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贷款担保公司收取每个月担保费合法吗
贷款担保公司收取每个月担保费合法,这个是合法的,因为收取额外的费用的话,必须要有钱。
❷ 贷款服务费和担保费合法吗
法律分析:合法。
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是合法合理的。信用担保机构主要从事中小贷款担保,其担保费率实行与其运行风险成本挂钩的办法,基准担保费率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0%执行,具体担保费率可依项目风险程度在基准费率基础上上下浮动30%-50%,也可经担保机构监管部门同意后由担保双方自主商定。然而,时下许多信用担保公司为了防止追偿不利情况的发生,在业务往来和与借款 人签订的委托保证合同中,不仅约定收取担保手续费,还约定收取其他多种费率比较高的担保费用。 贷款收手续费合法。贷款手续费是在贷款过程中,因申请中介或想关鉴定机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的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制定采购需求标准、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
向中小企业预留的采购份额应当占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型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中小企业无法提供的商品和服务除外。
政府采购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经营规模和财务指标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政府采购部门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采购信息,为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提供指导和服务。
❸ 担保公司收取担保费是否合法
担保公司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是合法的,只要不超标,法律就支持。具体来看,担保公司的收费范围大概是贷款金额的1%~5%不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三百八十九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三百九十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限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❹ 网贷平台收取担保费合法吗
法律分析:
一、不合法的,网贷平台是不能以任网贷平台是不能以任何理由收取用户的担保费用。P2P借贷实际是民间借贷网络平台担当是一个中介角色,借款人和投资人是一对一的关系,正常情况下网贷并及时归还则是合法的,但是,如果P2P非法吸收存款或者搞非法集资或者搞诈骗那就是违法犯罪行为,是不合法的。
二、征信情况不好会影响贷款的申请是毋庸置疑的。一般情况下,如果个人征信记录中有连续三次累计六次以上的逾期记录,贷款申请很大程度会被拒批。信用卡、房贷、车贷如果出现逾期记录,都会出现在你的个人征信中。购房者可登陆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中心进行征信查询,但结果仅作为参考,办理贷款是以银行实际查询的结果为准。
法律依据:
《贷款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本通则中所称贷款系指贷款人对借款人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本通则中的贷款币种包括人民币和外币。
第三条 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的原则。
衍生问题:
网络贷款平台要什么资质?
1、查看P2P网贷公司的合法性。首先要核实平台的真实性,包括真实的营业执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办公地址和真实信息。
2、看网站内容展示。作为一名用户,审视此平台在注册、登录方面是否方便,能否支持手机、平板电脑在线查阅。观察一下投标信息是否清楚,分析自动投标的规则。
3、贷款利率过高需谨慎考虑。一般来说,平台借款人的主流融资成本由三块组成:理财人受益、平台服务费、担保费。假设一个平台给投资人的利率是20%,平台服务费2%,担保费2%,借款人需要承受的成本是24%的利息,对于这种资质的借款人,担保公司往往因为风险高收取更高的担保费用,担保费远不止2%,真实借款成本可能达到30%-40%,此利率已达到高利贷利息,因此高息平台一定有问题。
❺ 贷款担保服务费合法吗
法律分析:不合法,贷款收取服务费是违法的。一般贷款过程中会产生利息,但在实践中,为了规避最高利息,一些借贷机构实行了额外的收费和欺骗。目前国家规定“保证金”、“服务费”或收取额外费用等都是非法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