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吗搞清楚这两点很重要
最近有很多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机构性质产生了疑问,毕竟贷款业务都是要收利息的,利息是否合法,得先知道这个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为法律定义上的金融机构,以便确定贷款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那么,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吗?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Ⅱ 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区别
1、公司性质不同
消费金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特点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在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
消费金融公司:购置家电旅游婚庆等可申请消费贷款;贷款额度不超月收入5倍,利率最高4倍;还款期限长达一年,无需担保。
3、经营原则不同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Ⅲ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但因银监会态度依旧,央行此番释放政策信号,并未很快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的现状,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当地金融办监管,税收按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比商业银行高出一截。
(3)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都是金融机构大额扩展阅读: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Ⅳ 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吗
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但因银监会态度依旧,央行此番释放政策信号,并未很快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的现状,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当地金融办监管,税收按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比商业银行高出一截。
(4)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都是金融机构大额扩展阅读:
按照不同的标准,金融机构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1、按地位和功能分为四大类:
第吵辩一类,中央银行,中国的中央银行即中国人民银行。
第二类,银行。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村镇银行。
第三类,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证券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等。
第四类,在中国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
2、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例如,中国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是代表国家行使金融监管权力的机构冲团,其他的所有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等金散碰橘融企业都必须接受其监督和管理。
Ⅳ 贷款公司属不属于金融机构
根据央行2009年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但因银监会态度依旧,央行此番释放政策信号,并未很快改变小额贷款公司身份尴尬的现状,小额贷款公司仍由当地金融办监管,税收按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标准缴纳,比商业银行高出一截。
Ⅵ 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有哪些区别,为什么属于不同类的金融机构
我国现阶段的银行分三类: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 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体系中主要有五大国家级商业银行,它们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 四大国有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我国组建了三家政策性银行,即:中国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 另外还有股份制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恒丰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光大银行、兴业银行、交通银行、民生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浙商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信托公司、租赁公司; 城市商业银行:各大城市城市商业银行; 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省联社; 外资银行:各大外资银行.民间更有小贷公司若干。
Ⅶ 消费金融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有什么区别
1、公司性质不同
消费金融公司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为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2、经营特点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高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但低于民间贷款利率的平均水平。在贷款方式上,《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中规定:有关贷款期限和贷款偿还条款等合同内容,均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方式上多采取信用贷款,也可采取担保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在贷款对象上,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鼓励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着力扩大客户数量和服务覆盖面。在贷款期限上,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公平自愿协商确定。
消费金融公司:购置家电旅游婚庆等可申请消费贷款;贷款额度不超月收入5倍,利率最高4倍;还款期限长达一年,无需担保。
3、经营原则不同
消费金融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消费金融”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机构不得在名称中使用“消费金融”字样。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消费金融公司及其业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消费金融公司的出资人应当为中国境内外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并分为主要出资人和一般出资人。主要出资人是指出资数额最多并且出资额不低于拟设消费金融公司全部股本30%的出资人,一般出资人是指除主要出资人以外的其他出资人。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培育与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企业文化。小额贷款公司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适合自身业务发展的授信工作机制,合理确定不同借款人的授信额度。
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健全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前调查、贷时审查和贷后检查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切实加强贷款管理。小额贷款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100%以上,全面覆盖风险,及时冲销坏账,真实反映经营成果。
小额贷款公司要建立发起人和股东承诺制度。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年度经营情况、重大事项等信息。小额贷款公司不得吸收社会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
Ⅷ 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机构
近日,最高法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下称《规定》)明确了上海金融法院管辖案件范围,司法解释自2018年8月10日起施行。
《规定》共七个条款,其中,第一条明确了金融民商事案件范围,分为五项表述,第一项是:证券、期货交易、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金融借款合同、 银行卡 、融资租赁合同、委托 理财 合同、典当等纠纷;第二项是:独立保函、保理、私募基金、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网络借贷、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新型金融民商事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说到:实践中,上述11类纠纷,争议一方的主体一般都是金融机构,故属于金融民商事案件并无争议。这里讲的金融机构,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相关交易的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基金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有金融许可证)、担保公司、典当行、小额 贷款 公司、保理公司、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等。这些机构,往往持有特定金融牌照,需要经过专门的审批或者备案登记,以便于确认。
小额贷款公司被最高人民法院纳入金融机构范围。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一直以来饱受争议。其中,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依据如下:
第一,2008年5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银监发(2008)23号文件发出《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设立、资金来源、资金运用、监督管理、终止作了明确的规定。《意见》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章节中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此可以推断出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性质是金融活动性质;《意见》中也明确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由此,可以推断中国人民银行、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很大程度是认可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
第二,2009年11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机构编码规范》的通知?[银发(2009?)363号],将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此外,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的通知(2009年8月27日 银发[2009]268号),为加强对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统计监测,及时、准确地反映贷款公司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发展以及对经济的支持情况,人民银行建立了《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金融统计制度》,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了金融统计范畴。以上两个文件中央行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金融机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给予其金融机构的定位。
第三,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中国国民经济核算体系(2016)》将常住机构单位划分为五个机构部门,即非金融企业部门、金融机构部门、广义政府部门、为住户服务的非营利机构部门和住户部门,并将金融机构定义为主要从事金融媒介以及与金融媒介密切相关的辅助金融活动的常住机构单位,包括从事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服务、其他金融服务等活动的法人单位。所有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机构部门。 小额贷款公司从事的业务符合此金融机构的定义,由此可以推测国家统计局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统计的范畴内是属于金融机构的。
从以上三点看,小额贷款公司似乎应该认定为金融机构。
但也有相反看法。
不支持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的依据如下:
第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统计局以银发〔2015〕309号印发《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规定》采用复合分类方法对金融业企业进行分类。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金融业企业分为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业、其他金融业四大类。其次,将货币金融服务分为货币银行服务和非货币银行服务两类,将其他金融业分为金融信托与管理服务、控股公司服务和其他未包括的金融业三类。最后,按经济性质将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企业划为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将非货币银行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分为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将资本市场服务类金融业企业划为证券业金融机构;将保险业金融企业划为保险业金融机构;将其他金融业企业分为信托公司,金融控股公司和除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将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及典当行与银行业非存款机构明显划分开,表明小额贷款公司是金融企业,似乎不是金融机构的身份。
第三,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只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并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表明小额贷款公司只是一般的工商企业而非金融机构。
从这三点看,小额贷款公司又似乎不是金融机构。
最高法院一锤定音:小贷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负责人就上海金融法院案件管辖司法解释答记者问中明确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范围,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人、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发展、以及监管机构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都具有重大意义。笔者后续将进行深入分析。
Ⅸ 小额贷款公司和消费金融公司的区别在哪
1、面对的人群不同
消费金融公司所面对的人群主要是城市工作的中低收入居民,并没有将融资大门朝中小企业和涉农企业敞开。
2、贷款范围不同
与消费金融公司相比,此前在多个省市都已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似乎贷款范围更广泛。据了解,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重点放在从事种植业(如蔬菜大棚)、养殖业、林果业、农副产品加工业(如玉米和果脯深加工)、农村流通业(如物流、运输业等)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身上。
2、成立机制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机制,既不同于商业银行,也不同于农信社。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它不进行任何形式的内外部集资和吸收公众存款。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
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0%,这些指标都低于消费金融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