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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村委会名义为个人贷款担保

发布时间:2023-02-17 02:08:24

⑴ 民间个人借贷村委会担保是否有效

无效.村委会不具备贷款担保人主体资格,因此村委会担保贷款合同是无效担保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及最高院相关法律解释规定:
《组织法》:第二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担保法》: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且该规定应为强制性规定。村委会作为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经济组织,更不属公民或企业法人,因此不应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范围。其提供保证违反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因此村委会不能作为担保贷款的保证人!
附:大渡口区八桥镇五一村民委员会与大渡口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桥信用社、大渡口区永久拉丝厂借款合同纠纷上诉一案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部分内容以供参考:
一、1994年10月13日五一村委会与八桥信用社之间的保证合同的效力。因该保证合同成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实施以前,故对该保证合同引起的纠纷的处理,应当适用该合同成立时的法律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五一村委会关于其不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资格,且属该法规定的保证行为的禁止性主体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上诉理由,均因其所引用法律皆属其订立保证合同以后才颁布并实施的法律,不能适用于本案而不能成立。但是,五一村委会订立保证合同时的现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对保证人的资格未作出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且该规定应为强制性规定。五一村委会作为一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属经济组织,更不属公民或企业法人,因此不应属于前述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保证人主体范围。其提供保证违反了前述司法解释的强制性规定,其与八桥信用社所订立的保证合同应为无效。故五一村委会关于其与八桥信用社之间保证合同无效的上诉理由成立。

⑵ 村委会能不能作为贷款主体

法律分析:可以,法律并没有禁止村委会成为借款合同的当事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⑶ 村委会可以担保贷款吗

法律分析:原则上村委会是可以做担保人的,但是村委会毕竟属于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本身没有独立的财产,村委会的财产均是全体村委会所有,所以一旦为他人担保,如还款期限届满,建筑单位(债务人)无法偿还,那就面临村委会要承担偿还责任,从而会处分村委会的财产,也就损害了集体的利益,所以村委会做担保人必须召开村民会议,并经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二十二条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

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⑷ 乡政府招商引资的公司让各村委会成员个人名义贷十万元款合理吗

不合理
以你们个人名义贷的款最终要由你们个人偿还。如果乡政府担保贷款由公司还,需要与乡政府和公司签订协议。

⑸ 村委会可以代理担保贷款吗

村委会一般不可以作为担保人。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委会,依照村委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五条
机关法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⑹ 贷款方是村委会,担保人是个人,款项没有还上,警察拘留个人,要求个人还款,村委会不管,怎么办

你好,村委会作为借款人,个人作为担保人,借款到期后你可以选择村委会或个人偿还借款。
根据你的描述,如果警察拘留了担保人,那么可能实际是担保人以村委会的名义借款。
建议你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及担保人,由法院查清事实,以免出现超出担保期的不利后果。

⑺ 村委会说给2000办理贷款合法吗

不合法。截止到2022年12月13日,村委会说给2000元办理贷款是不合法的。村委会是属于村民自发的民间组织,是不具有担保人资格的,村委私自担保贷款是没有法律效力。

⑻ 以村为担保抵押贷款犯法吗

以村为担保抵押贷款是犯法的。
担保物权:
1、为确保债务清偿的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物或所属的权利上设定的,以取得担保作用的定限物权。
2、担保物权以取得担保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实质内容。担保物权具有确保债务履行以及促进资本和物资融通的功能。
法律特征
1、担保物权具有价值权性。
2、担保物权具有法定性
3、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一般情况下,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担保物权的成立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而且因债权的转移而转,因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应当注意,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并不是绝对的,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其发生或存在的前提条件。
4、担保物权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担保的债权未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力
5、担保物权具有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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