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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纳税标准

发布时间:2023-02-22 20:14:35

① 成立小规模纳税人公司有什么条件和要求

一、申请小规模纳税人企业的新公司需要具备的条件有:

1、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的增值税纳税人;

2、应税服务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

3、相关政策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提供应税服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递交资料办理。

二、注:住所使用证明材料的准备,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若是自己房产,需要房产证复印件,自己的身份证复印件;

(2)若是租房,需要房东签字的房产证复印件,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和租金发票;

(3)若是租的某个公司名下的写字楼,需要该公司加盖公章的房产证复印件,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双方签字盖章的租赁合同,还有租金发票。

(1)小额贷款公司纳税标准扩展阅读:

一、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小规模的认定标准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全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

2、对上述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

3、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营改增后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

《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关于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相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函〔2012〕227号)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可于2012年10月22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如下: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通用申请书》;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4、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6、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② 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损失准备按什么计提,到底是按五级分类计提还是贷款余额的1%计提,还是两者都提

有两种处理方式:

1、按税法规定的1%标准调整,多计提的调回来

借:借款损失准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2、直接按计提,在所得税汇算时按1%做调整就是了,交的税和实际计提的不一样,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所得税汇算时,缴纳所得税的差异计入递延所得税资产

比如会计上所得税费用10万,应交所得税是15

借:所得税费用10 递延所得税资产5 贷:应交所得税15

(2)小额贷款公司纳税标准扩展阅读

金融企业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计算公式如下:准予当年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本年末准予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贷款资产余额×1%-截至上年末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的余额。

金融企业按上述公式计算的数额如为负数,应当相应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的委托贷款、代理贷款、国债投资、应收股利、上交央行准备金以及金融企业剥离的债权和股权、应收财政贴息、央行款项等不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不得提取贷款损失准备金在税前扣除。

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③ 上海小贷公司拟立规:融资杠杆上限5倍,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

上海将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行为。

7月28日,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下称《意见》)。《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

实际上,这一杠杆比率与银保监会2020年9月16日发布的《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中的要求相同。《通知》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杠杆倍数作出非标融资和标准化债券类融资的区分,将小贷公司融资杠杆上限统一为5倍,各地可根据需要降低杠杆倍数。

另根据《意见》,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这一数值也与《通知》相同。

不仅如此,在利率、发放贷款等方面,《意见》也同样要求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不得用于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而在注册资本、经营范围、分类监管上,在《通知》的基础上,上海市金融监督管理局结合监管实际,进一步细化监管细则。

《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

《意见》进一步明确,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针对《通知》提出的“建立小额贷款公司监管评价制度”,“根据评级结果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分类监督管理”,《意见》要求,上海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附《上海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风险,促进行业持续 健康 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和《关于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 社会 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督管理部门包括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下称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区金融工作部门。以上统称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五条 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实行部门联动、市区联合监督管理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活动的监督管理,负责与国家金融管理部门联系。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商务、公安、财政、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管理的相关工作。各相关部门加强沟通和信息共享,强化监管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各区政府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行业发展政策措施、建立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区金融工作部门,并由其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具体监管工作。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及区政府的要求,对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贷款公司承担初步审查、信息统计等职责,组织开展风险监测预警和防范处置等有关工作,并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除设立、退出试点等重大事项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委托区金融工作部门开展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部分监管工作。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合规开展业务,提高对小微企业、城镇低收入人群和“三农”等普惠金融重点服务对象的服务水平,践行普惠金融理念,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第七条鼓励各区政府通过风险补偿、风险分担、专项补贴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等的信贷支持力度,降低贷款成本,改善金融服务。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退出

第八条 试点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小额贷款公司方可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本市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表述、组织形式组成。其中,行政区划系指“上海”;字号由公司自行确定;行业表述应当标明“小额贷款”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要求:(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注册资本;(二)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股权结构;(三)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发起人;(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五)有健全的组织架构,以及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有支撑业务经营必要的信息系统;(七)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八)有符合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且为实缴货币资本,不得以借贷资金和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有合理的股权结构。主要发起人及其关联方合并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单个发起人持股比例不得低于5%。主要发起人股权三年内不得转让、质押,其他发起人一年内不得转让、质押(监管部门及司法部门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公司章程中载明。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发起人应当为企业法人,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原则上连续三年盈利且利润总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企业发起人和自然人发起人应当具有良好的 社会 声誉和诚信记录。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无刑事违法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由主要发起人向拟设立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当包括:(一)申请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业务范围等事项;(二)可行性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市场需求、同业状况、公司市场定位、经营模式、业务发展规划、风险控制能力、未来3年资产负债和盈利水平预测等;(三)章程草案;(四)组织架构图;(五)业务规范和风险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六)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和资格证明;(七)发起人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出资意向和出资能力证明;(八)法律意见书;(九)营业场所证明材料;(十)发起人承诺书;(十一)国家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后,在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减少注册资本;(二)变更股权;(三)跨区变更住所;(四)变更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等主要负责人;(五)合并、分立、退出试点。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下列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事前向公司住所所在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并在备案后30日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变更登记:(一)变更名称;(二)增加注册资本;(三)区内变更住所;(四)变更章程;(五)除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总经理以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在完成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备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自愿退出小额贷款业务试点的,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债权债务处置方案等材料。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区金融工作部门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退出试点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同意之日起3个月内至市场监管部门办理企业名称、经营范围等变更登记。

第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并注销,清算过程接受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监督。

第三章 经营规则

第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范围为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活动、股权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主要经营放贷业务。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以开展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小额贷款公司股权投资和发放贷款相结合的投贷联动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

第二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当遵循小额、分散的原则,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实际需求等因素评估还款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小额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0%;对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净资产的1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贷款余额最高限额。

第二十一条 经营管理较好、风控能力较强、监管评价良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同意可依法开展发行债券、以本公司发放的贷款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证券化产品等业务;经向行业自律组织备案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通过股东借款、同业拆借方式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同业拆借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倍。5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下调前述对外融资余额与净资产比例的最高限额。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贷款用途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不得用于以下事项:(一)股票、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二)房地产市场违规融资;(三)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从贷款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违规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扣除后的实际借款金额还款和计算利率。小额贷款公司与借款人按市场原则自主协商确定贷款利率,但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国家规定。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降低贷款利率,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

第二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强化资金管理,对放贷资金(含自有资金及外部融入资金)实施专户管理,所有资金必须进入放贷专户方可放贷。放贷专户需具备支撑小额贷款业务的出入金能力,应当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备,并按区金融工作部门要求定期提供放贷专户运营报告和开户银行出具的放贷专户资金流水明细。区金融工作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限定放贷专户数量。

第二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完善治理结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依据稳健经营原则制定符合本公司业务特点的贷款风险管理和分类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遵守内部控制、资产质量、风险准备、信息披露、关联交易、营销宣传、投诉处理等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要求,规范债务催收程序和方式,加强对催收人员的业务培训。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不得向借款人及其担保人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还款义务人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催收,不得采取以下方式催收债务:(一)使用或者威胁使用暴力;(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三)侵犯人身自由;(四)非法占有被催收人的财产;(五)以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六)违规散布他人隐私;(七)其他以非法或者不正当手段催收债务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充分履行告知义务,告知借款人贷款金额、期限、年化利率、还款方式等内容,在合同中载明并由借款人确认。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债务到期前的合理时间内,告知借款人应当偿还本金及利息的金额、时间、方式以及未到期偿还的责任。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设立审批文件、营业执照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妥善保管依法获取的客户信息,未经授权或者同意不得收集、存储、使用客户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者泄露客户信息。

第二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严守风险底线,禁止从事下列活动:(一)吸收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二)通过互联网平台或者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本公司除不良信贷资产以外的其他信贷资产;(三)发行或者代理销售理财、信托计划等资产管理产品;(四)法律法规、银保监会和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制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督检查计划,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等方式。

第三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并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如实作出说明。

第三十二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或外部专业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并将相应费用支出纳入年度预算安排。

第三十三条 现场检查分为年度现场检查和专项现场检查。年度现场检查,检查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检查期间为上一个年度,原则上在每年二季度进行。专项现场检查可以根据监管需要对有关小额贷款公司不定期开展。

第三十四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开展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经营活动场所进行检查;(二)询问小额贷款公司及有关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7(三)检查相关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等;(四)调取、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经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证据材料,以及相关经营活动场所、设施,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现场检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如实说明有关情况并提供文件资料,不得妨害、拒绝和阻碍。

第三十五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对小额贷款公司提出明确的整改和监管意见。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采取有效监管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整改。

第三十六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非现场监管,在依法收集并处理小额贷款公司相关信息的基础上,分析和评估经营活动及风险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采集相关信息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或经营管理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可以通过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约谈等方式予以确认和证实。

第三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规模、管理水平、合规情况、风险状况等方面内容并综合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情况,建立监管评级制度并开展监管评级。监管评级对象为截至上年末获批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未满一年的除外)。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根据监管评级结果实施分类监管。

第三十八条 鼓励小额贷款公司行业自律组织积极发挥作用。行业自律组织依照章程开展下列工作:(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督促、检查会员及其从业人员行为,实施自律管理;(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行业建议和诉求,配合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开展行业监管工作;(三)督促会员开展金融消费者适当性教育,开展纠纷调解,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四)调查处理针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五)组织开展会员培训与交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要求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下列材料:(一)业务经营情况报告、统计报表以及相关资料;(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受委托参与监督检查活动的中介机构、行业自律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中知悉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 风险处置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事件承担主体责任,在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向区金融工作部门报告。重大风险事件包括以下情形:(一)小额贷款公司发生流动性困难的;(二)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待决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小额贷款公司发生重大负面舆情的;(四)小额贷款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落不明或者接受刑事调查的;(五)小额贷款公司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发生前款规定的重大风险事件,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向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二条 区金融工作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小额贷款公司重大风险事件的性质、事态变化和风险程度,及时做出判断;对危及金融秩序、影响 社会 稳定、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大事件,应当及时向区政府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并同时向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置风险,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风险隐患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定期报告、出示风险预警函、责令改正等措施。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小额贷款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以及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等,对业务活动以及风险状况等事项作出说明。

第四十四条 对“失联”或者“空壳”公司,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市场监管等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劝导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业务范围、自愿注销,或以其他方式引导其退出小额贷款公司行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失联”公司:(一)无法取得联系;(二)在公司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三)虽然可以联系到公司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公司实际控制人;(四)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数据信息。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公司,应当认定为“空壳”公司:(一)近6个月无正当理由自行停业(未开展发放贷款等业务);(二)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免税的除外);(三)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或者取消试点资格。

第四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要求报送经营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报告重大风险事件的,或者在发生风险事件时未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妨害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拒绝、阻碍监督检查或者毁灭、转移相关材料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的,可以同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小额贷款公司违法违规经营,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给予处罚;有关法律法规未作处罚规定及未达到处罚标准的,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将其违法违规情况记入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信息库并公布等监管措施;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月**日起施行。

校对:刘威

④ 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

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核心内容:
税收扶持+大额财政月度奖励(点击咨询)
税收园区政策一览表
2022-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说什么?
2022-2023年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对月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季度销售额在3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可免征增值税。
2.小微企业年纳税率收入低于100万元的部分,减征25%计入纳税收入后,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10%的税率计算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进增值税试点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第四条年应税销售额不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财务会计完善,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信息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完善财务会计是指可以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法律规定设置账簿.有效凭证核算。
第五条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不得转为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财务核算。
小微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享受主体】: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户)
优惠内容:
增加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每月全额退税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包括个体户),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税。
1.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自2022年4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符合条件的小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税。
加快小微企业退税政策实施,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2022年第14号公告),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加快退税进展,积极落实微型企业.2022年4月30日前,2022年4月30日前.6月30日前集中退税政策。
享受条件
年12月31日前,纳税人享受退税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
(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以上;
(4)自2019年4月1日起不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2.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股票退税前,增量税额为期末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的新增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期末留抵税额。
3.股票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况:
(1)纳税人取得一次性股票退税前,期末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税额的,2019年3月31日期末税额;期末税额低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税额的,期末税额为期末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4.纳税人按照下列公式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组成比例×100%
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退税申请前一税所属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含含2019年4月至退税申请期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字眼全面数字化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费书.纳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占同期全部抵扣进项税额的比例。
5.纳税人出口商品劳务.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税退税办法的,应当先办理免税退税。免税退税完成后,仍符合要求的,可以申请退税;适用免税办法的,进项税不得用于退税。
6.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取得留抵退税的,不得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纳税人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缴纳所有退税后,按规定申请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退)政策的,可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退还增值税.先征后退(退)税全部缴纳后,按规定申请退税。
7.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一期继续扣除。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请后申请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的2年第1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7号)
3.小微企业是小企业.微型企业.个体户的通称。
其定义标准是:在全国范围内属于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具有年度纳税条件。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公司应纳税额不足300万元;
2.公司从业人员不足300人;
3.现在总资产不到5000万。
目前,大多数为小微企业提供周转贷款服务的平台,如杜小曼,都小曼将有效落实中国支持小微企业摆脱困境的号召。其信贷服务品牌有钱花,全面支持小微企业的生产经营。大多数小微企业主选择有钱花,以满足小微企业的周转需求。据悉,杜小曼70%的信贷客户是小微企业主。截至目前,杜小曼已与数十家金融合作伙伴合作,为小微企业主发放贷款1000多亿元。资金周转可以找到杜小曼,大品牌更放心(4)
到2025年底,税收优惠政策:《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2019〕22日,补充文件延迟至2025年底,可追溯。说白了,如果企业有贫困户就业,可以在社保基础上享受650元/人/月的税收抵扣(对劳动密集型公司有很大的好处,比贫困人口多)。
2022-2023年最新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的公告
政策要点:
增加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每月全额退税政策范围扩大到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户),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税。
增加“制造业”.“科研与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及供应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与环境整治产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领域)增值税期末退税政策,将先进制造业每月全额退税政策范围扩大到合格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户),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
2022-2023年税收新政策
最新增值税优惠政策:
0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在15万元以内的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
02.继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自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起,边销茶生产企业销售的见附件)和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增值税免税。
本公告所称边销茶,是指黑毛茶.老绿茶.红茶末.以绿茶为主要原料,经发醇.蒸熟.压制或破碎.油炸后出口到边境少数民族地区的压茶。
政策依据:《关于继续实施边销茶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
03.继续实施金融企业特定利息收入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
小企业金融企业.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增值税免税。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将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2022-2023年企业所得税新政策是什么?
2022-2023年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对于企业来说,25%是最基本的税率;小微利企业应纳税额在100万以内的,先乘以25%,再乘以相应的税率,应纳税额在100万以上300万以内。
具体计算方法为:先乘以50%,再乘以相应的税率。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微利企业年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在现行优惠政策的前提下,减半征收,即100万元以内的部分,实际税负率为年1月1日前100万元至300万元的快速扣除额为在规定时间内,对于小微利企业应纳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计算方法乘以25%再乘以20%的税率,而对于超过100万但不超过300万的应纳税额,具体计算方法乘以50%,再乘以120%的税率。对于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已认定的技术先进服务企业,在乘以相应税率前,需乘以相应税率的15%"

⑤ 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里的"减免所得税额'是怎么算的

减免额,是根据实际的利润额计算,不超过20万的话,直接用实际利润X15%来算减免额。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和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填报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减按20%税率征收(减低税率政策)和减按10%税率征收(减半征税政策)。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小型微利企业的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50万元提高至100万元,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小微企业认定标准

据了解,小微企业的概念是由经济学家郎咸平提出的,大体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等企业。目前,我国企业包括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等多个类别。不同类型企业划分标准各异,现阶段小微企业的划分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点:

  1. 在资产总额方面,工业企业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

  2. 在从业人数方面,工业企业不超过100人,其他企业不超过80人。

  3. 在税收指标方面,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

以上是通过资产、从业人数、税收指标三个方面来认定小微企业。

(5)小额贷款公司纳税标准扩展阅读

小微企业税率的优惠政策:

  1. 增值税优惠政策:2017年12月31日—2020年12月31日,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2017年12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对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收增值税。

  2.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017年1月1日—2019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50万元,所得额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同时按20%征收企业所得税。

  3. 印花税优惠政策: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⑥ 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可以享受什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7〕44号)规定:“二、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四、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承贷主体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额贷款,是指单笔且该农户贷款余额总额在10万元(含本数)以下的贷款。
本通知所称保费收入,是指原保险保费收入加上分保费收入减去分出保费后的余额。
五、金融机构应对符合条件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进行单独核算,不能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⑦ 开一个小额贷款公司需要什么条件

您好,需满足如下条件:
1、公司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
2、公司是有固定的经营场地,有必要的经营设施,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
3、公司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贷款时需向银行提供企业经营情况表,提供统计报表;
4、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经营;
5、公司行业国家政策允许,鼓励发展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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