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公司法人贷款谁来还款
公司法 人是公司一个很重要的代表,往往需要承担公司的一些责任和义务,那么在公司法人的时候,公司在外进行借款,贷款的话由谁来偿还了?如果是以公司名义贷款的,则由公司负责还款;如果是以个人名义贷款的,则由个人还款。但一般会要求法人签署担保书,如果法人个人签署了担保书的,则法人个人仍需承担还款责任。 公司法人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独立的财产,能够依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自己的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 民事责任 的企业组织。 法定代表人指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我国法律实行单一法定代表人制,一般认为法人的正职行政负责人为其惟一法定代表人。如公司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经理(( 证券法 》 第107条)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法人在内部关系上也往往是 劳动合同 关系,故法定代表人属于雇员范畴。但对外关系上,法定代表人对外以法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时,其与法人之间并非 代理 关系,而是代表关系,且其代表职权来自法律的明确授权,故不另需法人的 授权委托书 。是故,法定代表人对外的职务行为即为法人行为,其后果由法人承担(《 民法通则)第43条)。并且,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限制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定代表人不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就是企业法人的行为,因而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向第三人直接承担民事责任。 依据《民法通则》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人承担对第三人责任后,可以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因单独或者共同侵害单位财产可能承担的民事 侵权法 律责任《民法通则》第107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 承担连带责任 ”。 因违法行为而受到的民事制裁--罚款、拘留《民法通则》49条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 经营范围 从事 非法经营 的; (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 债务 的; (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民通意见61.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如果查明企业法人有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所列的六种情形之一的,除企业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九条和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直接给予罚款的处罚;对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由有关部门决定处理;对构成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民通意见62.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依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人采用罚款、拘留制裁措施,必须经院长批准,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被制裁人对决定不服的,在收到决定书的次日起十日内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决定暂不执行。民通意见63.对法定代表人直接处以罚款的数额一般在二千元以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法人贷款谁来还款? 如果是公司进行贷款的全额由公司进行偿还,还法人还有 法人代表 没有关系,如果公司贷款的话,法人签署相关的担保书也需要进行对公司所 欠款 项进行偿还,如果不是在公司有着特殊职业和地位的话,是不要随便接受当法人代表。
② 公司欠银行贷款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
企业欠银行贷款,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除非法定代表人恶意拖欠银行贷款,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的主要负责人。公司拥有独立的人格,所以独立承担民事义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的债务没有责任。公司欠银行贷款还不上会不会承担刑事责任欠款行为所承担的是民事责任,不涉及刑法,所以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是因为法定代表人的故意或者重过失导致的,公司的股东可以要求法定代表人承担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公司倒闭不能偿还银行的债款,将会由公司清算出来的财产进行偿还,法定代表人如果在此期间有损害公司的利益,就要连带一起偿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衍生问题:
公司欠银行贷款股东承担什么责任
1、如果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的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股东已经按股东协议全部出资全部出资到位,那就不需要承担责任。
但是如果股东之前没有实缴满出资比例,那就是必须按要求把未出资的金额补充到位。
2、如果企业是合伙制,那股东就需要承担偿还责任。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管股东出资比例是多少,一旦企业出现债务不能偿还的,合伙股东是要承担偿无限偿责任的。
3、如果是以企业的名义贷的款,贷款机构追加法人个人或股东作为担保人,如果股东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做出担保,那就必须承担担保的责任,如果企业不能正常还款,那做出担保的股东就必须承担偿还的责任。
③ 以公司名义贷款,法人承担什么责任
【法律分析】
公司法人代表以公司名义借款的,公司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借款是法人代表个人使用的,公司可以向法人代表追偿。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应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若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且法人代表是公司股东之一,则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债务责任;若只是单纯的法人代表,则可能不需要承担债务责任,不过主要以贷款合同上标注的担保措施为准的。若贷款合同上注明是公司担保,申请的企业贷通常是以公司资产进行还款,要是公司破产了,就清算公司财产来还款。而要是由法人代表对贷款进行担保,那么公司还不上,法人代表就得用自己的财产还款,可能还会追诉法人代表的家庭财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④ 公司抵押贷款法人承担责任吗
公司用公司的财产,以公司的名义对外办理了抵押贷款,由公司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⑤ 以公司名义向银行贷款,有担保物,现在还不上了,法人私人财产有影响吗
您问题中的法人估计是“法定代表人”的意思。那么,如果出现以下情形,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产,在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贷款的情况下,可能会被银行申请查封,或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法定代表人作为股东未履行完毕注册资本的实缴义务(个人部分,作为股东的实缴义务);
法定代表人作为担保人在担保文书中签字,或以个人财产作为担保的;
公司为自然人一人公司,且无法证明公司财产与个人财产相独立的。
当然,实际情况中可能会有其他复杂的情形,无法一概而论,以上回答仅供参考。
⑥ 公司贷款法人承担责任吗
以公司名义贷款的,法定代表人一般没有责任。公司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但法定代表人滥用权利或有违法行为的,可能要对该贷款承担连带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贷款法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如果没有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的,股东不需要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如无法归还贷款,对造成公司损失负责直接责任的董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经营期间可以更换法人,但需要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对公司破产负责个人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可能在一定时间内不能担任新设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不需要承担民事责任。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承诺履行一定义务,该义务应该由其所在公司承担,而不是由该个人承担。
所以,企业的贷款由企业来偿还。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个人是不承担偿还责任,当然前提是企业没有虚假出资、抽逃资金、转移资产等违法行为,而且法人代表没有进行个人担保,否则企业的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可能要承担相应责任。
公司贷款的申请条件
1、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2、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3、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4、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5、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6、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7、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8、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9、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10、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公司贷款的风险防控
(一)强化贷前调查评估。与发放房地产等不动产抵押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质押贷款的贷前调查涉及面较广、调查任务繁重。商业银行不仅要调查贷款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资信状况,还要核查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信与实力;不仅要核实应收账款是否存在,审核应收账款能否转让和质押,还要审视合同价款是否正常与合理,以确保应收账款出质价格未被虚高;不仅要了解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资产负债状况,还要关注出质人对销售、资金回笼的管理措施以及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债权管理水平。
(二)选择合格的应收账款。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应收账款项下的产品已发出并由购买方验收合格;购买方资金实力较强,无不良信用记录;购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具体金额并承诺只向销售商在贷款银行的指定专用账户付款;应收账款的到期日早于贷款合同规定的还款日等。
应当注意,下列应收账款不能用于设立质押,需从应收账款总量中剔除:一是对冲账款,即贷款企业同时欠应收账款债务人的钱;二是账龄超过90天的应收账款;三是信用质量较差的应收账款债务人的全部应收账款;四是有瑕疵的应收账款;五是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或限制)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比如医院、学校、公园等带有公益性质的民事主体基于公益而产生的收费权,政府土地储备中心的土地收益金等不宜质押。
(三)合理确定贷款质押率。贷款质押率是指贷款额与质押物价值的比率。应收账款的贷款质押率通常取决于应收账款的质量,一般应为60%~80%。而应收账款质量又主要取决于应收账款债务人(欠款企业)的信用等级,债务人财务稳健、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质押率高,反之则低。同时,确定贷款质押率还要考虑应收账款的集中度,集中度越高,应收账款的质量越差、风险越大。对集中度较高的企业发放贷款时,质押率不得超过20%,即贷款额不能超过应收账款的20%。
(四)在贷款合同、质押合同中约定严密的风险防范措施。需要约定的主要条款包括:一是出质人不得有转让、放弃权利等行为,否则贷款银行有权予以撤销或可提前清偿债务及行使质权;二是出质人要书面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并取得债务人向贷款银行的书面承诺函,表明:应收账款真实,债务人在出质期间不会有损害质权的恶意行为,不得向出质人清偿,但可向贷款银行直接清偿,或予以提存,否则要承担赔偿责任;三是出质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损害的,贷款银行有权代出质人行使,或贷款银行有权提前要求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四是明确提前清偿债务或行使质权的其他情形,如放弃权利、合同被解除、撤销或变更、权利管理水平恶化和财务可能恶化等。
(五)重视对应收账款的贷后管理。要及时设立应收账款质押专用账户,以加强对企业应收账款回笼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回笼资金挪作他用。在主债务到期未获清偿的情况下,应尽快与出质人、应收账款债务人协商,尽早采取行动以实现质权。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如果没有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情况的,股东不需要直接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一般不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⑦ 企业担保贷款法人责任
法律分析:公司为债务担保的,属于公司债务,公司债务由公司财产承担,法人代表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三百九十四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四百二十五条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