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朋友买车 找我做担保人要拿户口本做担保 对户主有影响吗
不良的个人信贷记录,会影响一个人的购房、买车、商业贷款等,西安临潼的杨先生近来非常纳闷,他的个人信用报告里,为何会出现两笔共计10万元他为陌生人担保贷款的记录?他质疑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盗用他的身份信息,损害了他的信贷记录。
买车时发现信贷记录有问题
今年10月初,杨先生去买车,咨询如何办理车贷时,“车贷公司”在网络上一查发现,他有两笔共10万元给别人担保的贷款,借款人逾期没有还贷,他的信贷记录不能贷款买车。
这个消息把杨先生吓了一跳,做建材生意的他知道,如果借款人还不上,担保人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10万元可不是个小数目。他左思右想,没有给谁做过担保啊。10月21日,他赶紧前往中国人民银行临潼支行征信中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莫名“被担保”两笔共10万元贷款
报告显示,2010年5月14日,他为杨立和梅光辉,在临潼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办理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贷款合同金额分别为5万元,担保金额5万元,截至今年8月31日,两笔贷款都没有归还。
杨先生告诉记者:“我根本不认识这两个人,也从来没有给他俩做过担保,据我了解,签担保合同时,得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还需本人亲自签字按手印,但我在2010年从来没有丢失过这些资料。到底是谁盗用了我的个人信息?”
杨先生质疑临潼信用联社疑点重重
杨先生带着个人信用报告前往临潼信用联社,工作人员查询后告知他,他“被担保”的那两笔贷款,是雨金镇信用联社出的款,让他到那儿去处理。而雨金镇信用联社工作人员的答复让他觉得奇怪。他说:“一位工作人员好像对我的情况了如指掌,他直接给了我一个电话号码,让我给对方打电话,催对方把款还了就行,我问他这人是不是信用联社的,他也没有回答。”杨先生按照吩咐打电话后,电话里的人表示会尽快处理此事,但23日、24日两日杨先生再打电话时,该手机已经关机。
昨天下午,记者前往临潼信用联社了解情况,该社办公室龚姓主任表示,全省信用联社系统正在联合司法机关打击冒名贷款,随后他们刚好结合此契机,调查了解杨先生的事情,调查后会给出一个明确答复。
神秘男子称“被担保”的人数很多
昨天18时许,杨先生又给记者打来电话说:“你从临潼信用联社离开后不久,雨金镇信用联社介绍的那名神秘男子就给我回了电话,并约见了我,说下周一会处理好还款的事情,我反复问他是不是信用联社的工作人员,他说不是。他还给我说,他也是受害者,此次‘被担保’的人数很多,金额数以百万计。他一直未表露真实身份,我也就没和他深谈,这里头到底是有多少猫腻啊?”
2. 贷款担保人必须是亲属关系吗满足这些条件都可以
经常看到有人在网上发帖咨询,说办理银行贷款负债率比较高,被银行要求找人做担保才放贷,想知道贷款担保人是不是必须是亲属关系。今天,就这个问题来和大家讨论讨论。3. 贷款人的担保人是户主能贷款吗
贷款人的担保人是户主,可以贷款,但别人只是给你做担保,所以可能会向你收取担保费,因为担保人的责任是比较大的,一旦贷款人还不上款跑路等情况都是可以找担保人的,所以不要随便给别人做担保人。
一、 担保人需要什么条件?
1. 担保人需要与贷款人的贷款用途没有关系,而且要具有一定的法律规定的资格。
2. 担保人还要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也不能受到限制,否则就不能做担保人。
3. 担保人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不能是租住房的公民,因为一旦你担保的对象跑路了之后,贷款机构是可以来找你进行赔偿的,如果你跑路了,贷款机构肯定是不愿意的,所以必须要有常住户口。
4. 担保人要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在贷款人还不起款的时候,担保人是需要承担还款能力的,所以不要随便给别人当担保人。
5. 不能有明显的违约记录,也不能有银行的欠款或者是黑户。因为你的征信信息不好的话,凭什么让银行相信你,你又凭什么给别人做担保。
二、 贷款人出了意外事故而去世担保人必须还款吗?
贷款人出了意外事故而去世,担保人不一定要还款,一般贷款人在没有任何异常的情况下,担保人是要承担还款的责任的,但如果贷款人有相关的遗产或者是有房子车子等是可以直接用这些财物进行抵押的。因为你既然做了担保,你就肯定要有担保的能力,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不要随便为别人担保,否则借款人不能在逾期内还款的话,可能贷款机构就会找你的事情,那你就必须要还款了,而且你作为担保人不能在一定时间内偿还的话,也是会影响征信记录的。一旦影响了个人征信记录就非常的麻烦。
综上所述担保人与贷款人承担的责任是差不多的,所以不能随便为别人做担保,如果你是担保人的话,一定要按时监督贷款人还款,否则在逾期内贷款人不还的话就要由你来还款,如果你还不上的话可能就要承担一定的责任,会影响你的征信信息。
4. 买房子贷款是谁户主就是谁吗
看情况:一、买方的贷款人是户籍上的一家之主,户籍上一户的负责人,则买房主贷人就是户主;二、家庭中的其他成年人,满足贷款条件进行房屋贷款,则买房主贷人不是户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