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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公积金贷款首次提取余额

发布时间:2022-08-30 09:59:13

① 首次提取公积金能提多少

全额提取:

1、离、退休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2、与单位终止人事关系、劳动关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非本市常住户口;

(3)、在职期间被判刑的;

(4)、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

3、出境定居或户口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

符合以上提取条件,提取额度为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本息余额,同时注销该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

部分提取: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在贷款未还清前,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贷款当期的本息还款额;

3、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如果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存储余额不足,可同时提取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总额不得超过规定比例房租的费用,即:支付房租提取额=(月住房租金–月家庭收入×15%)×交付房租月数;

② 公积金贷款发放以后,原来账户内的余额可以提取吗

公积金发放以后,你原来账户内的余额是不可以提取的,就是说你现在有公积金,你在贷款之前了里边的余额是可以提取的,但是贷款以后里面的余额是不能提取。

③ 公积金贷款后怎么提取里面的余额

法律分析:在贷款后用户可在12个月后凭借相关资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月供,而且以后每年都可以提取一次。公积金贷款申请者需要明白,公积金贷款后里面的余额是可以提取出来的,不过要符合相应的条件。如果购房者购房时没有提取公积金而且办理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也可以在1年后办理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一种形式。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法律规定的重要的住房社会保障制度,具有强制性、互助性、保障性。单位和职工个人必须依法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单位为其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户存储,归职工个人所有。
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④ 重庆首次提取公积金需要什么资料

首先需要在单位填写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交购房合同或者租房合同,然后由单位统一手收集,单位送往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下来的公积金提取资金会打到你的公积金联名卡里面,然后你就可以前往银行或者柜员机提取了。

⑤ 首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余额可以提取吗

首次购房使用公积金贷款后,公积金余额是可以提取的,只能提取当年还款的总额。
一、如果还有余额,可以先还款,在提款。
二、一般提取公积金需要的条件是:‍
1、搜索提取人有效身份证件。
2、住房公积金联名卡。
3、解除(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
4、户口簿或其他有效户籍证明。

⑥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怎么提取

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1、符合规定的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条件;2、到所在单位,申请出具提取证明;3、携带单位开具的提取证明以及其它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⑦ 重庆的公积金如何提取

重庆公积金提取流程:
1、个人填取《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提交各条件下对应的提取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职工公积金提取申请进行审批;
3、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批准,发放公积金。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⑧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如何提取

一、重庆公积金购房提取条件:

职工以自有资金一次性付清购房价款购买自住住房,且满足以下条件的,职工及其直系亲属(配偶、子女、父母)均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总价款:

1、购买商品房,应当自购买合同登记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年内;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也可以自取得增值税发票之日起一年内收回。契税缴纳凭证。

2、购房改革,自签订购房合同之日起或一年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

3、拆迁安置房的购置,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或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进行。

4、购买二手房、拍卖房屋,应当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之日起一年内进行。

5、自签订购房合同或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一年内购买保障性住房。

二、重庆市公积金租赁条件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自己住房和出租住房的职工及其配偶,在房屋租赁期间,按照下列条件提取:

1、公租房出租的,按照实际租金支出提取租金支出。夫妻双方的租金支出总额不得超过一年。

2、商品房租金按照下列指标提取:

员工未提供登记租赁合同和租赁纳税凭证的,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一年的提取限额。单名职工在主城区每月提取限额为900元(每年10800元),在主城区以外的县每月提取限额为600元(每年7200元)。

三、办理方式

1、单位在职职工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有条件的远郊区县分中心可面向职工个人办理。退休职工由单位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不得以退休为由将职工个人账户集中封存。

2、需填表格,单位统一办理的:

(1)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申请办理租房提取职工填写《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不再

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个人申请表》;

(2)单位填写《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单位汇总表》(一式一份/每批)。

职工个人申请办理的:职工个人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申请表》(一式一份/每人)。

(8)重庆公积金贷款首次提取余额扩展阅读:

重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提取证明材料:

第七条 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除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外,还需提供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离休、退休的,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颁发的本人《离休证》或《退休证》,未取得离退休证的出具区以上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的离退休证明。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需提供劳动、人事、卫生、安全等部门组成的劳动鉴定委员会签章认可的《重庆市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表》及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

(三)出境定居的,需提供户口注销证明、出国定居证明;前往港澳的提供港澳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四)调出本市的,需提供调函;户口迁出本市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等有关材料。

职工应要求调入单位在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为其开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提供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开具的新账户证明,交由市中心直接将其住房公积金账存余额转入接受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

(五)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需提供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或《失业证》。

(六)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司法部门认定的死亡证明。属于亡者法定继承人的,提供继承人的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有效继承证明;属于亡者指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身份证、公证机关的证明。

(七)职工付清购买商品房价款的,需提供全额不动产发票、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

付清购买二手房价款的,需提供契税完税凭证、《房地产权证》或《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付清购买房改房价款的,需提供国有住房出售专用票据、《房地产权证》;

付清购买拆迁还建房价款的,需提供拆迁还建房的《房地产权证》、《拆迁安置协议》及缴款收据、契税完税凭证。

直系亲属付清购买本款上述类型自住住房价款的, 除需提供相应类型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八)职工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办理时,需提供《房地产权证》或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有效的《重庆市商品房预售(预购)合同》、《重庆市商品房抵押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以后各次办理时,只需提供中心打印的“重庆市住房公积金还贷支取凭证”、近期个人住房贷款还款凭据。

配偶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除需提供本款上述资料外,还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

⑨ 重庆公积金如何提取

第一、提取目的:支付购房款
①职工买二手房后,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半年就可以提取,但每三年才只提取一次。
②职工购买新房,没有《不动产权证书》咋办?你可以凭《重庆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在签订一年期内,办理一次提取且只可一次!第二、提取目的:归还纯商贷或者组合贷款的商贷部分
①按期还款满半年就可提取一次,但每年只有一次提取机会。
②使用组合贷款,也需要按期还款满半年就可以提取一次,但每三年只有一次提取机会,累计金额不超过商贷金额(老政策是商贷余额)。
这里我重点提示一下:公积金余额既可以提取后用于归还公积金本息,也可以用于冲抵商贷本息。
第三、提取目的:归还公积金贷款;可直接按照“委托划扣”政策办理本息冲抵。公积金贷款发放之日就可以办理委托划扣。
第四、提取目的:归还异地公积金贷款,只需还款满半年即可提取,每年只可提取一次。
第五、有公积金贷款未结清,只可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公积金或者商贷本息,不可办理其他目的的提取。重点:包括二套组合贷款中的商贷部分,也可以通过提取公积金余额来偿还!
第六、夫妻婚前已各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婚后仍可各自提取各自公积金,当然也可以针对其中一套房产办理提取。
第七、值得一提的是,职工配偶及子女(父母未列入)身患重疾的可以提取公积金余额。
第八、目的:离职提取
①我重庆人已离职,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两年才能提取余额;
②我非重庆人已离职,公积金账户封存停缴半年即可提取余额闪人!!
《重庆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总体架构及完善了部分规则
1.优化总体架构。将原《办法》第四章“提取程序及审核”、第五章“提取方式”合并为一章“授权审核及办理方式”,将原《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中“非住房消费类提取”改为“其他类提取”,将原实施细则第四章“提取证明材料”整合到各提取类别中一并明确。同时,对部分与现实不相适应的提取方式进行删、并、改。
2.明确可提取住房套数。将“重点支持职工及其配偶首套刚性基本自住住房需求,有条件地支持第二套自住房需求,不支持第三套及以上自住住房需求”补充到新《办法》。
3.精减住房消费提取范围。取消“低收入困难职工家庭用于支付物业管理费等住房类消费的”提取。
4.增加购买存量房提取条件。增加“职工及其配偶购买自住住房为存量房的,应当在《不动产权证书》办理满6个月,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条款。
5.明确婚姻变更提取规则。在新《办法》中增加了两条规则性条款:一是“职工及其配偶婚前均就各自住房已办理过提取的,婚后可按婚前各自方式继续办理,也可关联夫妻关系后办理;如果婚姻关系发生变化,符合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
二是“婚前一方已购自住房,另一方就配偶婚前房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夫妻双方同时到柜面签订确认(承诺)书后办理,如婚姻关系发生变化,按前述双方都使用了该套住房提取记录认定”。
(二)优化首套住房提取条件
1.取消职工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证时间要求。即取消“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应在2010年3月8日(含)以后”的时间限制,允许2010年3月8日前办证的购房职工将房屋所有权证更换为房屋不动产权证后办理提取。
2.调整了提取还商业贷款额度。将“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剩余金额”现调整为“提取金额不超过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金额”。
3.调整了首套房组合贷款还商业贷款频次。将还首套房组合贷款中商业贷款提取“每12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现调整为“每36个月可办理提取一次”,其他不变。
4.放宽备案合同提取时限。将“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的,还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半年内凭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将“半年内”放宽为“一年内”。_ __
(三)优化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条件
1.适度放宽提取条件。取消原规定“在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五年内可提取一次”中“五年内”的限制条件,其他条件不变。
2.明确异地第二套自住房提取方式和额度。异地第二套自住房在《不动产权证》办理后凭证提取,提取频次及额度与重庆本地第二套自住房一致。
此外,若办理了二套房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可选择凭《不动产权证》提取,也可选择偿还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每12个月提取一次,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金额。
(四)整合租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
1.将“双高人才”租房提取并入新《办法》,调整了租房提取限制条件。一是在普通无房职工提取基础上,将“双高人才”租房提取限额提高到普通租房提取的2倍。
二是将租房提取条件由原来的“本市无自有住房”调整为“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或贷款的,不能再办理租房提取”。
2.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并入新《办法》。同时,取消申请资料中由建设单位(委托人)提供的《重庆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工程竣工验收登记表》。
(五)规范“特困”类提取
1.放宽“重症”提取病种范围。在原规定重大疾病提取范围“慢性肾功能衰竭需作肾透析治疗及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重症肝炎、肝硬变”的基础上,增加了尿毒症门疹透析、靶向药物治疗、器官移植、心脏搭桥(支架)。
2.规范“重症”提取保障对象。将原来的“缴存职工、配偶、子女及缴存职工父母、配偶父母??”范围,调整为缴存职工、配偶、子女。
3.细化“低保”提取方式。将“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分解为在职和离职两种提取情形:对于在职职工,每12个月提取一次,保留账户余额百元以内;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结清个人住房公金账户余额本息,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六)整合了销户提取类型
将销户提取进行取消、合并、调整,大部分向“封存停缴满两年”合并统一,便于简化流程、统一标准、推进“网上办”。
1.取消的情形。取消“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个人账户余额在1000元及以下的”和“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考取全日制大学辞职读书的”两种销户提取。
2.合并调整的情形。将“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的”与“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或者集中托管满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合并调整为:“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停缴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即只要个人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还未就业(大多城市封存两年),不管是否集中托管,即可销户提取。同时规定,在账户封存不满两年重新就业的,应当转移账户。
【拓展资料】
(七)明确死亡提取无需公证的情形
若已故职工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将已故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已故职工I类银行借记卡;
若已故职工没有实名认证的I类银行借记卡,但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金在50000元(含)以下,其配偶、子女、父母办理提取的,签订承诺书后,可将已故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本息通过转账方式存入经相关利害人协商确定的提取人I类银行借记卡;除此之外,均需要公证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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