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银行贷款担保人有以下风险:1、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担保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可以向担保人主张相应权利;3、其他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迹樱轮务人财产依法姿信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颂谈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㈡ 我国担保贷款存在的风险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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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一、潜在风险
(一)对保证人保证资格、实力、手续审查不严,从而使保证流于形式,造成贷款风险。一是忽视对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审查,未按《担保法》有关规定,把不能作为保证人的如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办公室、村民委员会等行政职能部门或未经授权的企业分支机构充当保证人。由于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形成无效保证。二是忽视对保证人是否具有代为清偿能力,即保证人是否具有经济实力的审查,由于保证人没有经济保证能力,从而形成担而不保。
(二)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两高一小”,从而使贷款存在潜在风险。所谓“两高一小”,即指抵押物评估价值高,贷款抵押率确定高,抵押物实际抵偿价值小。一是机械类动产作为贷款抵押物时,由于借款人不能提供购买时原始价值发票,作为动产抵押物价值依据,而信用社没有较专业或懂行的评估人员,一般由抵押人委托注册的评估部门进行评估。由于评估部门按照评估价值的金额大小收取评估费用,造成人为地对抵押物的高估,评估价值远远脱离市场价值。二是在确定贷款抵押率时,未按信贷管理工作的要求,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设定,并区别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甚至把棋具也一并作为抵押物,抵押率过高确定在评估价值的70%以上,且年复一年长期周转连续抵押,未随着折旧做到逐年压缩,造成抵押贷款潜在风险。三是未把借款者的私人房产同时抵押,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企业,在其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信用社通过法律程序处理机械类动产抵押物还贷,由于在操作中存在“两高”现象,造成对动产拍卖或处理中抵偿价值小,贷款损失大。
(三)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存在保险脱保,未逐年压缩抵押贷款额度,造成贷款风险。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一般都要求对抵押物办理强制保险手续,并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但由于保险到期前未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续保手续,存在脱保现象,增加了信贷潜在风险。二是交通类动产其价值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较大,且其折旧年限短、速度快,由于未采取逐年压缩的信贷策略,产生抵押贷款额度未随抵押物价值的减少而降低,造成贷款风险。三是抵押人到外地非法出售抵押物逃债,使信用社贷款失去抵押物,加大了贷款风险。
(四)不动产抵押贷款存在操作不当、调查失实、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而使抵押贷款产生风险。一是对划拨土地使用权作贷款抵押物的,未按有关法律规定扣除40%的土地出让金后计算抵押物的价值,增加贷款风险。二是对房产抵押贷款其房产的共有人情况调查失实,出现办理贷款时无共有人,而在依法处理房产时共有人“复活”现象,使抵押贷款埋下风险隐患。三是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房产证书和私章,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在贷款依法诉讼时,由于抵押人否认抵押事宜,法院判决抵押无效而造成贷款损失。四是农村房产抵偿处理难,由于农村情况的特殊性和受“有钱不买疙瘩产”的思想影响,信用社依法抵偿的农村房产处理难度较大,造成贷款风险。
(五)以存单等权利质押贷款时,存在质押人未签名,未办理核押手续,使质押贷款存在贷款风险。一是在办理第三人质押存单贷款手续时,仅凭借款人带来的第三人私章和存单办理,没有对质押人加以核实并当场签字,在贷款不能按期归还处理质押存单时,质押人否认存单质押事宜,使质押贷款合同丧失法律保障。二是对质押的存单,未向签发行社办理质物核押登记止付手续,结果被提前挂失支取,使质押存单成为废纸,造成质押贷款风险。
二、防范建议
(一)重新完善担保手续,减少存量贷款风险。首先要摸清家底。信用社要组织力量对存量担保贷款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根据借款人行业、贷款方式、贷款手续情况,对存量贷款的风险程度进行如实认定,以真实地反映现有信贷资产的风险状况,为制定切实可行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措施打下基础。其次要积极采取措施,加以完善和补办。根据认定的贷款风险,按照先易后难,制定化解落实计划逐步进行完善。对担保操作手续不规范的贷款,要限期做好补办工作;对保证人主体资格不合法、无经济保证实力的存量贷款,要采取积极的措施,收回或置换成有效资产抵押方式;对动产抵押率偏高、抵押物不足值的贷款,要采取压缩或逐步增加其它担保的方式,进行有效落实和化解。对存量动产风险贷款的化解,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提高城区商品房地和质押贷款的抵(质)押率,以减少动产抵押贷款额度。再次要落实存量风险贷款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对存量风险贷款,要逐户逐笔把化解责任落实到人,联社要加大对信用社、信贷责任人的存量风险贷款化解进度和质量的检查考核,实行任务完成的好坏与个人收入直接挂钩的激励机制,从而充分调动信贷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将存量贷款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二)规范贷款操作,堵住新增贷款风险。首先要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联社要根据信用社实际情况,修订和完善担保贷款管理制度,从而堵塞担保贷款管理中出现的漏洞,进一步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在制度上确保贷款资产安全。其次要严格执行担保贷款管理制度,规范日常贷款业务操作。信用社要加强对担保贷款的合法性、抵押物价值的足值性、质押物的真实性和担保手续的有效性的审查,从而使发生的每笔贷款业务合法合规。对保证贷款要严格审查保证人有无保证资格和保证能力,《董事会同意保证意见书》的签订,要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签名达到法定董事人数,确保保证人签章的真实性;对机械类动产抵押贷款要根据动产净值并结合市场现值,区别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对抵押物进行选择性抵押,通用设备抵押率控制在50%以下,专用设备抵押控制在30%以下;对交通类动产抵押贷款要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保险续保手续,约定信用社为第一受益人,并要结合抵押物的折旧情况和报废年限采取逐年压缩;对房产抵押贷款要严格审查房屋产权归属和共有人情况;对质押贷款要办妥质押物核押手续,确保质押人签章真实并确认质押事宜。
(三)落实有效防范措施,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按照现行《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在信贷管理实践中,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发生风险导致企业关停倒闭后,由于承担的只是有限责任,从而使我们无法追索企业法定代表人贷款责任,出现企业亏损,法定代表人致富,贷款无法落实的情况。据调查有限责任公司贷款已占全部贷款的50%以上,因此应有效规避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潜在风险,尽最大限度减少贷款风险损失。可采取的措施有:(1)实行双重担保制度。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的全部贷款或部分风险贷款,在办理有效抵押保证手续的基础上,另行再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个人对贷款进行全额保证或部分保证,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2)置换借款人主体。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为借款人主体,即把公司贷款置换为自然人贷款,通过置换借款人主体,从而变有限责任为无限责任,延伸贷款追索。(3)落实私房抵押。对有限责任公司发放贷款,首先要落实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股东的私房作为贷款抵押,然后再考虑其它贷款方式,从而增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其股东的经营责任,有效减少信用社债权少受损失。
(四)加强培训教育,实行竞聘上岗。信用社信贷工作做得好坏,关键取决于信贷员的工作责任和各方面素质。因此这是降低和防范担保贷款风险的最有效的途径。一方面信用社要提高信贷员的政治思想素质,加强信贷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以及风险意识教育,使信贷员真正有危机感、责任感、使命感,提高信贷员执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联社要加强信贷员的业务培训和辅导,重点是让信贷员熟悉《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贷款规范化操作程序,并运用到贷款管理的实践中去,从而提高信贷管理工作水平。再一方面,对信贷员岗位实行竞聘制度。在坚持持证上岗,定期考核等管理的基础上,实行竞聘上岗,从而迫使信贷员勤动脑筋,多想办法,竭尽所能把工作做好,努力降低贷款风险。营造一种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充满生机活力的信贷员管理机制。
㈢ 做贷款担保人承担的风险有哪些
作为 贷款担保人 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但通常不是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 (一)担保人的法律责任。 1、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 连带保证责任 。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二) 担保人的责任 免除情形。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 免除保证责任 。 (三)保证人拒绝偿还情形。 当保证为一般保证时,保证人有 先诉抗辩权 ,即保证人在债权人未就债务人的财产 申请强制执行 或执行担保物权未果前,拒绝债权人的请求偿还的权利。 连带保证人 没有这种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规定向债务追偿。
㈣ 给别人做担保贷款有哪些风险
法律分析:担保有可能会有如下风险:个人征信可能会受影响 帮别人做贷款担保,如果对方按时足额还款那就还好,如果他没有按时还款,导致产生信用污点,贷款担保人的个人信用也会受影响,严重的还会被拉入贷款黑名单。申请贷款时额度可能会受影响 我们去申请贷款时,银行会根据申请人的各方面资质来决定给贷款申请人多少授信额度,如果你申请贷款时存在帮别人做贷款担保的情况,信用已经在被使用阶段了,银行会综合考虑信贷风险,这个时候你这笔贷款的额度可能会受影响,比实际应该得到的授信额度会低不少。可能会申请不下来贷款 贷款担保人的职责就是贷款人本人无力偿还贷款的情况下帮其代为偿还贷款。有些人不清楚贷款担保人是干嘛的,别人叫他去帮忙做个贷款担保人,抹不开面子就去了,但是你首先要知道贷款担保人的职责啊,还要了解要你帮忙做贷款担保的这个人靠不靠谱。 一旦贷款人出现无法偿还贷款的情况,贷款担保人再去申请各种贷款都会因为这个原因导致自己的贷款申请不下来,金融机构会因为你为无力偿还贷款的人做担保这一项,觉得你的风险很高,从而拒绝给你贷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从以上条款不难看出,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保证,一旦被保证人债务人发生经济恐慌,保证人都要承担替被保证人偿还债务的风险。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第六百八十八条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㈤ 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贷款担保人风险:当借款人不归还贷款时,担保人要承担还款责任,如果担保人不归还,这时担保人的征信会变不良,担保人办理各种贷款会受到影响。而且在借款人和担保人都不还款时,银行可以向法院起诉,在判决后银行可以选择在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选择容易执行的追缴欠款。
成为担保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比如在当地有常住户口和固定住所;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没有明显的违约记录等,担保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在一份贷款合同中可以提供多名担保人,一般会规定每名担保人承担的比例,当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所有的担保人按照合同的规定分摊责任。不过大多数的贷款合同都会添加一对夫妻作为担保人。
其实,用户成为担保人之前最好衡量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在借款人还款能力不错时,可以为其担保。如果借款人的还款能力不足,这时要谨慎担保。避免借款人后期不能按时还款时自己要承担归还的责任,这一点要特别注意。
㈥ 担保贷款的风险有哪些
作为贷款担保人肯定要承担贷款风险:
1、一般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保人要为其承担该责任,即清偿到期债务。
2、连带保证责任。
担保人所负的责任是,当债务以到清偿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偿还债务。
㈦ 做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一)永久担保人的风险
如借款人不还款,担保人是要负上还款责任的。在应承作为担保人之前,一定要慎重考虑,原因是当你签名作钱债担保,即是对贷款机构作出个人负责清还欠债的承担。即使担保人和欠债人的关系有变更,例如丈夫担保妻子做房屋贷款,最终两人离婚,担保书也不会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它仍然的有效的。换句话说,当担保人一旦签名作担保后,便是永久作担保人,除非借款人获贷款机构批准取消担保人资格。
(二)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风险
在正常情况下,借款人自己还款,担保人不用操心,但借款人所借的贷款额及月供款,一般也会显示在担保人的信用纪录内。担保人自己需要申请任何贷款时,他所担保的债项会被视作是他自己的债项,通常贷款机构会其计算在欠债内,因而有可能影响担保人的贷款额。
(三)担保人自愿对负债进行担保,承担责任的风险
应承作为担保人时,贷款机构多会要求担保人到律师楼或公证人处签一份独立法律咨询文件,简称ILA。签署这份文件时,担保人不能在借款人的同一个律师楼签名,必须要另外找一位律师签署作证,证明已经将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清楚解释给担保人知道,而担保人也明白要对负债作个人承担,并且是自愿作为担保人,并没有受到任何压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㈧ 贷款担保人有什么风险
贷款担保人的风险有:
1. 代偿风险,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时,担保人必须按照合同的要求代为偿还;
2. 信用风险,作为担保人这笔贷款记录同样会记录到个人征信中,如果借款人贷款出现逾期,那么担保人的征信也会受到牵连;
一、做担保人的风险:
1. 首先需要确认对方签订的是一般保证还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担保人还拥有抗辩权,如果是无限连带责任保证,银行在借款到期后有权要求借款人或者担保人中的任何一人偿还,如果借款人不还,就必要需要担保人来偿还。
2. 其次,最好再看看贷款多少额度,然后借款人提供了多少抵押物,用借款额度减去抵押物价值就是担保人所承担的敞口部分,如果借款人不还,也会影响担保人的信誉问题。
3. 贷款风险,担保人如果去银行贷款,贷款额度和贷款利率都会受到影响
二、根据《担保法》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对此,袁国兴指出,从字面上看,一般担保比连带担保责任和风险较小,但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或者无力履行时,仍有代为履行的义务,“比如借款人财产处置后仍不够偿还债务,担保人也需承担债务。因此,只要是担保就有风险。”
三、目前,因担保出现的纠纷也不少。债务人失踪,担保人担责的案例并不少。外地就曾出现债务人跑路,担保人存款和工资账户被冻结和划扣的案例。现实生活中经常有人碍于情面,替别人作担保,如果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担保人就要承担还款义务。所以为别人担保,须三思而后行。
四、为他人借款担保需慎重,有公安机关在微博上总结了给人做担保需注意的三点:一要考察被担保人的诚信度和真实度,不要盲目听信他人引荐、介绍;二是关注借贷资金用途、去向,对其资金的使用进行必要的监督;三是担保要根据自己的能力而定,不能超过自己的能力,更不能以自己的房产等生活必备品作抵押。。
㈨ 信贷担保的风险
小额信贷的担保作为个人与银行信贷业务的一种中介,既是银行今后规避信贷风险的重要方式,又是个人信贷的一种重要手段。接下来请欣赏我给大家网络收集整理的信贷担保的风险。
担保风险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常见的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是按引发风险因素的层次性分类,可以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宏观经济政策变动等因素引发的风险属于整体风险,而由担保机构决策失误、操作等微观因素引起的风险为非系统性风险。
二是按风险暴露程度分类,可以分为隐性担保风险和显性担保风险。尚未暴露、处于潜伏期的风险称为隐性担保风险,扣担保业务操作中规章制度不严或违规操作,即使暂未出现问题,但潜在风险较大,随时可能出现问题甚至是大问题。已出现预警信号,风险征兆较明显的称为显性担保风险,如已经发生代偿的担保等。
三是按风险的可控程度分类,可以分为完全不可控风险、部分可控风险和基本可控风险。完全不可控风险是指由于完全无法预测的因素变动,且对这些因素变动事先无法有效防范所引起的风险因素变动,如环境风险等到;部分可控风险是指那些事先通过采取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的风险,如信用风险;基本可控风险是指那些通过制定和实施科学严密的操作规程、管理措施、内控制度与监管措施后可以基本控制的风险,如操作风险等。
一、来自中小企业的风险
中小企业的风险,是指受保企业的违约风险,这种违约风险的大小可能与中小企业整体存在的问题有关系,也可能与单个受保企业的状况有关系,包括以下风险:
(一)企业经营者素质和竞争力风险
企业经营者(领导者)素质包括经营者经历、经营者管理能力、道德水准、在职工中的威望和受教育的程度等。我国大多数中小企业的经营者的文化层次普遍很低,尤其是乡镇企业、民营企业的经营者多数出身农民,文化水平较低,经营思想有很大的局限性。经营者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大小,经营者素质低下将导致中小企业脆弱的竞争力。在当前买方市场显现,市场竞争力升级为品牌竞争的情况下,低素质的中小企业发展便更难以为继,其所面临的竞争风险与经营风险明显增大。
(二)市场风险
中小企业所面对的市场是一个充满竞争的市场,不仅中小企业之间相互竭尽全力争夺有限的市场份额,而且大企业也随时关注着中小企业市场的变化,一有机会或一旦发现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的产品,大企业便会毫不犹豫地利用自己的资金与技术优势介入中小企业之间的竞争。因此,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市场风险是不可忽视的,有时甚至就是经营失败的直接原因。
(三)技术风险
技术创新对中小企业的生存至关重要,然而,中小企业科技人员缺乏,生产技术落后,技术创新和产品开发能力有限。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中小企业技术含量低,缺乏市场竞争能力,即使具有某方面的技术,也往往由于后劲不足而无法形成长远的技术优势。
(四)财务风险
财务风险包括会计核算组织、财务人员水平、会计处理方法和资金运作所造成的风险。例如:某公司在财务管理上,实行内部银行结算,分车间核算,车间设置会计人员和统计员,这些措施,可以提高财务数据的可信度,风险比较小。又例如:A公司贷款目的实际是归还欠款,B公司贷款目的实际是补交所欠税款,并没有将资金用于扩大生产,这使贷款担保的风险极大。
在会计处理方法上,某公司在对外会计报告中,以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即以开具发票来确认收入,而内部会计报表以发货时间来确认收入。这两种方法计算的收入相差数百万元,比较严重地影响了企业的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增加了判断风险的难度。
(五)关联风险
企业与企业的关联,包括资本的关联、人员的关联和业务的关联。资本的关联是一企业与另一企业有投资与被投资、持股与被持股的关系;人员的关联是一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担当重要职务;业务关联是一个企业在一种产品生产或经营中处于其中的一个环节,该企业的生产经营受到上一环节和下一环节的生产或经营的影响和制约。从资金的角度考虑,关联企业的资金很容易在关联企业之间流动,造成贷款企业的资金流失,到期无法偿还贷款。同时,关联风险又是"关联保险",贷款人是善意的话,可以从其他关联企业调剂资金,归还贷款。例如A公司是在B公司已投入实物的基础上成立的,机械设备、资金和人员可在两公司之间调剂和转移。所以,负债和损失难以判断。同时A公司与B公司有着资金的关联与人员的关联,B公司的总裁是A公司的董事长,B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又是A公司的财务经理,可以说"一荣俱荣,一损俱损"。A公司对B公司担保额上亿元,对B公司所属的美食娱乐城及所属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担保上千万元。这样,贷款担保风险变得扑朔迷离。
(六)信用风险
这是指在信用活动中存在的不确定性导致遭受损失的可能性。信用最基本特点是到期履约、还本付息。然而如果债务人经营不善或客观原因,如战争、自然灾害等,或有意欺诈,到期不履约,保证人将遭受相应的损失。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信用已经成为个人和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通行证。他们通过良好的信用和较高的信用等级体现公司及自身的形象和价值,把信用当作自己的生命去看待。在我国,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信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却有不少企业和个人不把信用当回事。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除政策性担保另有规定或少数其他领域的担保外,多数是以高科技中小企业为主,而这些企业的信用等级、抵押物有相当一部分是不被商业银行认可,或提供不了抵押物,另外,抵御市场风险和经营风险的能力也最为薄弱,这就使得担保机构处于更为复杂的市场环境中。
目前我国个人的诚信度尚不是很高,因此,担保业务目前存在较大的信用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如不严加管制,会有数量众多的担保业务演变成呆坏账。另外地方政府扶持、控制担保公司,行政干预其业务办理,非市场行为极易引致借款人与担保公司信用缺失。
(七)"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
信息经济学认为,在经济运行的具体交易中,信息不对称就会引起"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这在信用担保活动中也是存在的。一方面,受保企业由于得到了来自担保机构的保证,其所做出的经营决策及自身行为即使引起损失,也不必完全承担有可能产生的损失,这便促使其倾向于做出风险更大的决策,以获得更大的利益。同时,为了获得更多的贷款与信用担保支持,受保企业还会通过采取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重要真实情况的手段骗取贷款与担保,或者在取得贷款以后,改变贷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规定的贷款使用方向,使贷款风险增大,进而使担保风险增大。另一方面,由于中小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大权往往掌握在企业法人代表手中,其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不确定因素较多,无论是贷款人还是信用担保机构都不容易把握。所以,担保过程中信息的不对称性,增加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内在脆弱性。
二、来自政府部门的风险
政府部门给信用担保机构带来的风险主要来自政府不适当干预和中小企业政策的不稳定性两个方面。
(一)政府部门不适当干预的风险
古典经济学家在分析市场作用时,将引导协调人类生产交换活动的市场机制称为一只"看不见的手"。相应地,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则将政府对经济的干预管理称为另一只"看得见的手"。但是,"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并非完美无缺。比如,长期以来,由于体制性因素的影响,我国各级政府过度干预银行贷款,形成了"倒逼机制"怪圈和贷款供给制,以致我国银行不良贷款比例居高不下,存在严重的金融风险隐患,严重威胁国家经济、金融安全。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政府干预银行金融业务的能力大为减弱。信用担保业作为新生事物,由于其在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普遍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从目前情况看,全国各地信用担保机构从组建到运作(尽管还很不规范),无一不体现着政府行为。如果这种政府行为得不到有效制约和规范,就会使信用担保重蹈政府干预贷款的覆辙。各级政府会以出资人身份,以发展地方经济和促进社会安定为理由,以行政命令指定担保等各种形式和途径直接干预信用担保机构的担保活动,将信用担保资金变为中小企业的救济基金或第二财政,使信用担保演变为"市长担保"、"县长担保"、"局长担保"、"条子担保"等指令担保。这些指令担保往往是以担保机构降低担保要求和标准为代价的,因而是没有安全保障的。
(二)政府政策不稳定性的风险
政府对中小企业的过度干预对信用担保机构的安全运作带来不利,但是要使信用担保机构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又离不开政府的各项政策支持特别是财力上的支持。而这种财力支持力度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对中小企业政策的稳定性。近两年来,在扩大内需增加就业岗位的宏观背景下,各级政府都加大了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力度。比如,不少地方政府积极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组建工作,并根据本地的财力状况,给担保机构注入了必要的启动资金,成为目前信用担保机构的最大资金来源渠道,为确保担保机构的正常运行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但是,若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或进行经济结构调整,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也可能会发生改变,或者政府减少对信用担保机构的资金投入,使信用担保机构没有稳定的资金补充来源,入不敷出,信用担保机构将难以为继甚至被迫倒闭。
三、来自担保企业自身的风险
(一)资本风险
担保行业属于高负债行业,按照国家规定,担保公司对外总担保额可以放大到其自有资本的10倍。因此,担保公司在降低银行贷款风险的同时增大了自身的风险。这就要求担保公司有较强的资本实力和抗风险能力。
(二)业务操作风险
担保公司必须要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按照金融企业制度健全内控机制,从风险管理出发拓展各项业务。然而由于担保公司属于新生事物,众多公司具有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较少,有些担保公司的经营者以前几乎从未涉足过金融行业,对担保公司的职能、业务定位、公司治理结构、组织构架、风险管理等缺乏清醒的认识。而对担保公司进行审批的是工商管理部门而不是金融监管部门,存在着对管理者行为、信用记录等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审批把关难度较大。担保公司突破政策规制,个人、公司贷款担保业务齐头并进,大量开展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股票等质押贷款担保业务,但由于缺乏专业的评估人员和风险评判人员,业务风险较大。目前担保公司的主管部门为经贸委,而经贸委不甚熟悉金融业务,对担保公司的业务流程、业务审批、业务范围的规定无法切合实际,过于笼统,以致无法指导和监控其业务发展。
(三)决策风险
这是指担保企业在审议担保或投资项目时,如对受保企业的资信、还款能力、还款来源未审议落实,导致决策失误;在决策过程中,未注意担保及投资需要投向不同的行业及企业,当业务向某一行业或企业过度集中时,该行业及企业的衰退就会对公司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决策层不能从项目实际出发对担保及投资业务进行实事求是的评价,而是受外在因素的干预,做出不利于公司利益的决策等。
(四)内部控制风险
这是指担保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不够完善、全面,存在漏洞;制度执行不力,如对担保业务不坚持双人调查、双人撰写调查报告、放松贷后检查等;授权和相互制约机制不健全,部门与部门、岗位与岗位、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协调与相互制约不够;考核指标体系不科学、奖罚机制不健全等。
(五)道德风险
以权谋私,内部人员贪污受贿,提供人情担保。个别担保机构业务管理人员利用其特殊职权营私舞弊,进行权钱交易,办理人情担保,这种情况虽然是极少数,但给担保机构资金安全造成了极大威胁。
四、来自银行的风险
(一)来自银行贷款操作的风险
贷款银行对贷款对象选择是不是很合适和准确,贷款操作是否规范,也直接影响着信用担保资金的安全性,如果贷款银行出于转嫁贷款风险的动机而有意放松贷款条件、企业的资信调查、贷款审查和审批,使本来不应该获得贷款担保的中小企业进入信贷程序,势必给信用担保机构留下巨大的潜在的风险隐患。同样,如果贷款银行将贷款安全性寄托在信用保证上,不如实履行信用担保关系中的义务与责任,信贷人员责任心不强,随意放贷,或者以贷谋私,违规操作,甚至银行与企业相互串通,提供虚假信息,共同骗取担保,则担保机构同样会遭受巨大损失。
(二)来自银保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不对等的风险
这种风险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担保风险的分担上,协作银行往往只要求权利而不愿意承担义务,即要求担保机构承担100%的风险,这既不符合国际惯例,也使风险一边倒,加重了担保机构的风险;二是在保证方式的选择上,协作银行往往是坚持有利于己的连带保证责任方式而不愿意甚至拒绝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担保机构则处于被动地位。
五、来自担保体系的风险
(一)担保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风险
长期以来,我国由于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和束缚,在经济发展中片面强调发展国有大企业忽视中小企业的发展,与此相适应,法制建设上也出现了"跛行"的状况,至今为止,尚无一部与中小企业相关的专门法律或法规。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小企业生存与发展的稳定性较差,内在风险也较大。更为突出的问题是,信用担保机构作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信用中介组织,其设立程序、法人地位以及运作方式等一系列问题都缺乏基本的法律规范和法律保障,实际中操作起来十分困难。尽管我国已颁布实施了《担保法》,为信用担保机构的运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但由于信用担保机构属于专业担保的范畴,对于其运作过程中涉及的担保行为当事人及其法律行为活动,现行《担保法》中的部分条款规定过于笼统,不适应专业担保业务活动的需要,甚至某些条款在提法上值得商榷,在执行中存在自相矛盾,使信用担保活动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信用担保机构的权利难以得到法律保障。比如,按照《担保法》之规定,保证方式可根据银保双方协商确定采用一般保证方式或连带保证责任方式,这在实际中很难行得通,因为几乎所有银行为了保全贷款债权,规定各分支机构一律采用连带保证责任方式。又比如,现行《担保法》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对担保人的权益保护不够,担保范围较宽,包括主债权、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加上要求承担连带责任,风险一边倒,影响担保业的健康发展。
(二)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缺乏的风险
各国经验表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中小企业服务体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没有社会中介服务体系的支撑,中小企业难以健康发展,信用担保机构也就难以实现良性运作。这是因为社会服务中介组织通过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咨询、市场分析、技术指导、经营诊断、管理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能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经营管理与决策水平,帮助其对症下药,摆脱困境,增强市场竞争能力,获得生存发展。中小企业素质提高了,信用担保机构的安全性才会增强。从目前情况看,我国中小企业服务体系的建设严重滞后于信用担保机构的发展,加之我国缺乏这方面的经验和做法,而服务体系建设又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对现有的各类社会中介机构(如信息咨询、科技开发、资产评估、产品推介等)进行重新组合、优化和发展。要完成这项工作,需要政府部门、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不同行业、部门的通力合作,也需要工程技术、经营管理、金融、财会、法律等多学科专业人才的积极参与。而这一切都需要耗费较长的时间,需要经过一个从无到有,由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可能会有许多不确定因素影响到中小企业社会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发展,从而进一步影响信用担保机构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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