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贷款三包一挂操作办法
所谓“三包一挂”,是指对单笔小额贷款实行信贷员“包收、包放、包管理”,并实行信贷员收入与贷款效益挂钩,即在落实贷款责任的基础上,允许贷款利率上浮部分按一定比例提成。
银行主要从事对个人的存贷款、保险及其他特殊业务,不能经营对企业的贷款业务。发展个人贷款业务,对于邮储机构来讲,发展个人贷款业务是一种至关重要的经营转型,不仅需要尽快转换观念和思维,而且必须认真研究个人贷款业务的发展策略和经营机制。
一、发展小额贷款是解决邮储系列问题的必由之路
国家邮政总局在9月刚召开的全国邮政局长座谈会上首次公布国务院《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计划,给未来的邮政储蓄银行定下了基调即邮政储蓄银行将定位为特殊商业银行,从发放小额贷款业务做起。截止2005年6月末,全国邮政储蓄存款余额12285亿元,储蓄市场占有率达9.25%,居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及中国银行之后,列第5位。
由于邮政储蓄只存不贷的制度安排,使得邮政储蓄从农村吸纳了大量资金但又缺乏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机制,严重影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这一点早已被多方诟病。进入2005年,中央有关文件中明确提出,要“采取有效办法,引导县及县以下吸收的邮政储蓄资金回流农村”,并要求由人民银行牵头,会同财政部、银监会、邮政总局等部门提出实施意见。
此前,在央行按照金融机构准备金存款利率计付利息,规定迫使邮政储蓄改变过去多年奉行的“只存不贷吃利差”的经营模式后,考虑到邮政储蓄的实际情况,邮储资金陆续被允许进入三个领域:银行间债券市场、与商业银行办理协议存款、购买商业银行转让的资产。目前尽管已经有3500亿元邮储自主运用资金投入到金融市场当中,资金主要用于对政策性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国内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国债和金融债的承销,以及银行间债券交易。尽管如此,仍有剩下的约一万亿储蓄资金投向的问题摆在监管者面前。
在这种背景下,发展小额信贷成为比较现实的选择:
一是能够引导县及其以下区域吸收的储蓄资金回流农村;
二是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资金出路问题,减轻央行的利息负担;
三是有利于扩大现实收益,增加机构盈利。
二、发展小额贷款的策略取向
邮储发展小额贷款的策略选择,至少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因素:
一是需要考虑贷款的担保方式。从贷款的担保方式看,小额贷款可以划分为4种,即:小额质押贷款、小额抵押贷款、小额保证贷款和小额信用贷款。其中,小额质押贷款、小额抵押贷款和小额保证贷款,统称为小额担保贷款。
小额质押贷款,是指发放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和凭证式国债等权利作质押,到期还本付息的贷款。其特点主要在于办理速度快捷,风险程度最低。
小额抵押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以实物作抵押的贷款。其特点主要在于办理手续繁琐,风险程度较低。
小额保证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由自然人或企事业法人提供保证的贷款。其特点主要在于办理较快,但因愿意为借款人提供贷款保证的自然人或企事业法人很少,而使得该产品的市场空间很小,且其风险往往大于小额抵押贷款。
小额信用贷款,是指贷款人发放的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10万元以内、无须提供担保的贷款。其特点主要在于办理速度较快,但在中国目前借款人提供的收入证明置信度不高的情况下,其风险将大于小额保证贷款。
二是贷款的经营方式。从贷款的经营方式看,小额贷款可以划分为3种,即:自营小额贷款、代理他行小额贷款、委托他行代理小额贷款。
自营小额贷款,是指由商业银行(邮政机构)自己直接经营的小额贷款。其特点是自己直接经营、自担风险、自收利息、盈利率较高。
委托他行代理小额贷款,是指其他商业银行(邮政机构)受某甲商业银行(邮政机构)委托而代理经营办理的小额贷款。其特点是他代本经营、承担风险、收入利息、支付代理手续费、盈利水平通常比自营小额贷款低。
代理他行小额贷款,是指某甲商业银行(邮政机构)受其他商业银行(邮政机构)委托而代理经营办理的小额贷款。其特点是本代他经营、不担风险、代收利息、收取代理佣金、盈利水平通常比自营小额贷款和委托他行代理小额贷款低。
三是小额贷款的发展目的。邮储机构因何发展小额贷款。是为了稳定和增加邮政储蓄存款而发展小额贷款,还是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转存央行资金利率接连大幅下降而引起的邮政储蓄盈利锐降问题。如果目的在于前者,那么,近期重点应当发展和自主经营以邮储定期存单质押的个人小额质押贷款,并以代理他行经营为主;若目的在于后者,则近期重点应当发展委托他行代理和自主经营以定期存单及凭证式国债质押的个人小额质押贷款(不应当限定为邮储定期存单质押)。
四是小额贷款的经营能力。发展个人小额贷款,决定于两个方面因素:小额贷款的需求市场有多大、自身有多大的经营能力。从浙江的情况看,小额贷款的需求市场很大,由于行际之间壁垒的影响,使得邮储定期存单在绝大部分区域还没有用来办理质押贷款,因此,以邮储定期存单质押的贷款需求市场还是比较大的。
三、邮储发展小额贷款的运作机制
建立“三包一挂”的小额贷款营销机制。所谓“三包一挂”,是指对单笔小额贷款实行信贷员“包收、包放、包管理”,并实行信贷员收入与贷款效益挂钩,即在落实贷款责任的基础上,允许贷款利率上浮部分按一定比例提成。
B. 如何做好信贷业务
信贷业务又称为信贷资产或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最重要的资产业务,通过放款收回本金和利息,扣除成本后获得利润,所以信贷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赢利手段。下面我就为大家解开做好信贷业务的 方法 ,希望能帮到你。
做好信贷业务的方法
一、实施 市场营销 的必要性
一性质、特点和市场定位,决定了其必须进行市场营销例如:金融环境急剧变化,未真正形成新的市场营销意识。其突出表现是:首先,金融市场所形成的服务惯性仍然存在,经营观念以自身为出发点,习惯于按上级下达的任务、计划办事,不注重及时转变观念,摆正位置,“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比较普遍。其次,固步自封、安于现状的思想严重。坐等客户上门,缺乏开拓意识,被动进行市场营销,不注重客户分析,一昧慎贷、惜贷,怕负责任,怕担风险,怕受处罚,贷富不贷贫,贷好不贷差,扶强不扶弱。营销意识的淡薄,营销理念的落后,难以适应市场变化的要求,已经成为制约市场营销工作开展、市场竞争能力和盈利能力提高的重要原因。(以下的可以根据框架进行发挥)
二根据金融体系的变化要求,必须实施市场营销三市场营销可以发挥的优势二、市场营销现状
一市场营销理念二市场营销环境三市场定位偏差
四市场营销方式创新 五市场营销人员素质
三、市场营销策略选择
一树立正确的市场营销理念
二市场营销环境建设策略 三市场细分和定位策略 四市场营销人才策略
五适时推行关系营销
四、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关系营销
一重视客户服务的满意度
二积极稳妥地开展客户经理工作
三提倡全员营销
四建立市场营销的约束与激励机制
⑴、建立市场营销的责任机制
⑵、制定市场营销的激励奖惩制度
信贷业务的贷款种类
①根据贷款主体的不同,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三种。其中委托贷款指委托人提供资金,银行作为受托人按委托人指定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办理贷款的手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的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 后,责成国有独资银行发放的贷款。
②根据借款人信用的不同,贷款还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等种类。
③根据贷款用途的不同,可分为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工业贷款、农业贷款、消费贷款和商业贷款等种类。无论何种贷款,除了经贷款人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外,其他的借款人均应提供担保。
信贷业务的 借款合同
合同是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借款合同是银行和借款人订立的约定借款的条件提供资金给借款方使用,借款方按约定的用途使用该资金,并按时偿还本息的协议。借款合同是确定银行和借款人权利义务的法律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息,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违约责任,双方当事人商定的其他条款。借款合同的内容相当于当事人之间的法律,任何一方违反任何一款都构成违约,都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C. 请各位同仁帮忙,因为公司的发展需要,我们是私企,想在银行贷款,请问怎么操作!!!!!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指导意见
2005-07-28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第一条 为促进和指导各银行不断改善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逐步调整和优化信贷资产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等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指导意见中的小企业泛指各类所有制和组织形式的小型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小型企业的划分标准参照《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统计上大中小型企业划分办法(暂行)》(国统字〔2003〕17号)和《部分非工企业大中小型划分补充标准(草案)》(国资厅评价函〔2003〕327号)的规定。
本指导意见中的贷款泛指各类贷款、贸易融资、贴现、保理、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表内外授信和融资业务。
本指导意见中的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可参照本指导意见。
第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应遵循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和市场运作的原则,应以实现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商业性可持续发展为目标。
第四条 政策性银行因受机构网络限制,可依托中小商业银行和担保机构,开展以小企业为服务对象的转贷款、担保贷款业务。政策性银行开展此项业务应遵循市场原则和有效控制风险原则,着重从资金和技术两个方面支持中小商业银行改善面向小企业的金融服务,贷款风险由具体参贷银行自负。
第五条 各银行应有专门部门负责小企业贷款工作,对小企业贷款业务加强专项指导和分账考核。
开展小企业贷款的基层行应设立独立的小企业贷款科室或小组,并运用管理会计和内部核算,单独考核小企业贷款业务的成本和收益。
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实行客户经理制,在具体管理中,实行“四只眼睛”原则,每两位客户经理共管一批客户。
第六条 银行应根据小企业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建立符合小企业贷款业务特点的信用评级、业务流程、风险控制、人力资源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
第七条 银行应针对小企业业务特点,重新构建激励约束机制,制定专门的业绩考核和奖惩机制,建立与小企业贷款业务相适应的信贷文化。
在收入分配上应强调小企业信贷人员收入与其业务量、效益和贷款质量等综合绩效指标挂钩,上不封顶。信贷员绩效指标应包括当月发放贷款的笔数与金额;当月新发展的客户数和新客户贷款金额;逾期率和损失率;贷款余额和发放笔数等内容。贷款质量和当月新发放贷款应占主要比重。
第八条 银行应对小企业市场进行必要的细分,制定符合小企业客户特点的市场策略,积极开展产品创新,推出符合小企业不同需求的贷款产品和金融服务,包括固定资产贷款和周转资金贷款。
固定资产贷款包括购建厂房贷款和购买设备贷款。对购建厂房贷款可根据小企业具体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期内只还息不还本)支持。周转资金贷款包括信用证外销贷款、购买原材料贷款和一般营运周转贷款。信用证外销贷款依据不可撤销信用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金额的80%;购买原材料贷款依据出口远期信用证或银行承兑保证办理,贷款支持度视风险程度而定,最高可支持到信用证或银行承兑金额的80%;一般营运周转贷款的贷款金额原则上可支持到企业最近一年报税营业额的20%。周转资金贷款期限最长为360天,期满须清本清息。
小企业贷款产品应体现起点金额、利率浮动水平、担保要求、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的差异,以供小企业根据各自情况进行选择。
第九条 银行应尽量实现贷款产品和运作流程的标准化,简化贷款手续,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审批时间,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改善服务。
第十条 银行审核小企业贷款申请,可根据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单纯依赖正式的财务报表、商业计划或各类书面文件。但须注重现场调查,注意收集非财务信息和软信息。应深入小企业生产、经营和销售现场,通过实地调查和与借款企业管理人员交流等方式,了解借款人经营动态和资信情况。应从多方面、多渠道收集有关借款企业及其经营者家庭收支和信用情况的第一手信息,尽量减少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
第十一条 信贷人员对借款人信息进行汇总和分析后,应编制反映借款企业关键财务信息的财务简表,并着重对借款企业的借款原因、现金流量、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作出专业的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应把借款企业与企业经营者家庭合并为一个社会经济单位进行信用分析,全面分析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
信贷人员经调查分析后,向审核部门或有权审批人提交书面的贷款建议。
第十二条 信贷人员应对贷款建议中所含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和可靠性负责。如有失职行为,应按有关规定处理。
信贷人员必须在贷款建议中披露贷款申请人是否为自己的关系人。
信贷人员的贷款建议除对借款人借款原因、还款能力和经营者个人信用情况及还款可能性进行分析外,还应在贷款金额、担保条件、贷款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方面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 贷款应主要以借款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现金流量和个人信用为基础,并可以其已有可抵押资产和未来融资项下形成的资产和权益进行抵、质押;只有在确认第一还款来源不足时,方可要求借款人提供有效担保。
第十四条 银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应探索在动产和权利上设置抵押或质押,灵活采用担保方式,增加担保物品种,在方便小企业取得贷款的同时,增强对借款人的还款约束,提高贷款偿还的可靠性。
第十五条 银行应充分利用贷款利率放开的市场环境,在小企业贷款上必须引入贷款利率的风险定价机制。
可在法规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风险水平、筹资成本、管理成本、贷款目标收益、资本回报要求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等因素自主确定贷款利率,对不同借款人实行差别利率,并在风险发生变化时,随时自主调整。
第十六条 贷款期限和偿还方式应符合小企业借款人现金流量的特点。视需要,可采取分期定额、分期利随本清、灵活地附加必要宽限期(期内只付息不还本)等还款方式,灵活地满足小企业借款人需求。同时加强还款约束和贷后监督,降低信贷风险。
第十七条 银行应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合理下放对小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优化简化审批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为小企业客户提供快捷的服务。
第十八条 银行应采取符合小企业贷款流程特点的信贷风险控制措施。除适当的审贷分离及严密的贷前调查和贷后监督以外,应通过强化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信贷人员的积极性,确保作为贷款决策基础的借款人信息及贷款建议真实、可靠。
第十九条 信贷人员应承担贷后监督的主要责任,应加强贷后跟踪,与借款企业保持密切的工作联系,随时掌握借款企业的动态。对于可能影响借款企业还款能力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书面具实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
到期未偿还贷款的催收工作应由信贷人员负责。但在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时,可由有关部门或人员接管。
第二十条 经营正常、按期还本付息的小企业如需办理贷款展期或重组,应事先提出申请。信贷人员须对此申请进行评估后,提出书面建议报有权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得办理。
信贷人员建议缩减额度或不予展期的小企业贷款,应书面具实报告,经有权部门审核后,以专案方式办理,加强风险管理,但必须在两周内向借款企业告知审核结果和相应要求。
第二十一条 银行应对借款人还款行为提供足够激励和约束,强化客户信用观念。借款人还款记录良好,可在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和担保条件上给予优惠;还款情况不好,除据合同规定停止放款、加紧催收欠款以及加收高额罚息外,还应对其采取社会曝光和业界信用警示通报等措施。
第二十二条 银行应建立适应小企业贷款业务需求的统计制度和信息管理系统。信息管理系统应记录和汇总以往所有贷款申请情况和相应的贷款偿还情况;应使信贷人员能及时监测贷款逾期情况,包括逾期借款类别(分固定资产和周转金两种)、逾期天数、逾期贷款还款情况及贷款余额;应使信贷人员了解正常还款客户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小企业信贷人员应具备良好品德操守,无不良记录。
银行应对小企业贷款相关人员事先进行严格和专门的培训,使之掌握小企业贷款理念、方法和特点,并通过经常的训练,使之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和行业知识,善于总结工作经验,确保有关政策和程序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银行应建立小企业贷款工作的尽职调查制度及相应的问责与免责制度,对小企业贷款业务的各项活动进行合规性检查和稽核,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追究或免除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银行可根据本指导意见,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工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贷款损失准备金的提取和呆账核销应依据《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5〕50号)和人民银行《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银发〔2002〕98号)执行。
银监会将抓紧商有关部门,制订小企业贷款在贷款风险分类、损失准备金计提、损失类贷款核销及资本充足率计算等方面的差别政策,为银行开展小企业贷款业务创造良好的监管环境;同时加强对银行贷款集中度的考核,引导和督促中小商业银行调整经营策略和资产结构,积极面向小企业贷款市场;另外,将充分调动和利用国内外各种资源,为各银行改善面对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培训服务。
第二十七条 银行应按要求向银行业监管机构报送小企业贷款有关信息,包括小企业贷款金额、逾期率、损失率和贷款展期或重组率等。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D. 急求各地政府支持担保机构的政策及文件
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特别是政策性担保事业,是在国家适应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日益重视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背景下诞生的。据国家发改委的统计,国内的信用担保机构(包括商业性担保和互助性担保)从2000年的203家,增加到2005年底的2914家,累计担保总额也由2000年的60亿元达到2005年的4673亿元。新疆截止2005年底各类担保机构41户,注册资本金近10亿元。“十五”期间累计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贷款近50亿元。
国家把政策性担保机构作为新形式下的一种新型有效工具或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其放大和杠杆功能的发挥直接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融资、增强了银行贷款安全性、引导了企业诚实守信和促进了社会就业与稳定。
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可以从其本身职能的、财务的、管理的不同角度和意义上分析,也可以从其内部的可持续经营能力、可持续竞争能力和其所处外部的政府支持意愿与能力、宏观环境优化等方面予以分析和判断。
从政府支持意愿与能力角度来认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市场经济的资源配置产生金融市场的“缺陷与失灵”,需要公共财政对其“缺陷与失灵”予以弥补和调节。从最优化原则出发,公共财政设立准公共信用资源、依托准公共信用保证人——政策性担保机构采取“政策性资金、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方式,面向中小企业群体自主配置信用资源。因此,政策性担保机构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首先取决于同级政府的可持续支持意愿与能力,即政策性担保机构所依存的准公共信用资源,能否在设立之后稳定地、有效地、持续地得到涵养、发展与建设。
政策性担保机构肩负着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综合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巨大责任,其具体的切入点在于搭建银企关系改善的桥梁和纽带。它一方面解决中小企业在债务融资中的担保品不足的问题,提升中小企业的信用;另一方面又承担了银行在对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因信用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风险,增强了银行的贷款意愿。因此,信用担保机构事实上扮演了风险承担者的角色。
“信用担保的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发生代偿与损失也是必然的”,这是信用担保的铁定规律。既然信用担保是高风险行业,那么准公共信用资源的运用就可能有两种不同的发展趋势——即“蜡烛型”(或称为“油灯型”)与“常青树型”。所谓“蜡烛型”也即消耗型,是指政府只注重使用准公共信用资源,而不注重涵养和培育其资源;所谓“常青树型”,也即持续型,是指政府站在信用担保与社会经济同步协调发展的战略高度,既使用又涵养,持续性的建立建设准公共信用资源。两种认识的不同和运用方式的不同,必须带来不同的社会效果。
消耗型的认识在信用担保特别是政策性信用担保实践中的具体表现形式,第一,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规模和实收资本的质量不够重视,投入财力过少或掺杂过多的“水份”,使政策性担保机构的资源禀赋天然就带有“病灶”,影响着政策性担保机构的长远健康发展,加速着政策性担保资源的消耗;第二,对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注册资本金没有建立扩充机制,缺乏准公共信用资源满足最广大社会消费者需求、追求社会效应最大化的思想认识,制约了政策性担保机构的最大潜能发挥;第三,没有建立或没有规范建立起风险补偿渠道,使政策性担保机构不可避免的风险代偿及损失缺乏应有的信用资源补充,导致原有规模的信用资源处于被各方“蚕食”状态。
持续型的认识则是站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政策性担保事业。影响社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是相关资源配置的合理性、有效性与持续性。准公共信用资源的利用和配置,对社会的信用体系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科学技术推广、中小企业发展、财政税源培育、就业渠道和拓展以及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公有与非公有、城镇与乡村等方面的和谐构建有着综合而现实的作用。同时,政策性担保业务的持续开展,有利于维护规范、正常的经济秩序、整体降低中小企业和社会各方面的信用交易成本、减少社会交易环节,加速社会经济发展。因此,政府应该保证准公共信用资源的完整性,并进一步找出出资人的恰当定位,保证谁公共信用保证人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准公共资源的持续有效性,也即必须建立准公共信用资源的长远维持发展机制,真正起到公共财政的应有作用。
E. 浅议如何提高信贷资产质量
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主要有以下几点;
严把准入关。在客户选择上下功夫,认真做好贷前调查、评级授信、市场分析,客观评价客户申请贷款的真实用途,确保每笔贷款都有真实的贸易背景,认真核实客户提供财务报表、生产经营、押品资料、担保资料等的真实性,提高识别风险的能力,确保上报审批资料的真实有效;
严把审查关。对需上报省行审批的信贷业务,实行集体审议制度。通过对新增信贷业务的集体审议,该营销的积极营销,该控制的积极控制,将信贷风险隐患消除在萌芽之中,推动信贷业务持续稳健发展;
严把核准关。信贷管理部门围绕“大信管”开展工作,切实做好前伸后延,在办理核准业务前,核准人员必须到借款人现场,帮助前台把握实质性风险要素。在贷后管理中,认真审查各类信贷资料,防止信贷业务资料“带病”入库,确保新发生的信贷业务资料合规、完整、有效;
严把问责关。坚持“从严治贷”和“尽职免责”相结合,既要做到失职就要追责,又要做到尽职方能免责。通过不良贷款责任认定和处罚,进一步提高制度执行的严肃性,从教训中反思、在反思中提高。
F. 创业担保贷款所产生的政府奖励性补助是否交增值税
政府性专项资金不徼纳增值税。政府性专项资金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企业取得的政府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无偿资助企业,则应作为政府补助来处理。即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以及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政府补助,确认为“递延收益”,以后再按相关规定分期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如属于专款专用的,则应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工程项目完工所形成的长期资产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资本溢价”科目,未形成长期资产需要核销部分,冲销“在建工程”等科目,需要返还的拨款结余,通过“银行存款”上交;如属于政府投入企业的资本,则必须按照所有者权益核算的有关规定执行。
G. 农村信用社贷款如何处理违规人员
管理好各级领导什么都解决了,信贷员调查审查都做啊,垒大户信贷员说话算吗?背黑锅的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