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小额贷款公司能对外提供担保吗
小贷公司也无非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都有对外担保的权利,主要还是要看当地的《小贷公司管理办法》是否明文规定不得对外担保。
❷ 套路贷款合同生效吗
任何网贷需要先收取费用的,比如:“提现费”、“包装费”、“工本费”、“会员费”、“验资费”、“保险费”、“押金”、“保证金”、“认尺唯证金”、“流水资金”、“预付款”、“解冻金”等,这些都属于套路贷,涉及诈骗、敲诈勒索等罪名。
生效。如果贷款合同签了,是要放款的,请耐心等待,一般情况下为13个月。没有放款,可能是银行资金紧张,或者对提交资料进一步核实(银行为了安全,以防止贷款诈骗发生)。合同签了,银行会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放款,不用担心。(2)小额贷款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扩展阅读:个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1、核实贷款银行的商业信息。个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前应仔细核实贷款银行的商业信息,该贷款银行是否具有按照约定贷款的能力及信誉?其贷款发放情况具体如何?如果一家银行经常出现贷款逾期到账的情况,那么无疑对借款人的后续准备起了冲突。
2、陵团培核实贷款合同内容是否有误。贷款合同中一般都会涉及到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及还款方式等信息,个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应仔细核实这些信息是否有误。银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将这些信息打错的也不是不可能。个人应仔细校对这些重要信息,校对无误后再签字。
3、签订合同后可留存一份。为了方便后续的查看以及其他用处,个人在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时可以索要一份合同进行留存。双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合同的效力及于合同双方。
一、准确把握“套路贷”与民间借贷的区别
1.“套路贷”,是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订“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相关违法犯罪活动的概括性称谓。
2.“套路贷”与平等主体之间基于意思自治而形成的民事借贷关系存在本质区别,民间借贷的出借人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收回本金并获取利息,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会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实施虚增借贷金额、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
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非法讨债引发的案件与“套路贷”案件的区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未使用“套路”与借款人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不应视为“套路贷”。因使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强行索债构成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定罪处罚。
3.实践中,“套路贷”的常见犯罪手法和步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公司”“咨询公司”“担保公司”“网络借贷平台”等名义对外宣传,以低息、无抵押、无担保、快速放款等为诱饵吸引被害人借款,继而以“保证金”“行规”等虚假理由诱使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会以被害人先前借贷违约等理由,迫使对方签订金额虚高的“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
(2)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虚高的“借贷”协议金额将资金转入被害人账户,制造已将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银行流水痕迹,随后便采取各种手段将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资金收回,被害人实际上并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贷”协议、银行流水上显示的钱款。
(3)故意制造违约或者肆意认定违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会以设置违约陷阱、制造还款障碍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违约,或者通过肆意认定违约,强行要求被害人偿还虚假债务。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当被害人无力偿还时,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安排其所属公司或者指定的关联公司、关联人员为被害人偿还“借款”,继而与被害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贷”协议或相关协议,通过这种“转单平账”“以贷还贷”的方式不断垒高“债务”。
(5)软硬兼施“索债”。在被害人未偿还虚高“借款”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借助诉讼、仲裁、公证或者采用暴力、威胁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或余索取“债务”。
❸ 贷款公司合法吗
您好,现在申请贷款的方式很多,您可以通过抵押申请银行贷款,更方便的方式是申请个人信用贷款,建议您申请贷款时选择正规平台,更好地保障您的个人利益及信息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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❹ 民商惠普签了电子版合同贷款实际不下到账户起法律效益吗要承担责任吗
在网贷平台申请贷款,签了电子版的合同,但是贷款实际没有到账,那么并没有实际发放贷款,当然不需要还款,也不会承担责任,你可以投诉贷款平台。
投诉贷款平台。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屡见尴尬,陷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下面为您讲解一下贷款平台投诉,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贷款平台投诉。
如果遇到小额贷款公司坑人,大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或者当地银监局进行投诉。
满足一下以下条件的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投诉:
1.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2.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3.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实际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限的;
5.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或以贷款形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
6.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7.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股东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的;
8.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9. 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如果大家在申请网贷的时候,遇到以下问题,都可以对该贷款公司进行投诉:
1.不当催收:被暴力催收、爆通讯录、上门殴打、侮辱等。
2.畸高利率:套路贷、高利贷。
3.侵犯个人隐私:把个人电话或个人信息散发出去,造成个人名誉受损。
4.重复授信:无风控,随意放款。
5.放贷款的时候扣除利息、保险费的。
6.钱入账之后又叫你直接转走多少钱的。
7.高额罚息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以下几种缺点:
1、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
2、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
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
4、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 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三、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1、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
2、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
❺ 河南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组织机构
第二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权责关系,制定稳健有效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提高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二十二条小额贷款公司可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经营下列业务: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中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经省中小企业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不得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发放高息贷款,不得从工商企业获取资金,不得向其股东发放贷款,不得对外担保,不得开展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不得在核定的县(市、区)行政区域外从事经营活动。从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净额的50%。融入资金的利率、期限由小额贷款公司与相应银行业金融机构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以同期“上海银行间同业拆放利率”为基准加点确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时,应该认真审查是否符合上款规定,违反上款规定的,不得给予融资。
小额贷款公司应向注册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向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融资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并应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四条坚持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发放贷款,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
第二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经营,贷款利率上限放开,但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下限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具体浮动幅度按照市场原则自主确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完善的贷款管理制度、科学的授权授信制度、信贷管理流程和内部控制体系,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风险控制管理制度。参照金融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准确进行资产分类,充分计提呆账准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低于100%。
第二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按照《会计法》、《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及《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2号),建立健全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和全面反映其业务活动和财务活动,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小额贷款公司从事信贷业务,执行《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财金〔2008〕28号)和《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2008〕53号)等相关金融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小额贷款公司按季向省中小企业局、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提交财务报表、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其他相关统计信息资料,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要求,向信贷征信系统提供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和贷款偿还等业务信息。每年4月30日前,小额贷款公司负责向公司股东、有关主管部门、提供融资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有关捐赠机构披露经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审计报告和业务经营情况、融资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必要时应向社会披露。
❻ 公司与小贷公司之间的借贷,自然人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期限多长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1.民间借贷主体的适用范围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之外的法人、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之间及其相互之间因借贷行为引发的纠纷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发放贷款并收取相应利息,其与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调整。
2.由第三方收支借贷款项的主体认定
在民间借贷中,根据借款人的指示,出借人将款项直接支付给第三方收款人的,借款人应作为被告。诉讼中,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议的,实际收款人可以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实际收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在民间借贷中,根据出借人指示,第三方将款项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出借人应作为原告。诉讼中,当事人对借款合同的主体无争议的,实际付款人可作为证人参加诉讼以便查明借款交付事实;借款人否认收到借款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实际付款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3.关于借名借款的主体认定
出借人和名义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实际交由第三人使用的,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名义借款人为借款合同的相对人,应由名义借款人承担偿还责任。
如果名义借款人向出借人披露了实际使用人,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仅为借名义借款人的名义,名义借款人并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的履行活动,也不享受借款活动的利益的,应认定实际使用人为实际借款人,由实际使用人承担偿还责任。
4.借条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同音不同字,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自然人之间或自然人与企业、其他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当事人书写欠条时不规范,把名字写为同音、近音字,或写成俗称等其他称谓,或为逃避债务故意写错出借人名称的,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综合其他证据进行判断,在被告对债权人资格提出抗辩但无证据证明时,可以对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进行确定。
5.出借人或借款人为两人以上,仅部分出借人起诉或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主体认定
债权凭证上出借人为两人以上,在难以区分是共同之债、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的情况下,仅部分出借人对借款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出借人为共同原告,但明确表示放弃向借款人主张权利的其他出借人除外。已经明确表示放弃债权的其他出借人对借款人另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债权凭证上借款人为两人以上,在难以区分是共同之债、按份之债还是连带之债的情况下,出借人仅起诉部分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征询出借人是否追加其他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意见。出借人坚持不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二、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6.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是指请求返还借款、给付利息的出借人所在地或请求履行出借义务的借款人所在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是否出借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借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当双方当事人在案涉借款及其利息是否归还事项上产生争议时,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7.民间借贷合同未履行情况下管辖法院的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因出借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借款人以合同未生效为由,主张出借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应在被告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非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出借人未按约定提供借款时,借款人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在借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8.借款人以非货币形式履行还款义务管辖法院的认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在借款到期后,经出借人同意,以非货币财物清偿借款及其利息时,双方在该实物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由出借人所在地法院管辖;借款人替代原货币给付义务的履行物为不动产时,适用民间借贷的管辖原则。三、民间借贷案件中民刑交叉问题的处理9.民间借贷案件中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认定及处理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行为涉嫌刑事犯罪,该行为与民间借贷有牵连,却又不是同一事实的,对于民间借贷纠纷,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对于犯罪线索材料,人民法院应当移送给公安或检察机关,或告知当事人向公安或检察机关控告或者报案。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一)借款人为筹集到借款而私刻某单位公章,并以私刻的公章在担保人一栏中盖章的;(二)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但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不在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范围内的;(三)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等刑事犯罪,虽然非法集资金额包含民间借贷纠纷所涉借款,但出借人单独起诉不涉嫌犯罪的担保人的;(四)其他与民间借贷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情形。10.民间借贷民刑交叉案件的移送人民法院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应裁定驳回起诉,并将线索、材料移送给公安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移送线索、材料时应注意:(一)应制作专门的《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并附上民事案件起诉状、案件线索涉及的相关材料;(二)应当制作移送回执,要求公安或检察机关在接到移送材料后,在移送回执上签字或盖章;(三)《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函》中应载明建议公安或检察机关在一定期限内将是否立案的情况通知移送案件的人民法院;(四)公安或检察机关审查后予以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将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由公安或检察机关变更查封、扣押、冻结手续。11.借款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生效判决认定有罪,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借款人因借贷行为涉嫌犯罪,出借人单独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出借人单独起诉担保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出借人同时起诉担保人和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出借人将借款人涉嫌犯罪的线索、材料移交给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出借人坚持起诉借款人和担保人,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裁定驳回出借人对借款人的起诉,并将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出借人对担保人的诉求。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如因借款人涉嫌犯罪导致民间借贷案件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或担保人是否涉嫌犯罪需以借款人涉嫌犯罪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借款人因借贷行为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有罪,出借人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在刑事判决未涉及追赃或者虽涉及追赃但出借人未获全部退赔的情况下,对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应受理。四、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12.自然人之间约定借款合同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认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在出借人实际履行出借义务时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关于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发生法律效力的约定,不能改变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如出借人未实际履行出借义务,借款合同应认定为未生效。13.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对外进行的偶发性和临时性贷款,同时收取适当的资金占用费,当事人主张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认定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是否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应结合企业的注册资本、流动资金、借贷数额、一年内借贷次数、借贷利息的约定、借贷收益占企业收入的比例、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综合认定。14.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向职工集资的认定法人或其他组织内部集资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向其内部职工公开集资并按期还本付息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应认定为单位内部集资:(一)既向单位内部职工集资又向社会公众集资的;(二)先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公司工作人员,然后向其吸收资金的;(三)非出于单位自用目的而向职工进行集资的;(四)单位主观上明知“名义出资人”与“实际出资人”不相符,且“实际出资人”不是本单位职工的;(五)其他不应认定单位内部集资的行为。15.涉嫌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认定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实施犯罪行为的,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实施犯罪行为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双方的共同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合同相对方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6.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借贷合同的认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指法律行为的内容及目的违反了社会的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当事人因此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一)因非婚同居、不正当两性关系等产生的“青春损失费”、“分手费”、“精神损失费”等有损公序良俗行为所形成的债务;(二)因赌博、吸毒等其他非法行为形成的债务;(三)因托人情、找关系等请托行为形成的债务;(四)具有抚养、赡养义务关系的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之间发生的有违家庭伦理道德和社会公序良俗所形成的债务;(五)其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债务。五、由其他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民间借贷的处理17.名为民间借贷实为因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债务的处理对名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实为合伙、房屋买卖、投资理财、股权转让等法律关系,原告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向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释明后,原告仍坚持其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释明时应注意:(一)释明应在双方当事人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或者将对一方释明的内容通知对方当事人;(二)释明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所认定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三)释明应当以当事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为限,人民法院不应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之外提示其变更、修正或补充诉讼请求;(四)人民法院应充分听取当事人对法院释明事项所发表的意见。18.对“调解”、“和解”“清算”的理解及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调解”是指第三者(调解人)依据一定的社会规范(包括习惯、道德、法律规范等),在纠纷主体之间沟通信息,促成纠纷主体之间互相妥协和谅解而达成解决纠纷合意的行为。“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以平等协商、相互妥协的方式和平解决纠纷,是纠纷主体自行解决纠纷的行为。“清算”是指当事人根据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为终结某种法律关系,而对业务、财产或者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行为。原告依据当事人双方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依据债权债务协议确定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告认为债权债务协议订立时存在重大误解、显示公平等情形,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变更或撤销。六、民间借贷事实审查的问题19.大额现金交付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审查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诉讼,数额巨大且主张以现金形式交付,被告又否认借贷事实发生的,如果人民法院仅根据债权凭证及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不能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应告知原告就资金的来源、走向、付款凭据、支付细节等事项继续举证。经告知后,原告举示的证据仍不能达到证明借贷事实发生存在高度盖然性可能的,由其承担不利后果。在原告尽到了其力所能及的举证责任后,人民法院应考虑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债权凭证形成前后合理期间内财产变动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20.缺乏借贷合意证明的借贷事实认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对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及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进行审查,原告仅能提供款项交付凭证,而被告提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的抗辩,并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系基于其他法律关系产生,人民法院应对双方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予以审查,并要求原告对支付相关款项的具体事由、前因后果及被告未出具借条的合理原因提供证据,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双方有借贷合意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21.民间借贷中“自认”行为的处理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起诉要求归还借款的,如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借款事实直接予以认可,人民法院仍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在查明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和自认存在明显矛盾时,人民法院不应对相应借贷事实予以确认。如双方属于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情况,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理。22.对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指原告未按传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庭审活动的行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正当理由:(一)无法预见的自然灾害,如地震、水灾、严重积雪等,且足以影响到当事人按时到庭的;(二)原告因死亡、丧失诉讼行为能力、重大疾病等生理变故而无法按时到庭的;(三)原告在出庭途中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其无法按时到庭的;(四)原告受到司法机关或第三人拘禁,丧失人身自由的;(五)其他有证据证实足以影响原告无法按时到庭的。23.采用传票传唤方式通知原告到庭应注意的问题人民法院对必须到庭才能查清案件基本事实的原告,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传唤原告到庭,实践中应注意:(一)人民法院只有在审查本案的全部证据后,对借贷事实是否发生、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况时,方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要求原告到庭;(二)传票上应注明法律依据和不到庭的法律后果,传票应直接交给原告或其代理人,或邮寄给原告本人亲自签收。如按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提供的地址邮寄传票后,原告未在指定的时间到庭,亦未向法庭说明理由的,视为拒绝出庭;(三)原告到庭后,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的规定签署保证书,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原告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捺印。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虽然到庭,但拒绝接受询问或拒绝签署保证书的,应视为拒绝出庭。24.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款项往来性质的认定劳动者向用人单位借款,如能证明款项的用途是直接用于公司业务,且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当事人可主张按劳动争议处理;如无证据证明款项用于公司业务,当事人主张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的,人民法院应按民间借贷的相关法律规定审理。七、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认定及处理25.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是指当事人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采取恶意串通、捏造事实、伪造变造证据、虚构法律关系等方式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意图使人民法院作出错误裁判和执行,侵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行为。人民法院一经查实为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无论当事人是否申请撤诉,均应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当事人通过调解的方式取得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再审中经审理查明民间借贷纠纷为虚假诉讼的,应当撤销民事调解书,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的诉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已经生效的虚假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如侵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则第三人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提出救济请求。八、保证责任条款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26.第三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的,出借人在诉讼中应当提供与前述合同缔约过程、交易习惯、履行过程相关的证据,用于证明行为人签字盖章具有提供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如出借人不能证明第三人在债权凭据或借款合同中的签字盖章有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出借人主张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请求。九、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27.互联网借贷平台仅负责提供交易平台和制定交易规则,通过一定的规则实现促进借贷双方达成借款合同的目的,其与出借人和借款人形成的是居间合同关系,互联网借贷平台应承担居间人的合同义务,出借人或借款人主张互联网借贷平台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互联网借贷平台以自有资金为出借人提供保证担保的,应根据其与出借人订立的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互联网借贷平台引入融资性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对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融资担保公司或小额贷款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互联网借贷平台提供的是信息中介服务,其根据与出借人、借款人订立的居间合同,承担居间人合同义务。
十、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的认定与处理
28.申请追加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主体认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的,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第三人,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案情确定是否同意追加。依据出借人或企业的申请,人民法院追加了实际用款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后,并不当然免除企业的还款义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查明的事实及申请追加实际用款人的具体主张,确定企业与个人应承担的还款责任。29.企业能否以其对法定代表人的任命不符合企业章程规定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借款合同后,企业以其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命不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为由,抗辩不应向善意第三人归还借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十一、民间借贷与其他法律关系的界定30.名为委托理财实为借贷关系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在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或以事实行为表明“委托人”获得固定本息回报的,应认定双方成立借贷法律关系,人民法院应以借款合同纠纷确定案由。31.出借有价证券产生纠纷的认定当事人之间以借用承兑汇票、存单、债券、国库券等有价证券的形式进行资金融通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理。32.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有关联,当事人单独请求归还本息的认定当事人签订合作合同后,又签订借款合同作为合作合同履行内容的一部分,当事人将借款合同与合作合同分割,单独请求归还借款合同本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33.当事人就其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还是民间借贷合同产生争议的处理双方当事人就其之间的法律关系为商品房买卖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产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查明合同签订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及合同履行情况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出判断。当事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是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而是为民间借贷合同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34.二审对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担保的处理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的,如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起诉的买卖合同关系进行审理,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二审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件的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则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向一审原告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如一审原告同意变更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则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发回重审。如经二审人民法院释明后,一审原告拒不变更诉讼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驳回一审原告起诉。十二、民间借贷利息的认定35.民间借贷利息上限的认定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在年利率24%-36%之间的民间借贷利息,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该部分利息,借款人拒绝履行的,对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自愿支付该部分利息,且出借人已受领,借款人再以不当得利为由主张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的,或者要求将已支付的该部分利息冲抵尚未偿还的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6.利息在本金中提前扣除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处理出借人基于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要求借款人按照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本金数额归还借款的,应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借贷合意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交付。如果借款人抗辩主张利息已经提前扣除,且出借人未举证证明其已按照债权凭证载明数额实际支付全部款项的,人民法院应要求出借人补强证据,如果出借人补强的证据仍不能排除利息在借款本金数额提前扣除的合理怀疑,人民法院对出借人的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7.民间借贷复利的计算复利,是指在借贷关系中,出借人将借款人到期应付而未付的利息计入本金再计算利息。即除最初的本金要计算利息外,在每一个计息期,上一个计息期的利息都将成为生息的本金,再计算利息。(一)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金和利息的认定借款人未偿还借款,又连续多次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分别认定各期本金,最终计算出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判断最后一期的本息之和有无超过法定上限,即以最初的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和最初的本金之和,超过上限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二)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本息和上限的认定借款人偿还部分款项后,又重新出具债权凭证的情形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本息和上限的计算方式发生相应的变化,本息和上限的计算应当以本金数额减少后的实际数额为基数计算,而非以“最初借款本金”数额为基数。本金数额多次减少的,应分段予以计算。十三、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的处理
38.关于其他费用的认定
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应向出借人支付服务费、咨询费、中介费、管理费等其他费用的,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时,总计不应超过年利率的24%,但出借人为实现债权所必须的费用除外。
39.借贷双方仅约定逾期利息或违约金一种情形下的认定借贷双方只约定了逾期利息,未约定违约金,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损失的,人民法院对违约金部分不予支持;借贷双方只约定了违约金,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损失的,在逾期利息及违约金总计不超过年利率24%的情形下,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十四、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40.借款人配偶在民间借贷案件中诉讼地位的认定在借款涉及认定是否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下,出借人申请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依法予以准许。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其释明,告知其可同时起诉其配偶,出借人坚持只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不应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与借款人均未明确表示放弃借款人配偶可能承担的债务份额的,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可依职权追加借款人配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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❼ 线下贷款收取担保质押金合法吗
贷款平台收了1万块钱的费用,结果贷款有没有办下来,等要退款的时候只退一两千元,属于贷款平台乱收费,你可以投诉这个平台。
投诉贷款平台。
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初可以说是一腔热情,但在实际操作运行中却屡见尴尬,陷入进一步发展的困境。下面为您讲解一下贷款平台投诉,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的问题,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贷款平台投诉。
如果遇到小额贷款公司坑人,大家可以向当地金融办或者当地银监局进行投诉。
满足一下以下条件的可以对该公司进行投诉:
1.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进行非法集资的;
2.以小额贷款公司名义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
3.小额贷款公司工作人员使用非法手段催债或者指使他人非法催债的;
4.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的实际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下限的;
5.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抽逃注册资本金或以贷款形式变相抽逃注册资本金行为的;
6.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账外经营行为的;
7.小额贷款公司向其股东和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禁止的行业发放贷款的;
8.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发放超比例大额贷款等违规经营行为的;
9. 其他法律法规及主管部门明令禁止的行为。
如果大家在申请网贷的时候,遇到以下问题,都可以对该贷款公司进行投诉:
1.不当催收:被暴力催收、爆通讯录、上门殴打、侮辱等。
2.畸高利率:套路贷、高利贷。
3.侵犯个人隐私:把个人电话或个人信息散发出去,造成个人名誉受损。
4.重复授信:无风控,随意放款。
5.放贷款的时候扣除利息、保险费的。
6.钱入账之后又叫你直接转走多少钱的。
7.高额罚息的。
二、小额贷款公司属于合法公司吗?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到工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的独立法人,不需要领取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因此不属于金融机构,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却经营货币、发放贷款,却在履行着金融机构的职能,这样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了身份上的尴尬,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以下几种缺点:
1、在银行的存款仅按一般工商户的活期存款利率执行,远低于金融企业同业存放款项利率,也没有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利率高。
2、向银行类金融机构融资时,无法享受银行同业拆借利率优惠,只能按一般企业贷款利率执行,融资成本较高。
3、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也不利于其金融债权维护。
4、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金融机构,因此既不能享受金融机构的税费优惠政策,又不能享受各种针对农村金融机构财政补贴资金,却要按一般企业缴纳税费,造成小额贷款公司税费负担较重,据调查目前小额贷款公司一般要缴纳5.56%的营业税及附加、25%的企业所得税、 1.5%的价格调控基金和0.15‰的印花税。
三、小额贷款公司有政府部门监管吗?
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由省级政府明确一个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这就出现了两种情况:
1、在省政府一般有金融办进行监管,到了市县两级由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管。由于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是一个由政府主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工商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审计部门等多部门负责人组成的非常设机构,造成了“多头监管”到头来变成“无人监管”的虚拟化问题。
2、情况是由于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不直接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使上述两部门在对小额贷款公司利率、贷款投向、资金流向等进行监测统计时,小额贷款公司态度不积极,经常出现提供数据不准确、报送资料不及时的现象。
❽ 信用贷款公司合法吗
一,大多数的网上的信用贷款公司都是骗人的。 二,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借款人不需要提供担保。其特征就是债务人无需提供抵押品或第三方担保仅凭自己的信誉就能取得贷款,并以借款人信用程度作为还款保证的。
❾ 小额贷款公司收取定金算违规么
不算违规,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从事对外担保业务、跨区域经营、开展经营范围以外业务。
❿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对外提供担保吗
小额贷款公司不是第一年不能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且一直都不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而且企业担保这一块应该是没有任何一个银行会接受小额贷款公司的担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