请学生提交的相关材料按要求整理后装入档案袋,且每一档案袋最多存放30个申请人的材料。在装袋时,应将填写好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材料提交清单》(见附件)粘贴在档案袋上。

(二)各单位统一提交材料审核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2016年10月13日至14日是各单位向学生处提交学生申请材料的期限,截止至10月14日17时。思明校区提交材料审核的地点是学生处管理科(嘉庚三号楼505办公室),翔安校区提交材料审核的地点是翔安校区学生事务大厅。

七、其他要求

(一)各单位通过各种方式向学生宣传国家助学贷款的详细情况,确保将国家资助政策传达到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部分新生上网提交申请可能存在困难,各单位要创造条件,确保他们顺利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㈦ 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中地大京发〔2012〕58号)

各单位、各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2012年8月修订)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2012年8月30日

附件: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012年8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及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贷办”),设在学生工作处,具体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学院由学工组长负责,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 实施国家助学贷款旨在帮助我校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基本生活费,使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对象为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的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在读本科生、研究生。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出具书面同意书)。

(三)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四)学习刻苦,品德优良,能正常完成学业。

(五)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基本生活费)。

(六)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

第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我校全日制在校本科生研究生总数的20%。

第七条 每个贷款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其困难程度确定,但贷款金额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第四章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采用信用担保形式进行发放,实行学生每学年申请一次、经办银行每学年审批一次的管理方式。

第九条 在新学年开学后,由学生工作处统一部署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工作。各学院组织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进行网上申请、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及其他相关材料工作。

第十条 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并提供如下材料:

(一)本人有效身份证、学生证、录取通知书、父母有效身份证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和书面同意贷款的证明的原件)。

(二)学生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出具《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证明表。

(四)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五)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保证以上提交信息属实,对弄虚作假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按照我校《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提供贷款介绍人和见证人。

介绍人为学贷办,其职责是:为贷款学生联系、介绍经办银行;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根据经办银行的要求,负责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负责建立、更新和管理贷款学生的地址和有关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经办银行与学校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有关事宜。

见证人是指与贷款学生关系密切的自然人(如贷款学生的班主任、专职辅导员、学工组长等其中一人即可)。其职责是:协助介绍人和经办银行全面了解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在贷款学生毕业后努力与其保持联系,向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的有效通讯方式。

第五章 贷款的审批与发放

第十二条 学院在收到贷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对申请书内容及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的申请学生名册及申请材料及时报送学贷办。

第十三条 学贷办在收到学院初审合格的学生贷款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申请资格的审查,并在合格审批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第十四条 学贷办将审查合格的学生的申请信息在校园网进行公示5天,并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五条 公示无误后,学贷办应及时将下列材料汇总后交经办银行:

(一)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名册。

(二)我校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

(三)经办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收到学校送达的贷款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材料后,经审核无误,编制放款通知书,并通知我校。

第十七条 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我校指定的账户,校财经处在扣除学生的学费、住宿费后,将学生剩余的贷款金额划入其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贷款学生在贷款金额确定后,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应在当年面签10日前,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终止申请审批表》向经办银行提出书面申请,通过学贷办转交贷款银行。

第十九条 在贷款期间转学的贷款学生,须还清贷款本息后,方予办理其转学手续。

第二十条 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学院应及时报学贷办,学贷办获知后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贷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贷款学生在使用贷款期间,如违反经办银行有关规定,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可要求贷款学生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贷款学生出现不符第五条规定中的任何一款情形,学贷办可建议经办银行终止其助学贷款并提前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

第七章 贷款贴息

第二十三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还贷负担,对办理了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给予利息补贴。实行贷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贷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第二十四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五条 贷款学生毕业后的利息支付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

第八章 贷款期限和偿还

第二十六条 贷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助学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贷款学生毕业时或其他终止、中止学业时,必须在学校的组织下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能办理毕业或其他相关手续,学校将其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贷款学生毕业离校60天前,学贷办组织贷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贷款学生与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贷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如贷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贷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与银行签订展期还款协议,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

第二十九条 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一年内,可以向经办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第三十条 对毕业后自愿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以上(含3年)的毕业生,可申请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详见《中国地质大学(北京)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第三十一条 贷款学生毕业前15日内,需在数字地大信息门户填写毕业确认。填写就业单位的各种信息、最新居住地址、联系电话以及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第三十二条 在贷款期间,贷款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者,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退学、开除或死亡的学生,学校应协助经办银行清收该学生贷款本息,然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九章 贷款风险防范及违约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对贷款信息实行计算机管理,妥善管理贷款学生的信息资料,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诚信意识,督促贷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各学院应建立本院贷款学生信用档案,如有第二十条情况需及时函告学贷办。各学院于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将本学院贷款学生的学习、品行等方面的情况汇总后报学贷办。

第三十五条 经办银行将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对其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诚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经办银行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贷款学生姓名及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违约行为等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将经办银行提供的违约贷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学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被公布的违约学生是按还款协议进入还款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贷款学生。经办银行将需公布的违约学生信息提供给学校,学校和经办银行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向社会公布其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其具体违约行为等信息。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㈧ 2019年福建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政策及提前还款规定

各市、县(区)教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教育局,各高校,省属中职学校,福州一中、 福建师范大学 附中:

为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推进预申请工作

(一)对象范围。各高中毕业班、中职学校部分参加春季高考、部分高校符合条件的学生。其中,高中毕业班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和建档立卡的学生,是预申请工作的重点对象,应该全部进行预申请。

(二)时限方式。4月底之前,组织有关学校(学生),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预申请平台(http://xszz.fje.gov.cn)”,完成预申请工作。

(三)充分重视。预申请是做好精准资助的一项重要要求,请各地各校充分重视,认真开展。我们将适时通报各地各校预申请进展情况。通报情况将作为今后绩效考评、评先评优、下达奖补等经费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继续开展志愿者活动

(一)继续开展评选表彰活动

各地各有关高校,根据《关于做好生源地信用贷款有关工作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4]9号)的目标原则、基本条件等组织开展评选活动,按照以下要求报送材料:

1.4月20日之前,以设区市为单位集中报送有关材料(附件1-3)。

2.材料以纸质(一式一份)方式报送,附件3还要发送电子邮件。

省资助中心根据报送的材料,组织评审,确定名单,采取适当方式予以表彰。

逾期未报送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二)继续招募志愿者

继续面向全省所有高校招募志愿者。请各高校广泛宣传,发动,组织学生登录“福建省学生资助信息化工作平台(开放时间一般是每年的4月初至8月底)”,踊跃报名参加。招募后,按照自愿便利、双向择优的原则进行协商、调配。

各地各校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青年志愿者活动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4]16号)要求,做好培训、管理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生源地贷款青年志愿者先进单位优秀个人评选表彰活动的通知》(闽教助中心[2015]12号)要求,志愿者人身意外保险,主要由各县(区)负责购买。

三、其他有关事项

预申请及志愿者表彰、招募等工作,已步入常态。今后,没有重大调整,将以本文要求为准、不再另外行文通知。

纸质材料邮寄至:福州市鼓屏路162号省教育厅办公楼618室,福建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邮编350003;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人及电话:林予佳,0591-87091629。

附件:

1.生源地贷款志愿者活动优秀个人申请审批表

2.生源地贷款志愿者活动先进单位申请审批表

3.生源地贷款志愿者活动优秀个人汇总表 ;

㈨ 河北省教育厅等关于推动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及规范贷款操作程序的通知的内容

一、各地要加大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宣传力度。要通过当地新闻媒体及学生原毕业中学,采取多种形式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广泛宣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要让贷款学生都能够及时了解助学贷款条件、贷款程序及还贷要求等。
二、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各市(县、区)要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责任到位。今年是按新政策发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第一年,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相关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贷款发放工作。县(市、区)教育局学生资助中心要负责收集、整理、汇总入学前户籍为辖区内的高校新生和在校生的家庭经济状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求等信息并提供给县级联社。县(市、区)农村信用社对符合贷款条件的经济困难学生都要“应贷尽贷”。信贷人员如按规章制度办理贷款,尽职尽责,生源地助学贷款出现风险后将免予追究其责任。如果违规操作,失职渎职,将严肃追究其责任。
三、充分利用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网络软件。省教育厅已对教育系统市、县(区)管理人员进行了培训,省联社各办事处,石家庄、沧州、衡水市联社要尽快对各县级联社人员进行培训,掌握新软件网络功能,熟悉操作流程,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在资料齐全、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县级联社在受理学生贷款申请表15个工作日内要完成贷款审批工作。各县(区)资助中心在接到高校回执5个工作日内完成回执的录入工作,以确保将学生贷款信息准确无误地提供给县级联社。
四、按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从今年起,我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全部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软件中上报。每季末月的20日各县级联社将本季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所应付利息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收到县联社上报贴息数据后一个工作日内拨付各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在收到省贴息后一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拨付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在3个工作日内将贴息拨付各县级联社。各市教育局在收到省级拨款时,将盖有市教育局及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公章的本市贴息汇总表(纸质)报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每年12月10日前,县级联社将本县当年贷款金额及贴息全部录入生源地信用助学管理系统,并核对清本年帐目后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接到各县上报信息后5个工作日将风险金拨付省信用联社。省联社在5个工作日后将风险金拨付各县级联社。贴息资金及风险金的快捷拨付程序要求各市教育局做好每年贴息及风险金的预算,保证每年的贴息和风险金足额、及时到位。县级联社每季接到贴息资金后要在生源地信息系统贴息资金是否到位项目中进行确认。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各县的确认信息对贴息资金不到位的市进行通报,并查明原因,督促资金及时到位。
今年10月份以前的贴息仍按原来渠道报送,各市要在新的贴息方式报送前将已发生的贴息全部补拨到位,请各市抓紧时间清理上报。
五、及时录入以前贷款信息。因原来单机版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信息系统录入错误较多,导致漏报、重报现象严重。今年10月底本年度贷款发放结束后,各县将以前贷款核对清楚,将核对后的学生基表输入新的生源地信息系统中,要确保数字准确。各县资助中心要配合当地县级联社进行数字移植工作,确保年底贴息和风险金的核对、拨付到位。
六、统一贷款发放时间。每年7月15日到10月底为集中发放时间,其它时间不再受理。
七、切实加强学生毕业后的信息联系及及贷款回收工作。各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不仅要管为学生申请贷款,还要管为农村信用社追索贷款,力争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违约率降到最底。从根本上促使生源地助学信用贷款长期健康发展。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一项利民工程,各地教育系统、农村信用社系统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完善政策,强化措施,明确责任,扎实工作,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做好,做出成效。贷款发放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省联社进行反馈。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阅读全文

与助学贷款宣传工作的通知相关的资料

热点内容
2018手机回收贷款平台 浏览:266
农村建养猪场给贷款吗 浏览:1000
信用贷款担保方式是保证嘛 浏览:42
二套房第二次使用公积金贷款吗 浏览:3
手机上哪个贷款不查征信秒批 浏览:623
上海公积金装潢贷款申请 浏览:843
网上对你技术包装贷款可信吗 浏览:639
消费贷还清后对贷款影响吗 浏览:361
婚后过户影响贷款 浏览:50
外地有贷款上海买房算第二套吗 浏览:586
什么工作要缴纳公积金贷款 浏览:101
重庆市小米小额贷款逾期 浏览:135
信用卡可以作为流水贷款依据吗 浏览:517
公积金贷款房本抵押后多久放款 浏览:420
按揭贷款一方没工作 浏览:301
如何查看手机贷款 浏览:260
公积金抵扣消费贷款 浏览:999
商品房办了贷款怎么过户 浏览:657
2006杭州住房公积金套贷款利率 浏览:841
国外贷款需要国内的流水吗 浏览:6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