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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土地抵押贷款产生的时期

发布时间:2023-02-22 21:33:36

⑴ 中国古代土地成为可以自由买卖的一种财产出现在什么时期

土地买卖,是将土地作为商品进行交易的活动,是土地所有者将土地所有权出让给他人的行为。资本主义土地所有制,是土地私有制中最完整的、最典型的形式,即土地可以相对地自由买卖、出租或自行经营。资本主义社会,土地已成为市场中的重要商品。

中国奴隶社会的土地所有制是奴隶主所有制,土地占有者只有使用权,不可以买卖、出租、抵押、赠送、自行经营等。
中国封建社会土地买卖内容复杂,形式多样,有“活卖”与“绝卖”之分。“活卖”是指卖主保留回赎的权利,但回赎权力保留有一定的期限。过期不赎,即成“绝卖”。“典田”即为“活卖”。农民想保留土地回赎权,常通过典田取得现金和实物。典田在不赎而绝卖时所得的补价为数很少。中国封建社会的土地买卖,一般是建立在封建自然经济基础上,并不表明商品经济发达,而只是地主、富农兼并农民土地的一种手段。

中国,在战国时期确立土地私有制,主要是奖励军功,促进新兴地主崛起。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出现,这就允许了土地私有者之间的土地买卖。
但是,中国封建社会中地主获取大量的土地,主要不是通过土地买卖进行的,而是通过土地兼并取得的。土地兼并往往在一个朝代的后期表现突出,大地主为了拥有更多的土地,采用各种卑劣手段(其中也部分包括上段所述的土地买卖形式), 尤其是灾年,地主巧取豪夺让拥有土地的农民沦为佃农。历代调整治理土地兼并的法令也不少,目的是限制土地兼并,确保自耕农利益,限制大地主利益,以维系封建统治,保证国家稳定的财政收入。较为著名的有:北魏至唐朝前期实行的均田制,宋朝的王安石变法,明朝张居正草拟的一条鞭法,清朝康熙年间的摊人丁入亩制度,等。

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建立之后,土地买卖活动受到了严格限制。在中国,法律规定土地不允许买卖。在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⑵ 高利贷发展在两宋时期造成了怎样的恶劣影响

众所周知古代中国是十分典型的农耕社会,这让中国百姓对于土地有一种特殊的感情。古代的中国农民只要拥有赖以生存的土地就可以忍受各种各样的压迫,除非迫不得已,他们是绝对不会出卖自己的土地的。


南宋名相文天祥也曾经借过高利贷

而随着历史的发展,高利贷甚至渗透到了政府的高层官员之中。比如在南宋末年的时候,时任宰相的文天祥在和友人来往的书信中就提到自己的金碗抵押给了当铺,换取了一定的财物,并且其还劝自己的友人可以将暂时用不到的物品进行抵押。要知道在之前这种唯利是图的商业资本是最被儒生瞧不起的,而文天祥能够如此坦然的面对自己借贷的事情,这更能说明在宋代高利贷的发展到了何种程度,而且也成为了宋代各阶级百姓都要面对的一部分。

⑶ 土地抵押贷款的介绍

指债务人以土地使用权担保债务履行的法律行为。土地抵押是不动产抵押的最基本形式,一般通过土地契约进行。抵押权本质是一种从属于债权的担保物权,即债权人在他人之物上得到偿还债务保证的一种担保物权。土地抵押亦即债务人或第三人以物权作为履行债务的保证。其实质在于为债权关系提供中介形式和物质保证,维护财产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⑷ 中国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哪些变化

1、奴隶社会的土地制度——井田制

在原始社会土地是公有的。进入私有制的奴隶社会以后,土地演变为以王为代表的整个奴隶主阶级所有。当时农业生产力不高,人口稀少,土地也相对过剩,于是相应的土地制度——井田制产生了。井田制度是计口授田,奴隶主将其所领有的土地,对隶属于自己的每一个成年劳动者,按照一定制度授予若干亩份地。这是我国历史上最初的按劳动力数量分配耕地的方法。

得到井田封地的奴隶主,对土地可以世袭享用,但不能私自转让或买卖。他们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无所有权,土地的所有权是属于商王或周王的。周王可以把土地收回再行封赏。在商、周奴隶社会,这种土地称“公田”。

2、封建社会战国时期、秦代、汉代的土地制度

其一,战国时期封建土地制度的形成。

最早承认封建土地制度的是鲁国。鲁宜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实行了“初税亩”,即不论公田、私田,一律按照土地的面积征税,从而承认了土地的私有。“初税亩”虽然仅仅三个字,却含有极其重大的社会变革的历史意义。它表明中国的地主阶级第一次登上了舞台,第一次被合法承认。

秦国的秦孝公任用商鞅两次变法废除井田,维护封建土地所有制,废去旧贵族世袭特权奖励军功,禁止私斗,实行重农抑商等从法律上对封建土地制度进一步肯定。《汉书·食货志上》曾引用武帝时政论家董仲舒的话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卖”。大致从此以后,人们私有土地,相互买卖,即已有正式的法律根据了。

土地可以买卖之后,有利于土地的流通,以免有些土地闲置不用,但不可避免的结果是土地兼并严重,以后各朝代都存在此问题,统治者虽采取一定措施,但收效甚微。

其二,秦代、汉代的田制和汉武帝以后的限田主张。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六国,建立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封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其田制仍承袭了战国时的制度,除国家直接占有的土地以凳 外,皇室和封建地主也都占有了大量土地。公元前216年,秦始皇曾令“黔首自实田”,即命令占有土地的人向政府申报所有土地的数额。这是国家从法律对土地私有的承认。这时全国的地主和自耕农已不少。

西汉时候,“汉承秦制”。官地已垦的称农田,未垦的称草田,都“赋”与簧 或“假”与贫民耕种,收取“假税”、“假”是租借之意,“假税”即田租。《汉书·宣帝记》载“假郡国贫民田”。“流民还归者,假公田、贷种食”,这正袭 是出租官田给农民耕种的记述。汉代国有土地中的屯对后世影响很大,屯田是舞 招募农民或利用士兵垦种国有土地的一种措施。前者称民屯,后者称军屯。

对于开发边疆,抵御匈奴和发展农业生产都起一定作用。但是屯田的士卒不但要耕作,同时还要守边。垦田的农民一方面承担沉重的租税(是地租和田税的合一物,其数额大概接近产量的50%),另一方面还要负担边地治河、修渠、兴修水利等工作,劳动繁重,生活困苦。屯田是利用国有土地很有效的措施,但封建统治者没有充分调动屯田居民的积极性,使屯田之成效没有发挥到最大。

在汉代,以皇帝为首的地主阶级占有大量的土地,汉武帝时淮南王的子女及衡山王都曾“侵夺民田宅”、“数侵夺人田,坏人累以为田”,一般官僚、地主和商人也都进行土地兼并。而农民却无立锥之地,不得不耕豪民之田,缴纳50% 的地租,受着残酷的剥削。大地主和农民之间的阶级矛盾非常尖锐,为了巩固封建统治,安定社会秩序,董仲舒提出了著名的限田主张。他主张限制私人占有土地的最高亩数。古代的井田法虽难以恢复,但是可以采取“限民名田,以澹不足”的措施,董仲舒没有说明限田的亩数以及具体实行的办法,而只是提到应当限制私人占田。他的这一主张,只限于议论,并未付诸实行。

3、隋代、唐代、宋代的土地制度与土地问题

隋代、唐代实行均田制,它将土地分为露田、麻田、桑田及宅地四种,前两类田所有权属国家,不得买卖,后两类田则可作为祖业传给子孙,并允许自由买卖,均田制在唐前期为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作出了贡献。但随着李唐王朝的衰败,土地兼并不再有任何限制,均田制日益驰坏。

到宋代时,采取了“不抑兼并”的政策,所以土地兼并比前代更为激烈。豪强地主占有大量土地,并且享有免税免役的特权,赋役的重负自然落在广大农民和中小地主身上、地主阶级把土地租佃出去,坐享高额地租收入。契约租佃关系逐渐普遍,定租制也开始出现。敦煌地区和吐鲁番出土的文卷资料表明,契约租佃关系在唐代已经出现,进入宋代以后更加普及。在租佃契约上,一般都写明田主、租田人和中人姓名、土地亩数以及每年应缴租额。在契约规定的期限内,农民不能离开佃种的土地。

契约期满可自行去留。佃农对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比过去减轻,他们的社会地位也比以往提高。定租制是地主规定佃户每年交纳固定数额的实物。 在定租制下,按亩规定固定的地租量,丰年不增,灾年不减。佃农通过改进生产、提高劳动强度增加的产量可以全归自己所有。所以对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一定的刺激作用。但灾年不减租,农民的生产和生活遭到很大困难。假如生产有了提高,地主对亩产的增加是不会坐视不问的,往往用“车佃增租”的手段来榨取农民的劳动成果。

4、明代、清代土地制度和土地问题

明代初,全国荒地很多,统治者注意清查田亩、赋税和鼓励人民垦荒。“明太祖即帝位,遣周铸等百六十四人,核浙西田亩,定其赋税,复命户部核实天下土田。”洪武二十六年(公元1387年),曾命各州县编造土地登记簿册,这 源样,土地的大小、土质的等级,就都有图册可凭,便于封建政府控制土地,征发赋税。朱元璋还明令鼓励垦荒,所垦土地不论有无原主,都归垦荒人所有, 作为永业。洪武三年“又以在原田多荒,命省臣议,计民授田。

一如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三亩,免租三年”,实质是募民垦荒。洪武二十年更发布了额外垦荒永不起科的诏令,规定除了已纳税的土地之外,额外垦荒,土地归其所有, 且永不征税。此政策推行了70多年。对农业和平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全国垦地面积不断扩大,农村里中小地主和自耕农的数量有了很大增加。但是,土地兼并仍很严重。

清代的土地仍可分为官田和民田两大类。清代统治者入关以后,为了抢占土地剥削人民,于顺治元年(公元1644年)颁布圈地的命令。令文说“我朝建都燕京,期于久远,凡近京各州县民人无主荒田,及明国皇亲、驸马、公、侯、伯、太监等死于寇乱者,无主田地甚多若本主尚存,或本主已死而子弟存者,量口给与,其余田地,尽行分给东来诸王、勋臣、兵丁人等。”在命令中所 圈占的土地,虽然名义上限为明代官田或无主土地,但实际上不论有主无主,土一律圈占,以致凡圈地所到,原主登时逐出,农中一切所有,尽归新主。被圈之农民,不得不弃家逃亡,或者沦为新主人的奴仆。

清代初,在直隶、山西、河南、陕西等地的明代王公勋戚庄田,其中除直隶的一部分被清政府圈占外,其余的或已荒废,或仍由原来的农民耕种,这些土地称为“更名田”,属耕种的农户所有。据统计,这种土地的总数不下20多万顷。这一规定有助于荒废土地的开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交和发展。

明、清时代,地主经济的剥削形式有了一些新的变化,主要是土地永佃权的出现和雇佣关系的发展,永佃权是佃农在按租约交租的前提下,永久租种某裳 块土地的权利,地主出卖转让土地,不影响佃农继续租种。在实行永佃制的情况下,土地的耕作权和所有权分离了。佃农不但可以长期使用这块土地,并且有将田亩权出卖,抵押和典当的自由。佃农有了永佃权,相对说生活较有保障,他们改良土壤,提高土地肥沃程度的利益,可以归自己所有。这样就提高其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

明、清时候,农业中的封建性雇佣关系也有发展地主雇工种田,可以从他们身上榨取到大量剩余劳动。但也反映出封建社会后期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减弱。

(4)古代土地抵押贷款产生的时期扩展阅读:

清末民初(1840—1924)

封建土地所有制占主体(截止1952)

(1)太平天国:《天朝田亩制度》农民个体私有,平均主义

(2)辛亥革命:平均地权(理念)

国民革命时期(1924—1927)

目的:为发动农民反对军阀

政策:耕者有其田(口号)

影响:有利于开展农民运动、反对军阀统治

1927年党的八七会议,井冈山革命根据地的创建,是由大革命失败到土地革命战争兴起的历史性转变。

十年对峙时期(1927—1937)

目的:为了满足农民的土地要求

政策:1927 打土豪,分田地 ;

1931土地革命,农民土地所有制

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度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影响:巩固了农村革命根据地;使广大贫雇农政治上翻了身,经济上分到土地,生活上得到了保障,调动了他们革命的积极性

抗日战争时期(1937—1945)

(1)进行根据地建设—大生产运动(抗战时期中共领导抗日根据地军民开展的以自给为目标的大规模生产自救运动);军垦屯田

①目的:巩固农村革命根据地

②影响:陕甘宁边区和敌后抗日根据地的大生产运动健康发展,成就显著。农业和工商业的产值迅速增长,人民负担大大减轻,军民生活明显改善。 大生产运动使根据地度过了严重的经济困难时期,为争取抗日战争的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

(2)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

①目的:团结一切力量争取抗战胜利

②影响:中共在民族矛盾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改变了没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承认了地主土地所有权、地主对农民的债权和租佃关系。但对地主的封建剥削又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改善农民的物质生活。这一措施把巩固抗日民族统一战线与解放农民问题很好地结合起来,即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又有利于团结地主抗日,巩固了抗日统一战线。

解放战争时期(1945—1949)

目的:调动广大群众革命积极性

政策:1946-5《关于清算减租及土地问题的指示》变减租减息为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

1947年《中国土地法大纲》,耕者有其田

影响:加速了人民解放战争的进程

认识:变革土地制度是中国民主革命的一项基本任务,是广大农民最迫切的要求。不解决土地问题,就不可能把广大农民真正的发动起来,也不可能完成反封建的任务。在国共政权十年对峙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根据当时的国内矛盾,分别制订了切实可行的土地改革政策。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发生变化。

为适应建立抗日民族统一战线需要而制订的减租减息政策已不能满足广大农民的要求,为了彻底消灭封建剥削制度,中国共产党制订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这是一个比较完善的土地革命纲领。

⑸ 土地流转抵押贷款是什么这里有一份详细的说明!

近几年,随着贷款各种政策的下发,让大家应接不暇的准备着借款资料。这不前些日子,土地流转抵押贷款政策已经颁发了,根据下发文件的资料显示,各地主要处于确权阶段。不过,啥为土地流转抵押贷款,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啥为土地流?
要想弄出清啥为土地流转抵押贷款,首先要知道什么叫土地流转,根据网上的资料显示,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的行为。
二、啥为土地流转抵押贷款?
土地抵押贷款是指即为以流转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向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家庭农场、个体承包户、土地合作社等发放贷款。涉农金融机构有权根据贷款合同,监督项目金额的运行,到期偿还有难处的,可按照法律对土地使用权及地面作物进行拍卖获偿。
三、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具体申请资料有哪些?
1、地上与地下附着物情况说明资料;
2、土地流转经营权权属证明材料,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合同、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等;
3、发包方及流出方同意抵押以及同意金融机构处置抵押物的书面证明材料。
以上则是“啥为土地流转抵押贷款”的全部内容,若想关注其他关于贷款方面的知识,请继续锁定贷款栏目组,我们将为您带来更多精彩知识。

⑹ 出让土地可以抵押贷款吗有什么限制

对于很多手中比较缺钱的人来说,有效盘活不动产的房屋抵押贷款成为了他们迅速来钱的方式。土地抵押贷款是很多资金需求者选择多的贷款方式,但办理土地抵押贷款银行对房产也是有要求的,那么出让土地可以抵押贷款吗,出让土地抵押贷款有什么限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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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让土地可以抵押贷款吗

判断出让土地能否做抵押贷款的依据有两个:

1、是不是可以上市交易;

2、是否可以正常做抵押登记。出让土地上建的房屋,产权性质分为很多种,如单位公房、 经济适用房 、安居康居房、 回迁房 、 限价房 、 两限房 等等,有些能抵押有些不能,具体要看是什么产权性质的。

3、符合条件的出让 土地使用权 可以进行抵押贷款,但必须交纳抵押期间的 土地出让金 ,需缴纳的费用;他项权利登记发证的登记费、工本费。需提供的申报资料:

(1)抵押人、 抵押权人 的抵押申请;

(2)双方的法人身份证明书、身份证复印件;

(3)双方法人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抵押合同(原件);

(5)借款合同(原件);

(6)双方的 营业执照 复印件、单位代码(复印件);

(7)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

(8)土地评估报告;

(9)交纳土地出让金凭证。

上述材料备齐后,承办人审核并交领导批准,发给抵押许可证,项目单位凭抵押许可证即可向银行申请贷款,并与之签订抵押贷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到土地 房产局 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承办人向抵押权人核发他项权利证明书。

出让土地抵押贷款有什么限制

国有出让用地可以抵押。国有出让用地设立抵押,有效抵押担保率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扣除补交出让金余额的70%,也即不得超过评估地价总值的45%,出让土地抵押贷款限制条件如下:

1、申请抵押贷款对象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2、办理抵押贷款必须有稳定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有效的产权合同;

3、能够提供贷款行认可的有效担保,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上就是关于出让土地是否可以抵押贷款以及出让土地抵押贷款有什么限制的介绍了,总而言之无论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均可进行抵押。

⑺ 土地私有制是什么时候开始确立的 贷款人及所抵押房屋要什么条件

其实在购房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担心贷款的额度太低或者是还款能力有限,后续的生活质量会大大受到干扰。大家可以关注土地私有制是什么时候开始确立的,然后再确定各种贷款的方案和注意事项,了解贷款人及所抵押房屋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

其实在购房的时候,很多人都会担心贷款的额度太低或者是还款能力有限,后续的生活质量会大大受到干扰。大家可以关注土地私有制是什么时候开始确立的,然后再确定各种贷款的方案和注意事项,了解 贷款人 及所 抵押房 屋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然后再选择正确的 贷款方式 ,减少贷款的风险,提高贷款的成功率。

土地私有制是什么时候开始确立的

中国的土地私有制从春秋时期开始。土地归个人占有和支配的土地分配模式,它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原始公社制度的瓦解和私有制制度的产生而逐步形成的。

1、春秋年间,由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大量的旷土隙田逐渐得到垦辟。一些奴隶主尽量驱使奴隶从事荒田的开垦,使耕地面积急剧增加,私田大量出现。“公田”是不能买卖的,私田却真正是私有财产。“公田”是要给“公家”上一定赋税的,私田在开始时却不用上税。与此同时,贵族还企图在公田上确立自己的私有权。

2、以前公田属于代表奴隶主国家的周王所有,周王有权处置所谓“天下”的全部土地。他对于各国诸侯、卿、大夫受封土地的干预,被认为是理所当然的。随着历史的发展,上述情况开始改变了。还在西周末年,奴隶主贵族就已经在抗拒周王夺取他们的土地和人民。

3、到了春秋时代,一般的奴隶主贵族和一些国家的国君,与周天子争夺公田的斗争更加剧烈起来,许多诸侯、卿、大夫,事实上已经把公田逐渐变成了自己的私有财产,就是周天子也不能任意侵犯。

贷款人及所抵押房屋要什么条件

1、贷款人所具备的条件:首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贷款到期日时的实际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其次,有北京市 常住户口 ,有固定的住所;有正当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第三,愿意并能够提供贷款人认可的 房产抵押 ;第四, 房产共有人 认可其有关借款及担保行为,并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所抵押房产的条件:房屋的 产权 要明晰,符合国家规定的上市交易的条件,可进入 房地产市场 流通,未做任何其他抵押; 房龄 (从房屋竣工日起计算)+贷款年限不超过40年。

3、所抵押房屋未列入当地城市改造 拆迁 规划,并有房产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核发的 房产证和土地证 ;抵押物所有人可以是借款人本人或他人。以他人所有的房产做抵押的,抵押人必须出具同意借款人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申请贷款的书面承诺,并要求抵押人及其配偶或其他房产共有权人签字。

4、贷款人需提交的材料:借款人需提供的材料有:身份证、户口本; 个人收入证明 (加盖单位公章);所在单位 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公章);结婚证;借款人配偶身份证、户口簿; 房屋所有权 证、原 购房协议 正本和复印件;房屋所有人及共有权人同意抵押的公证书及贷款用途证明。

上面的介绍就是土地私有制是什么时候开始确立的,希望大家在购房之前,都可以先看看各种不同的条件、 贷款购房 的方法以及当地的选择标准等等。其实不管选择哪些贷款的方法,大家也要重视贷款人及所抵押房屋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毕竟如果条件不太满足,可能就会影响后续的支出和生活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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