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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打击小额贷款

发布时间:2023-04-24 00:30:31

小额贷款是高利贷吗它们之间有什么区别

谈到贷款,处理想到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外,最怕的就是高利贷了。随时贷款市场的刚需发展,很多小额贷款公司也加入到贷款行列来分一杯羹。但是很多人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和高利贷之间抱有怀疑态度,小额贷款是高利贷吗?它们之间又有哪些区别呢?

首先可以肯定的告诉大家的是,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并不是高利贷,只是有很多的高利贷顶着小额贷款的帽子在欺骗大众,实际上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具体如下:
1、性质不同
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属于民间准金融机构,是合法且受法律保护的;高利贷则是非法民间借贷,是受到法律打击的。
2、利息不同
正规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利息,会在国家标准利率的4倍以内,是合法范围;而高利贷的贷款利息向来不受限制,会高于国家标准利率的4倍,甚至会高出十几二十倍。
3、门槛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需要一定的门槛,比如还款能力和信用良好等;而高利贷则只要想贷就能贷到款。
4、监管部门不同
小额贷款公司一般是正规的金融机构,受到国家工商、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公安厅的监管,因此流程方面都会比较正规化;而高利贷则属于非法借贷行为,受到国家的严厉打击,没有任何监管部门的管制,是非常危险和混乱的。
在这里为大家介绍了小额贷款与高利贷的不同,希望能帮助大家。

❷ 贷款小常识分享

“民间小额信贷”诱发了多起刑事案件。

涉及诈骗,集资诈骗,

金融票证罪,非法拘禁罪,

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

近年来,日益活跃的民间借贷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经济发展,但其在国家正规金融机构控制之外的无序发展,不仅扰乱了国家的金融秩序,而且容易引发经济犯罪和暴力犯罪。为有效打击犯罪,保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近年来因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陵哪如案件进行了专题调研,并于今日召开新闻通气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相关建议。

2015年至2017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刑事案件20余起,总金额1亿余元,涉及诈骗、集资诈骗、合同诈骗、贷款诈骗、贷款诈骗、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犯罪、故意毁坏财物、非法拘禁、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等犯罪。

(1)索取债务罪

由于债务人缺乏诚信意识或无力偿还,债权人暴力讨债以极端方式引发。这一过程导致包括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尺启人在内的人身伤害案件,或因拘禁、威胁债务人而导致的非法拘禁案件,或因财产损失而导致的故意损坏财产案件。一些涉及高息贷款的讨债犯罪还呈现出讨债人员职业化、借贷讨债产业化、团伙作案等特点。

在2016年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非法拘禁刑事案件中,被害人魏受其妹夫委托,以其名义向邵某借款90万元,月息1.8%。在因经营亏损未能及时还款后,邵委托王等人向魏讨要欠款。王某等人将魏某扣押在本市丰台区某大厦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并索要欠款。期间有辱骂、体罚行为,致使魏在羁押场所跳楼自杀。经审理,中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王、梁、陆有期徒刑12年、10年、9年。

(2)衍生犯罪

民间借贷与金融犯罪、诈骗犯罪等违法犯罪形成了相互诱发、相互交织的复杂局面。一些小额贷款公司为了获取资金,向金融机构骗取贷款或者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一些集资诈骗犯罪分子编造“高回报、低风险”项目,以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方式,唆使受害人投资民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案发后,不仅投资款血本无归,抵押的房屋也难以收回,损失惨重;也有少数借款人因欠高利贷而铤而走险,骗取银行、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或骗取他人财物,走向犯罪深渊。

在2017年二中院审理的吴某骗贷案中,吴某因高利贷无法偿还巨额债务,盗用父亲的房产证、身份证、户口本,伪造父亲的婚姻、收入、消费等虚假证明文件,并找男子冒充父亲,与某银行签订了83万元的抵押借款合同。为帮助吴某顺利获得银行贷款,何某在代担保公司为吴某办理贷款过程中,伪造上述虚假证明文件,收取好处费6700元。吴某将用上述款项偿还个人债务和生活费,然后停止还款。经审理,中级人民法院以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骗取贷款罪判处何某有期徒刑两年。

1.涉案金额大,人员多,容易引起利益相关者案件。

2.犯罪主体多元化,职业放贷人出现。

3.涉案犯罪相对集中,犯罪手段多样。

1.借款人缺乏法律知识,风险防范意识薄弱。

2.受投机和追求财富的驱使,盲目投资。

在2015年市二中院审理的一起诈骗案中,被告人李某、张某虚构联恒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提供候鸟式养老服务,诱骗被害人永某等人将其财产抵押给某担保公司借款,并将所借款项投入所谓的养老服务。被告无力还款后,受害人不仅没有享受到所谓的养老服务,还面临着可能失去房子的巨大经济损失。

3.逃缓卜避法律的能力强,监管部门很难及时掌握。

法官建议:

(1)强化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

“天上不会掉馅饼”。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一些人急于投资而疏于防范的心理,利用民间小额信贷,使受害人落入投资陷阱。

面对高收益产品,投资者要冷静分析,比较收益和风险,谨慎参与;在帮助他人办理民间小额贷款业务时,不要轻信或盲从;在处理房产投资时,要更加谨慎,自觉抵制非法民间借贷活动。

借款人要理性借款,确认贷款需求,避免盲目借款;明确贷款用途,保证贷款合法;树立诚信意识,做诚信借贷,保证借贷的良性运行。

(二)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制度规范。

2.加强监管,将民间借贷纳入金融监管体系。建议监管部门积极引导和帮助民间借贷公司构建风险预警和应对机制,完善民间借贷公司的风险控制体系;完善中小企业和个人信用体系,控制融资风险,保护融资各方合法权益,确保民间借贷朝着合法、规范、安全、健康的方向发展。

3.改善服务,优化信贷产品的交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部门批准的小额贷款公司及其他贷款或融资机构要强化服务意识,改善金融服务,采取切实措施,针对不同群体开发信贷产品,制定适合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引导民间资金投资运营。

北京市二中院将进一步贯彻《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精神,严厉打击民间小额贷款引发的各类犯罪,特别是非法集资发放民间贷款、高息套取金融机构贷款、暴力讨债等危害金融秩序和公民权利的犯罪,保护公民人身权利,维护人民财产利益,保障北京一级地区的和谐稳定。

相关问答:

相关问答:民间小额贷款需要注意什么?

小安我做了十六年的借款服务,作为业内人士来答一下。

回答中有提到的关于“不允许提前还”、“敲诈”等行为,是在没有找到正规渠道的前提下受到的不公行为。

所以,如需贷款,需要注意的一个最大前提是:正规渠道。

如何辨别是否为正规渠道?

1、是否有工商备案?

2、是否有可查的牌照?

3、申请链接、APP是否来源于品牌方的官方渠道?

如此,即便你遇到开头所说的恶劣情况,也是有处可申的,千万不要找不熟悉的私人借款,难以溯源追责。

当然,也要注意辨别,部分诈骗团队会冒充品牌机构APP,如中安信业、蚂蚁金服等知名的金融服务公司去欺骗借款人。

切记不要随意在网络弹窗等地方点击申贷链接或下载链接!中安信业相关的链接可私信小安代为辨别。

解决了正规渠道的大前提,我们需要注意些什么?

1、选对产品。

16年经验的小安家,也是有数来近百个历史和现任产品的老司机了,贷款机构为什么会有这么多款产品?肯定就是有不同的申请条件、产品内容,去满足不同需要的人。

比如,部分产品是可以提前还款,但周期可能相对较长,适合短期资金需要周转,对还款期不方便预估的人群。

部分产品可以组合借,以提高额度上限。什么意思?假设A老板生意短期需要一笔5万元的资金,预估后期可能还需要10万左右,因为不确定+心疼利息,不想现在一次性就借了15万元,那就可以选择小安家的组合贷,第一期借完后大概在6个月以内即可申请第二期。

也有针对于不同地域,比如针对博兴厨具市场等商业区域的专属产品,费用和额度相对都更加诱人。

所以,不要有事没事就说金融机构坑你,找对合适的渠道,申请合适的产品,才能最大化你的资金使用率,也会提高你的满意度。

2、证件齐全

证件齐全是申借效率提高的重中之重!

一般服务您的客户经理会提前告知您需要提供的材料,或在链接直接申请时,要求必填的资料请务必准备好真实资料上传,有助于审核效率和额度出具。

3、辨别合同

请一定要看清楚自己的合同内的相关条约,明确相关费用明细,以及自身所拥有的的权益或违约(逾期)可能造成的影响。

4、按时还款

这个应该不用多说了,正规渠道一般是接入了征信系统的,逾期则有可能影响自身的征信报告,在这个看征信的社会,确实会有点举步维艰。

5、做好沟通

无论是在借款途中、还是还款期间,如发生意外情况,一定要跟客户经理做好沟通,敬业的客户经理在了解您的情况后,会力所能及的帮助您调整申借资料、或还款计划。

切记不要拒绝沟通,以免影响自身征信或周转计划。

当然,还有更多需要注意的小细节或疑问,可以随时咨询小安哦!

❸ 小额贷款催收骚扰我的亲戚朋友犯法么

贷款催收骚扰亲戚朋友,为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犯法。

根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

五、严禁非法活动

严厉打击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严厉打击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严厉打击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3)严厉打击小额贷款扩展阅读:

当接到催收骚扰电话的时候,问清楚对方是哪里的催收,如有条件,做好录音证据。

1、催收人员的短信

因为暴力催收的一个最快速最简单的方式就是通过短信的形式辱骂威胁借款人,可以在平时短信交流过程中注意保存记录。

2、电话录音

现在手机都有录音功能,尽量在每次通话的过程中全程录音,后续可以作为证据。

3、录像

如果暴力催收人员是上门,那么可以让其他人帮忙录下催收人员暴力追债的行为,是非常有利的证据。

❹ 滴答借钱安全吗

不安全。
嘀嗒金条借款属于网络小额借贷平台,是国家不唯态颤支持的,并且目前在严厉打击网络小额贷款平台。上指败面的闭隐个人信息和资金安全都有风险。

❺ 即将被清退小贷有哪些

我国有4000多万大学生,但近年来被一些不良网贷机构视为贷款对象,导致部分大学生因偶像崇拜、医疗、奢侈品等获得数万元不等的贷款,陷入高额贷款陷阱,引发社会纠纷和矛盾。

近日,银监会、网信办、教育部、公安部、人民银行等五部门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禁止小额贷款公司和无证机构向大学生发放贷款。

003010禁止小额贷款和非持牌机构向大学生发放贷款,禁止向第三方机构发送借款学生信息,禁止非法泄露、曝光或买卖借款学生信息。不允许精准营销大学生,不允许向借贷机构推送和引流大学生。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些小贷公司的大学生贷款占比超过60%。《办法》对部分全国性互联网小贷公司有影响,但也会约束大学生非法借贷行为,规范校园市场。

近年来,“广西一学生贷款近万元治痘痘”、“多名学生贷款分期付款买苹果”、“爱豆今日正式公布一款超高价代言产品,多名盲目追随偶像化的学生将贷款购买”等新闻层芦弯轿出不穷,公众对大学生贷款议论纷纷。

具体来说,对于小额贷款公司,要加强对贷款客户身份的实质性核查,不得将大学生设定为互联网消费贷款的目标客户群体,不得以精准营销的方式针对大学生,不得向大学生发放互联网消费贷款。贷款机构外包合作机构应加强对客户的筛选,不得采用虚假、误导或诱导宣传等不正当方式诱导大学生提前消费、过度借贷,不得对大学生进行精准营销,不得向贷款机构推送、引流大学生。

禁止小额贷款向大学生放贷的《通知》,是继《通知》、《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之后的互联网贷款新规。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而言,要严守风险底线,审慎开展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建立健全适当的风险管理制度和预警机制,加强贷前调查评估,重视贷后管理和监督,确保风险可控。

对于非持牌机构,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机构不得为大学生提供信贷服务。

此外,对于陪肆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允许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发有针对性、差异化的互联网消费信贷产品。遵循小额、短期、风险可控的原则,严格限制同一借款人贷款余额和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总业务规模,加强产品营销管理,严格审核大学生资质,提升资产质量。

此外,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合作机构不得开展大学生精准网络营销。在校园内开展的线下营销宣传活动,应当事先向营销地监管部门报告,并将营销活动的具体地点、日期、时间和内容提前告知相关教育机构,并征得教育机构同意。营销活动不得利用欺骗性、误导性或诱导性宣传诱导大学生申请消费贷款。

《通知》还规定了互联网贷款中常见的联贷、助贷等贷款模式。要加强大学生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建立并严格执行保障信息安全的规章制度,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妥善管理大学生基本信息,不得发送借书信息

要加强贷后管理,确保贷款资金流向符合借款合同规定;妥善处理逾期贷款,规范催收管理,禁止任何干扰大学生正常学习生活的暴力催收行为;及时掌握大学生资金流和信用状况的变化,完善应对预案,确保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整体业务风险可控。

《通知》要求,在网贷机构前期校园贷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各地要将小额贷款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借贷机构纳入整治范畴,综合运用网站监测、资金监控、现场检查、数据分析等多种手段,进一步加强对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的监管、检查和查处。同时,加大对非法放贷机构的查处和打击力度。

对已发放的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督促小贷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已经发放的贷款原则上不再展期,存量业务逐步消化。严禁违规新增业务。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排查,限期整改违规业务,严格落实风险管理要求。对拒不整改问题或情节严重的机构,要从严惩处、严厉打击,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

近年来,以线上展业为主的消费金融公司陆续获批成立。2020年以来,银监会先后批准了5家消闹樱费金融公司,分别是重庆小米消费金融、北京阳光消费金融、重庆蚂蚁消费金融、尹素开基消费金融、唯品富邦消费金融。此外,尹蓓消费金融、晋商消费金融、尹航消费金融均有增资。

此前,央行也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表示,不宜通过发展消费金融来扩大消费。央行还表示,在我国消费贷款快速扩张的过程中,部分金融机构忽视消费金融背后的风险,客户资质明显下沉,多头互债、过度授信问题突出。自2020年以来,一些银行的信用卡和消费贷款的不良率一直在上升。

更早的,蚂蚁集团等。还降低了华远的青年名额。2020年12月底,很多网友反映自己的花呗额度下调。从绝对量来看,大部分都是从不同额度降到3000元。这次调整的用户大部分是年轻人,没有出现过逾期还款的情况。对此,蚂蚁集团回复称,花呗近期正在调整部分年轻用户的额度,倡导更加理性的消费习惯,但支付宝仍在

未透露具体的下调标准和用户范围。

《通知》指出,加大对学生的教育、引导和帮扶力度,营造良好校园环境。

包括,各高校大力开展金融知识普及教育,阐述不良网贷危害、分析借贷“追星”等校园不良网贷案例,切实提高学生金融安全防范意识。加强诚信意识教育,教育学生在申请贷款时应如实提供信息,不得故意隐瞒学生身份,不得恶意骗贷、违约,珍惜个人征信记录,警惕网络贷款逾期影响个人征信。

此外,不断完善帮扶救助工作机制。要确保各项学生资助政策落实到位,提高学生资助工作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等保障性需求。完善特殊困难救助机制,设立专项资助资金,对家庭出现重大变故的学生进行紧急救助,解决学生的临时性、紧急性资金需求。对于已经陷入网贷泥淖的大学生,建立专项机制,指导他们通过理智有效的方式解决所欠网贷问题,加强心理干预辅导,教育引导他们珍视生命,理性处理碰到的困难。鼓励有条件的高校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学生开展拓展学习、创新创业等,满足学生发展性需求。

《通知》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依法加大大学生互联网消费贷款业务中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针对大学生群体以套路贷、高利贷等方式实施的犯罪活动,加大对非法拘禁、绑架、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依法打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违法犯罪活动。

相关问答:

❻ 河南严打“套路贷”犯罪,“套路贷”背后是一种怎样的犯罪手段

引言:河旁慎南省检察院近日表示将要严厉打击”套路贷“犯罪,是一种恶劣的新型犯罪模式,假借放款之名来实施诈骗。

而套路贷与高利贷其实比较相像,许多人难以分清。我高利贷是为了到期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来收回本金,并获取一定的利息,从而达到获利手段的一种行为。在签订的过程中,并不会虚拟的增加进来金额,恶意制造各种违约,或者是毁坏还款证据等行为。

❼ 小额贷款风险数据排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7月12日,江苏省金融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知称,为进一步规范小额贷款公司(以下简称“小贷公司”)经营行为,防范行业闷老旦风险,落实属地监管责任,根据全省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和金融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部署,结合前期全省小贷公司真实性抽查和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小贷公司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风险排查处置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小贷公司经营行为的日常监管,结合有江苏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文件关工作部署深入开展违规违法经营专项风险排查整治,构建日常监管检查与专项风险排查相结合的长效工作机制。对存在违规违法行为的小贷公司实施分类处置,监督已经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及时规范完成市场退出。 (一)重点检查排查内容 1. 审批管理。排查辖区内小贷公司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开展业务、设立分支机构,未经批准(备案)擅自变更股权结构、注册资本金、营业场所、公司名称等;已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是否按要求规范完成市场退出。 2. 股东资质。排查小贷公司的股东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核查股东是否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合法资金出资入股;是否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股权;穿透审查股东及其关联方是否未经许可开展金融业务。 3. 外部融资。排查小贷公司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直接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股东借款资金是否为股东自有合法资金;是否未经批准(备案)通过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融资。 4. 实际利率。排查小贷公司实际贷款年化利率(实际利率= 小贷公司向借款人收取的所有与贷款相关的息费/所发放的贷款本金)是否超过相关规定;是否存在从贷款本金中预先扣除息费、保证金或者设置高额逾期利息、罚息等行为。实际利率、贷款额度、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处理等关键信息是否事蚂扰前向借款人全面、充分披露并提示相关风险。 5. 贷款管理。排查小贷公司是否建立较为完备的风险控制制度;是否充分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是否诱导借款人超自身偿付能力过度借贷;是否超出批准经营业务范围或者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是否存在关联贷款、拆分贷款、冒名贷款、现金收支、账外收取息费、账外经营、(变相)抽逃资本金等行为;是否向涉嫌非法放贷的个人或含困者单位发放贷款;是否涉及“现金贷”“首付贷”“套路贷”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 6. 不良资产清收。排查小贷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是否符合《关于规范金融业不良资产清收行为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9〕4号)有关要求;是否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以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非法方式催收贷款。 7. 业务合作。排查小贷公司开展第三方合作情况,是否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是否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是否将核心业务(签订合同、发放贷款、回收贷款、贷款催收等)外包;是否接受无融资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增信或者变相增信服务;第三方机构是否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8. 涉案涉诉。排查小贷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情况,是否因“扫黑除恶”、“互金整治”、非法集资等被调查或立案审查。排查小贷公司法律诉讼情况,重点关注小贷公司作为被告案件情况,是否涉及省外司法诉讼;了解小贷公司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业务纠纷、处置不良资产等情况。 (二)分类处置措施 各地要按照《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处罚细则(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2〕58 号)、《关于建立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4〕36 号)等文件要求,对存在违规违法经营的小贷公司开展分类处置。具体分类处置措施为: (1)整改类。存在违规经营行为,但未达到市场退出条件的;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已不具备经营基本条件,但股东愿意充实资本金、改善经营状况的。由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验收合格的,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后,保留经营资格,允许继续经营;整改后验收不合格的,纳入退出类。 (2)退出类。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且股东不愿或者无能力改善的;违规违法经营达到市场退出情形的;整改验收不合格的。报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终止经营资格,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置。各地要监督已经终止经营资格的小贷公司及时完成市场退出。对已被终止经营资格后,仍以原小贷公司名义经营相关业务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 二、引导合法合规经营 (一)坚持发展定位。小贷公司要围绕服务“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的定位,坚持“小额、分散”的经营原则和“灵活、便捷”的业务特色,严守“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监管要求,进一步做优做精主营业务,更好地为“三农”、中小微企业和科技创新发展提供特色化、差异化的金融服务。 (二)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小贷公司可与借款人自主协商合理确定利率水平,鼓励小贷公司按照目标客户差异实行差别化利率,优先向优质客户发放低利率贷款。 (三)规范设立分支机构。农村小贷公司原则上仅限在注册地设区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符合条件的小贷公司(监管评级 AA级及以上、注册资本金达到原注册地和分支机构设立地综合要求,分支机构设立地应具备新设小贷公司条件),经原注册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备案,报经拟设分支机构所在地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批准,可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由其所在地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原注册地监管部门协助监管。 (四)规范经营行为。小贷公司要严格按照各项监管要求开展业务,全面、真实填报经营数据信息,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各类风险情况以及对公司经营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不得违反《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农村小额贷款公司扶优限劣工作意见(暂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103 号)相关规定进行融资、开展业务;不得超出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范围开展业务;严格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客户分类,不得通过虚假 客户分类方式提升相关业务占比;规范开展各项创新业务,不得虚假、夸大宣传诱导客户;不得接受无放贷业务资质的个人或者单位委托发放贷款(股东自有合法资金委托贷款、政府部门以委托贷款方式托管的产业发展/引导基金等政府性资金、企业集团以委托贷款的方式开展的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除外);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不得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要充分了解贷款客户偿付能力,有效防范借款人过度借贷行为;严禁账外向贷款客户收取息费、保证金等;严禁涉及“高利贷”“现金贷”“首付贷”“套路贷”等违规违法经营行为;不良资产清收要依法合规,严禁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以暴力、恐吓、侮辱、骚扰等非法方式催收贷款。 三、落实属地监管责任 (一)明确监管职责。各设区市、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具体负责辖区内小贷公司的监管工作,审核股东和高管人员资格,审核转报上级监管部门负责审批(备案)的申请事项,审核(备案)除银行贷款外的融入资金,审批涉及公司名称、注册资本、股权结构、营业场所、组织章程、高管人员等变更事项,建立并落实举报制度,组织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等工作。各地要将真实性、合规性检查作为监管工作重点;突出防范行业外溢性风险,加强对有外部负债小贷公司的日常监管。县(市、区)地方金融监管局(金融办)的监管职责分工由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确定监管人员。各地要根据《省金融办关于印发〈江苏省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员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74 号)要求,结合辖区内小贷公司发展情况合理配置监管力量,明确本单位小贷公司监管工作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每家小贷公司要明确一名主监管员和一名辅助监管员,监管人员(包括监管工作负责人、具体监管人员、主监管员、辅助监管员等)应签订监管责任书。小贷公司监管人员要勤勉尽责,按照监管员工作规则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定期通过业务监管系统开展非现场检查,监测分析辖区内小贷公司经营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监管人员对所监管小贷公司监督检查不力,对违规行为不予制止,对重大风险隐患知情不报,或者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所监管小贷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三)及时处置风险。各地要加大日常监管频度和现场检查力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对日常监管和专项风险排查中发现的各类违规违法行为及风险隐患,要及时处置化解,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监管部门。各地要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等单位沟通对接,了解小贷公司及其股东涉案涉诉情况,综合研判分析小贷公司是否合法合规经营;加大与当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的联系配合,全方位掌握辖区内小贷公司的运营状况,协同处置违法违规机构。 (四)提升监管水平。各地要积极开展监管人员业务培训,不断提升监管人员业务能力。通过业务合作、购买服务等方式发挥会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公司、征信公司等第三方专业机构的作用,不断提升行业监管水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加强行业自律机制建设,积极辅助监管工作。不断完善监管技术,积极借助业务监管系统监测预警和统计分析功能辅助进行监管,提升行业监管效能。

❽ 小额贷款公司管理办法银监会有什么规定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现金贷”业务开展原则

(一)设立金融机构、从事金融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准入管理。未依法取得经营放贷业务资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经营放贷业务。

(二)各类机构以利率和各种费用形式对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利率的规定,禁止发放或撮合违反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贷款。各类机构向借款人收取的综合资金成本应统一折算为年化形式,各项贷款条件以及逾期处理等信息应在事前全面、公开披露,向借款人提示相关风险。

(三)各类机构应当遵守“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充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不得以任何方式诱致借款人过度举债,陷入债务陷阱。应全面持续评估借款人的信用情况、偿付能力、贷款用途等,审慎确定借款人适当性、综合资金成本、贷款金额上限、贷款期限、贷款展期限制、“冷静期”要求、贷款用途限定、还款方式等。

不得向无收入来源的借款人发放贷款,单笔贷款的本息费债务总负担应明确设定金额上限,贷款展期次数一般不超过2次。

(四)各类机构应坚持审慎经营原则,全面考虑信用记录缺失、多头借款、欺诈等因素对贷款质量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风险内控,谨慎使用“数据驱动”的风控模型,不得以各种方式隐匿不良资产。

(五)各类机构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均不得通过暴力、恐吓、侮辱、诽谤、骚扰等方式催收贷款。

(六)各类机构应当加强客户信息安全保护,不得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客户隐私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或泄露客户信息。

二、统筹监管,开展对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

(一)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小额贷款公司的批设部门应符合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对于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已批设机构,要重新核查业务资质。

(二)严格规范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停发放无特定场景依托、无指定用途的网络小额贷款,逐步压缩存量业务,限期完成整改。应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借款人“以贷养贷”、“多头借贷”等行为。禁止发放“校园贷”和“首付贷”。禁止发放贷款用于股票、期货等投机经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应建立持续有效的监管安排,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加强督导。

(三)加强小额贷款公司资金来源审慎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非法集资或吸收公众存款。禁止通过互联网平台或地方各类交易场所销售、转让及变相转让本公司的信贷资产。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以信贷资产转让、资产证券化等名义融入的资金应与表内融资合并计算,合并后的融资总额与资本净额的比例暂按当地现行比例规定执行,各地不得进一步放宽或变相放宽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比例规定。

对于超比例规定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制定压缩规模计划,限期内达到相关比例要求,由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监督执行。

网络小额贷款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省(区、市)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具体负责。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将制定并下发网络小额贷款风险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有关工作要求。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

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五、分类处置,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机构处置力度

(一)各类机构违反前述规定开展业务的,由各监管部门按照情节轻重,采取暂停业务、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不予备案、取消业务资质等措施督促其整改,情节严重的坚决取缔;同时,视情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金融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对协助各类机构违法违规开展业务的网站、平台等,有关部门应叫停并依法追究责任。

(二)对于未经批准经营放贷业务的组织或个人,在银监会指导下,各地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和取缔;对于借机逃废债、不支持配合清理整顿工作的,加大处罚、打击力度;涉嫌非法经营的,移送相关部门进行查处;金融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停止提供金融服务,通信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互联网金融网站和移动应用程序。

涉嫌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违法违规活动的,分别按照处置非法集资、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等工作机制予以查处。

(三)对涉嫌恶意欺诈和暴力催收等严重违法违规的机构,及时将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切实防范风险,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六、抓好落实,注重长效,确保规范整顿工作效果

(一)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牵头,明确各类机构的整治主责任部门,摸清风险底数,制定整顿计划,压实辖内从业机构主体责任,全面深入开展清理整顿,抓紧建立属地责任与跨区域协同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同时,做好应急预案,守住风险底线。

(二)各地应引导辖内相关机构充分利用国家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防范借款人多头借贷、过度借贷。各地应当引导借款人依法履行债务清偿责任,建立失信信息公开、联合惩戒等制度,使得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三)各地应开展风险警示教育,提高民众识别不公平、欺诈性贷款活动和违法违规金融活动的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

(四)各地应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充分利用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举报平台等渠道,对提供违法违规活动线索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重罚,形成有效震慑。

(五)各地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开展规范整顿。对监管责任缺位和落实不力的,将严肃问责。

(六)各地应将整治计划和月度工作进展(月后5个工作日内)报送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办公室(银监会),并抄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

(8)严厉打击小额贷款扩展阅读

《贷款公司管理规定》第八条设立贷款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章程;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为实收货币资本,由投资人一次足额缴纳;

(三)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

(四)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从业经验的工作人员;

(五)有必需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❾ 小额贷款催收态度恶劣,应该找哪个部门投诉

可以到当地的金融办公室进行投诉。

金融办公室是代表地方政府负责金融监督、协调、服务的办事机构,其主要工作职责为:

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或监管。协调、支持和配合上级派驻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本地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规体系,监管信用中介机构;

监督管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指导本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认真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助协调解决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需解决的问题。

根据《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要求,严厉打击以下非法金融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转贷;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发放贷款行为。

(9)严厉打击小额贷款扩展阅读:

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作为主要成员或实际控制人,开展有组织的民间借贷。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有权部门批设的小额贷款公司等应依法合规经营,强化服务意识,开发面向不同群体的信贷产品,加大对实体经济的支持力度。

❿ 违规涉房贷款被提前收回严打“房抵经营贷”要动真格

近日,一份来自上海的《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由于经营贷款被挪用于购房,这笔近300万元的贷款被要求限期偿还。
除了上海,监管强化之下,北京、广州等一线城市也正在严查违规资金进入楼市的情况。
违规使用贷款被收回
从去年底开始,深圳、上海等地楼市的火爆,把“房抵经营贷”这种金融产品托出了水面,随即信贷资金违规流入楼市也成为了监管部门严打的重点对象,而且违规贷款被提前收回的案例已经出现。
记者查看上海这份《个人贷款提前收回告知函》后得知,因贷款人未按约履行借款合同第四条关于“贷款用途”的相关约定,银行宣布这笔近300万元的贷款提前到期,并通知贷款人须在3月31日前全额归还贷款本息。若未在限定时间内归还,将构成逾期并产生罚息,该行将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措施。
“监管部门这次要动真格的了。”广发银行北京分行信贷部的张先生对《中国消费者报》记者解释道,这意味着,如果上海的这位借款人办理的是房屋抵押贷款,那么他现在只有两条路:要么筹钱还贷,要么抵押的房产被银行没收。
据业内人士透露,此类事件发生的背景是,今年1月份上海银保监局明确要求辖内银行倒查半年相关业务,对去年6月以来发放的消费类贷款、经营性贷款以及个人住房贷款全面自查,并首次公开提出拦截机制。而在2020年4月,央行上海总部就在召开房地产信贷工作座谈会上明确,严禁以消费贷或经营贷形式向购房者提供资金。
严跃进对记者表示:“拿经营贷买房,利息成本比按揭贷款低不少。按揭贷款的年利率普遍是5%-6%,一些地方甚至达到6%以上,首付的要求也比较高,而经营贷款的年利率一般在4%以下。”
据严跃进介绍,针对这类现象,以前的金融监管政策并没有涉及收回贷款。2016年,上海曾发布调控政策要求房贷首付资金为自有资金,当时的处罚方法是将违规者拉入失信名单。同年深圳也发布类似要求,主要是打击互联网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从事首付贷、众筹购房、过桥贷等金融杠杆配资业务。2017年至2020年各地房贷监管政策主要落实在打击通过流水造假骗取贷款的行为。
严跃进认为,今年对于房地产金融的监控持续加强,特别是落实到“违规资金流入楼市”方面,保持房地产金融环境稳定被提到更加重要的地位。预计后续对房价上涨过快的城市,特别是大城市,将加强违规资金流入楼市的监管力度,提前回收贷款的措施将对房地产投机者造成震慑作用。
多地加强资金监管
将违规贷款提前收回,上海不是个例,北京和广州也在加强对此类行为的监管。
北京白纸坊地区某中介门店经理告诉记者,自己经手的一套学区房,春节前刚成交,最近就又挂出来卖了,挂牌价还很“合理”,原因就是业主用了房抵经营贷,被银行查出来,现在抽贷还款,逼不得已只能卖房。“不卖房怎么办?谁能一下子拿出大几百万元的现金呢?”
有北京地区银行业资深人士向媒体透露,目前北京辖内的部分商业银行已经对违规流向楼市的信贷资金进行回收,要求客户提前进行返还。该人士表示,自去年开始,监管机关就进行了定期抽查,调取资料筛选出账户存在异常、可能将消费贷款流入楼市和股市的情况,如果查出有问题,银行就会采取相应的手段进行后续处理。
“主管部门对北京楼市热点区域的成交案例进行了普遍排查,尤其是对西城金融街、德外、海淀万柳、中关村等热点学区成交案例进行重点核查。”北京市房地产协会秘书长陈志告诉记者。
广东银保监局日前也表示,严肃查处经营贷、消费贷违规流入房地产领域的行为,要求辖内银行机构围绕授信调查、授信审查审批、授信后管理、第三方机构业务合作等各个环节开展全方位风险排查,并严格规范与中介机构的业务合作,及时堵塞业务管理漏洞。
3月16日,广东银保监会发布了《严守“房住不炒”,坚决惩治乱象》的通报,截至目前,经过大数据筛查、台账分析、查阅档案、流水追踪、人员访谈等多种方式取证,已发现经营贷、消费贷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金额逾3000万元。
此外,广州地区银行机构自查发现,涉嫌违规流入房地产市场的问题贷款金额1.47亿元、305户,共发送疑点线索642笔,机构排查确认40笔个人经营性贷款被挪用于购房,相关机构已启动整改问责。
3月23日,北京通报了辖内银行采取全面自查、开展专项核查后发现的经营贷违规入楼市情况,发现涉嫌违规流入北京房地产市场的个人经营性贷款金额约3.4亿元,约占经营贷自查业务总量的0.35%。目前,相关银行正在全力推进整改工作。
根据深圳银保监局通报,2020年4月以来,该局共对辖区中资商业银行15.4万笔、1771.73亿元经营贷全面排查,选取6家银行集中开展现场检查,检查覆盖率近50%,提前收回了21笔、5180万元涉嫌违规贷款。
三种情况贷款将被追回
近期部分热点地区房地产市场波动加大,而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经营贷违规进入楼市是这一轮楼市明显上涨的主要原因,这引得多地监管部门出手打击。从各地经营贷违规入楼市的调控力度来看,北京打击力度最为严格。
据业内人士向记者透露,目前被银行要求因挪用经营贷提前还款的主要分三种情况:
第一种是,银行或监管部门拿到借款人违规使用贷款的相关证据;第二种是,前期由于银行“睁只眼闭只眼”,借款人套取了经营贷,但后来其资金链出现问题还不上贷款,希望银行能免除部分利息,或者延后还款,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很可能要求借款人提前还款;第三种是,在监管抽查过程中发现资金链路存在问题,要求银行倒查并追回贷款。
“从对经营贷的严查结果可以看出各地房价上涨幅度不同的原因。从房价涨幅看,深圳第一,北京处于一线城市的末尾,但经营贷查出最多,这代表了北京楼市调控政策力度最大。”中原地产首席分析师张大伟表示。
58安居客房产研究院分院院长张波认为,市场要认识到相关部门对于金融侧的调控力度明显加强,房地产交易各方都需要警钟长鸣,从倒查时间就能充分体现出监管部门的决心和力度。
此外,在经营贷违规流入楼市过程中,部分中介或金融机构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张波对此表示,后续监管部门和银行对涉房贷款的打击力度会不断增强,同时也需要对前期违法违规的机构给予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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