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汇通小额贷款就是他妈的一个骗子公司
是的,他们套路好多,什么包装费,解冻资金费,就是骗子,别在相信了。
② 汇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不是正规公司
如果是按是否注册的话 这家公司属于正规的 不过现在小额贷款市场不是很正规 所以很难衡量 公司的正规与否 不过这家公司各项贷款基本上是按 正规国家程序的
③ 楚雄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怎么样
简介:楚雄市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9年09月23日,主要经营范围为在楚雄市内办理各项小额贷款等。
法定代表人:李斌
成立时间:2009-09-23
注册资本:2300万人民币
工商注册号:532300100008802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公司地址:云南省楚雄州楚雄市开发区彝人古镇阳光闲庭C12幢
④ 四川汇通武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怎么样
四川汇通武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是2010-09-10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国航世纪中心)1栋14楼1号。
四川汇通武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5101075620135328,企业法人邓吉星,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四川汇通武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发放贷款及相关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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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汇通小额贷款公司
建议客户选腔斗茄择正规银行渠道申请贷款,例如农行“网捷贷”。
网捷贷是指农业银行向符合特定条件的农业银行个人客户发放的,由客户自助申请、快速到账、自助用信的小额消费贷款。
“网捷贷”实行自助申请、自动审查审批、在线签订信贷合同、自助用信的流程。申请流程如下:
(一)借款人登录农行指定的在线渠道(个人网银、掌上银行),进入“网捷贷”销隐申请界面。
(二)借款人了解“网捷贷”产品情况、贷款基本条件和办理流程。
(三)填写基本信息,拟申请贷款期限、借款及还款账户、通讯地址等。
(四)系统验证手机号码有效性。
(五)在线签署《个人征信业务授权书》。
(六)确认贷款信息,伍察拟申请贷款金额、贷款用途等。
(七)在线阅读并签署《个人自助小额信用消费借款合同》申请信息填写完整后,申请人提交贷款申请。
最高贷款金额为30万元,最低为3000元;客户的具体额度将根据客户在农行的业务情况进行核定。
⑥ 我想知道“汇通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可信吗网站是http://www.w54388.com
一般只要是在下款前收钱的基本上十有八九都是贷款骗子。你要仔细鉴别。
其实申请小额贷款的机构还是挺多的。
一般如果你打算办理小额贷款的话,需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从目前实际看,小额信用贷款的基本条件是:
一是中国大陆居民;
二是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三是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四是无不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⑦ 陕西省铜川市汇通小额贷款是真的吗,谁办过
这种东西真假你诚心想办可以按照他说的地址过去看看就可以。如果是真的,会是这样:你去了之后,好多人再办和你一样的业务,办公地点在写字楼,你需要提供身份证工作证明银行流水之类的资料,但不收费。如果是假的,往往是这样:给你说个银行让你先去,到了之后说。我们的工作人员就在里面。你先往这个卡号打多少多少钱,他就出来了,。。
⑧ 东方云影新闻关于西乡通汇小额贷款公司的新闻在哪里看到
西乡县通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乡县城北街道办事处汉白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贾兴元,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冀世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杨永彩(冀世国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冀世国、杨永彩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廷清,西乡县高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徐安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被告:冀世芬(徐安发之妻),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乡县。
徐安发、冀世芬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力(徐安发、冀世芬义子),住西乡县茶镇老渔坝社区*组。
审理经过
原告西乡县通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通汇小额贷款公司)与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徐安发、冀世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乡县通汇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廷清及徐安发、冀世芬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通汇小额贷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80000元(月利率20‰,从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8年4月28日),之后利息利随本清;2、由被告徐安发、冀世芬对以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12年11月28日,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夫妇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申请贷款100000元。经审查后,原告同意给其发放贷款并于同日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期限6个月,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借款月利率30‰。被告徐安发、冀世芬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与原告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被告无力偿还,经原告多次督促,原、被告分别于2013年5月25日、2013年11月26日、2014年5月27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5月26日签订了展期协议,将还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27日。展期届满后,原告多次督促被告还款未果。到目前为止,被告将利息付至2014年12月27日,本金未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借款申请表、贷款借据、个人借款合同;2、清息明细清单;3、贷款发放凭证及转账汇款回单复印件;4、冀世国、杨永彩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5、徐安发、冀世芬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6、保证担保声明及保证担保合同;7、借款展期协议书五份。
被告辩称
被告冀世国、杨永彩辩称,向原告借款100000元是事实,但借款到期后,借贷双方五次签订展期协议,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对此,造成了借款人对使用期限的误解,导致借款至今未还,原告负有一定责任。原告属于金融机构,但在计算借款利息时,按照民间借贷计息,利率高出人民银行规定的基准利率数倍,两年内共收回利息77000元,涉嫌高利贷行为。原告在贷款当日即收回利息9000元,贷款后向被告冀世国收取五次账户费共计1000元没有依据。目前冀世国在外投资生意,资金无法抽回、债权无法实现,经济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借款。冀世国、杨永彩将在两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合法利息。
被告徐安发、冀世芬辩称,冀世国、杨永彩向原告借款由徐安发、冀世芬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是事实。但被告冀世芬未在借款展期协议上签字,已于原借款到期满两年之日后免除保证责任。徐安发在每次借款到期时,都积极督促借款人还本清息,也尽到了担保人应尽的责任。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经批准在西乡县境内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2012年11月28日,被告冀世国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提出借款申请。同日,原告与被告冀世国、杨永彩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2年11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短期借款按固定利率执行,月利率30‰,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结息方式为按季结息。还款方式为到期后一次性归还。借款人要求展期的,经贷款人审查同意并签订展期协议后借款展期。展期利率按累计期限档次确定。借款到期不能按时归还的,自逾期次日起计收罚息,罚息利率为该合同执行利率上浮50%。同时,被告徐安发、冀世芬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之日起两年,如借款展期,则为展期协议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向原告出具了借据,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冀世国、杨永彩发放贷款1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冀世国因资金不足,与原告分别于2013年5月25日、2013年11月26日、2014年5月27日、2014年11月10日、2015年5月26日签订了展期协议,将借款期限延长至2016年5月27日。被告徐安发在上述除2013年11月26日之外的四次展期协议上签字及捺印继续提供担保。被告冀世芬未在展期协议上签字。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后,于2012年11月28日即贷款发放当日向被告冀世国收取利息9000元。此后,被告冀世国又分十次向原告清息68000元,共计支付原告利息77000元,按100000本金计算已将利息支付至2014年12月27日。贷款展期期限届满后,各被告未向原告还本付息。另外,从借款发放当日至2014年5月27日,原告分五次向被告冀世国收取账户费共计1000元。
⑨ 汇通小额贷款是不是真得
贷款一般需要有稳定的收入来源才能办理,但是也需要看银行的具体要求,建议可以去正规的贷款机构详细询问。
小额贷款申请条件:
1、为年满巧拿十八周岁中国大陆居民;
2、有稳定的住址和工作或经营地点;
3、有稳定孝亏搭的收入来源;
4、无不空者良信用记录,贷款用途不能作为炒股,赌博等行为。
5、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⑩ 汇通小额贷款公司信得过吗请问有人贷过吗
登陆该公司网站,有以下字眼“全国各地均可办理”、“预收利息”,该网站也没显示任何具体办公地点。——所以你明白的。 注意:贷款不应存在任何保证金、保险金、前息的问题。任何声称全国各地均可受理的是骗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